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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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巴府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巴府办发[2008]31号)各科(室)、小车队,各代管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巴委发[2008]6号)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现就市政府办公室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一)办公室设立首问责任室,主要承担首问负责事项。

首问责任室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座牌上岗,以方便服务对象辨明身份,便于社会监督。

同时,凡在机关内首次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函、来电、来访的科(室)和代管部门工作人员,同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来机关办理公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事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严禁推诿。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得拖延或刁难;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注意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告知办事人员办结时间和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填好市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待办事项登记表及回执。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

对承办人不在岗的,或一时不能明确承办人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填好市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待办事项登记表及回执。

XX公司限时办结制度

XX公司限时办结制度

XX公司限时办结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于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并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对于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提升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XX公司限时办结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二、制度内容1.定义: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企业内部设立统一的办结时限,并要求员工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2.目标:通过限时办结制度,能够加强员工的时间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企业的发展。

3.适用范围: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生产、人资源等。

4.办结时限的设定:根据不同任务的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制定不同的办结时限。

一般分为紧急任务、普通任务和长期任务三个等级,紧急任务的办结时限较短,长期任务的办结时限较长。

5.办结标准的确定:制定明确的办结标准,即完成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质量要求。

标准应该具备可衡量性,能够客观评估员工的工作结果。

6.限时办结的流程:员工在接到任务后,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

同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所需资源的及时到位。

7.监督与考核:制定明确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同时,对于未能按时办结的员工,需要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8.制度宣传与培训: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限时办结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能够正确使用该制度。

三、实施方式1.领导示范:公司领导要起到示范作用,亲自遵守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树立榜样,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2.培训与启动会议:组织全员培训和启动会议,介绍限时办结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法,并解答员工的疑问。

3.设立工作流程: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4.定期沟通与评估:定期召开会议,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沟通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奖惩措施:对于按时完成任务的员工,给予公开表扬和奖励;对于未能如期办结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改进指导。

限时办结制度办法

限时办结制度办法

限时办结制度办法1. 背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拖延问题的发生,限时办结制度已经成为了各个领域、各个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必备工具。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任务或者项目从开始到最终完成,给予一个严格的时间要求,超时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承担责任的制度。

通过对任务或项目的严格时限要求,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拖延问题的发生,保障工作进度。

为了进一步规定限时办结制度的相关事宜,本文介绍了限时办结制度的办法和具体要求。

2. 制度概述限时办结制度针对相关工作任务或项目,实行严格的限时办结要求。

按照任务或项目的不同性质和重要性,设置不同的限时办结标准,从几小时到几天等不等。

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可以提高完成质量,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推进工作效率提升、工作合理分配、及时保障工作进度的有力手段。

办理单位应该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每个工作任务或项目必须有详细的实施规定,还要注意协调工作单位间的配合,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3. 制度内容限时办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任务或项目开始前制定办结时间要求在开始处理任务或项目前,限时办结制度首先需要准确地明确工作任务(或项目),以及对于该任务(或项目)要求的完成时间。

这个要求不能太松、也不能太紧,需根据任务(或项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来决定。

3.2 工作进度的监督和控制在工作任务(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领导需对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对进度落后的任务(或项目)及时进行整改,避免拖延问题的产生。

同时,工作人员也要严格按照限时办结要求,合理分配工作时间,高效推进工作进度。

3.3 解决任务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任务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性问题。

管理人员需要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任务或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同时,对于在处理任务或项目中发现严重问题导致进度拖延的情况,需要及时通知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和对策,避免进度的迟滞。

3.4 督促任务或项目的及时办结为了保证任务或项目按时完成,督促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督促各方面高效运转,实现工作目标。

人社工作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人社工作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总则为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办理的各项业务,包括就业、人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服务等领域的审批、审核、登记、备案等事项。

第三条限时办结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业务,确保合法、合规、合理。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工作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

(三)明确时限。

根据业务性质、办理流程和工作量,合理设定办理时限,确保各项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责任到人。

明确办理责任人,确保每项业务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限时办结时限(一)就业领域1. 企业招聘备案:即时办理。

2.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即时办理。

3.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

4. 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人才领域1. 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申报: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 人才认定和职称评审: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人才政策咨询和解答:即时办理。

(三)社会保险领域1.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5. 医疗保险缴费申报:5个工作日内办结。

6.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劳动关系领域1.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 企业劳动年检: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人事人才服务领域1. 人事档案管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人事调动和招聘: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职能部门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职能部门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职能部门限时办结制度为提高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限时办结制度。

一、制度目的1.1 提高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确保行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2 规范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1.3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对行政职能部门的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行政职能部门对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办理。

2.2 本制度不适用于依法应当即时办理的事项。

三、限时办结原则3.1 合法原则:办理行政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高效原则: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3.3 公正原则:办理行政事项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4 公开原则:办理行政事项的时限、程序等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限时办结时限4.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行政事项的办理时限。

4.2 时限分为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行政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

4.3 承诺时限应当少于法定时限,并向社会公开。

五、办理程序5.1 申请受理:行政职能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5.2 材料补齐: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5.3 办理过程: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事项。

5.4 办结告知:行政职能部门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六、监督与责任6.1 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6.2 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6.3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导致行政事项超时限办理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和满足民众的实际需求,规定了办理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

通过限时办结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政务处理流程的简化和优化,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办事时间,方便民众办事。

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置办结时限:设立明确的办结时限,对各项便民服务事项明确要求办结的时间。

例如,简化办理流程后,规定大部分便民服务事项在办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办理结果。

2. 预约制度:采取预约制度,提前安排好办理时间,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更好地提供便利服务。

例如,通过线上或电话预约,确保办理时间的预留和提前准备所需材料。

3. 排队叫号系统:引入现代化的排队叫号系统,避免了办事人员长时间等候的情况,提高了办理效率。

例如,通过机器叫号或手机APP提醒等方式,让民众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到达办理窗口。

4. 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机制,对于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办事情况,民众可以进行投诉。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对延误办结的原因进行反馈和整改,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能够减少行政手续繁琐、办事时间长的问题,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实际需求。

同时,也对政务处理流程进行了规范和改进,促进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提升。

综治中心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综治中心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综治中心限时办结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综治中心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办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治中心各项工作的办理,包括群众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综治中心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二章限时办结标准第四条综治中心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信件或来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按照工作职责转交相关承办单位。

第五条承办单位收到转交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办理意见。

对于简易事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复杂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综治中心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应当在接到报告或发现问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综治中心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并形成调解协议。

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八条综治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办理窗口,明确办理人员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办理人员收到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后,应当认真阅读来信内容或听取来访人员诉求,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办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事项转交相关承办单位,并告知群众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收到转交事项后,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与群众保持沟通,了解办理进度。

第十二条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再将办理结果告知群众。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综治中心应当加强对限时办结工作制度的宣传,提高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第十四条综治中心应当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对超时办理或办理质量不高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综治中心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办理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教育局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教育局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限时办结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增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办事人到本局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局相关的工作职责,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其中对民办学校的筹设工作,涉及到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应当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工作,涉及到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应当至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工作,涉及到的人事科应在受理截止期后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第四条,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呈报的请示件和转报件,且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其中科室收到请示件起10个工作日)予以书面回复和转报。

第五条,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

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六条,办事人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本局纪检监察室进行投诉,局纪检监察室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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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作风建设,落实工作职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遵照热情主动、文明办事、规范服务、及时高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岗位体系,明确岗位职责,推行公布办公地点、公布负责人员、公布工作职责、公布办事流程、公布联系电话、公布办理时限“六公布”,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增强管理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校内外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来访、来电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管理服务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导到相关单位的制度。

首位接待或受理的管理服务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首问责任。

第六条首问责任制遵照“首问负责、对口办理”的原则实施。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需要提供或补充相
关材料的,应告知办事人员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

(二)属于所在单位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到相应科室办理。

如属来电,首问责任人应将相应科室管理服务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告知办事人员。

(三)属于学校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员受理单位名称及办公电话,必要时应帮助联系或引导到受理单位。

(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做说明。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把握不准或重大、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联系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一次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员来访、来电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管理服务人员应一次告知办事人员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及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告知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八条一次告知制遵照“准确全面、方便高效”的原则实施。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办事人员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

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办事人员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涉及多个单位或手续、材料不清楚的,首问责任
人应帮助办事人员咨询了解,告知结果。

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系本单位负责人,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管理服务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业务精通,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办事人员清楚、明白,有利于询问、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第十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对于上级部门、学校交办的事项,以及办事人员申请办理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管理服务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第十一条限时办结制遵照“及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实施。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按照学校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二)执行上级部门或学校交办的事项,要及时部署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并呈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单位确定总体办理时限及各单位的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

(四)对特别紧急或涉及学校发展的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优先办理、督查落实。

(五)对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应当按照公开承诺的时
限办理;不能按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在时限内依规告知办事人员原因、办理时限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招标、审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各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办事人员。

(七)若办事人员因自身原因和责任,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单位已按时办结。

第十二条限时办结制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自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限时办结的事项办理完成后,应按照事项产生渠道及时回复、反馈或报告办理结果。

办结回复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因单位或管理服务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期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超期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办事人员答复的。

(三)超过办理时限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办理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事人员认为管理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超期办理的,有权向受理单位投诉;对
受理单位处理投诉不满的,可以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投诉。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兰州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兰州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全面梳理规章制度,规范办事流程,编制办事流程图,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大学关于实行机关工作首问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党办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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