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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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尊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宁和幸福生活。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我们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体要求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存在,需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如下: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推动工作的具体实施。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3. 坚持法治思维,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坚持普遍参与,倡导全民共治,依靠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1)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的具体实施。

(2)加强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宣传:政府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2. 公安机关(1)加强队伍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加强警务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

(2)加强巡逻防控: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防控工作,增加警力投入,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问题,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

(3)加强侦查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3. 学校、企事业单位(1)加强宣传教育: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和学生的预防能力。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交流的加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警务建设、社会参与和科技手段等多个方面探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

1. 法律法规对农村社会治安的规范法律法规是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针对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制定农村治安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以提高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效性。

2. 提升农村警务力量水平农村警务建设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加大对农村派出所的支持力度,提高警务力量的专业素质和应对能力。

同时,注重培养农村治安志愿者队伍,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的基层基础建设。

3. 加强社会参与,形成共治机制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配合。

要加强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共治机制,形成政府、警察、农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力。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推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面落实。

4.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治安防控能力科技手段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提高监控范围和精度,增强对涉及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违法活动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农村社会治安信息的快速传递和研判能力,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有效管控。

结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

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提升警务力量水平、加强社会参与以及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等多方面的努力,我们能够有效化解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只有全面推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整改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整改措施
控能力。
CHAPTER 04
实施方案及时间安排
实施步骤和分工
01
第一步: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
02
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分析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和原
因。
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和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和时
03
间节点。
实施步骤和分工
第二步: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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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 多,给公众的财产和信息 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
家庭教育缺失
一些家庭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 和行为习惯,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一些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导致一些 人产生不满和失衡心理,进而采取极端行为。
加强社会面管控,落实基层治安防范 措施。
第四阶段: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4个月)
时间节点与进度安排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提高基层治安防范能力。
CHAPTER 05
资源需求与人员配置
所需资源及来源
人力资源
包括警察、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 社区服务。
物力资源
执法不严
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不严格,导致犯罪 分子有恃无恐,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对策建议的依据和必要性
依据
根据当前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相应的对策建议是必 要的。
必要性
通过采取整改措施,可以有效地改善社会治安状况,提高公众的安全感和满 意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4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一)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实施上级领导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三)制定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四)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五)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和处罚;(六)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一)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并配备工作人员;(二)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四)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五)管理暂(寄)住人口;(六)负责人民调解工作;(七)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对所属的地区、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特大案件及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单位,进行专项调查。

第六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其他综合性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晋职晋级,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消极怠慢,致使本地、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群众不满的;(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案件,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工作失职,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对重大治安隐患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五)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六)对单位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未成年子女不进行法制教育和严格管理,致使违法犯罪比较严重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2002年7月25日)为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当前,我省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但是,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薄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

我国加入WTO 后,社会治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综合治理法律知识100问

综合治理法律知识100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00题1、什么是公民道德建设十要十不要?答:一是要遵纪守法,不要违法乱纪;二是要崇尚科学,不要相信邪教;三是要彼此谦让,不要斤斤计较;四是要邻里和睦,不要针锋相对;五是要艰苦创业,不要好逸恶劳;六是要尊老爱幼,不要恃强凌弱;七是要礼貌待人,不要横行霸道;八是要团结群众,不要惟我独尊;九是要男女平等,不要重男轻女;十是要文明饮酒,不要酗酒闹事。

2、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哪些?答: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3、社会公德规范有哪些?答: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4、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5、家庭美德规范有哪些?答: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答: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方针政策。

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治安工作中的体现。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上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综合治理的主体方面,明确了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团体,而是全党动手,全民动员,齐抓共管。

第二,就治理方法和手段来说,要充分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来整治社会治安。

第三,就通过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不但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犯罪,挽救失足者,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方面?答: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述
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它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重要手段。
0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 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 、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 、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 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 一项系统工程。
概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依靠各地 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历史与背景
历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以来,已经走过了几 十年的历程。它起源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当时 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 。
未来发展趋势
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治安管理将更加信息化、智能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 术手段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社区治理将成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
社区治理将成为未来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实现社会治安的共建共治共享。
强调预防为主
未来社会治安管理将更加注重预防,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 犯罪行为的发生。
发展建议与对策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社会治安管理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
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问题也在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概念、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具体措施。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概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是指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手段,全面、有序、协调地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重要性社会治安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威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以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2. 保障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通过综合治理措施,可以提高公共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状况是影响投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改善社会治安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具体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涵盖广泛,具体措施因地区和时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1. 加强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力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

政府应加大对警察、特警等执法力量的投入,提高执法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举报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安维稳工作。

2. 完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和优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同时,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

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加强对社会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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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概念的提出已经二十年了。

二十年来,“综治”(以下简称综治)的理论和实践均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

实践已经证明: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之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不断深化的社会系统工程来抓,是可以做到的,是成功的。

“综治”的成功实践也给其他社会领域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有些别的领域也提出了“综治”问题,如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综合治理,城市建设的综合治理,投资环境的综合治理等。

“综治”不完全是法律问题。

除法律问题之外,还包括有党的领导(党建)、政权组织建设(国家机关职能的改革)、伦理道德(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习俗(移风易俗)、纪律制度(不带法律强制性的制度)以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居民和村民自治)等各个方面。

但其中法律问题无疑应占主导的、中心的、基础的地位。

我国不仅有就“综治”的专门立法,也完备了相应的法律体系。

如果从“综治”的法律问题上来讲,“综治”既有立法上的问题(要做到有法可依,即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有大量的执法问题(即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司法上的问题。

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外,还应当完善和严格法律监督。

没有法律监督,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就是不完备的,对此,失于重视。

至于非法律问题,主要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社会学领域,同样应当深入研究,本文不涉及。

在法律问题上,在很多方面(如治理的权利主体和被治理的义务主体双方在法律上应确立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在干部和群众中并未达成共识,实践操作上也有难度。

“综治”主体的多元化,使得这一特定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实践中由于强制因素少,使得时紧时松。

有些具体事务上,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上的界定,也掣肘着具体工作的开展。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了二十年的今天,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政策上的指导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它是整个以法治国的伟大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社会治安是社会阶级斗争和社会矛盾(新与旧、正确与谬误、新风俗新习惯与旧风俗旧习惯以及市场经济建设实践中出现和表现出来的矛盾)的综合反映。

社会治安也是人们精神面貌的一面镜子。

对于这一个复杂的、多元的、多角度的、多层次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研究,首先要弄清,我们当前所说的“综治”,
要治理的是哪种社会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哪些属于法律关系,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带强制性质的权利义务社会关系。

我们可以这样说,凡是“综治”中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综治”法律关系;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社会关系均不是“综治”法律关系。

在一切法律的执法中,都可能出现“综治”问题,虽说执法、司法本身并不是“综治”问题。

但执法、司法都无例外地与“综治”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例如,正常的离婚诉讼并不是“综治”问题,但处理不当或当事人不服,很可能引起“综治”问题。

综治是一个特定的社会法律关系的范畴。

这个范畴中,有其特定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和其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这三个要素不可或缺,缺少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一个法律关系;也不可改变,改变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是这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别的法律关系了。

(一)“综治”法律关系的主体
综治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与“综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

享有“综治”权利的一方称作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作义务主体。

同一当事人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可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另一特定情况下则可能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

如某一学校,它对政府来说就是义务主体,必须对政府的有关命令性规定负责;但在其内部,它又是权利主体,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综治”事务。

而且,主体的地位是复杂多变的。

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一般地说,权利主体有组织、领导和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职权。

大体可分三类。

第一类是党政机关中专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综治”办公室)。

他们是党政“综治”工作中枢和指挥部,负责政策法律的具体贯彻实施,有关部门“综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及协调、组织工作;第二类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类是预防犯罪及处理一般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业及群众自治组织。

“综治”义务主体则应包括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社会成员。

即使上列权利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也是义务主体。

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接受“综治”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没有拒绝“综治”的权利。

(二)“综治”法律关系的客体
“综治”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综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标的。

在“综治”这一特定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即“综治”行为,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为。

权利主体有权实施“综治”行为要求义务主体实现其要求,否则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不同主体的“综治”行为能力往往有很大区别。

绝大部分“综治”行为能力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

凡是足以引起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
教学科研秩序不稳定的一切因素均可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都应当列入权利主体的工作议事日程。

在当前有些具体工作范围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社会单位内部规定(不得违法)也可作为“综治”行为的根据。

广而言之,“综治”行为按其社会效果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依法打击犯罪的行为,是属于特殊的“综治”行为;第二类是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由治安管理机关实施;第三类属于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移风易俗、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综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共同围绕以上客体开展“综治”工作。

(三)“综治”法律关系的内容
“综治”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综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

这儿讲的权利义务指的是有法律性质的权利义务。

至于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另行论述。

当前,“综治”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
第一类:有权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则。

目前“综治”领域的方针、政策、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分别由不同机关负担。

尤其是具体操作上,各类有权机关分别制订管理措施和规则(俗称“达标”),由各社会组织实施并按指定的期限完成任务。

如果政策规定的义务主体未“达标”即未按期完成指定的义务,应在法律上做如何处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而人们称之为“软措施”、“软条款”,原因是没有把这类“综治”行为提升为法律。

第二类:村民和居民的自治关系。

村民和居民的自治关系是指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形式表现出来的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内容的民主管理关系。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已成为基层自治组织进行“综治”的重要依据。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但它本身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这种权利义务的强制性来源于自治组织。

第三类: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关系。

这类关系相当多的不属于民主范围而属于打击、惩罚的范围。

这是针对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和违法活动进行打击治理才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关系,并不是所有的领导干部认识上都很明确。

认识这个问题,可以使我们在“综治”工作中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

二、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明确,“综治”是国家行为。

“综治”作为一个伟大的、长期坚持的方针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治”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说我国目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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