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考核工作机构第四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一、考核范围:施工现场主要管理部门及各操作部位负责人。
二、考核时间:每月考核一次。
三、参加考核范围:现场安技部门牵头组织,由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对主要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后加盖项目经理部专用章。
四、考核内容记录入档。
五、处罚: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安全奖金的处罚。
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16-04-25 20:50 | #2楼一、总则为加大考核管理力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规范管理水平,促进全局(协)干部职工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作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局(协)所有在编在职人员。
三、考核内容按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共性内容、岗位内容、领导交办工作、招商引资四部分,标准分100分。
其中,共性内容(20分),由局(协)统一规定要求;岗位内容(60分),按局(协)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各人岗位职能,逐项列出岗位内容及考核办法呈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局(协)考核组审核后,报局长(主席)审定;领导交办工作(10分),指局(协)党组、局(协)负责人以及办公室受局(协)领导委托下达的有关全局性工作、中心工作、临时工作、突击活动等,责任书中不设具体内容,考核时按各部门、各人完成局(协)交办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实绩等考核计分;招商引资(10分),按局(协)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折算计分。
四、考核机构建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领导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建立由纪检组长牵头的考核小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五、考核办法1、每年初逐级签订岗位工作目标百分考核责任书,分年中、年终两次考核。
其中,年中只考核共性内容、交办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方法与年终考核相同。
2、考核领导组和考核小组负责全局(协)的考核工作。
3、年终考核程序⑴ 述职。
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审核办法

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推动转型突破、促进率先发展,加快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及两个配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突出建设副中心城市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一)引领方向,加压奋进,创先争优;(二)突出重点,分类考核,综合评价;(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四)真考实核,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的年度考核。
其中,对双管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四条市委统一领导全市考核工作,成立市考核委员会,市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市长任主任。
市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完善考核办法;(二)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制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三)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四)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五)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六)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意见;(七)负责省对市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八)完成市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八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部门职能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专项目标任务。
宝鸡“十强镇”--长青镇积极迎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宝鸡“十强镇”--长青镇积极迎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12月19日,凤翔县委副书记王继萍及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一行8人深入长青镇,对一年来目标任务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班子运转运行等进行年度考核。
上午,王继萍副书记主持召开了长青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述职测评大会。
长青镇党委书记蒲仪明全面汇报了全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作了详细的述德述职述廉报告,镇长石周晔报告了个人述德述职述廉情况。
听了长青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镇长的述职述廉报告之后,王继萍副书记充分肯定并指出,长青镇党委、政府的工作特色鲜明、成绩卓著。
一是工作目标明确。
紧紧围绕“打造工业强镇,构建和谐长青”这一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全年完成社会总产值60.2亿元,同比增长37.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8075元。
二是措施落实得力。
通过实施六大工程,使搬迁处置、项目建设、环境提升、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党风廉政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达35亿元,同比增长59.1%,完成合同引资26亿元,占任务的400%,其中到位资金21.8亿元,占772%,争取国投633万元,占任务的633%。
三是干部结构合理。
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年龄、知识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既有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的青年干部,而且紧密协作,配合得力。
会上,67名镇村干部还对长青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新选拔任用干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
下午,县考核组在镇村干部陪同下,实地检查了拆迁复垦现场、太昌灾后重建项目、镇文体综合中心广场等项目完成情况。
考核组还仔细查阅了长青镇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人才工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县考核组对长青镇2011年度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宝政办函〔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园区):《宝鸡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2日宝鸡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参照省考目标任务,特制定宝鸡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1.县区(12个);2.市级部门(40个):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医疗保障局、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地震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税务局、宝鸡海关、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保监分局、宝鸡供电局;3.开发区、园区(11个):宝鸡高新区、宝鸡港务区、蔡家坡经开区、蟠龙高新区、凤翔高新区、眉县经开区、法门文化景区、太白山旅游区、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西山建委。
第二条考核依据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区)和省直部门201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陕办字〔2019〕10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59号)、《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82号);2.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宝发〔2019〕15号),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2019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宝办字〔2019〕138号)、《关于印发宝鸡市开发区(园区)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办字〔2019〕146号);3.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通知》(宝办字〔2019〕127号);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3行动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8〕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51号)、《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宝政办函〔2019〕55号)、《关于打赢“创一流营商环境”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函〔2019〕56号)、《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和“零投诉”创建及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9号)等文件。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台区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台区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宝金政办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台区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宝金政办发〔2018〕42号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金台区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9日金台区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金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区政府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金台国土分局会同区农业局、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等实际情况,对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是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基础,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宝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宝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宝政办发[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宝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宝政办发〔2011〕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确保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宝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落在实处,结合省政府《关于支持宝鸡加快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意见》(陕政发〔2011〕53号)及省政府办《关于落实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予以分解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工原则推动《纲要》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保障《纲要》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合理确定责任分工。
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指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53号文件精神。
预期性指标的落实以省政府53号文件确定的目标为准,努力实现跨越式、超常规发展,力争早日建成关天经济区副中心。
2024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三篇)

2024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一、考核内容1、签定目标任务书。
2、局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临时工作。
二、考核程序各部门依据工作要点的工作任务和临时工作要求,月末考核前填写《考核进度表》,说明工作完成情况、遗留情况和下月工作要点,并将政务信息、考勤记录以及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评估等考核材料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送至办公室。
办公室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分类汇总,并依据考核标准确定分值后,呈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通报全局。
三、考核办法1、对目标责任的考核采取年计划、月考核的办法进行。
年计划就是按照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渭南市局各项目标责任分解落实至各股室单位,并签定目标责任书。
月考核就是每月对各股室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考核打分。
2、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进行考核。
其中《目标任务书》的完成情况(占____分);本局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占____分);股室、基层单位工作评价(占____分);各级领导和部门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占____分)。
《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占____分)。
学习无计划、无时间记载的扣____分;____的政治、业务及环保法律法规考核测试,每次有____人以上不及格的扣____分,____人以上不及格的扣____分。
《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占____分)。
事假月累计超过____天,每人每次扣除____分;迟到一次者,每人每次扣____分;旷工____天者,每人每次扣____分。
事假累计超过____天每人每次扣____分。
《机关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占____分)。
每月连续____次以上卫生考核评比或检查排名全局末位的扣____分;累计____次以上的扣____分。
临时工作包括各类信访件、政务督办件以及省市环保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局领导临时安排的各种事项。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每件次扣____分。
3、督查考核依据月工作要点逐月进行。
每月____日前,各股室、单位根据各自的目标责任书安排当月工作,所安排的每项工作必须提出具体的完成指标,并按____分制的要求核定每项工作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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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办发…2012‟32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推动转型突破、促进率先发展,加快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及两个配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突出建设副中心城市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一)引领方向,加压奋进,创先争优;(二)突出重点,分类考核,综合评价;(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四)真考实核,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的年度考核。
其中,对双管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四条市委统一领导全市考核工作,成立市考核委员会,市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市长任主任。
市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完善考核办法;(二)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制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三)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四)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五)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六)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意见;(七)负责省对市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八)完成市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八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部门职能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专项目标任务。
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及共性指标7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个二级、三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
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省考指标变化情况和我市实际适当调整。
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包括年度职能目标任务和共性指标,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专项目标任务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市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潜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领导班子“潜绩”考核和领导干部“德”的考核,根据•宝鸡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潜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宝鸡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干部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三章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第十一条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初分别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其中,特色指标由县区申报),市考核办统一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为了发挥项目建设在关天副中心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拉动作用,设置产业化项目考核加分指标。
城区及平原县各上报20个、山区县各上报15个产业化建设项目(含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投资额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经市考核办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上报。
经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初审,市考核办复审,市级分管领导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市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市级部门。
第十三条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由市级责任部门结合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全市工作实际制定下达,并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四条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如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由市考核办统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机制,采取季度检查、通报预警等形式,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督促检查。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市委、市政府或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七条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负责,市考核办组织,按照自查、数据汇总认定、考核组考核、各方面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自查。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的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各种报告和佐证资料于翌年1月上旬前报市考核办。
第十九条数据汇总认定。
承担年度目标任务量化指标汇总认定、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级责任部门,于翌年1月15日前向市考核办提供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认定数据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考核组考核。
由市考核办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召开考核测评大会、考察核实、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
考核测评大会上,工作报告之后,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写测评(评议)表的形式,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各方面评价。
包括市级领导评价、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县区市级部门互评。
(一)市级领导评价。
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意见。
(二)民主测评。
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考核测评大会上,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测评。
(三)社会评价。
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等方法,由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干部群众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
(四)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互评。
市考核办组织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互评。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定。
市考核办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市考核委员会审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分值与等次评定第二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县区年度目标任务90分,其中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80分,共性指标10分;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90分,其中职能目标任务80分,共性指标10分。
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各方面评价10分,其中市级领导评价3分,民主测评2分,社会评价3分,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互评2分。
县区产业化项目、专项目标任务和“潜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
第二十四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完成目标任务8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二十五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别予以加减分。
第二十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县区地域特点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将县区分为城区、平原县、山区县3个类别,市直部门(单位)分为综合协调、党群部门、民主党派、经济管理、社会事业、政务管理、执法监督、派出机构、双管单位9个类别。
第二十七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类别分别排序确定。
优秀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5%左右确定。
市直部门(单位)当年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同类别优秀等次比例。
县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市直部门(单位)职能目标任务有一项未完成或节能减排、安全稳定指标超过控制目标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因单项工作影响全市在全省考核位次的,予以降等或确定为较差等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在50%以下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名额分配,坚持以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平时掌握情况和领导班子考察研判情况相互印证。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各确定5名县级干部为优秀等次,良好的县区各确定4名。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部门(单位)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各确定1名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县级干部和部门管理单位县级干部均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其以下的市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县级干部按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
县级干部当年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县级干部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其中优秀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优秀、称职得票率达不到70%且不称职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良好得票率不足70%且较差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一般等次;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较差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