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时间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泸市府地布〔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21〕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金银村11、12组,大坝村14组,桐子湾村5、7、9、10、11、12组,桐子湾村村集体、卢坪村1、8、12、13、15、16、17组,金雨滩村7、9、10组,平丰村2、3、4、5、8、9组,罗石桥村1、2、6、7组,通滩镇人民政府;况场街道福利村1、4、5、6组,游湾村13组,大地村5、7、8、10、11、12组,况场街道办事处;龙马潭区特兴街道幸福村1、2、3、9、11组,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慈竹村1、2、3、4、5、8、9、10、11、12组,罗沙村3、4、5、7、9、10组,罗沙村村民委员会,石洞街道永远社区6组,鱼塘街道王庄村斑竹湾、瓦房、兴龙湾、堰塘湾农业合作社,民主社区1、2、3、4、9组,民权社区柏果树、陈湾、老桥、堰坎上、冯湾农业合作社,安宁街道安宁社区13、14、15、16组,枣子社区1、2、4、9组。
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详见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建设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征地公告在哪里看

一、土地征地公告在哪里看被征收人可以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查询。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收土地的程序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三、征地的补偿费规定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城东村、城南村、勤丰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现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十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三、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勤丰村委会第一至第二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陵水县南门岭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三期))。
四、征地补偿标准:(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邯政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
该批次涉及征收我市丛台区集体土地5.9662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459号,39号地块、46-52号地块和89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7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39号地块位于原邯郸县107国道东,贵龙岗村村南,征收黄粱梦镇贵龙岗村集体土地0.1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1301公顷(耕地0.1301公顷)、建设用地0.0366公顷。
(二)46号地块位于东填池村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5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8公顷(耕地0.0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2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9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938公顷(耕地0.0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
(三)47号地块位于西军师堡村东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8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9公顷(耕地0.1809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0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002公顷(耕地0.1002公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村镇盐尽村委会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1214公顷(181.821亩)。
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12.0971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陵水县ls2024-15号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2019年度第4批次)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2019年度第4批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固安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挂钩转征函(2020)8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该地块位于固安县林城二村北侧,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拟征收林城二村集体土地0.02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208公顷(其中:耕地0.020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9)156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556.4190万元、风险基金46.3685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1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
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0208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2.4960万元。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固安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6日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2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固安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2号地块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挂钩转征函(2020)8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122公顷。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股份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
二、征地目的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地现状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拟征收的0.4122公顷集体土地中,含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4121公顷(其中水浇地0.1957公顷、林地0.1104公顷、养殖水面0.1060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
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规定,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泸市府地布〔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2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西岸村第2、3、16、17村民小组,江湾村第15村民小组。
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三、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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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时间
一、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时间是多久
1、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征地公告期限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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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公告相关内容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在征用土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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