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户须提供资料正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1. 引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提供资金收付服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管理规定2.1 账户开立2.1.1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表。
2.1.2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2.2 账户使用2.2.1 存款人应按照银行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资金往来。
2.2.2 存款人需变更账户信息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3 账户关闭2.3.1 存款人申请关闭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关闭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
2.3.2 银行在核实账户内无欠款后,应及时办理关闭手续。
3. 执行详情3.1 监管机构人民银行负责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监管,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2 银行责任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账户开立、使用、关闭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3 客户义务存款人应遵守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账户管理。
4.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银行结算业务等处罚。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
6. 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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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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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二)

*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十三条,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 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其中,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收费性资金。为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推动“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设立专户存放,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粮、棉、油收购资金是指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棉油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棉油的收购资金,属封闭运行的政策性资金。为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归位,根据规定,粮棉油收储企业的收购资金必须设立专户,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 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蓬勃的市场生机,使大批境外资金涌入中国市场。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人民币没有施行可自由兑换,外资介入有可能对资本市场,尤其是对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相关规定要求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其投资证券所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这是一种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条件的市场放开模式,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以控制外来资本对我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冲击我国经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资料审核中常见问题(一)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多数为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会出现该种错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有关规定:1、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开立“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存款人名称”栏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内设机构名称”栏应为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不用填写存款人名称。
即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内设机构名称”栏只需填写“BB”。
《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账户名称”栏,应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例如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账户名称应为“AAAAABB”。
2、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根据“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为体现工会组织的独立性,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的规定,开立资金性质为“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以“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立;不能按照“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存款人无需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维护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财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大额资金集中管理业务过程中,为人民币单位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集中开立普通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网上银行电子交易代理申请账户等。
第三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一个银行或不同银行之间,将单位各业务、各渠道的结算账户集中,由集中管理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运用和调度。
第四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在进行大额资金集中管理时,应在其主要银行及其他银行开立相应账户。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指其在总体经营和资金管理中,扮演主导角色的银行。
第六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该采用“集中开户,集中授权”的原则。
发起开户申请的,由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或被授权的全部银行共同参与审核,并做好大额转账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人民币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税务登记证。
(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证明书。
(四)财务负责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如下:(一)银行人民币单位向主要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主要银行审查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应当与其他被授权的银行共同审核,并进行授权。
(三)被授权的银行复核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与主要银行共同授权并交由主要银行签署。
(四)主要银行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人民币单位通过专业的银行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对其各项收付款消费业务进行监 ,并实行安全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及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人民币单位集中账户的风险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提示及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集中账户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合规,防止发生滞留现象,确保及时清算资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4.1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03年4月10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银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
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关于“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该条第(二)项所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二、在已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许可证”;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规定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 13号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作为账户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作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采取变更账户名称的方式,依据《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内设机构(部门)信息、资金性质信息、项目部信息等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对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还应收回原以手工注明账户名称方式发放的开户许可证,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换发新版开户许可证。
二、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应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清单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其代为办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银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流动性和金融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为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冻结、账户解冻和账户销户。
正文:一、账户开立:1. 客户需提供开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2. 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署开户协议以及核实客户身份等。
3. 开户申请需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方可办理。
4. 开户成功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操作指南给客户。
5.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
二、账户变更:1. 客户需在账户变更前提前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2. 变更账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变更、账户类型变更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变更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5. 客户变更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提供相关通知和操作指南。
三、账户冻结:1. 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账户进行冻结。
2. 冻结账户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长期性的。
3. 冻结账户的原因包括涉及洗钱、非法资金流入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冻结账户后,客户将无法进行资金进出和相关交易活动。
5. 解冻账户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后方可解冻。
四、账户解冻:1. 客户需向银行提供相关解冻凭证和解冻申请。
2. 解冻凭证包括法院决定书、监管机构的解冻要求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解冻凭证进行审核和确认解冻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解冻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解冻手续。
5. 客户解冻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状态,并通知客户相关变更信息。
五、账户销户:1. 客户需提前办理账户销户申请,填写相关销户表格。
2.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销户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销户可行性。
3. 客户需清算账户内的所有款项和交易事项。
4. 银行将注销账户并进行注销登记,同时提供销户的凭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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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户登记证须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注》及相关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开立基本账户:l、机关单位:(1)政府人事部门或地方编制委员会的批文;(2)全国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4)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1)事业法人证书;(2)全国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4)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1)事业法入证书;(2)全国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时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4、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1)营业执照;(2)全国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证;(2)全国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6、宗教组织:(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7、民办非企业:(1)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全国统一代码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8、外地非经营性常设机构:(1)经济协作办批文;(2)全国统一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9、非外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0、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或办事处:(1)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1、个体工商户:(1)工商执照;(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2、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1)全国统一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4)上级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1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设无营业执照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1)主管部门批文;(2)主管部门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或核准书。
(3)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社会中介机构:(1)营业执照;(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4)全国统一代码证。
注:1、军队、武警:上级未做规定等通知。
2、异地存款人除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专用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1)当地计委批准立项文件;(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2、更新改造资金:(1)当地经委批准立项文件;(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3、财政预算外资金:(1)地方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的文件;(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4、粮、棉、油收购资金;(1)主管部门的批文;(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5、证券交易结算资余:(1)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证明;(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6、期货交易保证金:(1)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证明;(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或开户核准书。
7、信托基金:(1)有关部门的证明;(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1)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主管部门的批文;(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银行卡章程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11、住房基金:(1)主管部门批文;(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11、社会保障基金:(1)主管部门批文;(2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基本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或隶属单位证明;(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14、工会、党团委的组织机构经费:(1)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开立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15、缴纳社保资金专户:(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申请书需经地税部门盖章,从基本账户划入款项,只付不收,不得办理其他结算和支取现金)。
16、纳税专户:(1)有关部门的证明;(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不得办理其他结算和支取现金)。
17、备用金专户:(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申请书需经会计核算中心盖章)。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4)基本账户销户申请书。
18、改制专户:(1)改制企业的改制专户与基本账户原则上在同一开户银行;(2)改制企业开设改制专户须经其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认;(3)开设改制专户必须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对改制资金专款专用的承诺书。
19、街道的居委会资金专户:(1)代码证复印件;(2)居委会资金集中管理有关文件;(3)辖内居委会名单;(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财政部门盖章);(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l、异地单位只能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专用账户。
2、专用账户证明内容应包括该类账户的资金类别。
三、临时账户:1、企业:(1)临时的工商执照或有效期在两年以内的工商执照;(2)全国统一代码证;(3)负责人身份证;(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1)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负责人身份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比照预算单位)。
3、非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1)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负责人身份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4、筹建的企事业临时户:(1)有权部门批准的筹建机构批文;(2)负责人身份证;(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工程指挥部:(1)政府部门批文;(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涉及财政资金需财政部门盖章);(3)资金来源证明和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4)负责人身份证。
6、注册验资资金: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7、异地建筑施工企业;(1)工商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本单位或隶属单位);(2)有权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交易证和中标通知书;(3)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4)工程合同;(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6)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8、异地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1)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2)临时经营地工商部门的批文;(3)负责人身份证;(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5)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注:应解汇款户不属于临时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1、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业:(1)借款企业和借款借据;(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2、因结算需要:(1)出具的有关证明;(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书。
3、POS特约商户(非基本户):(1)企业营业执照;(2)代码证复印件;(3)POS特约商户协议书;(4)开立单位银行贯彻账户申请书;(5)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个人账户:1、中国公民:(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个人使用支票申请书(需要使用支票的,并由开户银行审查)。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1)军人身份证件;(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个人使用支票申请书(需要使用支票的,并由开户银行审查)。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1)武装警察身份证件;(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个人使用支票申请书(需要使用支票的,并由开户银行审查)。
4、香港、澳门居民:(1)通行证或旅行证件;(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个人使用支票申请书(需要使用支票的,并由开户银行审查)。
5、外国公民:(1)护照;(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个人使用支票申请书(需要使用支票的,并由开户银行审查)。
六、其它l、存款人变更开户要素的除提供(一)—(四)项规定资料外,还须提供原开户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和核准书及存款人变更申请书。
2、开户许可证遗失:填写补发申请书,到开户银行登记挂失,由开户银行盖章确认报失一周后再补发登记证。
3、变更开户银行企事业单位除(一)—(四)项规定资料外,还须提供原开户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和核准书及存款人销户申请书。
注:1、以上资料需领取开户登记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两份;不需领取开户登记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和全国统一代码证需提供正本原件,其他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