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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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现在我们国家证券发⾏实施的是发⾏审批制,我国有望在今年正式实施注册制,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证券发⾏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实⾏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是证券进⼊市场的第⼀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利⽤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的有关申报资料进⾏审查的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制度的改⾰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编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

贯穿于证券发⾏、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证券发⾏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为所进⾏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审核的原则。

包括两个⽅⾯:(1)证券发⾏⼈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证券发⾏⼈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

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

美国对证券发⾏实⾏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招股说明书。

在实⾏证券发⾏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进⾏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加上⼀道政府审核的关⼝,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

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这进⾏交易的双⽅,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在占有信息、财⼒、⼈⼒等其他资源⽅⾯具有⽐投资者尤其是中⼩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必要运⽤公平原则,来平衡发⾏⼈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 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向证券商自营推出了 1992年12月28日 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不对公众开放, 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不对公众开放,交投极其清 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与 1993年10月25日 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 此同时, 此同时,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 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 国债期货飞速发展, 年至1995年春节前, 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飞速发展,全国开 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 14家 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大量资金云 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 327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三),95年6月到期兑 327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三 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 95年 92~94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 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 换。92~94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国家对已经发行的国债 实行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通涨指数每月公布, 实行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通涨指数每月公布, 因此,对通涨率及保值贴补率的不同预期,成了327 327国债期货 因此,对通涨率及保值贴补率的不同预期,成了327国债期货 品种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万国证券为首的机构在“ 品种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万国证券为首的机构在“327” 国债期货上作空, 国债期货上作空,而以中经开为首的机构在此国债期货品种 上作多。 上作多。
–第一、允许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 第一、允许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金可投资A股市场及债券市场。允许商业银行成立证券 金可投资A股市场及债券市场。 投资运营部门。 投资运营部门。 –第二、在维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对 第二、 第二 在维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即对买入方不再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 –第三、适时出台对证券公司金融创新办法,改善证券 第三、 第三 适时出台对证券公司金融创新办法, 投资环境,促进A股市场稳中有涨, 投资环境,促进A股市场稳中有涨,涨中求稳的良性发 展。

股票的发行制度

股票的发行制度

股票的发行制度股票的发行制度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的一种制度,它是一个由政府管理的系统,用于规范股票的发行、交易和监管。

股票发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股票的发行制度规定了企业如何选择发行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来发行股票,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

定向发行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或机构发行股票,通常用于筹集大额资金或引入战略投资者。

配股是指企业向现有股东发行股票,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股票的发行制度规定了企业发行股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企业在发行股票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经营年限要求、财务状况要求等。

同时,企业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初审、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再次审查等环节,确保企业的发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股票的发行制度规定了企业如何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企业在发行股票之前需要编制和披露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来了解企业的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最后,股票的发行制度规定了股票的交易和监管方式。

股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交易场外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买卖股票的操作。

同时,证券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会对股票市场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股票的发行制度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制度,它规范了股票的发行、交易和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股票发行制度,才能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是指在中国国内股票交易市场中的一系列规则、法律以及监管措施。

以下是中国股票市场主要的制度组成部分:
1. 发行制度: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制度包括股票发行审核、注册制、发行定价等一系列程序和政策。

发行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交易制度:中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以及交易规则等。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等。

交易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并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3. 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股票市场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披露业绩报告、公告和其他重要信息,以提供给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

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 监管制度: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制度包括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措施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
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股票市场的运行。

监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5. 制度改革: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中。

近年来,中国股票市场实施了注册制改革,取消了审批制度,推进了市
场的国际化。

此外,还推出了沪港通、深港通等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股市交易的政策。

综上所述,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是一个完善的市场规则体系,旨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不断推进改革和国际化。

公司股票发行制度与上市的基本程序

公司股票发行制度与上市的基本程序

(2)额度控制与否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自由度、开放度、竞争度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市场资源(尤其是资本)的稀缺性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在短时期内很难消除,资源争夺战将会愈演愈烈。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又很难接纳全部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股票,因此,在核准制下,额度控制与否的矛盾始终很难解决。
很显然注册制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地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发行方、券商、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它与核准制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1、注册制门槛要低一些,不要求发行人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风险较高公司的股票(比如:亏损公司)也可以上市发行。
(4)、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者,也使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处于矛盾的焦点因为,在核准制下投资者极易滋生对核准机构的依赖心理,错误地认为经过核准发行的股票一定具有较高投资价值,而自己不去进行投资判断,而一旦因此招致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审核机构可能成为投资者斥责的对象。
二.注册制
注册制是与核准制相对应的一种股票发行制度。注册制:也叫做“信息公开制”,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人发行有价证券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只需全面、准确地将投资人为判断证券性质、投资价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材料作出充分地公开,经证券主管机关确认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即可允许其发行。也就是说,某种证券只要按照发行注册的一切手续,提供了所有情况和统计资料,经证券主管机关对实施形式要件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可公开发行。注册制强调公开原则,即发行人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一切资料,并向社会公开,以供投资者了解、判断、选择。其法理依据是什么呢?“理性经济人”理论
从98年2月到99年3月,每股税后利润=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数×(12-发行月份)/12]。这种方法既关注未来的业绩,又考虑发行当时的情况,为避免人为操纵预测利润,证监会还规定:若年报利润比盈利预测低20%以上的,除了要作出公开解释和道歉外,证监会根据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主板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

主板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

主板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
主板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主板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采用注册制的规则。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板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行审核制度
在主板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股票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管理层能力等方面。

审核通过后,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信息披露制度
主板注册制下,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同时,证券交易所也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交易机制
主板注册制下,股票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即每天开盘前和收盘前,交易所会公布买卖双方的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此外,交易所还设立了涨跌幅限制,以控制股价波动。

四、投资者保护制度
主板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都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原因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基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知识和技能培训。

总的来说,主板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的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它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我们相信,在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证券市场将会更加成熟、稳健、健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

第一条义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定的上市公司,后续按照本规则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并披露相关信息。

2 、证券发行上市: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期间包括保荐机构的审核与准备、发行申报的编制与披露及公司股票首次交易上市等工作。

第二条核条件1 、申请某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前,应提交本规则规定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的,予以批准。

2 、申请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证券发行上市手续,及资金募集报备、保荐报备、发行费用及上市费用的支付等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施行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条款;(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3)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关联交易、往来交易等业务运作良好,经营水平良好;(4)财务报表具有真实可信、客观公证性,并且按期披露;(5)公司有完善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6)公司有良好的法律关系和管理体系,且有能力实施创新型经营;(7)符合其他上市要求。

第三条报和审核1 、申请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报资料,同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考察工作。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请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评估申报公司的上市条件,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发行、及给出审核意见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材料审核1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前可以查阅公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根据文件的内容了解发行上市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上市材料应及时披露、完善、准确。

公司有义务在上市材料中全面准确地介绍公司概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质条件、风险提示、股份发行及上市事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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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明确规定首批保荐代表人资格。
●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证券法顺利通过,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强化市场对证券发行行为
我国的发行制度从证券市场成立之日起至今,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
●2002年1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指出根据《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
●2003年7月,证监会向国内10余家大型券商发放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从1990年开始到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采取的是行政审批制,这期间大量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资。
第二个阶段是核准制,公司上市由券商进行辅导,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少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攻关达到了上市的目的。企业上市后,负责推荐的券商不再负责,因此出现了不少企业上市后业绩马上变脸的情况。这个阶段从2001年3月到04年2月。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从04年2月1日起,我国开始推行的保荐人制度,这在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它是为了避免公司虚假上市、包装上市,把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紧紧捆在了一起。公司的上市要由保荐人和保荐机构推荐担保,上市以后,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也要负持续督导责任。如果出现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或上市后就出现亏损等情况,保荐机构和保荐人根据规定,可能受到停办承销业务或被除名的处罚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2、发行上市标准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19பைடு நூலகம்9年9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2001年2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招股说明书》及《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公开征求意见稿。3月中旬开始,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推行。
●2001年5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要求,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美国实行注册制
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作出投资决定,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余下全文>>
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90至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带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性质,2001年3月17日开始,正式实施核准制,2004年2月起实施保荐制。
●1999年7月证券法颁布,明确要求股票发行制度实施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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