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官员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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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度的现有问题与完善途径

官员问责制度的现有问题与完善途径
孙 彩 红
( 中国社会 科 学院 , 京 10 3 北 07 2)
摘要: 03 自20 年以来, 以高官问责制为标志, 中国开始全面建设责任政府。 但在实施官员问责制度过程中
仍存在 一些 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 为此 , 须对 问责制加 以完善 。
关键词: 官员问责; 分析 ; 问题 重要途径 ; 责任政府 中图分 类号 : 9 C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3 0 ( 0 0 0 ~ 0 0 0 1 0 — 6 5 2 1 )2 0 2 — 4
起 了社 会 公众 对 官员 问责制 的怀 疑 ,甚至 认 为 问责 制 就是 一 种 形 式 主 义 。例 如 :两年 前 因 “ 砖 窑 ” 黑
容 ,也是十分笼统,实际上对具体的违法责任并不 虐工恶性事件被问责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 明确 , 操作性不强 ,而且还缺少责任追究的启动机 长 王 振俊 复 出 ,担 任 该 县县 长 助理 , “ 目前仍 享受 制 ,最终的结果就导致 了责任的虚化 ,使行政人员 正科级待遇” 。无独有偶 ,贵州省瓮安县原县委书 放弃或逃避了对人民负责的要求 。从一系列典型事 记 王 勤 也 在 被 问责 后 不 久 调 任 黔 南 州 财 政 局 副 局 故处理决定的依据也可以看 出,问责依据基本上是 长 。一些地方的问责仅仅 为了暂 时平息 民愤 , 或者 各种 行政 规定 ,还 没有 正式 、统一 的法 律 。从法 律 转移公众注意视线 ,对一些责任人明降暗升、另外 依据的角度考察 ,问责制还远远没有达 到成熟和完
责官员 悄然复 出等等 。这 也是对 问责制度 进行 反思
的一个现实缘 由。

的决策不受审查 、不可争论的地方 ,腐败的危险、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是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能够保障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公正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以下是历史上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几个案例。

一、英国议会问责制度的建立
英国议会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7世纪。

当时,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试图通过专制手段控制议会,但议会坚决反对。

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议会最终获胜。

1651年,议会通过了《国会法》,规定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议会有权审查国王的行政行为。

这一法律奠定了英国议会问责制度的基础。

二、美国宪法中的问责机制
美国宪法中的问责机制包括弹劾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弹劾制度是指国会有权对总统和其他高级官员进行弹劾,如果被弹劾的官员被认定有罪,就会被罢免。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法院有权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政府行为违反宪法,法院可以裁定其无效。

三、中国反腐问责制度的建立
中国反腐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当时,中国政府开展了
大规模的反腐斗争,建立了一系列反腐问责机制,包括纪律检查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

这些机关通过对官员的监督和调查,确保政府行为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是历史上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几个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也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二 ) 行 政 问责 复 出 法律 机 制 不 健 全 官 员 被 高 调 问 责 ,随 后 又 被 不 经 意 地 发 现 低 调 复 出 ,几 乎 成 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 律 ,沿着 出事一 问责一 冷却 一段 时间一 悄然 复出一被发现一舆论 哗然一 解 释复 出符 合规 定一不 了了之 ( 个别新的任命 被撤 销 ) 的不算 完美 但有 惊无 险 的轨 迹一 路 狂 奔。 北 京 大学 宪 法 与 行 政 法 研 究 中心 教 授 沈 岿 认 为 : “ 没 有 完 整规 范 ,正 当 复 出 与 不 正 当复 出 鱼 龙 混 杂 ,公 众 既 然 难 分 青 红
犯罪的机构。
要 不贪 不腐 ,发生 任何 其他重 大事故 和事件 ,似 乎都 与官 员本 人 无 关 ,少数 官员 “ 大 错 不 犯 ,小 错 不 断 ” 的 现 象 难 以 扭 转 。 … 行政 问责 ,应 重在 预防。如果行 政 问责仅仅 是停 留在 “ 杀鸡 儆 猴 ” 的 阶 段 ,只是 一种 为 了平 息 民 愤 的 “ 止 痛 剂 ” 被 作 为 一 项 应急制度 ,而没有确定 的规 范来加 以规制 ,无 疑会 引起社会 公 众 的 不 满 ,阻 滞 我 国 的行 政 问责 制 度 的发 展 。
( 二 ) 广 泛征 求 民意 ,扩 大 公 民参 与 ,加 强 监督 监 督 缺 失 的 绝 对 权 力 必 然 导 致 权 力 的 滥 用 和 寻 租 ,实 践 已 经强有力地证 明了这一普 遍真 理。当前 ,中国应建 立 以人大和 舆论 监督为 主导 ,民 主党 派 、人 民团体 、社会 公众 等多 方有序 参与 、相互 配合 的异 体 问责体 系 。完 善各 级人 大 的监督 程 序 、 质询程 序 、特别 问题调查 程序 和国家 工作人 员任免 程序 ,进 一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监督与问责制度

监督与问责制度

监督与问责制度在现代社会,监督与问责制度是保持政府行政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机制。

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与问责,确保他们依法履职,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从监督与问责制度的定义和作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效推行监督与问责制度的途径等角度来探讨这一重要主题。

一、监督与问责制度的定义和作用监督与问责制度是指一种通过检查、调查、追究责任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追责的制度。

它的核心思想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对自己的权力行使负责。

监督与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确保政府履职按规定进行,还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与民众的互信与合作。

在具体运作中,监督与问责制度主要包括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资金使用、战争行动等方面的监督和问责。

通过建立相应的检查机构、监察机构以及官员廉政档案,实行公示公开制度,严肃查办贪污腐败行为等举措,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督与问责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责,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监察权限和方式,并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监督与问责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管理者的监督与问责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三、有效推行监督与问责制度的途径要实现有效推行监督与问责制度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监察机构体系,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问责制度和程序,使其更加具体、明确、规范。

第三,加大对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行政职责意识。

第四,开展社会监督,建立监察机关与社会的联系机制,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申论优秀范文:官员问责制度

申论优秀范文:官员问责制度

申论优秀范文:官员问责制度官员问责制度中共十七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着力推进一批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的重大措施,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稳步推进。

而官员问责制度也在各地政府中一步步的深入开展开来,国家公务员网提醒所有参加2010年国家公务员的考生们别忽略了这个申论热点。

据介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推行行政问责制,把其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法规、纪律规定。

行政问责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一批行政官员受到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稳步推进。

监察部牵头,会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实施机关、设立依据、事项名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清理。

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广东、江苏、江西等省积极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稳步实施。

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

继续推进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继续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了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规范了预算执行调整,开展了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公务卡改革进展顺利。

“收支两条线”制度得到完善。

推行“收缴分离”征管方式,继续扩大中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

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推进“小而散”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

核准制进一步完善,核准行为逐步规范。

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

积极推进代建制,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范围。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问责风暴官员问责制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官员问责始于5年前的“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引咎辞职。

在此后,我国的政坛便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一系列的高官因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被问责:2004年,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造成233人死亡的井喷事故请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而仅在今年九月的一个月里就有18名高官被免职,这其中便有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因为“9·8”襄汾溃坝事故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因为登封矿难事件被免职的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吴福民等。

如此多的高官相继落马,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步伐的加快,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官员的责任心缺失,官员问责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实行官员问责制的意义、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论述。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的界定关于官员问责制,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题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

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

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治庸问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态的健康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庸政懒政现象,为了加强治庸问责制度的落实,制定出实施方案,这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供参考。

一、实施目标有效加强治庸问责制度的落实,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向便民利民转型。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二)坚持从严问责、形式多样的原则;(三)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程序的原则;(四)坚持容错纠错和善意推动的原则。

三、实施重点(一)完善治庸问责工作机制加强治庸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规范的治庸问责制度,并定期对治庸问责工作机制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采取经常性的问责制,对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态度恶劣及不重视整改等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建设受到人民群众信任的政府部门。

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使官员有更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实现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能和公共服务的直接面向群众的可感知性。

(四)加强领导干部问责以问责为导向,加强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问责,对违法乱纪行为的重点实行立即严肃问责,对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领导干部,以取证为基础,使用纪律审查报告,公开通报所有处理结果。

四、实施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1、完善治庸问责框架,建立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2、建立庸政懒政个人记名警示制度,建立举报制度;3、运用大数据杜绝庸政现象,利用数据分析引导政府部门进行科学的决策;4、建议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专业能力、市场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1、开展政府部门工作成效评估工作,科学监测工作质量;2、建立用户满意度等指标的监测体系;3、建立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对涉案情况进行跟踪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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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规范官员问责行政官员问责制的推行,对于整肃吏治、强化官员的责任心、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一些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或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负有重要责任的官员纷纷落马,受到责任追究,人民群众对此普遍叫好和支持。

这些官员的落马,一方面是对他们的失职进行一定的惩戒,但更主要的则是对其他官员以必要的警示,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官员问责制的推行过程中,也明显存在着问责范围和问责的对象不够明确、许多地方官员问责还未实现常态化、问责的程序不明确、信息不公开等一些问题,尤其是当前社会公众反映最大的则是问责的官员复出问题。

一些当初事情发生时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被问责下台的“病官”,在经过一段短暂时间的沉寂后,又悄然复出,使社会公众如雾里看花,困惑不已,许多人质疑这样的问责还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当问题和事故发生后,把当事人撤职,缓解一下社会情绪,待风头过后又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这种“避风头”式的问责,只能称之为“假问责”或者“问责秀”,与问责制的初衷相去甚远,让问责的效力大大弱化,这样一来,不仅相关部门查处问题官员的严肃性和官员的查处、升迁与任免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更为严重的是从此不仅官员不再怕问责,不怕问责,也就不会恪尽职守,另一方面,必然是人民群众对问责制的嘲笑,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

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所谓的问责不是一种“真问责”,被查处的“病官”是有关方面迫于形势、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

被查处的“病官”之“病”,绝非孤立。

“病官”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萝卜头,与大量“泥巴”有着扯不清的瓜葛,如此,有关“泥巴”自然要拼命施护——保护萝卜头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大家,就是保护一方“官场生态”;另一方面也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当前问责制的不完善所造成的。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使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才是规范官员问责、提高问责效果和实现问责目的关键。

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

明确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那些责任或履行那些义务,这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

只有在明确了政府部门或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才能有效判断其行为是否失职和应承担责任,从而对其进行行政问责。

而当前在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问责范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通常只有在一些事故或事件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后,才能促成有关责任人被撤职或“引咎辞职”,我们所说的行政问责还主要锁定在一些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

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阶层的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

而政府到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哪些职责,以及责任具体到人如何分配,这就要求进行专门的立法对政府责任统一做出规定,对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和细化,将政府因其职能与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加以统一整合。

在立法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的政府承担行政责任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原则的规定,不仅包括对政府责任从总体上的明示与失责的追惩,更重要的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部门首长与非首长领导之间的责任都应该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只有充分地明确了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人员之间的责任,才能有效地解决问责制中“是否应当问责”、“问什么责”的问题,问题发生后进行问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二、加强政务公开,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化。

在我国,大部分的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公开,公众缺乏知情权,行政问责就无从谈起。

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透明化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也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其含义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务信息应当向公民和社会公开,而且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

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能使公民对政府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所推行的行政问责,应该是一种透明问责,而实行透明问责,一方面要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人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的监督、控制之下。

当前,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将我们现有的零散规定予以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政府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

另一方面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决策、公开行政法规、公开行政标准、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执行及行政结果、公开责任主体等。

行政公开的具体形式多样,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来公开政务,也可以通过政报、综合年鉴、专项年鉴等出版物公开每年的政务活动,或通过文件、通报、简报、专栏、布告、会议等途径来公开,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储存查阅网络来公开。

三、建立、健全问责制的责任体系。

通常,我们许多人认为对政府官员进行问责就是撤官免职或者引咎辞职,事实上,问责制并不简单的等同于引咎辞职或撤职,它应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一般来说,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失职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刑事责任,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失职行为应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二是行政责任,他们的行为虽还没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因此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三是政治责任,他们的失职行为虽然不算违法,但违反了党章、党纪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四是道义责任,政府官员或者公务员由于其工作不力或者工作失误,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或迫于社会舆论而主动引咎辞职。

健全问责制,必须健全责任的体系,并且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政府行政官员或公务员因其失职,应承担责任体系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责任。

四、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行政问责制的有效载体。

在我国,行政问责没有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而目前所实施的行政问责多属于“运动式”问责,仍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

虽然目前行政问责制所适用的法规、条例已经较多,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订的,但这些规定大多或过于原则、笼统,或者界定不清、规定模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而有些的地方或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行政问责制由于对行政问责追究的情形、条件、问责的主体等规定不明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根本难以执行而成为摆设。

问责制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了行政问责的落实和实施。

推行行政问责制,必须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切实做到行政问责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此,首先,要加快相关立法,充实推行行政问责制可能遇到的法律空白,从而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律和制度体系,界定行政责任、规范行政问责,以确保行政问责有法可依。

其次,科学的行政问责制应该是统一的,为了解决目前行政问责规定“政出多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克服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应由中央立法主体来统一制定,只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由目前的“风暴型”问责转向“制度型”问责,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

第三,在立法的具体要求上,要结合我国当前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重点开展对执行中央的重大决策不力、公共资金食用管理不当和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三个方面的问责,有关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必须对行政责任的范围、责任承担的主体、问责的主体、行政责任的判断、所追究责任方式和种类、问责的程度、期限以及责任主体重新安排职位的条件、程序等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是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至为关键的问题。

五、发挥异体监督作用,强化异体问责功能。

对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失职进行问责,目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一种政府“本体问责”,即由政府、政府部门对其官员问责,或者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官员问责。

这种本体问责的力度、适当性和效果等,在一些地方常常受到社会的质疑,因此当前我国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除了在加强政府本体的监督与问责功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公众等的异体监督作用并强化其异体问责功能,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并逐步实现由同体问责到异体问责。

为此,首先要强化人大监督和问责作用。

在我国,政府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和汇报工作,人大是政府异体问责中最重要的问责主体。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与问责功能,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

党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另一方面,要提高人大代表的专业化和专职化水平。

特别是要注意引进审计、经济、法律和科教等专门人才,提高人大机关的专业化水平。

在一方面,要提高人大监督的法制化水平,加强监督立法和健全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还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手段,使质询、罢免、撤职、调查、审议和批准等监督方式更加规范化。

而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人大要充分运用其监督权力,行使各项监督职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需要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责任人引咎辞职制度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

其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与问责功能。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

它通过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报道,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跟踪调查,对那些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进行曝光,甚至包括行政问责过程中的不规范情况予以揭露,……等等,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当前社会里已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强大的监督力量。

当前我们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制度保障,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责任行政的功能。

第三,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对政府机关的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等,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早已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参与并实施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之一。

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长和新公共管理理念的盛行,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越来越成为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在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异体问责主体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多渠道、多途径参政议政和对违法行政、行政失职行为实施监督,从而通过其监督权的实施发挥其问责功能,已达到有效问责的目的。

总之,为了使我们在行政问责过程中有法可依,行政问责更加规范和克服行政问责当中不规范状况,逐步减少和消除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问责的质疑,最终切实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廉洁、高效,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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