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庆政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13〕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5日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通过开展旧城区土地收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功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条件切实提高,有效破解了旧城区改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闯出了一条以地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新路。
实践证明,土地收储是旧城区改造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大庆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历史进程中,建立科学高效的土地收储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要坚持依法规范的总体原则。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规范,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具体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公开预约、竞价出让的原则。
政府主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将旧城区改造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按年度计划实施收储,分阶段有序推进旧城区改造。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庆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大庆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审批和管理土地的行政职能。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大庆市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土地集约利用第四条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三)项目选址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进行,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第五条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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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部署,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快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各项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现代都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地企共建、成果共享,着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加快构建和谐大庆步伐。
二、目标任务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争取利用3年时间,即到2010年全部完成全市30处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拆除房屋面积129.9万平方米。
(一)2008年计划改造任务。
共14处,房屋面积63.09万平方米。
1.萨尔图区计划拆除地窨子阀门厂平房区、富强街道平房区、铁东K157桥下平房区等3处,房屋面积6.91万平方米。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庆政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0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设用地),均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原则(一)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分阶段供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坚持政府审批的原则。
本市市区内的各类用地,依照规定权限由各级政府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审批职能。
(三)坚持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建设用地审批要求(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划拨或协议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用地预审批复、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5〕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5〕3号为进一步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精神,大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大庆市范围内(含四县)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1〕3号)同时废止。
现将大庆市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通告如下:大庆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编号区片价(元/平方米)区片范围DQS-1112.2喇嘛甸镇各村。
112.2龙凤镇铁东村和保田村。
DQS-3112.2杏树岗镇金山堡村。
DQS-4112.2大同镇一村、二村、三村和四村。
DQS-564.3龙凤镇(除区片DSQ-2以外区域)、杏树岗镇(除区片DSQ-3以外区域)、大同镇(除区片DSQ-4以外区域)、高台子镇、八井子乡、林源镇、太阳升镇、老山头乡、双榆树乡、祝三乡。
DQS-6参照末级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东风农场、春雷牧场、星火牧场、红骥牧场、银浪牧场,大庆油田等国有土地参照末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肇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编号区片价(元/平方米)区片范围ZY-186.85肇源镇北起大广高速,沿大广高速匝道向东南至林肇路东侧(涉及敏字村部分土地),沿林肇路东侧和平乡草地边向东南至肇源镇建城区(涉及和平乡部分土地),沿肇源镇建城区向东、再向南至肇源镇排水沟,沿肇源镇排水沟向西至滨江大道(涉及临江村部分土地),沿滨江大道向西至大广高速,沿大广高速向北至老国堤(涉及古恰镇部分土地),沿老国堤经友谊村建设用地向北至去古恰路,沿路向东至肇源镇建城区(涉及友谊村部分土地),沿肇源镇西海大街西侧向北至大广高速辅路西侧(涉及代龙村部分土地),沿大广高速辅路西侧向北经建城区北侧至林肇路,沿林肇路向北至大广高速。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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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及产权产籍管理的监督指导,其设立或指定、委托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登记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登记簿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未作规定事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庆政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土资源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和粘土矿产进行储存和整理,并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定期定量向社会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储备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实施土地储备(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储备(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延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依法核准报废的土地;(六)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八)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没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十)因土地使用者违约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庆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是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黑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
为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现就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宏宇副市长副组长:孙伯信市长助理赵武市交通局局长成员:赵明江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金建国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丁喜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冯建国市监察局局长杨占鳌市规划局局长李忠惠市城管局局长张国栋市房产局局长曲殿玉市国土局局长刘桂岭市环保局局长楚小平市林业局局长刘兆全市畜牧局局长徐国臣市水务局局长张国骏市审计局局长颜祥森肇州县县长曹百胜肇源县县长姚远萨尔图区区长张福臣龙凤区区长孙锋波红岗区区长王玉大同区区长吴晓亭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负责帮助指挥部解决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
(二)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协调小组,作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配合建设单位确定取土场、料场位置及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市国土部门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协调安达市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同时做好全线征收土地组卷上报及审批工作。
(四)市林业、畜牧部门按国土部门报件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相关意见,并负责帮助肇州县和肇源县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庆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国家从严管理土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和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的原则,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解决好我市土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对待的原则。
在国家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从解决土地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性问题出发,着重解决不依法用地、行政违规、顶风违法的问题。
把滥占耕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突破用地计划等做为治理整顿重点。
经营性用地要着重解决好规避招拍挂和假招拍挂问题,工业用地要重点解决违规协议出让、低价出让土地、随意调整规划和突破计划问题,集体土地要重点解决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及以租代征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
治理整顿各项任务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第一责任。
(三)坚持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的原则。
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庆政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全党抓发展、中心抓经济、重点抓项目”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行动计划》,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快落实,扎实有效地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狠抓项目策划、引进、建设等关键环节,全力推进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培育立市、立县、立区项目,加快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推动大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每年精选100个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推进,确保当年有80%的项目实现开工建设,有40%的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大庆的经济再上新台阶,城乡建设呈现新面貌,社会事业取得新进步,为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工作(一)抓好策划保储备。
市发改委、经委、农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提前介入,围绕推进现代农业、打造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条、壮大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跟踪国家和省政策导向,加强与大企业沟通协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密切配合,超前进行产业策划和项目谋划,大力开发发展潜力大、拉动作用明显的产业项目和精品城市功能性项目,做好项目前期策划和论证,加快项目开发,扩大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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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06年第14号
2006年 12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黑政土[2006]第3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关于大庆市二OO六年度第十三批次村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集体未利用地4.5086公顷,征为国有村镇建设用地。
现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庆市宇阳建材有限公司、萨尔图区精工塑钢制品厂、XPS聚苯乙烯泡沫
保温挤塑板。
二、征用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报件)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未利用地4.508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农业安置或货币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
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07年1 月 16日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6年第14号
根据黑政土[2006]第319号批准的《关于大庆市二OO六年度第十三批次村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的通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元/㎡
二、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土地补偿费65826元。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月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 1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