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

Sometimes, I always feel that my dream is very big, the destination is far away, like a whimsical, but in fact it is not so far away, just like this step by step, walking and walk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即两年内不准评先进;是先进学校的取消荣誉称号;是规范化学校的予以撤消。
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未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二)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费,收费不公示的;(三)代收代支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四)违反规定在校内举办实验班、提高班、尖子班、重点班等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向社会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提供本学校场所的;(六)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收费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师岗位,二年内不得聘任到教师岗位。
(一)违反规定私自为学生代订书刊杂志和教辅资料的;(二)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补课收费的;(三)将自己所教学生有偿推荐到民办学校上课的;(四)公办在岗教师在民办学校兼任文化课的;(五)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礼金、礼物的。
第四条学校领导和教师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二)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三)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四)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五)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罚款的;(六)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13.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楚州区纪检委、监察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优化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化,切实治理和纠正中小学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自治区范围内公办的普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含幼儿园)。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其他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在中小学发生乱收费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中小学收费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制定或越权批准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向中小学分配收费任务和收费指标,或者搭车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违反规定向学校擅自下达代收费任务的。
第五条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强迫、摊派中小学订购报刊、资料、书籍等,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中小学或个人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订购或向学生硬性摊派报刊、资料、书籍等,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中小学不按规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或者不按照“收费公示制度”规定的内容执行收费,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202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教育收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教财[1991]38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教财[199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48e4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2.png)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5月3日教财〔1991〕38号)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中小学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多数地方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得到纠正。
但少数地方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仍有一些中小学校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个别地方及学校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中小学乱收费的现象,个别地方及学校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中小学乱收费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取杂费和学费。
杂费、学费的范围、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对于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
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培养,帮助学生获得知识和技能。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学校存在乱收费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教育规范和职业道德。
乱收费指的是学校在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或超出规定的行为。
乱收费的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例如管理混乱、利益驱动、不正确的操作等。
无论何种原因,乱收费都是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止。
为了解决学校乱收费问题,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这个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责任主体。
学校乱收费问题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学校领导是学校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整个学校的管理负责。
教师是学校的教育实施者,应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管理人员是学校的管理者,应对学校日常经营管理负责。
责任主体需要在乱收费问题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其次,建立责任追究程序。
当发现学校存在乱收费问题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学校内部调查和审查、外部监督和检查等方式来确定乱收费问题的真实情况。
一旦证实存在乱收费问题,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处罚等环节,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透明。
第三,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
乱收费问题属于严重的职业违纪和违法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学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给予停职、罚款、取消资格、解雇等处罚。
对于学校,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此外,乱收费问题涉及到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学校也应向他们作出赔偿。
最后,建立预防机制。
乱收费问题的发生一般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
因此,为了避免乱收费问题的发生,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机制。
具体做法可以包括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制定明确的收费政策和规定、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沟通等。
通过预防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乱收费问题,从根本上减少乱收费的可能性。
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及其附属机构。
第三条中小学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费,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优质服务;(三)规范管理,责任明确;(四)监督有力,责任追究。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四条中小学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一)学费;(二)住宿费;(三)课本费;(四)杂费;(五)校服费;(六)其他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学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第六条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
第七条课本费、杂费、校服费等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物价部门规定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其他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程序与方式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学校在收费前,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收取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的票据,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学生家长在缴费时,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缴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缴费。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合法、合理、透明。
第十五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有权对中小学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收费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学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使用合法票据等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纪委•【公布日期】1998.10.12•【字号】鄂纪发[1998]26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1998]26号1998年10月12日)各地市州县委、纪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咸宁地区行政公署、监察局,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经贸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现将《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维护财经纪律,严肃党纪政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执行罚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第四条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除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规章制度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资源的日益丰富,教育乱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规范教育乱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学生家庭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以下就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一、责任主体1.政府: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2.学校:学校是教育乱收费的主要责任主体,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违规乱收费,确保学生家庭的合法权益。
3.教育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乱收费问题,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
4.家长:家长要对孩子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解,如发现违规乱收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并积极参与维权行动。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1.明确收费标准:规定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同时,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费用。
2.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便于家长和学生了解、对比和选择。
3.监督制度: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发现乱收费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4.追究责任:对于教育机构的乱收费行为,学校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
5.教育资源分配制度:加强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确保教育机构的经费使用合理,不得私分或挪用。
三、实施途径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我国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便于家长和学生进行举报,及时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
3.加强合规培训: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收费标准意识和法律法规素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及其工作(教职)人员,违反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中小学校或中小学生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在中小学生就学过程中,收取提留统筹款、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投保的; (三)对中小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对所属部门、中小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规定,超标准收费,以及不采用规定的普通黑白版课本,强行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课本收费的; (二)以“建校费”、“教育基金” 、偿还“普九”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 (三)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代收其他各种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的; (五)农村中小学校为学生统一着装强行收费的; (六)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收取相关费用的; (七)中小学校及在职教职员工,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补习班、辅导班、实验班、实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收取费用的; (八)借征订教材、开学、升学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用品收费的; (九)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或者对规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因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致使多次发生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隐瞒、包庇袒护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的; (三)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乱收费的; (四)将所收取的款额,用于吃喝、送礼、旅游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提供原始票据、帐册和转移资金的;
第八条本规定发布前乱收费所得,主动如数上交或退赔并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减轻处分;不上交或退赔、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收费管理规定,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