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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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 ----宪法必须保护的对象(一)

私有财产权 ----宪法必须保护的对象(一)

私有财产权----宪法必须保护的对象(一)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

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

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

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

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

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

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

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联系更紧密。

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

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

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联系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

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3.7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意义私有财产权入宪的意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摆上了颇为显著突出的地位,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私有财产曾长期被视为“万恶之源”,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

“抄家”就是中国源源流传的一大恶习。

早在20xx年初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与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共同进行的一项调查就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

可见,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顺应民心的明智之举。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

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

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倘若说“限制”是政府必须承受的压力,那么“节制”则是政府应有的美德。

政府征收的赋税应当在合理且民众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否则毫无节制的苛捐杂税、乱摊派、乱罚款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赤裸裸的侵蚀,是一种打着“合法”旗号对公民财产赤裸裸的公然夺取。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应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持一种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

18世纪英国一位名为老威廉皮特的首相在一次演讲中曾如此地诠释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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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由来已久,私有财产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直接涉及公民人权保障的核心。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从宪法的高度对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只是完善私有财产权保障的第一步,我国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通过对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背景、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私有财产权入宪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阐明私有财产保障制度在我国的不足之处,找到一些解决办法,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权;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私有财产和人类文明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

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幸福等方面,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问题。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在宪法中确立私有财产权,划定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界限,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历史上各国对与私有财产的保护很长一段时间仅仅限于民法等私法领域,对个人财产权和国家的关系却很少规定,直至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宪政文明产生,私有财产权才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写入宪法,由此拉开了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历史序幕。

一、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分析(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源原始社会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在那个时候财产以共有的形式出现,没有“私”的概念,财产不属于个人,当然也就不存在私有财产权。

对利益和财富的追求是人的本性,没有人愿意压抑自己的意志永远生活在共同所有制之中。

随着人们对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人们的劳动产品开始出现剩余,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最原始的贸易形式——商品交换也应运而生,交换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促进了私有观念的形成,财产权制度也开始萌芽。

在专制社会里,所有权的主体极其有限且不平衡,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掌握在专制君主手中。

这种私有制实质上是一种等级所有制,而属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则少之又少,真正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尚未形成,尽管古代法律中也出现过对私有财产权的表述,但是与近代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相比却有天壤之别。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为今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实际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开天辟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长期以来,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片面解读,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拒绝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万恶之源,而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消除由于财产的私人所有所导致的对劳动的剥削。

但实践证明,这种忽视生产力发展要求,单纯强调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改造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三个代表”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打破思想上禁锢,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放到历史的高度。

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要贯彻到底,就必须在意识形态以外的各个领域勇于创新,破除陈腐,大胆接纳新的观点、新的思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能否忠实、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威信,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

因此,当私有财产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接受,日益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时,处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宪法,有必要及时地反映这一要求。

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如果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这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

其列举的财产形式实际上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房屋。

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

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私人没有权利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易,一旦从事这方面的交易,则被认为是不合法,其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转手买卖就经常被认定是“投机倒把”,个人经营承包收入甚至被指控为侵占、贪污。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论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论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评。但从人权的保护来看,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 保护仍存在缺陷,需要继续改进。本文对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 有所裨益。
一、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界定
“法律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 可少的工具”。 [2]对基本概念的论述和澄清,是理论 研究和实践运作的基础。 界定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 产权,可从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私有财产权宪法 规范内容的结构、 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上的性质三个 方面着手分析。
入宪法只是实行法治的第一步,我国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权
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 人权;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 - 3638(2009)02 - 0031 - 04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2009 年 4 月 第 30 卷第 2 期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Journal of Jiangxi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cial Sciences)
Apr.2009 Vol.30 No.2
论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詹明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江西南昌 330003)
可剥夺也不可转让,不能与主体相分离,体现的是主 体的资格。 而其他部门法上的财产权所指向的是具 体的利益和服务, 这种利益和服务是在公民宪法财 产权得以保证的情况下才产生的,是可以分割、可以 转让的,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因素。 其次,它是 对公权力的一种防御。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除了受到私人的侵犯外, 还容易受到国家权力 的侵犯,而且这种侵犯往往更为严重。 在宪法中,规 定公民私有财产权, 为公权力活动确定了一个基本 界限,以此来防御公权力的侵犯。 最后,它具有制度 保障的性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的关 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可以推动国家权力建立 和健全各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制度, 成为各项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制度的宪法依据, 实际上起 着保障其他部门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功能。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的保护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公民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原则。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对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解读和保护进行探讨。

一、对私有财产权的解读据宪法学理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

它体现了个体的私人意志和自由。

根据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私有财产权是一项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基于其对个体自由和尊重的重要性。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有助于促进个体创造力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其次,私有财产权的获得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宪法确保了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私有财产权,同时也赋予了国家权力对财产征用、没收或限制的合法手段。

再次,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宪法将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要求个人在行使财产权的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履行。

最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宪法规定了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构和全体公民要依法行事。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司法机关的适用来具体实现,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并且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毁损私有财产”。

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职责。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包括加强立法、保障产权登记、依法审查以及提供司法保护等。

再次,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条件。

宪法规定,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国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对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私有财产实施征用和补偿提出了明确规定。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作者:张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本文从近几年频发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出现的暴力现象引发思考,从宪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角度,对我国宪法上的这一权利在面对强制拆迁时却不能发挥有效效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以期对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助益。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张丽,宁波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49-03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豍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豎这次修正案明确的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法律意义。

接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我国在民法上对于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实施则更加具体和可行。

但遗憾的是,近几年公民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与行政机关发生摩擦的事情屡见不鲜,其中最典型的则属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了。

暂举两例:2008年6月12日,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的潘蓉女士由于拆迁补偿数额未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在面对强制拆迁时拿着《物权法》仍不能阻止强制拆迁的进行,于是和她的丈夫张其龙采取了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来保护自己的四层楼房的手段;豏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对一处所谓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时候,被拆迁的女业主唐福珍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学思考作者:朱金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直是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当下越来越注重宪法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的时候,发现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滞后给我国各方面所带来的制约,本文重新审视作为基本人权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结合马克思财产理论相关内容,以期能在我国对宪法更加重视的趋势下,对财产权宪法保障上有所反思。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作者简介:朱金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82一、私有财产权的概述(一)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财产权有着不同的定义。

人权法中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是人出生就具有的权利,着重于财产权的自然属性。

在民法中,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那么财产权就是一种以民法上所称的所有权为核心、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项权利。

而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权利,旨在保护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本文主要探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那么财产权的定义应从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为出发点。

国家根本大法之中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所表现出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宪法中规定的财产权也是权利享有者公民对国家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公民是权利主体,国家是义务主体。

宪法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设定合理的界限,明确公民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二)私有财产权的价值私有财产权为人格的独立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物理前提。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财产权与人权之间的关联性。

可以说没有财产权作为后盾,人权就不可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在美国奴隶制被废除之前,特别是美国南部的州,黑人奴隶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尤其财产权,黑人奴隶本身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中是作为奴隶主的财产。

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


04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未来展望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财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对私有财
产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私有财产权提供更加全面、
有效的保护。
财产权救济措施的多样化
03
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外,还将出现更多新型的财产权救济措施
公共利益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
制。
征收征用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对私有财 产进行征收或征用,但需给予合理 的补偿。
法律限制
其他法律可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 制,但需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完善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私有 财产权的保护。
案例三
某企业因环保政策限制而被迫停产,财产价值受 到损失。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实践挑战
挑战一
政府征收与私有财产权的平衡。
挑战二
土地使用权争议与法律解决机制。
挑战三
环保政策与私有财产权的协调。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实践改进
改进一
完善征收补偿机制,确保合理补偿。
改进二
加强土地使用权法律保护,减少争议。
改进三
制定合理的环保政策,兼顾环境保护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策略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推动多元化救济措施的发展
国家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私有财 产权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
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外,应积极推动仲裁 、调解等多元化救济措施的发展,为当事 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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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私有财产的产生具有天然正当性。

它为人们生命的维持与延续,生存与发展的谋求提供着必不可少的支撑。

私有财产权在世界上多个国家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

各国宪法都纷纷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一、财产权相关概念的辨析 1、财产《法学大辞典》中对财产的定义大致有三点:(1)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既有体物。

(2)对物的所有权。

某物归属某人所有即被视为某财产。

(3)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

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

可见,这里的“财产”是把财产和财产权混用,显然认为财产指有体物,也可以指财产所有权本身。

在不少法学著作中,“财产”与“财产权”往往交替使用,却指的是同样的对象。

财产作为财产权的客体表现形式,人们很容易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甚至等同。

由于财产具有“物质性利益”,主要体现为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通过权利来实现,权利即财产,因而可以说“财产的实质是财产权”。

2、财产权财产权是权利人对能满足自己需求的客体独立地享有某种权能和利益,不受他人包括国家干涉的一种权利。

财产权是建立在财产上的权利,而财产是对人有用的事物,所以建立在对人有用的事物上并能给人带来利益的权利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是实现人自身目的一种基本工具和依托。

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及其以外的物权,还包括无体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及水土资源的使用权之类的权利。

3、产权与财产权经济学上的产权是否等于宪法上的财产权。

回答也是否。

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可适用于国家干预经济和私人自主活动两类行为;涉及私人自主活动部分,又包含全部涉及经济价值的自由和权利,和平享有财产、迁徙自由、营业自由、广播自由甚至人格权,皆可属之。

宪法学者应尽量避免使用经济学的产权概念。

代之以征税权、开支权等公权力概念与财产权、营业自由等人权概念。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内容的结构宪法规范对私有财产权的规范设计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完成: 1、不可侵犯条款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确认,第一种就是直接肯定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如1793年的法国宪法便直接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财产为一切公民的自由处分其财富、其受益、其工作与职业所收入的权利。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 第二种就是运用不可侵犯条款来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

不可侵犯条款的经典表述就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所宣称的“财产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均不受到剥夺。

”日本宪法第29条第1款也规定:“财产权不受侵犯。

”第三种是把私有财产权作为国家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前苏联宪法第13条规定:“苏联公民个人所有财产权的基础是劳动收入,国家保护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和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2、限制条款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经济不可避免地面临深刻矛盾。

如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等等。

人们认识到无限制的财产权并不利于充分地发挥其社会功能,相反会引发不少的社会问题和深刻的社会矛盾。

因此,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以社会义务、职责为理论基础,在宪法中多承认私有财产权的社会性,对私有财产权既作保障性规定,又作限制性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公共福利”的要求,对私有财产权作某些限制。

宪法上的限制条款在条文的表述方面也呈现出多样性。

有的以“伴随着义务”对财产权加以制约。

行使私有财产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增加社会福利,私有财产权必须向社会承担必要的义务,做出必要的牺牲。

如城市和国家的美化,环境交通条件的改善,生态的平衡,环境的保护等。

只有这样,私有财产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3、补偿条款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设计的第三个内容就是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

征收、征用的核心在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需征得财产权人的同意,根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取得其私有财产,是对私有财产权的强制剥夺与限制。

由于国家征收对财产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因此宪法及有关的法律在赋予政府的征收权时一般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非出现法定的征收条件,不得随意行使财产征收权。

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其中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宪法要保障国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征收的权力。

但是为了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在征用或征收过程中必须保持私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平衡,必须由国家对私有的财产损失予以正当、合理的补偿。

这又构成了对国家征用或征收权的反制约,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公共福利”和“正当补偿”,人们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各异,有待于进一步的规定。

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主体围绕财产(客体)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它是指财产权人有权就这些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做出决定的权利。

公民宪法财产权不但包括和反映社会之中的人与人的经济权利关系,而且它是人之作为人,得以维系其存在的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关系。

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是一项私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强制性确认的、各个个人普遍享有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支配物的资格。

对一个没有财产或被剥夺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但他仍然享有宪法上获得和占有财产的资格。

公民宪法财产权并不必然导致财产不受限制的结果,它是从人的元生需要出发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并不包括对财产量上的界定和对其进行合理限制的否定。

财产权的客体范围在宪法和民法上都可以包括物权、知识产权。

但是它们也较有明显的差异:(1)从财产权的主体上看,国家不应成为宪法上财产权的主体,就是说不应该与个人形成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可以成为民法上财产权的主体。

宪法财产权着眼于“国家——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人”之间的关系,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促进公民财产权的义务。

人自主追求幸福的自我决定权、自我发展人格的实现权以及私人自治、排除公权力干扰和控制的行为自由权,是对抗国家的人权;民法的财产权是人——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对经济价值的控制和支配。

(2)从财产权的客体上看,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客体范围不同于民法,如法定的、部分基于个人给付的福利由国家的参与不宜划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宪法说明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自治地位,民法提供人们平等交往的具体规则。

宪法排除公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而民法则难以覆盖。

宪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是指由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由私人(包括个人与法人)对财产所有享有的全部权利。

宪法赋予私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性权力的资格,体现出主体的某种资格。

它是人权的一种,并且是一种基本人权。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分工是这样的: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的侵犯,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民事主体的侵犯;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物的因素。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它在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建构起双重的社会关系。

就私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私有财产权意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权利的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不能任意地干涉和侵犯并负有保护的义务和职责,这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并排除了权力进入的可能性。

就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私有财产权则反映了财产权主体与非主体在财产上的私法关系,它表现为财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市场规则自由行使自己的各项财产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也排除了非权利人的侵犯资格,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同时具有对抗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双重属性。

就对抗公权力而言,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公法上的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的一种权利,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就对抗私权利而言,私有财产权排除了私人侵犯其权利的可能性与资格。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也有别于公有财产权。

公有财产权在英语里面被称为Public property,这个词隐含着公共产品供公众利用之意。

公有财产与国家职能和社会公益结合在一起,并且,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它逐渐转变成为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基础性工具。

公有财产权是一种财产上的公权,即超越了财产价值而以与政治国家相结合的所有制为基础的权力,它划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公益之间的自由界限。

公有财产权意味着国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正当性和可能性。

公有财产权以国家或公共权力名义所拥有,实际上是归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权利,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具体的权利,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以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名义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它对应于公有财产权,其本质在于权利主体的私人性和权利意志的非公共性上。

也就是说,私有财产权是体现私人意志、由私人支配不受公权力支配的一种权利,是私人做主的权利。

作为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它们在市场运作中所遵循的财产权规则本质上是一样的,但两者仍然存在着差异。

主要有:(1)公有财产权超越了财产价值而以与政治国家相结合的所有制为基础,带有很强的公共权力的属性,它能够满足公共利益并为国家所专有,服务于更广泛的国家目的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2)公有财产权的所有权主体宏观抽象,权利主体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利,而是由具体的国家机构及相应的组织来行使,这样使得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权利所有者和权利使用者是分开的。

(3)公有财产权防范的是私人对国家权益的侵犯,包括一般社会个体的侵犯,也包括国家公务人员或实际掌握财产权利的个人的侵犯,这种防范,比私人对公权力的侵犯的防范更具有优势和便利(作者单位:徐州工程学院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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