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认定办法
如何判断串通投标

如何判断串通投标投标属于要约⾏为,如果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应当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如果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结果是⽆效的,还会受到⾏政处罚。
那么,如何判断串通投标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判断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建设⾏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为:(⼀)⼏个投标⼈同属于⼀个母公司或者⼀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个⼦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同⼀⼈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三)中标⼈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个投标⼈;(四)投标⼈缴纳投标保证⾦的转账凭证中发现⼏个投标⼈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投标⼈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银⾏账号的;(五)不同投标⼈的授权委托⼈属同⼀单位的(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六)招标⼈(招标代理⼈)组织投标⼈串通投标或招标⼈(招标代理)为投标⼈制作投标资料的;(七)招标⼈(招标代理⼈)与投标⼈或投标⼈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以费⽤补偿的;(⼋)中标后⽆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为。
有下列情形之⼀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为:(⼀)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且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不同投标⼈总报价相近,数项⼦⽬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三)不同投标⼈的技术标雷同的;(四)不同投标⼈的投标⽂件错、漏之处⼀致的;(五)不同投标⼈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六)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台电脑编制或同⼀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同⼀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不同投标⼈使⽤同⼀个⼈或者同⼀个企业资⾦交纳投标保证⾦的;(九)招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正当理由不按招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串通投标案例分析_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由我国某省人民政府立项,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建。
该项目于2018年6月公开招标,共有8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严格的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A、B、C三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公示期结束后,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A、B、C三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
经调查核实,确有串通投标行为。
二、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在本案中,A、B、C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串通投标:(1)事先约定投标报价。
在投标前,A、B、C三家单位相互约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报价,以确保中标。
(2)相互传递信息。
在投标过程中,三家单位相互传递投标文件,了解对方的投标报价和策略,以便调整自己的报价。
(3)相互协助。
在投标过程中,三家单位相互协助,如提供技术支持、解答疑问等,以降低投标风险。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A、B、C三家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A、B、C三家单位的中标无效。
(2)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B、C三家单位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3)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B、C三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串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以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本文将对串标认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的法律概念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三、串标的认定标准1. 行为表现(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投标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2. 结果表现(1)损害公平竞争。
串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投标,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2)损害公共利益。
串标行为可能导致招标项目质量不达标,增加社会成本,损害公共利益。
3. 证据表现(1)证人证言。
相关证人可以提供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言。
(2)书证。
包括投标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短信、邮件等书面证据。
(3)物证。
包括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
四、串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串标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2.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批市政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1.2亿元。
在招标过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协商降低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最终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
其他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发现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了A、B、C、D四家施工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
二、法律解析1. 串通投标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2.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A、B、C、D四家施工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取消投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A、B、C、D四家施工单位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没收违法所得如果A、B、C、D四家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三、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的认定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协商降低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2.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以罚款,并取消其投标资格。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是指依照招标人要求,由潜在投标者同意之前,将投标
文件由另一名单位代为投标,以便提高投标中标几率,从而获得巨量
财务收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和人员在投标而涉及
到的技术结果、投标价格等方面,约定一致以提高其中某一方的投标
中标几率,这种行为就叫串通投标。
从参加投标者的角度出发,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既有可能获取财
务利益,也有可能失去竞争机会,更重要的是参与者也非常容易受到
行政处罚。
串通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规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节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还可能失去未来的投标机会。
因此,串通投标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在参与投标前,必须尊重
法律法规、与其他投标者保持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合法经营。
只有
遵守法律,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投标质量,确保合法获得
财务利益。
串标的认定方法

串标的认定方法串标的认定方法由于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手段比较隐蔽,且五花八门,因而,对其认定已成为当前政府采购违法查处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依笔者之见,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认定。
1、依照有关规章认定。
就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2003]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所规定的,凡在实务中发现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三类行为的均属于串标:⑴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⑵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⑶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在资质审定中认定。
就是无论在资质预审还是在资质后审中,当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
一种情形是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第二种情形是几个投标人同是一个经销商下的分销商,或者是某一经销商和他的几个分销商都同时参加了投标;第三种情形是经调查核实,有几个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重要部门负责人相互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如甲投标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乙投标企业财务科长的丈夫,又是丙企业法人代表的哥哥,则甲、乙、丙三个投标企业就可以认定为相互串标;第四种情形是有几个投标人都是从某一企业分列出来的,且投标书在很多方面相同和相近。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章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依法禁止
第四条串通投标认定原则
第二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条件
第五条实质性一致行为
第六条影响投标活动
第三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方式
第七条直接证据认定
第八条非直接证据认定
第四章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处罚
第十条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共同研究、商定,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协作、协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活动,旨在扰乱竞争秩序。
2. 实质性一致行为:指投标人之间在标书内容、报价、技术方案等重要事项上达成一致。
3. 影响投标活动:指投标人之间通过相互竞争、协作、合作等方式,旨在操纵投标结果。
4. 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罚款、暂停资格等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刑事追究,如拘留、罚金等刑罚。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 该附件包含串通投标认定的相关检查事项和流程,用于辅助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 该附件了常见的串通投标案例,对案例进行归类和分析,为业务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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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认定办法
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
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
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