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从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谈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能 提 高 其 对 指 定 项 目投 资 的积 极 性 。 二 是
在一个多级财政体制的政府结构体系
中, 各级政府都存在着各 自相对独立的事权 范 围。而世界上大 多数 多级财政体制 的国 家, 普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 体制 , 就是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 的基础上确 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职责 , 然后根据各级政府
政 府 闻 转 移 支 付 的 功 能
政府 间转移 支付 ,就是指财政资金在
各级政府之 间的无偿转移 ,包括纵 向转移
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
( ) 向财 政 平 衡 功 能 一 纵
对于某一公共项 目, 上级政府 的效 用
评价与其下级政府的效用评价 往往存在着
下效应 :一是可 以增加 接受主体 的政府 的
差异 , 这时虽然实现 了下级政府资源 的有
效配置 , 但整个社会 资源的配置 却偏离了 最优配置轨道 。 上级 政府有必要采取 一定 措施 对 下级政 府 支 出结构 和 水平 进行 调
有可能改 变接受 主体 的地方政 府 的决策 , 地 方政府 可以把原 准备 用于 受补项 目的支 出用于增 加对其他产 品的消 费。三是仍然 具有 间接 的 “ 漏出”效应 。四是 接受拨款 的公 共产 品量会有较大 幅度 的增 加,能够 显著地体现 支付政府在 支持接受政府提供 某项 公共产 品方面 的政策意 图 ,补助效益 比较 明显 。 有条件不封顶 的配套拨款 ,是指上级
( ) 方 支 出结 构 和 水 平 调 节 功 能 三 地
有条件拨款是指上级政府在对其 下级 政府 的转移支付 中,对资金 的具体用途给 予指定性 的限制 ,接受主体 的地方政府必 须按 照指 定的具体 用途使 用资金 ,实行专 款专 用。有条件拨款主 要适 用于具有外溢 效应 的项 目,如教 育、环境保护 、社会保 障等 。有条件拨款 包括 非配 套拨款 、不封 顶的配套拨款和封顶 的配套拨款三种方式。 有条件非配套拨款 ,是指上级政府对 其下级政府提供一 笔数额 固定 的补助 ,并 指定具体 的用途 ,但不要 求接 受主体 的政 府提供配套 的资金 。这种拨款方式具有如
论公共服务均等化背景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公共 服务均等化 的理念在 《十 一五 ” 划 纲要 》 已经提 出 , “ 规 就
其 基 本 内 涵 是 指 政 府 要 为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基 本 的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 够 体 现 公 平 正 义 原 则 的 大 致 均 等 的 公 共 产 品 和 能 服 务 。党 的 十 六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共 中 央 关 于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中
问 财 力 收 入 两 极 分 化 倾 向 日趋 严 重 。 ( ) 行 转 移 支付 制 的 形 式 不 利 于 实现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目标 三 现
税 和 消 费 税 税 收返 还 和 所 得 税 基 数 返 还 。二 是 财 力 性 转 移 支 付 。
目前 财 力 性 转 移 主要 包 括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 民族 地 区 转 移 支 付 、 工
资性转移支付 、 村税 费 改革 转 移支付 等 指 定用 途 的转 移支 付 。 农 其 中 ,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是 最 能 平 衡 地 区 间 财 力 差 异 的 项 目 。一 般 一 性 转 移 支 付 额 主要 按 照 各 地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和 标 准 财 政 支 出 差 额 以 及转移 支付系数 计算确定 , 有标 准财政 收入小 于标准财 政支 出 只 的地 区才 能 纳 入 转 移 支 付 范 围 。 目前 接 受 一 般 转 移 支 付 的 省 ( 、 区 市 ) 达 到 2 个 。 j 是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侧 重 于 效 率 兼 顾 公 平 , 已 5 具 有 政 策 性 倾 向 和宏 观 经 济 意 图 的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按 照 政 府 间 支 出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卫妇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促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研究 (1)

促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研究-经济促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研究文/高鑫【摘要】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
近年来,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虽有一定发展,但基础教育落后,公共文化服务缺乏,公共卫生资源不足,农村低保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还很突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与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明显。
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继续实行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民族地区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完善对口支援政策,创新发展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为提升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条件。
关键词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作者简介】高鑫,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基本公共服务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施行,我国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较多问题,与发达地区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
“郡县治,天下安”,努力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建设水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需要理清思路、排除万难、扎实推进。
一、实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义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产品和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
在我国,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与救济、就业再就业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属于典型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全体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在使用价值形态上达到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
实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实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
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构成了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文化基础和心理基础。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份 额 大 大 降 低 ,但 其 支 出 任 务 并 未
随 收 入 比例 的 变 化 而 发 生 改 变 , 公
共 支 出 主 要 仍 由地 方 政 府 负 担 。 换
言 之 , 方存 在 着 较 大 的财 政 缺 口 , 地
转 移 支付 制 度 在 解 决 该 问题 上 发 挥
础 设 施 建 设 、 补 偿 灾 害 损 失 等 特 定
A C C O U N l G T N
金 融会
计
图 1 21 0 0年我 国财政收支状况
全 国财政收入合计 8 ,8 元 3O 乙
政 体 制 的 确 定 主要 采 取 了 “ 仿 ” 模
中央 与 省 一 级 财 政 关 系 的 基 本 做
法 ,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的 税 收 集 中在 将
较 高级 别的地 方政府 , 然后再 统一
调 配 ,加 上 调 配 机 制 不 尽 完 善 ,经
中央本级收入 4 ,7 f元 24 07 _ ,
5 . % 11
地方本级收入 4 ,1 f 元 O6 乙 O
4 : % 89
过 层 层 转 移 拨 付 ,到 县 级 及 以 下 政
府 财 政 收人 明显 不 足 , 以适 应 经 难
体 制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在 19 9 4年
的 分 税 制 改 革 后 ,为 了解 决 政 府 问 的 财 权 事 权 划 分 问 题 以 及 平 衡 地 方
致 地 方政 府财 权事权不 匹配 ,间接 促使 地方政 府为提高地 方财政收 入 而推 动房地产 市场的畸形发 展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收 支 不 匹配 现 象
消 费 税 返 还 、 所 得 税 基 数 返 还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税 收 返 还 以及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0001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央从1995年开始实行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实践证明。
财政转移支付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课题组于2021年4月底到湖北省黄石市进行了专题调研。
在摸清现状、查找问题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目前黄石市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黄石市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及特点(一)中央及省近年来对黄石市的转移支付情况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
2004—2021年,中央、省对黄石市转移支付总规模达到10368亿元,其中2021年转移支付额为11.87 亿元,2022年转移支付额为32.21亿元,年均增幅达28.34%。
转移支付按照资金性质分类,分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体制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及结算补助等项目)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2004—2021年中央、省对黄石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为81.73亿元,年均增幅19.4%,其中体制性转移支付34.89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46.84亿元:中央、省对黄石市专项转移支付为22.95亿元,年均增幅74.1% o (见表2)(二)近期黄石市对下转移支付情况2021年湖北实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以后,市级对下转移支付的对象主要是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市财政逐步加大了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建立困难性转移支付机制。
对城区人均财力低于一定水平的地方,市级财政给予困难性转移支付。
二是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体制。
对城区及开发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进行考核,按照相应的转移支付计算公式和系数计算应得的激励性转移支付。
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摘要:政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标志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财政的主要职责从经济建设领域转向社会公平和公共服务领域。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调节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我国转移支付的相关理论入手,着重分析了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在汲取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分税制财力均等化完善措施一、引言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财政体制改革,这次改革是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展开的。
1995年财政部发布了”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创建时期。
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大权日益向中央政府集中,而事权则层层下放。
这种”钱在中央,事在地方”的现象使得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规模也迅速扩大,政府间转移支付成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财力调节作用。
而且在适应当时经济形势发展过程中,这一制度得到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然而,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协调解决地区间财政横向不平衡和地区间公共服务方面,均等化效果还不尽如人意。
这种制度状态不适应中国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也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时代课题。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理论(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内涵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
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国各级政府间在既定的事权、支出责任和财权内财政资金的无偿性转移,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也包括上级对下级的补助资金。
狭义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财政资源在政府间的无偿流动,是政府单方面的无偿转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思考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思考□叶凌鸿(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福州350003)摘要: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有效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目前,转移支付制度发展仍存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健全、资金分配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统一管理办法缺失等制约因素,亟须加快推进转移支付专项立法,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中央对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基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分税制;转移支付;均衡财力中图分类号:F8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1)03-0022-05一、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沿革1994年我国财政分税制改革前,财政体制中并无转移支付概念,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但财政体制中中央对地方的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都属于转移支付范畴,此类补助作为行政分配的一种形式,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1994年分税制建立之初,由于中央财力有限,未能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仅先行建立税收返还制度。
1995年,在分税制改革进行一年后,中央财力有所改善,中央开始构建转移支付制度。
(一)1995-2009年,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和规范阶段1.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实施阶段。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权逐渐集中,地方则陆续出现了较严重的纵向财政失衡。
同时,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政府间仍存在较为严重的横向财政失衡。
为了更好地促进财政均衡,深化分税制改革,在保留了税收返还制度的基础上,1995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经过数次修改之后,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规定,“采用相对规范的方法,进行有限的转移支付,逐步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