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课外学分实施细则

附件二:校园文化活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按照《苏州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全国、省市、学校各级部门、学院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化交流活动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1.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 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 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5)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6)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2个学分。
2.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省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 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 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5) 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6)其它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个学分。
中南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中南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课外活动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在课堂教学之余开展的各种有益的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健身性、娱乐性、公益性活动,其有利于发展学生的特长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生课外活动,规范课外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课外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现代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创新教育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
课外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并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分相结合;坚持学校组织活动和学院组织活动相结合;坚持课外活动的开展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根据课外活动的不同类型,分别由教务处、团委、学工部、各学院等单位负责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成绩认定等工作。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1.教务处负责督促学院做好各类课外活动的成绩记载,以及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有关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等活动的成绩认定;2.团委、学工部负责校级以上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的成绩认定;3.体育教研部负责校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体育活动的成绩认定;4.各学院教学副院长为本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第一负责人。
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所有课外学分的成绩记载,以及学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活动和院级课外活动的成绩认定与记载,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各种课外活动。
三、课外学分认定及登载管理办法1.从2003级开始,每个本科生除完成课内教学规定的学分以外,必须取得至少6学分课外学分,此类学分单独记载,超过的学分可以取代相应的选修课程学分。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____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高校本科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学分要求、学分类型、实践内容、评价办法、学分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科学和有效性。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课外创新实践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生和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获取学位所必需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数应根据学校特色、学科特点和教育目标确定,但不得超过学生获取学位所需总学分的30%。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实践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学生参与实践的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每个实践项目的学分。
第三章学分类型第九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学术科研类:包括学术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会议等。
(二)社会实践类:包括社会服务项目、参与公益活动、参与社会调查研究等。
(三)创业类:包括创业实践项目、参与商业竞赛、创业培训等。
(四)文化艺术类:包括艺术创作、参与文艺演出、文化交流等。
(五)体育健身类:包括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运动训练等。
第四章实践内容第十条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实践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的课外创新实践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实际项目,注重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社会实践和创业教育的培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业能力。
第五章评价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实践内容和实践项目要求,制定评价办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评价专家库,由专家对学生的实践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应鼓励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学术和专业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成果质量。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体现我院本科培养方案对实践教学创新的要求,围绕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素质教育活动,根据《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为做好学生申报、学院审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组成,指导和协调全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副院长或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员为成员的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名单需上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认定依据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认定依据为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创业实践、职业技能、校园文体等五类课外素质教育项目的认证材料(见附件1)。
认定依据为文件、证书、成绩单等材料的以原件(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认定材料)和相关部门组织学生素质教育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认定证明材料为准(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2)。
三、认定程序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素质拓展活动登记表》(附件3)《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
2、由各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对照《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附件1),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给予审核、认定,并公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各学院组织将《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送到学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由学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宣传部、科研处、社会科学系等部门对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进行确认签字。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一、前言课外创新实践是高等教育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我校决定从2023年开始实施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制度。
本细则旨在规范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流程,确保学生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取学分。
二、申报对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三、学分要求1.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大三或大四学年累计获得8个学分方可毕业。
2. 学分分配:根据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成果和实际情况,学分分为创新项目类学分、社会实践类学分和个人项目类学分。
四、学分申报1. 学生申报: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或学校提交学分申报材料,包括课外创新实践成果材料、学分申报表等。
2. 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成果,并判定是否合格。
3. 学校复核:学校将选取一部分学生进行学分复核,确保学分的公正、准确。
五、学分认定标准1. 创新项目类学分:1)学生在课外参与科研项目或大型创新实践项目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生的创新实践成果需通过学科竞赛、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式进行证明。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创新项目的难度、范围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定。
2. 社会实践类学分:1)学生在暑期或寒假期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需有明确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计划,并有实践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和评估。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实践活动的难度、效果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定。
3. 个人项目类学分:1)学生在课外独立完成的个人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个人项目需有明确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计划,并经过学院和学校的评审认可。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个人项目的难度、创新程度和实践成果等因素进行评定。
六、学分管理1. 学分公示:学校将每学期公示获得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学生名单和学分认定情况。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学院积极倡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第一条凡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发明、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不少于8学分的课外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充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冲抵4学分。
第三条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学院教务科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第五条科技活动1、凡在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和各种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1、0.5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5、4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3、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按省级减半计分。
第六条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3、4学分。
第七条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每篇给予5学分,一般期刊,每篇给予1学分。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课外创新实践是高等教育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学生能够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实践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为将来的工作和社会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为了规范课外创新实践的管理和评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和评价。
三、学分规定1. 学分分类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必修学分是指学生需要完成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选修学分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选择参与的实践活动。
2. 学分要求(1)必修学分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必修学分,方可达到学分要求。
(2)选修学分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参与的实践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求的学分。
四、实践活动管理1. 实践活动组织(1)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课外创新实践活动。
(2)每学期开始前,学校公布本学期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计划和安排,供学生选择参与。
(3)实践活动组织者应提供活动的详细信息和要求,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报名方式等。
2. 实践活动认定(1)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后,需要填写实践活动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实践活动认定由专门的认定小组进行,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3)认定小组应及时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
3. 实践活动记录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实践活动记录系统,记录学生参与的实践活动以及获得的学分情况。
五、学分评价1. 评价方式学分的评价方式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是根据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等进行评价;定量评价是根据学生完成实践任务的质量、数量等进行评价。
2. 评价标准(1)定性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实践活动确定,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践目标的达成程度、实践活动的社会效益等。
(2)定量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实践活动确定,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践任务的完成情况、实践成果的质量等。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细则【模板】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办法》(津工大[2015]137号),规范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与学分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课外实践活动的设置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完善专业学习。
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的特点、职业规划、兴趣选择
参加实践活动。
第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参与的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专业社团、取得规定的能力或资格证书,获得相应实践学分。
外国语学院成立
课外实践活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具体录入
和认定工作由教学办和学生办共同完成。
第四条除学校规定的课外实践项目外,外国语学院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及活动内容、评分标准等详见附件“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一览表”
第五条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不少于4个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是本科生达到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毕业生成绩单中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最多
记载到10个学分。
同一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以最高学分记载一次学分。
本科生获得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超出4个(5-10个)学分部分,自
2015级开始不再替代全校任选课学分。
第六条自2015级开始,本科生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成绩单从“管理系统”中单独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存档案馆,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注意:2013级、2014级、2015级本科生课外实践学分细则请根据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进行,不再单独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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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课外活动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在课堂教学之余开展的各种有益的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健身性、娱乐性、公益性活动,其有利于发展学生的特长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生课外活动,规范课外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课外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现代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创新教育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
课外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并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分相结合;坚持学校组织活动和学院组织活动相结合;坚持课外活动的开展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根据课外活动的不同类型,分别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处、各学院等单位负责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成绩认定等工作。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1.教务处负责督促学院做好各类课外活动的成绩记载,以及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有关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等活动的成绩认定。
2.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汇总表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团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三、课外学分认定及登载管理办法1.课外实践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团委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2. 学校在每年6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实践学分的审核、公示。
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实践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专业拓展学分由学院考核认定。
3. 课外实践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4.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四、学生获得课外实践学分的主要途径:1.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2.论文、专利等成果发表;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4.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5.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或国(境)外交流;6.学生获得的奖励;7.参加学校团校、党校学习;8.经培训取得各种职业技能证书;9.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
参加各类活动获得的课外实践学分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修读学分计分方法》。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2015年3月附件1: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修读学分计分方法一、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一)学科竞赛是指各级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的竞赛项目。
(二)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的学分可以累加;如果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学分,只能计算所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三)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学分计算表二、科研训练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二是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1.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时,学生必须在参与完成项目的全过程后方可获取学分;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只计取其中一个项目学分,不得累加。
2.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参加科研训练项目学分计分表(二)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包括两种形式,即参与教师项目申报,且项目获准后在合同任务书中有学生姓名和项目合同书中没有姓名但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教师科研一定时间的学生,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1.学生参与教师申报国家级(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基金委项目、科技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厅级(农业部项目、财政部项目、科技厅项目、教育厅项目、农业厅项目)、校级及横向项目(学校设立的项目、企业资助项目、院所协作项目等),在项目获准后,合同任务书中有学生姓名,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签字认可、科技处审核后分别给予3学分、2学分、1学分。
2.项目合同书中没有学生名字,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国家级项目(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基金委项目、科技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2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省部厅级(农业部项目、财政部项目、科技厅项目、教育厅项目、农业厅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1.5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校级及横向项目(学校设立的项目、企业资助项目、院所协作项目等)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计1学分。
三、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一)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SRTP论文、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
(二)学术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发表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三)本科生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开发、成果转让所得学分计分办法:四、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主要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应用技能竞赛、程序设计竞赛、电子商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节能减排科技竞赛、机械设计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项目研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朗诵比赛、知识讲座、国际标准舞大赛、歌手大赛、书画摄影比赛、插花艺术大赛、外语戏剧大赛、主持人大赛、模特大赛、文艺演出等。
学分计算办法分别按照学科竞赛、科研训练以及文体竞赛活动三类进行计算。
五、各类文体竞赛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两大类。
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获得的学分,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学分计算办法如下:六、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国(境)外交流(一)参加社会实践。
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如“三下乡”活动等,完成相关活动任务后可获得0.5学分。
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部门证明等。
(二)参加社会工作(服务)、青年志愿者活动。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工作(服务)、志愿者活动,如校园文明建设活动、招生宣传咨询活动、社区服务(如运动会服务、新生接待、会议接待等)或承担礼仪、对外交流、宣讲员、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公益性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完成相关任务后可获得0.5学分。
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1学分。
在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学期末考核合格者可获0.5学分(按学期统计)。
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0.5学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1学分。
参加社会工作(服务)要有详细材料,如工作记录、总结、服务单位相关证明等。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时,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三)社团活动由校团委认定审核。
参加社团活动每一学年可获得0.5学分,被评为校级社团先进个人则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0.5学分;评为省级社团先进个人则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1学分;同一学生不同级别的同一获奖项目,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四)受到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完成《云南农业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所要求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学年多完成义务工作30小时以上记1学分;未受到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每学年完成义务工作10—19小时记0.5学分,20小时以上记1学分;被评选为“义工之星”的学生,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五)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者,要有相应记录,回校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确认后可获得2学分。
(六)学生受聘在学院或学生宿舍区担任兼职辅导员,学期结束后考核优秀者记1.5学分,考核合格者记1学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七)学生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连续工作满一学期者,经用工部门考核合格,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记1学分。
被评选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八)“手拉手,一起走”大学生健康成长项目。
入选的同伴教育者,连续工作满一学期,经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福华国际考核合格,培训和参加活动缺席、请假不超过两次,个人开展活动不少于三次,记1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七、学生获奖奖励(一)见义勇为受国家、省、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获4、3、2、1学分。
同一学生不同级别的同一获奖,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学干部等荣誉称号分别获3、2学分。
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八、参加团校、党校学习学生参加团校、党校学习,合格者可获得1.5学分。
九、各种考级证书、职业技能证书(一)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均可获3学分。
(二)取得国家计算机二、三级等级证书可分别获1学分、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