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典中看中国官员的问责制

从非典中看中国官员的问责制
从非典中看中国官员的问责制

从“非典”中看中国官员的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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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肇始于“非典”肆虐的公共卫生危机, 从非典危机中的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官员被免职,到不久前吉林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已经可以看到,问责制早已在中央层面启动。重庆、深圳等地的改革也心领神会,正在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而有序跟进。中国官场掀起空前的的辞职和撤职浪潮,正折射出中国政府正从实践的角度兑现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政治承诺,诠释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中国问责制近年来一直是我国公众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敏感话题,激发了人们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责任的期望和道德法律诉求。

行政问责制从理想状态的理论迅猛嵌入现实状态的实践,问责“风暴”过后亟需冷静理性的制度化思索。行政问责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契合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实现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理论结点和制度缺陷。设计优良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是加速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实现依法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之一。对行政问责制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析,致力于制度的设计和创新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公共治理中迫在眉睫的时代重任。透过这一系列问责行为我们发现问责制蕴涵着以下特点:

一、创新性

这是从问责形式上分析。引咎辞职虽然不是问责制的全部,但却是标志性内容之一,虽然不是很新颖,但相对于我国以往的责任追究形式,却是一种创新。引咎辞职,作为新中国的一个正式政治术语,始自原重庆市彭水县副县长蒋成谷,事情起因于两次车祸,一次12人死亡,另一次死亡人数26人。“引咎辞职”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引咎辞职是官员主动的行为,其运作逻辑是“请求——批准”,不是法律意义或纪律意义的惩戒,因此不适用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从“过问”的角度,是在我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从“追责”的角度,是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之外的加上了第三种政治责任,它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有助于政府和政府官员从整体上思考和改进政府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

二、合理性

这是从问责的逻辑上分析。民主问责制的合法性基于“权为民所授”。“政权民授”的概念最早见之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全体公民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民选的集团来统一行使,并与之签订契约;如不能很好地服务公众,这个集团将承担违约的责任——被人民罢免。同理,在中国的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为其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从问责的逻辑上看,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当人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负责的官员作出交待,并以适当的方式来承担责任,因此,这是合情合理的。

三、互动性

这是从问责的过程上分析。现代民主政治在公共权力关系上体现为一种伙伴关系,不再是治人和治于人的被动关系,而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也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互动关系。如果事故责任不能得以追究,服务不能使人民满意,政府的政治信誉就会丧失,长此以往,公众就会把政府逼入死角,形成更大的政治困境和危机,助纣为虐的代价将是政权的更迭。相反,如果问责官员要承担起责任,他们就要重视民意,更要体察民情和勇于面对市民大众,以政绩表现赢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如果推行问责制,就可以通过官员

主动承担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可以有效平息社会不满情绪,缓和干群矛盾,有助于塑造政府的良好道德形象,有助于维持政治权威所需的合法性资源,增强民众对政治体系的合法性认同,提高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社会就可以达到和谐的目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所以问责制具有互动性。

四、适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行政法治也并未得到提倡和尊重,由于受2000多年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责任行政也并未成为普遍意识,出现了大量的“拍脑袋工程”、“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错误立项、违规上马等错误决策并付出了无数代价、支付了无数“学费”,而这成千上百亿的损失实际上一直都是由整个社会和民众在“买单”,造成失误的官员却没有受到任何惩戒。各级政府意识到,似乎只有问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树立责任行政意识,行政活动才能步入责任行政状态,才会不再为那些错误决策支付沉重的代价,才会摆脱那些低效率的运行而转入良性运转。而在实践过程中,问责制也因其问责范围和追究力度较大,往往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问责制成为医治中国治理失策、失当、失误的良方,问责制符合中国特定的国情,因而具有适应性。

五、对等性

这是从问责的原则上分析。“政权民授”在奠定民主问责制合法性的同时,还提出“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即确认权力是一种责任,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而且权力不是无限的、私有的、可以无限膨胀的,相反,它是有限的、公共的、有明确界定、必须限制的。民主问责制中所包含的“权责对等”原则,无疑可以使官员强烈地意识到,手中的权力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样重大,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失职和腐败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官员问责制的核心,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官员真正能够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和危机意识,并对那些由于官员个人行为失当,或者违法、渎职、失职等,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责任就落实到哪里,坚决杜绝出了问题你推我卸、板子打不着人的现象,这实际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和责任、义务的平衡。

六、警示性

这是从问责的效应上分析。问责制不是单纯地处分干部,而在于事前监督提醒,警示不要出问题,希望在客观上起到罚一儆百的效果,由他律变为自律,虽然牵涉到极少数人,但教育、警示、影响的却是多数人。2003年防治非典,在撤了两位部长之后,各地方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迅速控制住了非典的蔓延,这样的效应是神奇的。一套制度化的官员问责制会使大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也使官员对自己施政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某种预见,这种人民的预期和官员对后果的预见会促使官员努力奋进,至少做事更加合理科学、周密谨慎。

七、为民性

这是从问责的宗旨上分析。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现代政府已经从官僚导向政府变为顾客导向政府,人民群众就是政府的顾客,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根据顾客驱动原则,政府制定的政策应该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人民群众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这迫使各级官员不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有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心,使决策层与执行部门“脱节”的现象从根本上得以避免,政府能更高效和更负责任地为市民大众服务。我党始终强调,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问责制从目标到整个规范、程序的设计,都始终围绕确保权力的公共属性这一目标,这对保持党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落实“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将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正如先进性教育一样,问责制的实践让政府官员受教育,群众得实惠。问责制正是因为有了上述特点,才使问责制有了更为深刻和丰富的内涵,才使问责制有了更为强劲的生命力,从而使问责制在推进中国政治发展和行政治理方面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从公共危机中的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从个案整治走向制度规范,对行政道德转型起到了很强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行政问责制是实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制度化举措,极大地推进了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责任政府的进程。但是,我国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进程中存在诸多困境,突出表现在:

1.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异体问责相对薄弱现行行政问责几乎全部是由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启动的,属于传统典型的“自上而下”的体制内运作,作为权力机关和代议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主动发出应有的呼声。由政府或党组织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更为重要的是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问责客体限于政府系统,责任人的界定有失公允

行政问责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问责客体,即责任人。首先,党政之间、党政兼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各层级之间的事前责任如何界分,事后该问谁的责尚无法规政策依据。其次,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该问谁的责,问责层级如何确定还不规范。再次,被问责官员的出路缺乏法律规制。被问责公职人员是“一棍子打死”,永不叙用,还是规定再用的时间和条件,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可以遵循。

3.问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弹性过大

检视近两年中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

4.问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致使问责的效能偏低

合法正当的程序是行政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分野,也只有程序才能把内在扩张的行政权规束在法律架构中。问责之所以被称作“风暴”,定然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程序设计上尚需完善。行政问责在程序操作层面存在诸多难点,具体程序无章可循,公众缺乏知情权,大众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权威性不足,甚至出现同一事件众说纷纭的现象。

5.问责的法律体系尚存缺陷,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

现行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宪法的精神、政府组织法的规范、公务员法规的细则、党内文件的规定,这些法规文件数量繁多、内容复杂、可操作性差,给问责主体在量责适裁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危及问责的公正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创制的专门问责规范与法治体系多有冲突,其合法性、持久性受到普遍质疑。这些零散的法规在问责的事由范围、程序标准、惩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6.转型中的行政生态环境还不能有力地促进问责制的推行

传统行政文化造成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发生责任事故只是当事人受到惩罚,对领导的责任难以追究,殊不知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是分内之事,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出了问题,当然应追究领导责任。权、责、利三者是统一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切实肩负起自己的职责。传统行政文化强调公务人员主观动机的正确性,但是行政问责制更注重客观后果,只要工作绩效有悖常规,就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节 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五节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1、公务员考核的对象 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非领导成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不属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2、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依法考核原则 4)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 3、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 1)德 2) 能 3)勤 4)绩 5)廉 4、公务员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5、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6、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被考核人撰写工作总结交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 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节中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 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公务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方式 (一)任职 1、选任制: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 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第二:人大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 第四:审判机关 第五:检察机关 第六:政协机关 第七:民主党派机关 2、委任制 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和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本质上是由上级领导直接决定人选的任用方式。 3、聘任制 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采用招聘和竟聘方式。 4、考任制 5、中国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1)编制限额原则 2)职数限制原则 3)空缺职位原则 6、公务员任职原因 1)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 2)对公务员的岗位变动任职 7、公务员任职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2)资格审查 3)决定任命 4)下发任职通知书 8、公务员的任职时效 (二)免职 1、免职的七种情形 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超过一年的 5)调出国家公务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问责制度解释

什么是问责机制(定义)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问责机制的意义(目的与意义) 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问责机制的措施与流程 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 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问责机制的特点 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论官员问责制

院系:教育科学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姓名:唐润美学号:1050910043 论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限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开始呈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追究范围从生产事故多生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问责主体从权力系统内单一问责向社会多元参与问责。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官员问责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促进官员问责制走向成熟,必须对此作一些分析。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会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第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所谓问责的主体,就是有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通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复合法律的规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政治类范文5问责制度建设主题 【背景材料】 政府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最早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2年7 月1日起香港特区率先实行高官问责制,开风气之先。高官须问责,政府亦须问责;而且,不仅是作为整体的政府,政府的职能机构以 及服务于政府的所有官员都须纳入可问责机制中。建立“政府问责制”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和政府管理改革的聚焦点。一个 时期以来,一些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纷纷复出,暴露出了我国问 责复出机制上的失范问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使问责制面临合 法性危机,影响社会和谐。 【习题】 写一篇文章,以“政府问责制度”为主题,自拟题目,针对当前我国绩效评估和领导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政府的领 导问责制度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加以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对 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论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语言流畅。字数要求在1200字左右。 【范文】 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构建责任型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必须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必须接受来自内外

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时期,政府正从生产建设型的全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 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作为行政改革的总趋向,责任型政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问责制被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成为领导干部表决心抓落实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人们听到的“问责”不少,而实际见 到的“问责”并不多,甚至出现了像邵立勇、鲍俊凯等官员被高调 问责后,却低调复出的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问责制度的公正性 和严肃性,使政府问责制度受到了舆论上的压力和质疑。绩效评估 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原 因就是目前我国缺乏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 不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 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完全参与不了,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 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发挥。 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 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针对当前我国存在 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 的目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 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 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 负责。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 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 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 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https://www.360docs.net/doc/b65229326.html,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 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状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规,以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勤政廉政、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做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的日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以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4年《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标志的。 2007年1月4日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提出,“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贡及个^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公务员考核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美国、英国称为“考绩":法国称为“评定”或“鉴定";德国称为“考核评价”;日本称为“勤务评定’’。虽然称谓不同,但各国对于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基本类似,考核以实绩为主。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发展与现状 2005年4月,我国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我国行政机关人事制度适用的是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暂行条例》在总结和吸取我国干部考核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不可避免带着传统的干部人事考核方法的烙印。而《公务员法》凝结了我国十几年来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做法,对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重要契机。同《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公务员考核制度方面,《公务员法》加入了—些新的规定。 首先,在考核内容上,“廉”首次被加为单列的考核范畴。《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而《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显示了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的决心。 其次,在考核结果中增加了“基本称职"这个等次。《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而《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符合公务员考核工作实践的需要。 第三,《公务员法》较之《公务员暂行条例》还出现了其他—些改进。为了适应不同单位、不同部门考核周期的差异,“年度考核”变为“定期考核”;将“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改为“享受年终奖金”,奖励的内容更为具体和合理。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现出以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湖南浏阳镉污染,此次镉污染主要是由于长沙湘和化工厂废渣、废水、粉尘、地表径流、原料产品运输与堆存,以及部分村民使用废旧包装材料和压滤布等造成。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其中有关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一篇报道,前面的叙述事实的部分省去了,仅把分析原因的部分发上来 违法生产打击不力 事故调查组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这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塔矿业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 “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只讲效益、不讲安全,只讲赚钱、不讲安全。”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用了24个字形容这家铁矿企业。他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最终酿成大祸。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

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

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65229326.html, 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 作者:王占魁 来源:《决策探索》2013年第04期 一、官员问责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关于官员的职责和对官员问责的典型记载是成于北宋的《太平御览》,该书对不同官职的问责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职位相当于宰相的司徒官。据《帝王世纪》记载:“舜为尧司徒,支孙氏焉。”舜曾为尧时的司徒官,负责管理民众、土地及教化等事情,职位相当于宰相。舜的支系子孙中有以官职名为姓的,称司徒氏。“司徒”这个官职始置于唐虞之际,传到周代,被列为尊贵的六卿之一,掌理邦教。汉哀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列为“三公”。清代时,俗称户部尚书为大司徒。《周礼·地官》认 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韩诗外传》曰:“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 又如司空这个官职,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权中主管水利土木工程和官府手工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尚书》记载:“禹作司空”、“平水土”。金文中称为“嗣(司)工”,和司徒、司马合称“三有司”,是西周时中央的主要行政官员。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设有司空或相应的官员。《荀子·王制》记司空的职责是:“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完全是水利工作。东汉设司徒、司马、司空作为高级国务长官。《韩诗外传》曰:“山陵崩,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尚书大传》曰”:“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 再如司马,“司马”是全国军队的最高管理官,除管理国家军赋和组织军事训练外,还是军法的执行者。在军事活动中,所有涉及赏罚等军法事宜,均由司马处断。因而在《尚书·大传》有:“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孔子家语》:“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 上述诸例,均为先秦时代的问责内容。它不涉职官做了些什么,只看他们的不作为,也 就是说,政绩原不限于有所为,还在于有所不为,职责要求必须做好的事不去做或没有尽心尽力,乃是负面政绩,问责就是追问这种负面政绩。 二、儒家的思想理念是官员问责的文化基础 儒家最重要的两个代表——孔子与孟子,精心建构了为官的仁学体系和仁政机制。孔子 强调,“仁者爱人”是一切伦理考量的轴心理念,官员们施行仁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依于仁、立于礼作为仁政观念与制度的两个保证,对于官员“为政以德”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认定,只有官员以德性和礼制施政,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倘若既不尊重德性规范,又不履行职务责任,甚至超越礼制规则,那是既应当被人谴

健全和完善官员问责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规范官员问责 行政官员问责制的推行,对于整肃吏治、强化官员的责任心、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一些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或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负有重要责任的官员纷纷落马,受到责任追究,人民群众对此普遍叫好和支持。这些官员的落马,一方面是对他们的失职进行一定的惩戒,但更主要的则是对其他官员以必要的警示,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官员问责制的推行过程中,也明显存在着问责范围和问责的对象不够明确、许多地方官员问责还未实现常态化、问责的程序不明确、信息不公开等一些问题,尤其是当前社会公众反映最大的则是问责的官员复出问题。一些当初事情发生时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被问责下台的“病官”,在经过一段短暂时间的沉寂后,又悄然复出,使社会公众如雾里看花,困惑不已,许多人质疑这样的问责还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当问题和事故发生后,把当事人撤职,缓解一下社会情绪,待风头过后又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这种“避风头”式的问责,只能称之为“假问责”或者“问责秀”,与问责制的初衷相

去甚远,让问责的效力大大弱化,这样一来,不仅相关部门查处问题官员的严肃性和官员的查处、升迁与任免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更为严重的是从此不仅官员不再怕问责,不怕问责,也就不会恪尽职守,另一方面,必然是人民群众对问责制的嘲笑,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 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所谓的问责不是一种“真问责”,被查处的“病官”是有关方面迫于形势、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被查处的“病官”之“病”,绝非孤立。“病官”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萝卜头,与大量“泥巴”有着扯不清的瓜葛,如此,有关“泥巴”自然要拼命施护——保护萝卜头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大家,就是保护一方“官场生态”;另一方面也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当前问责制的不完善所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使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才是规范官员问责、提高问责效果和实现问责目的关键。 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 明确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那些责任或履行那些义务,这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只有在明确了政府部门或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才能有效判断其行为是否失职和应承担责任,从而对其进行行政问责。而当前在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问责范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通常只有在一些事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委托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本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现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用信息,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第项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1)本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用于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下柜、存续期管理等用途的。 (2)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存续期管理等用途的。 (3)本单位关联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业务办理和管理过程中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肆)贵行配合监管机构检查、调研和内外部审计等需要查询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 (4)本单位高管或重要关系人向贵行申办零售信贷、信用卡等业务,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陆)本单位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5)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 二、本单位在此确认并同意,在办理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中,贵行上级机构因授信审查审批、存续期管理等需要开展的查

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单位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三、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根据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报送要求,有权将有关与贵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的信息,包括与上述法律性文件有关的履约信息,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报送至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本单位同意,在本单位发生与贵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行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单位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四、若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单位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以及本单位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五、本单位声明,贵行已经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本单位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六、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至本授权书授权事项项下的业务办理完毕并结清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授权单位(公章):授权单位贷款卡编码: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201X年X月X日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从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有了明显进步,但还不够完善,在考核制度的设计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问题;对策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在我国,公务员考核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的行政组织活动。它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更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考核, 主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实绩, 从而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 使这些工作科学、合理、公平, 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位, 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汲取了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优点,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也慢慢趋于成熟。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以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它与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程序更合理,内容更全面,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新《规定》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一)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我国各地区和各部门是在1994年全面开展考核工作的。考核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人事部在先期制定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后,又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考核法规制度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然而,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与量化考核有关的问题也逐渐地凸显出来。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考试85分

一、单选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4年1月,密云县迎春灯展踩踏导致多少人死亡?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2. 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3.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4. 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6.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7.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 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二、多选 ( 共 4 小题,总分: 20 分) 1.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A.省长 B.自治区主席

C.直辖市市长 D.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2. 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3. 2001年重庆市颁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规定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A.一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B.两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C.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 D.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两次 4. 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实施。 正确 错误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一、单选(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2. 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3.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4. 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 2004年1月,密云县迎春灯展踩踏导致多少人死亡?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6.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7.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 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二、多选( 共4 小题,总分: 20 分) 1. 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2. 加快实行问责必须发挥哪几个问责机制? A.权力机关的问责

B.社会公众的问责 C.行政机关的问责 D.司法机关的问责 3. 岗位责任包括下列哪些? A.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职责 B.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 C.下属违法行使权力 D.下属不履行职责 4. 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死亡277人。 正确 错误 2. 1980年前,全国人大对部长进行质询的权力根本没有行使过。 正确 错误 3.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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