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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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的10条措施

保护文物的10条措施

保护文物的10条措施
保护文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以下是十条常见的文物保护措施:
1. 加强监管:建立有效的文物监管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2. 完善文物保护体制: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机制和体系,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保护文物的权益。

3. 提升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4. 进行科学研究和修复:开展系统科学的文物研究,掌握和传承文物的知识和技术,进行文物的修复和保养。

5. 建立文物档案:建立详细的文物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文物的信息和历史背景,方便管理和研究。

6. 多元化保护手段:采用多种保护手段,如防护、监控、修复等,保护文物不受环境和人为破坏。

7.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文物保护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8. 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9. 增加投入和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和资金支持,保障文物保护的经费需求。

10. 发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保护文物。

文物保护方法

文物保护方法

文物保护方法
文物保护方法是指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手段和方法。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文物保护方法:
1. 防护措施:采取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2. 环境控制:控制文物所处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避免对文物的损害。

可以使用空调、加湿机、保护性照明等设施进行控制。

3. 预防性保护:通过定期维护、清洁和护理文物,防止其受到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损害。

同时,要加强对文物病害和虫害的防治。

4. 储存和展示:精确的储存和展示环境是确保文物安全的重要手段。

文物应储存于低温、低湿和无虫害的环境中,同时避免直接日光照射和过度的人员活动。

5. 科技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红外线、激光、X射线等技术对文物进行非接触式检测、监测和修复,以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6.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专门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

7. 文物修复和复原:对于受损或残缺的文物,采用科学方法进行修复和复原,以保护其原始外观和价值。

8. 教育和宣传: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社会对文物保护的支持和参与。

以上是常见的文物保护方法,综合应用这些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的措施

文物保护的措施

文物保护的措施
文物保护是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进行科学、系统的保护、修复、利用、传承的一系列工作。

以下是文物保护的一些常见措施。

一、环境保护:控制文物存放和展览场所的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因素,防止文物受到自然环境的侵害。

保持合适的环境条件是文物长期保存的基本要求。

二、防火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如安装火灾报警系统、设立防火墙、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等,以防止文物遭受火灾破坏。

三、防盗措施:使用安全设备,加强物理防范措施,确保文物不被盗窃。

有些文物还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监控摄像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测。

四、定期检测和修复:对文物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文物的进一步损害。

有些受损文物可能需要进行修复工作。

五、科学保藏:使用先进的文物保藏技术,如气体灭虫、真空包装等,以防止文物受到虫害、霉变等危害。

六、数字化保存:通过数字化技术,将文物进行三维扫描、拍摄等处理,建立数字化档案,以备份和传承文物信息。

七、合理利用:设计科学的陈列展示方案,合理利用文物,降低因展览、参观等活动给文物带来的损害风险。

八、法规与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明确文物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文物的合法权益。

九、社会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教育,提高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形成全社会的文物保护合力。

这些措施通常需要政府、文博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手段共同致力于文物的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的目标是在维护文物完整性的同时,实现对文物的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和文化传承的多重功能。

文物保护理念

文物保护理念

文物保护理念一、尊重历史,传承文化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重历史、传承文化是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

文物保护不仅是对文物的保护,更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通过保护文物,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历史、认识文化,进而传承文化的精髓。

1.1 文物保护的意义文物保护的意义在于保存历史的记忆,传承文化的基因。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民族精神的象征。

保护文物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历史的发展轨迹、社会的变迁和文化的发展。

同时,文物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资源,可以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

1.2 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关系文物保护和传承是相互依存的。

保护文物是传承文化的基础,只有通过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文物的完好和安全,进而传承文化的精髓。

同时,传承文化也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目的之一,只有通过文化的传承,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文物,增强文物保护的意识。

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文物保护应以保护为主,抢救为先。

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文物,我们应该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避免文物进一步受损。

2.1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等。

其中,保护为主是指将文物的保护放在首位,确保文物的完好和安全;抢救第一是指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文物,要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合理利用是指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发挥其文化价值和经济效益;加强管理是指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的登记、鉴定、保管和修复等工作。

2.2 抢救性保护的必要性抢救性保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文物,如果不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很可能会导致文物的进一步受损甚至毁灭。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文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文物的损害情况并进行抢救性保护。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工作,提高文物修复的水平和质量。

三、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文物保护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于已发掘出的文物,如何保护和保存?

对于已发掘出的文物,如何保护和保存?

对于已发掘出的文物,如何保护和保存?一、确保文物保存环境的稳定和恒定文物保存环境的稳定和恒定是保护和保存文物的首要任务。

在文物仓库或展览陈列区域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

温度应控制在20摄氏度左右,湿度应控制在50%~60%,光照应避免直射阳光。

同时,还需防止震动和振动对文物造成影响,可采取隔音隔震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缓文物的老化速度,延长其保存寿命。

二、进行文物的清洁和保护处理文物在长期保存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尘土、污渍等的侵扰,因此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保护处理。

清洁时应避免使用有机溶剂,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害。

对于不同类型的文物,应采用不同的清洁方法和材料。

在保护处理时,可以使用各种防腐剂和防锈剂,起到抑菌、杀虫和防腐的作用。

三、加强文物的记录和研究工作记录和研究是对文物进行全面保护和保存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文物的分类、整理和记录,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还可通过科学研究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分析和研究,探索其制作工艺和材料特性,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保存文物。

四、加强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加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可以通过举办文物展览、开展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活动等方式,提升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同时,还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同时,还要加强对违法破坏文物的打击和查处力度,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对于已发掘出的文物,保护和保存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确保文物保存环境的稳定和恒定,进行文物的清洁和保护处理,加强文物的记录和研究工作,培养和宣传文物保护意识,以及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和保存文物,保留历史和文化的宝贵财富。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文物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守护文化遗产的珍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乐天小学张慧清一、文物保护原则1.不改变文物原状在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人们将不改变文物原状作为其保护原则之一,不改变文物原状是指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使文物原有的形状、颜色、结构、材料和工艺都不进行改变,使文物保存原有的形态和制作工艺,使其能够反映当时的文化特征。

2.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的原则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考古现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属于文物保护的特殊场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少干扰、可再处理、可逆性和事先取样的原则,从而确保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工作。

3.选择文物保护材料的原则能够称之为文物的都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对文物进行保护过程中所利用的材料也需要具有特殊功能,与普通的保护材料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对其保护材料进行选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仅要具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同时还要具有可逆性和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二、文物保护理念1.保护为主,全面发展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当中,其工作的核心即是要以保护为主,即把遗产本体和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要的位置,这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文物保护工作得以全面、健康发展的基础。

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始终将保护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文物的利用更为重视,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呈现一种怪现象,在对遗产进行申报和建设工作中处于极其积极的态势,而当申报完成后,则对遗产的保护工作处于弱势,这就使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于保护工作的不利,则直接影响到遗产的开发利用。

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需要我们坚持以保护为主,全面发展的理念来进行。

因此在实际文物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二点,其一,要充分的理解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之间即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是互为目的的,所以在保护工作中需要将保护为主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

其二,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教育,从而努力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使文物得到永久的保护和利用。

博物馆文物保护

博物馆文物保护

博物馆文物保护博物馆是人们了解历史文化、传承民族记忆、展示人类智慧与创造力的重要场所。

而文物作为博物馆的核心展品,承载着珍贵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因此,保护博物馆的文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博物馆文物保护的意义、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

一、博物馆文物保护的意义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守护者,拥有着重要的社会和教育价值。

文物保护既是对历史传承的负责,也是对后代传播文化的重要途径。

首先,博物馆文物保护有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自尊。

文物是一个国家历史和文化的象征,保护文物是对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尊重与传承。

其次,文物是研究历史和文化的重要依据。

通过文物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以及科技水平等信息,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

最后,博物馆文物保护对于教育意义重大。

博物馆作为重要的教育场所,通过文物的展示和解说,可以启发人们的想象力和思维能力,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二、博物馆文物保护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增加,博物馆文物保护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是文物的自然老化和损坏。

文物在受到时间的侵蚀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会逐渐老化和损坏,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其次是盗窃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威胁。

随着文物市场价值的上升,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进行了大规模的盗窃和走私活动,给博物馆文物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另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文物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一些互联网平台成为了文物赝品的交易场所。

三、博物馆文物保护的应对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博物馆的文物,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护文物安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其次,加强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作。

博物馆应加强对文物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文物进行全面的监控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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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文物保护制度述略赵杰(山西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的、文化的、艺术价值的文献及实物,包括古生物、史前遗物、古墓葬、古建筑、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和器具等。

新中国成立后,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法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

1982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是指导我们加强文物保护、制止文物破坏的法律准则。

在20余年的岁月中,它为我国的文物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回顾文物保护的历史,我们更能切实地体会到文物立法之于一国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古代,不可能象我们今天对文物的涵义、内容、性质认识得一样清楚。

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从来都是维护其利益的,对他们的财产、财物从法律制度上严格保护、不容侵犯,客观上对文物起到了保护作用。

早在周代,就有了对盗窃宝器罪的规定。

《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民,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2)“器”指国家宝器、宝物、重器,“盗器为奸”意即盗用国家宝器是奸诈的行为,和别的一些罪行一样都是重大的恶行,是不能赦免的。

这是关于保护文物的最早记载。

对损坏宝器者,也要处以刑罚。

例如《周易·鼎》记载:“鼎折足,覆化餗,其刑渥。

”渥专指古代贵族在户内受刑,严重的处死于屋下,属于大刑。

这句话就是说,无论是谁,只要折断了宗庙的鼎足,就要受到渥刑。

这实质上也是保护文物的防范措施。

(3)此外,珠玉宝器是绝对不能流入民间的,更不允许买卖。

《孔子家语·刑政》记录:“珪璋璧琮不鬻于市。

宗庙之器不鬻于市。

……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鬻于市。

”(4)周代以后,统治者更加严格保护其财产、财物及先帝之宗庙、陵墓。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制定的《秦律》继承了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

它们对盗窃罪的刑罚都非常严酷。

汉朝的法律将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墓及宫殿的行为,称作“大逆不道”。

这是以后各朝“十恶”之罪的最早形式。

汉《九章律》中有“盗园陵物”的条款。

犯了这项罪名,要受到极重的刑罚。

例如《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

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

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

‟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

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今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5)可见,依汉律的规定,不仅盗宗庙服御物,即使窃取了长陵(即高祖陵,今西安市北)的一抔土都会遭受到严重的刑罚。

又如,武帝时,有人盗取了文帝陵园内埋藏的钱财,丞相严青翟因为对先帝的陵墓保护不力而引咎自杀。

(6)汉代对发盗普通人坟墓者,也处以重刑。

据《淮南子·汜论训》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

”(7)《太平御览·汉记》记载:“上洛男子张卢,死二十七日,人盗发其冢。

卢得苏,起问盗人姓名。

郡县以盗无意奸轨,卢复由之而生,不能决。

豫州牧呼延谟以闻,诏曰:以其意恶功善,论笞三百,不齿终生。

”(8)该人救活了一个人,尚要论笞三百,倘若没有救活死者,盗墓者受到的刑罚肯定不轻。

中国古代刑律的“十恶”大罪,起源于西汉,到北齐的时候形成。

北齐律确定了“重罪十条”,即“一曰反叛、二曰大逆、……。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9)“大逆”指侵犯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位列“十恶”第二。

可见统治者对宗庙、陵墓的极度重视。

唐朝的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高度发展和完备化的标志,而最大成就与集中代表是《唐律疏义》,(10)它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最大成果。

《唐律》“十恶”,“二曰谋大逆”。

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对“谋大逆”的刑罚极其严酷。

《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材、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除了“谋大逆”的条款,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和权威,惩罚大不敬的立法还包括对政治窃盗的刑罚。

例如《贼盗律》对盗大祀神御物的规定:“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其拟供神御,及供而废缺,若饗荐之具已馔呈者,徙二年。

未馔呈者,徙一年半。

已缺者,杖一百。

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对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的规定:“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其拟供服御及供而废缺,若食将御者,徙二年;拟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徙一年半。

”又如《杂律》对弃毁亡失神御之物的规定:“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

”对毁大祀丘坛的规定:“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徙一年。

门,各减二等。

”等等。

《唐律》中还有一些对地面文物保护的规定。

例如《贼盗律》规定:“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徙三年。

即道士、女官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

真人、菩萨,各减等。

盗而供养者,杖一百。

”又如《杂律》规定:“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徙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

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

各令修立。

误损毁者,但令修立,不坐。

”等等。

同时它也包括对地下文物保护的条款。

如《杂律》规定:“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

”由于唐代“令行不止”的情况,唐玄宗开元廿五年下诏令重申:“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

他人地内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

”(11)《贼盗律》对发冢进行了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徙三年。

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徙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

”这无疑对墓葬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此外,《杂律》尚有对拾遗物不送官的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

私物,坐赃论减二等。

”唐代的法制完备,对保护文物的法律规定也很完善,除对惩罚“谋大逆”的规定外,尤其是制定了对地上、地下文物保护的条令。

所有这些都为宋元以至明清的法律所沿袭。

“十恶”大罪在隋唐时完备,以后宋元明清各朝仍继承。

“谋大逆”一直是位列第二。

这一方面是朝廷为了维持其统治,但同时对其财物以及宗庙、陵墓亦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历代王朝均有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以保护统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

涉及到文物保护,到了唐代出现了上述的关于埋藏物归属的法律条款。

宋代法律将所有权分为物主权(即动产所有权)和业主权(即不动产所有权),物主权的取得有几种形式,而其中宿藏物(即埋藏物)的发现也是之一。

(12)元朝在唐宋所有权规定的基础上《大元通制·禁令部》对宿藏物的所有权作了规定:“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己地内者,即同业主。

”(13)明代《大明律》沿袭唐律,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包括关于文物保护的条例。

关于“得遗失物”,明确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日送官。

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还有禁止私藏某些器物的规定,“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

”并且明令禁止“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准于上樵采耕种及放牧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14)清代依明律制定《大清律例》,对文物保护的法令也基本继承前朝。

凡宫室官府的器物都严禁盗窃。

如有盗内府财物,得御宝、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

(15)清朝晚期,政府腐败无能,根本无法保护文物。

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毁坏和掠走了大量的珍贵文物。

例如1860年火烧圆明园;1873年英国入福赛思将和阗附近城址中的神像和硬币带出中国,这是从中国运走的第一批古物;1898—1899年俄国人D.A.克列缅茨在吐鲁番开帝国主义国家派人来中国盗掘并窃取文物的先例,以后日、德、英、法等国陆续在新疆甘肃等地盗取了大量的文物和壁画;1900年敦煌石窟发现大量的古代写本文书和其它文物的“藏经洞”后,英国人斯坦因、法国人伯希和、日本人桔瑞超等掠夺走了许多文物精品;1909年桔瑞超由楼兰遗址窃取了李柏文书;等等。

(16)这些罪恶的行为一直持续到民国初期,使我国的珍贵文物大量流失国外。

太平天国对文物的保护政策是服从于“革命”需要的。

1851年,天王下诏:“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

”1852年,再次下诏:“通军大小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查出,斩首示众。

”(17)定都天京后颁布的《十款天条》第八天条规定:“不好偷窃劫抢……。

凡偷窃人物、劫抢人物者,足犯天条。

”《太平刑律》规定:“自后杀妖之时,路旁金银衣服,概不准低头捡拾,以及私取私藏,违者斩首不留。

”“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概治以点天灯之罪。

”这些措施加强了文物的保护,但也有其狭隘性和局限性,例如《太平刑律》又规定:“凡一切妖物妖文书一概毁坏,如有私留者,搜出斩首不留”(18)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临时政府采取了剥夺清廷及其官吏财产的行动。

《外交部照会驻宁英、美、德、日各国领事沪通商交涉使除清帝原有财产外,所有清廷手内之动产或不动产均属国有不得私相授由》指出:除清帝可以保留的原有财产外,一切清廷的动产或不动产,均属民国所有,不得私相授受。

临时政府还令东三省都督府严禁皇族将奉天行宫所藏器物私自卖与外国。

1912年,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保护人民财产,剥夺反动官吏的财产。

(19)但不久后,军阀割据,法制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

更有“东陵大盗”孙殿英这样土匪的出世。

20世纪20年代,中外联合进行的地质、考古、生物调查发掘工作增多,关于发掘权及所得遗物归属问题初步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1925年,李济先生指出与美国合作发掘的条件是:一、在中国的田野考古工作,必须与中国考古团体合作;二、在中国发掘出来的古物,必须留在中国。

(20)1927年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拟定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组织西北科学考察团与瑞典的斯文赫定博士订立了合作办法》十九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发现所得的归属:“关于考古学者,须经交与中国团长或其委托之中国团员归本会保存。

关于地质学者,其方法同上。

但将来运回北京之后,经理事会审查,得以副本一份赠与赫定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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