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学生实习保险制度

学生实习保险制度我校根椐国家有关部委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权益保障问题的制度,在国家制度层面设计时,坚持让保险和经纪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产品不得以营利为目标;要开发出保障范围广、保费低的产品,同时强化人员素质、健全服务网络,严格履行合约,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有结余就返回给职校,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支持。
我校从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和权益保障问题;从建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高度,完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从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法律法规的高度,推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使学生得到更好的安全保障和保险服务,做到学校满意、企业满意、学生满意、社会满意。
一、保险方案目前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方案是在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
本方案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服务标准统一等特点。
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当地投保、当地和异地均可赔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风险管理机制(一)救助基金我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课程开发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职教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三、组织实施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明细表一、投保人名称: 待告二、投保人地址: 待告三、被保险人名称: 待告四、被保险人地址: 待告五、组织机构代码:待告六、被保险学生:年级:专业:人数:待补充名单:后附。
七、上年出险情况:□无□有。
如有,年度赔偿总额:万元八、保险项目、责任限额项目责任限额类别最高责任限额基本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多档可选)其中包含: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80万元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人责任限额共用;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共用。
附加险附加实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万元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多档可选)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如投保人是实习单位,则须与基本险捆绑投保)与基本险、其他附加险共用各限额九、免赔: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元十、保险费率:按本产品费率规章计收。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表计收。
十一、保险费:详见费率规章十二、保费支付:保险期间开始前完成保费支付或根据各地情况另行确定。
十三、保险期间:共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如按照学期或学年投保,保险期限统一截止至投保学期或投保学年结束。
十四、保险条款: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条款(现行版)十五、特别条款: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0〕 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
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目前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方案是在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
本方案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服务标准统一等特点。
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当地投保、当地和异地均可赔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方案填补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较好地保障了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学生的权益,符合三部委通知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机制(一)救助基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课程开发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除本条第(六)项的情形外,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十一)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十二)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十三)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权益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教职,2010? 17号)的精神,决定在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中试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则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由职业院校为其注册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之后,注册学生在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职业院校根据有关法规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最高保障限额为50万元/人,保障内容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分教学实习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教学实习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月)计算,顶岗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年70元。
二、部门职责1、学生处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负责办理学生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的借款手续和报销。
2、教务处负责确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投保学生名单和保险期限。
3、财务处负责支付或垫付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
4、专业系负责与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在财务处下拨本系切块经费中办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借款(按本系顶岗实习学生总人数计算保险费总金额)手续、应急借款手续和还款。
三、投保流程1、教学实习责任保险。
教务处提前半个月将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名单按系、专业、班级确认、签章后报学生处。
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院长批示转账。
中等职业学校2023—2024学年度实习工作实施计划

XXXX中等职业学校2023—2024学年度实习工作实施计划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23级学生实习工作,根据教育部、XX 省颁布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以及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X)4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一、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岗位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关键教学环节,是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有效途经。
顶岗实习的任务是: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能够尽快地将所学专业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全面熟悉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融会贯通地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并能灵活应用于实际工作,实现在校学习期间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使学生充分感受企业文化、体验职业环境、树立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
二、实习的时间和方式(一)实习方式本次实习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集中安排2023级信息工程学部、餐旅服务学部总共568人到对口企业单位进行实习。
希望学生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企业发展状况、机构组成、产品构成;了解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了解企业生产各环节;熟悉和认识生产所用的材料的性能和特点;熟悉生产的流程和相关技术。
在实习时以服从所在企业的工作内容、工作进程为原则,尽可能地全面了解(接触)工作内容、程序、要点。
在实习过程中,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
1,实习的时间安排: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3月31日(具体时间段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2、实习采取以下方式安排:本次实习在管理形式上主要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
如果企业单位安排实习人数超过30人,学校将协同各专业部安排一名实习指导教师随集中实习的学生入驻企业,负责对学生的实习、安全、交通食宿等管理。
达不到30人的,由各专业部负责安排实习管理老师,负责对本专业部实习学生的跟踪管理,并根据就业办的要求,做好日报、周报,并每周把回访记录填好,由专业部主任签字,提交就业办存档。
实习责任险
责任保险的奇葩——实习责任险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学生实习事故的救济办法,这部分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2006年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推荐,教育部职成教司委托相关机构,就如何开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产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进行调研。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推向了高潮。
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由此派生出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保险在实践中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实习责任保险的推出就是最好的证明。
它有效缓解了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校、企、生三方纠纷而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可谓责任保险中的一朵奇葩。
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1.“宽、低、高”的基本形态。
即保险范围宽,投保金额低,出险理赔额度高。
职业学校学生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不可或缺的一线技术性劳动者,面临着实习风险高但承受风险能力不足的现状。
我国教育部和保险业对此高度重视,联手推出了实习责任保险。
因此,在保单的设计过程中,承保范围基本涵盖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其中包括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疾病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风险、其他人身伤害风险等主要风险;承保期间贯穿学生实习实训的全过程。
并且,不同于以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按照赔付情况进行取样精算,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数据确定费率的方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采用按照实习学生的心理年龄、经验状况等,采用相对统一的保险费率,保费相对较低。
2.“保险+基金”的模式。
此次实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在相关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实习责任险
责任保险的奇葩——实习责任险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学生实习事故的救济办法,这部分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2006年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推荐,教育部职成教司委托相关机构,就如何开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产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进行调研。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推向了高潮。
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由此派生出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保险在实践中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实习责任保险的推出就是最好的证明。
它有效缓解了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校、企、生三方纠纷而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可谓责任保险中的一朵奇葩。
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1.“宽、低、高”的基本形态。
即保险范围宽,投保金额低,出险理赔额度高。
职业学校学生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不可或缺的一线技术性劳动者,面临着实习风险高但承受风险能力不足的现状。
我国教育部和保险业对此高度重视,联手推出了实习责任保险。
因此,在保单的设计过程中,承保范围基本涵盖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其中包括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疾病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风险、其他人身伤害风险等主要风险;承保期间贯穿学生实习实训的全过程。
并且,不同于以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按照赔付情况进行取样精算,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数据确定费率的方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采用按照实习学生的心理年龄、经验状况等,采用相对统一的保险费率,保费相对较低。
2.“保险+基金”的模式。
此次实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在相关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教职成〔2014〕516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2014〕5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职业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13号)(附件2)和《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63号)(附件3)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组织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性质的公益性保险产品。
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推广“统保示范项目”,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业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统保示范项目的基本原则(一)投保主体:省内各类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障范围:包括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
中职学校学生实习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校学生实习保险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习质量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实习保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原则: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 公平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实习学生,保障其合法权益;3. 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4. 实效原则:确保实习保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责任第四条实习保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2. 医疗保险: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 住院医疗保险: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期间的费用;4.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 保险公司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给予报销;3. 保险公司对学生在实习期间患有重大疾病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三章保险管理与实施第六条学校成立实习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实习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实习保险管理小组职责:1. 负责实习保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2. 监督实习保险的执行情况,确保保险责任落实到位;3. 协调保险公司与实习单位的关系,解决实习保险相关问题;4. 定期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实习保险情况。
第八条实习保险的实施:1. 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实习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学校在学生实习前,组织学生填写保险信息,并与保险公司核对;3. 学校将实习保险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确保保险费用充足;4. 学生实习期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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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一、被保险人
全国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险标的
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适用条款
主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1. 《附加教学实训责任保险条款》
2. 《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四、保障内容
1.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顶岗实习期间,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 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限:一年和半年
六、保费及保险金额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及保险金额,是以职业学校为全部在校注册学生投保为基础制定的,并按照保险期限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投保缴费办法。
1.投保一年缴费办法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2. 投保半年缴费办法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