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撤销《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22•【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唐焕刚【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肖瑞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肖瑞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喻雷肖瑞鹏【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唐焕刚【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案中,成都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650元/亩的10倍计算,符合相关标准及法律规定。
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精选3篇)

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被告:*******,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诉讼恳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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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篇二)【标题】: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摘要】:此合同范文为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的模板,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包含摘要和正文两个部分。
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该范本,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正文】: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如有):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被告(单位或个人):住所地(单位)/居住地址(个人):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以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土地证。
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和解并终止现有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本次撤销起诉状。
特此申请,具体事项如下:1. 撤销原告起诉请求:原告撤销对被告的土地证进行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2. 撤销法院受理通知书:原告撤销涉及该案的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3. 免除被告经济赔偿:双方互相免除因该案产生的任何经济赔偿义务。
4. 结案处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法院裁定撤诉后,立即终结本案。
双方自愿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请法院立即予以审查并裁定撤诉。
对此,申请人特此声明并签名。
申请人(原告)签名:日期:代理人(如代理起诉)签名:日期:被告签名:日期:(单位盖章)【注意事项】:1. 每段落之间请留出一定的行距,以便于阅读并提高文件整体的美观性。
2. 内容尽量简明扼要、条理清晰,使用简洁的语言,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复杂难懂的措辞。
法律经典钉子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钉子户现象更是其中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了城市化进程,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为例,探讨钉子户的法律问题。
张某某原居住在某市某区一老旧小区,该小区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因城市规划需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此地开发建设新的住宅小区。
根据城市规划,该地块需要征收张某某的房屋。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张某某以补偿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合适等理由拒绝搬迁,成为了一名典型的钉子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是否符合征收条件?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安置方案是否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是否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三、案件审理过程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且符合征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程序合法。
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在补偿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提高补偿标准。
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法院认为,安置方案应当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并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安置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四、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对张某某进行补偿,并重新制定安置方案。
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某同意搬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申请书范文

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申请书范文申请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申请事项: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申请理由:一、基本情况申请人因(简述项目背景、目的及申请建设用地的情况),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建设用地申请,并获得了建设用地批文(批文编号:____)。
然而,由于(具体说明撤销批文的原因,如项目调整、政策变化、资金短缺、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调整、环保要求、公共利益需要等),申请人现决定撤销该建设用地申请,并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已颁发的建设用地批文。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提出撤销建设用地申请。
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撤销手续。
三、撤销影响及后续处理申请人承诺,撤销建设用地批文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因撤销批文产生的后续事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如有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恢复;2.如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将积极与合同对方协商解除或变更;3.如需承担相关费用或赔偿,将依法履行责任。
四、请求事项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建设用地批文(批文编号:____);2.请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撤销批文所需的相关手续;3.请求被申请人在撤销批文后,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申请人声明: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申请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撤销工作,确保撤销过程顺利进行。
附件:1.建设用地批文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只是基本的框架和条款,仅供参考,实际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陈国佺【当事人-公司】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黄耀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黄耀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齐晖黄耀骥【代理律所】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国佺【被告】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复议程序中,被告福州市资规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闽侯县资规局答复,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决定书结论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国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f05c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8.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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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案
――一起难辩输赢的土地征用行政诉讼案例
随着菏泽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环保意识的提高,设在菏泽城区内双河路附近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需要搬迁。
2000年秋天,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定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并按省政府2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有人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向三里河村支付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
但土地实际所有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
鉴于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批准,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设灭多威生产车间。
2000年春天,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用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村委会的名义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征地是山东省政府批准的,对省政府的征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服的,应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农民上诉至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法院以“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三十条二款的规定,只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才是终局决定,本案省政府对菏泽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定。
一审认为省政府的批复是终局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但适用法律和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
农民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法院已经受理为由不受理农民的复议申请。
农民又向菏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菏泽市政府作出菏政复决字[2001]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征用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的《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
农民以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为被告,以“国土资发[1999]375号文把灭多威农药列为禁止供地项目;根据环发1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化学农药制造建设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政府征用农田在距离农村住户不足50米处建设农药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供应政策”为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的征地行为。
菏泽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公字(2000)第5号《征地方案公告》合法,案件受理费11210元由农民负担。
农民对此不服,上诉到山东省法院。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调整灭多威生产车间的通告》:“确定将原定在岳程办事处三里河村辖区内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灭多威生产车间另行选址,三里河村辖区内的灭多威生产车间厂址调整为生物农药试验基地”。
二OO二年八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以“政府发布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的行为是征用土地程序中的公示告知程序,该公告行为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影响上诉人权利义务的是省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
在上诉人未诉省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行为合法有效。
”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