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天然泉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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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泉水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pH值:天然泉水的pH值应介于6.5至8.5之间,符合人体生理范围。

2. 微生物指标:天然泉水应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饮用水微生物指标,如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微生物指标应达到合格标准。

3. 重金属含量:天然泉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应低于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限量值,如铅、砷、汞等。

4. 其他物质含量:天然泉水中其他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如硫酸盐、氯酸盐、硝酸盐等。

5. 天然泉水的来源应该是地下水或者山泉水,不含任何人工添加物。

以上是一般饮用天然泉水的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所以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认。

DBS45 001-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

DBS45 001-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S 45/001—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2013-12-01发布2014- 03- 01实施发布DBS 45/ 001—2013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代替DB45/T 118—2004《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与DB45/T 1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范围中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完善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饮用天然泉水的定义;——修改水质要求;——修改界限指标,取消1项(溴化物);——限量指标增加9项(锑、铁、锰、镍、溴酸盐、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修订4项(砷、镉、硼、氟化物),取消两项(硒、锂);——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阳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修改1项(亚硝酸盐);——修改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取消2项(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矿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杨国高、汪海、王举平、罗聪彪、杨凌、干宁军、黎一清、黄一帆、张如放、林进堂、何启仕、蒋力、吕仕军、缪璐。

饮用天然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淮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桶装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500米深地下水为水源,经过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一级RO膜过滤、电离、臭氧灭菌、灌装工艺生产的可直接饮用的桶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7323瓶装饮用水GB/T17876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GB19304定量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2460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BB/T0039商品零售包装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2原料同时要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天然泉水是指地下水在地壳构造运动作用下,经过长期自然过滤和净化形成的水源。

天然泉水的饮用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规范天然泉水的生产和饮用。

本文将就饮用天然泉水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水源的要求非常严格。

水源必须是地下水在地壳构造运动作用下形成的,并且水质应该清澈透明,无色无味,不含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

此外,水源周围的环境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不能受到任何污染。

其次,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和设施要求严格。

生产加工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且必须有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和卫生检测也有着详细的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的天然泉水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天然泉水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过程必须在洁净的环境下进行,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也必须保持水质的稳定和卫生,防止受到外界污染。

最后,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产品的标识和监督检验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标明产品的名称、厂家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识规定。

对于产品的监督检验也有着具体的要求,必须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天然泉水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天然泉水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饮用,才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希望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共同遵守国家标准,共同维护好天然泉水的质量和安全。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4.1水源地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修订说明一、标准修订目的《饮用天然泉水》(DB 52/434—2007)贵州省地方标准于2007年9月18日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

标准实施后,促进了贵州省泉水生产企业的发展,全省泉水生产企业由2007年的130家,发展到2014年的300余家,具有较高的采用率。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已发布并将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该标准与《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相比,对范围、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检验方法等均作了修改,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修改内容较多,而我省现行泉水地方标准未能覆盖其内容;为与该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相适应,保证标准的协调和统一,亟需对现行的贵州省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进行修订,以巩固我省泉水地方标准的先进性,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企业生产和消费者饮用安全、卫生、有益健康的泉水产品提供可靠的技术法规保障,确保我省泉水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同时增强我省地方标准的适应性,为我省泉水产品外销奠定较好的技术基础,更好地发挥我省地处长三角、珠三角上游的水资源优势,促进发展贵州绿色经济。

所以,对《饮用天然泉水》(DB 52/434—2007)贵州省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已迫在眉睫,对贵州省水资源的利用和泉水产品安全生产、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标准修订的出发点起草单位认为:修订后的标准首先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指标要求,水源水质应满足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在保证安全、卫生、满足人体健康需要基础上,应体现我省天然泉水的特征;其次,修订后的标准应满足国家《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易于执行,更为合理。

关于标准的性质: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系全文强制。

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国家标准摘要本文档旨在确定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对水质和健康的综合考虑,旨在保障公众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目标制定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国家标准,确保该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定义- 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经过适当处理和包装,直接供人饮用的含有特定矿物质元素、在地下层流运动中取得特定物质的水源。

- 生产单位:指从事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生产、包装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 销售单位:指销售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商业机构、卖场、超市等。

- 使用单位:指购买和使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

标准内容1. 水源保护要求:生产单位应确保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水源具备保护措施,以防止污染。

2. 水质要求: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对微生物、有机物和无机物的限制要求。

3. 包装要求: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

4. 标签要求:包装上应标明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附有产品标识。

5. 检测和监管要求:相关卫生部门应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管。

引用标准- GB -2008 《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GB -2019 《矿泉水标签通则》- GB 5749-2006 《饮用水卫生标准》结论本文档制定了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国家标准,包括了水源保护、水质要求、包装要求、标签要求和检测监管要求等内容。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质量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

饮用天然泉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水源及其产品的指标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水源水及其产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789 饮料通则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泉水采用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3.2 技术要求3.2.1 原料要求3.2.1.1 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卫生要求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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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A0999S—2017
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水源及其产品的指标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水源水及其产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泉水
采用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Q/14A0999S—2017 3.2 技术要求
3.2.1 原料要求
3.2.1.1 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卫生要求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

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1.2 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

3.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2.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Q/14A0999S—2017
3.2.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3.2.5.1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2.5.2 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2.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9304标准。

3.3检验规则
3.3.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3.3.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等于3L的产品不小于5桶。

3.3.3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工厂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3.4出厂检验
3.4.1 产品出厂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3.4.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电导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净含量。

3.4.3 型式检验
常年生产的产品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时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水质量有较大波动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内容,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3.4.4判定规则
3.4.4.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其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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