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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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安全危机及保障措施

核电站安全危机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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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中的核不扩散问题

国际关系中的核不扩散问题

国际关系中的核不扩散问题核不扩散是指核武器或其他核装置不被转让、不被制造、不被使用,以防止其落入非授权方或不受欢迎的方手中。

核不扩散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和平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核不扩散的定义、原因、影响、国际组织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核不扩散的定义核不扩散是指在政治、军事、经济和科学等领域中,核武器或其他核装置不被转让、不被制造、不被使用,以防止其落入非授权方或不受欢迎的方手中。

核不扩散的核心是核武器及其技术的非扩散性,包括其获取和使用不被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核不扩散是对核武器控制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减少其潜在使用者和持有者的数量,并防止其扩散给敌对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

二、核不扩散的原因核不扩散的原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安全和道德等方面。

首先,核武器的破坏力和毁灭性极强,一旦落入敌对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手中,可能会引发全球性的战争或冲突。

其次,核不扩散有助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贸易安全,减少核武器对全球经济和政治稳定的影响。

此外,核不扩散也是国际社会对道德和道义的坚守,防止核武器成为某些国家或政治集团的威胁手段。

三、核不扩散的影响核不扩散对国际关系和全球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核不扩散有助于减少国际紧张局势,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其次,核不扩散有助于防止新的核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出现,从而避免全球安全形势恶化。

此外,核不扩散也有助于提高国际社会对和平利用核能的信任和信心。

总之,核不扩散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和平。

四、国际组织在核不扩散中的作用为了加强核不扩散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国际社会成立了多个组织,如联合国安理会、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八国集团(G8)等。

这些组织通过制定相关决议、开展技术合作、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为核不扩散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此外,一些区域性组织也积极推动核不扩散工作,如欧洲联盟(EU)、亚太地区组织等。

核安全级别nc -回复

核安全级别nc -回复

核安全级别nc -回复核安全级别(nc)是指在核能源应用活动中,对涉及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和保护的级别划分体系。

该体系对核材料的安全性要求逐步提高,以防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核材料,确保核能源的和平利用。

首先,我将从核安全级别(nc)的定义入手,解释其背后的目的和意义。

随后,将依次回答相关问题,介绍核安全级别的划分标准、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措施。

核安全级别(nc)的定义是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的标准,对核材料和其相关设施进行分类管理。

核材料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一套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这样的划分可以减少核材料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的风险,保障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

1. 核安全级别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核安全级别的划分是依据核材料的放射性和危险程度。

一般来说,分为四个级别:nc1、nc2、nc3和nc4。

其中,nc1级别最低,nc4级别最高。

划分级别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核材料的放射性活度、危险性指数、使用方式、特定设施要求等。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为各种核材料和相关设施的不同级别,制定了相对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2. 不同核安全级别的核材料安全管理和保护措施有哪些?(1)nc1级别:也称为“一般有效控制(GSSC)”,对应一般材料,如用于教育、研究或民用科研的低放射性核材料。

对于这种级别的核材料,一般要求进行存储限制、安全监控和核材料的记录管理等。

(2)nc2级别:也称为“特定控制(SSC)”,这一级别的核材料较nc1级别具有更高的放射性活度和危险性。

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则要求更加严格,包括设立许可证制度、控制核材料的访问和交付、记录管理、核安全培训等。

(3)nc3级别:这一级别的核材料较nc2级别更为危险,可能可以用于制造核武器。

因此,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进一步增加,包括核设施的设计、设备和工艺控制、核材料的账务核对、核安全检查等。

核安全管理和法规标准

核安全管理和法规标准
核安全管理和法规体系

IAEA的简介
• 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 子能的国际机构 • 于1957年10月正式成立 •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 有134个成员国 • 是隶属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 • 联合国系统内核科学技术的专门机构和唯一的 推动核能和平利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IAEA的主要安全活动
• IAEA的安全职能包括:以确保核能安全为主 要活动,策划国际的核安全标准,策划与核安 全相关的国际公约,主办与核安全相关的各种 专家会议,情报交换等。 • IAEA的重要主要安全活动包括了制定IEAE核 能安全标准文件(IAEA Safety Standard Series ),该文件基于IAEA宪章,制定核设施、辐 射防护、放射性废物、放射性物质运输等 IAEA安全标准文件。
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模式
• 根据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俄罗斯联邦第 26号总统令规定,俄罗斯国家核能与辐 射安全局、卫生部、国家工矿监督机构 以及俄联邦内务部为负责核能、辐射、 工业与火灾安全的国家管理部门。
俄罗斯联邦核能与辐射安全局
• 是一个联邦行政机构,对原子能利用的安全性行使国 家管理, • 目的是建立一些条件,保障原子能利用设施的雇员( 工作人员)的人身保护、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可接 受的辐射影响,并防止核材料的扩散和使用失控。 • 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在核电站的选址、设计、施工、调 试和运行期间对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管理。 • 俄罗斯核能与辐射安全局总部、地区办事处以及核能 与辐射安全科技中心确保其肩负的职能得以履行。 • 隶属于俄联邦政府,但在联邦宪法和法案授权与总统 的有关事务方面是直接向总统汇报的。俄罗斯联邦核 能与辐射安全局独立于其它行政部门。
日本核安全监管模式

应对核能安全问题的措施

应对核能安全问题的措施

应对核能安全问题的措施核能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核能是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替代方案,但由于核能事故的潜在危害,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核能安全。

首先,核能安全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核能安全不是一个国家能够独自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全球合作来加以解决。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共享信息和经验,提高核能安全的整体水平。

同时,各国应共同制定核能安全的国际准则和标准,确保核能项目在全球范围内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其次,核能安全问题需要加强监管与监测。

核能事故往往是由于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力所导致的。

因此,必须加强对核能项目的监管与监测,确保核电站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都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同时,还应建立核能安全的评估与审查机制,对核能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核能安全问题需要提高设备技术水平。

核能设备是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必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因此,需要加强核能设备的研发和改进,提高设备的技术水平和性能。

同时,还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核能安全问题需要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

人员是核能安全的关键,必须确保核能项目的工作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需要加强对核能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核能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都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五,核能安全问题需要加强公众参与与信息透明。

核能事故往往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质疑,因此必须加强公众的参与和信息透明。

核能项目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众也应有权知道与核能安全相关的信息,以便能够对核能项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综上所述,应对核能安全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努力。

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监管与监测,提高设备技术水平,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加强公众参与与信息透明。

核电厂系统与部件的核安全分级概述

核电厂系统与部件的核安全分级概述

核电厂系统与部件的核安全分级概述核电厂系统与部件的核安全分级是核电厂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电厂的系统与部件在运行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其重要性和安全性也各不相同。

因此,对核电厂系统与部件进行合理的分级,有助于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优先级,保障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性。

首先,核电厂的系统和部件可以根据其功能、重要性和安全性分为不同的级别。

通常,核电厂的核安全分级可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安全,二级安全和三级安全。

一级安全是指对核反应堆本身的保护和控制系统,如反应堆压力容器、核燃料和控制棒等;二级安全是指对辅助系统和配套设施的保护和控制,如冷却系统、蒸汽发生器和主蒸汽管道等;三级安全是指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保护和控制,如环境监测系统和应急措施设施等。

其次,核电厂系统与部件的核安全分级需要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核电厂的核安全分级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需要遵循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核电厂安全标准(INSS)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

在确定核安全分级时,需要综合考虑系统和部件的功能特点、重要性、影响范围和可能的风险等因素,以确保对核电厂的核安全保护和控制能够全面有效地实施。

最后,核电厂系统与部件的核安全分级需要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掊制措施相结合。

在核电厂的运行管理中,需要将系统和部件的核安全分级与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控制措施相结合,以确保对不同级别的系统和部件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对系统与部件核安全分级的认识和实践能力,确保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核电厂系统与部件的核安全分级是保障核电厂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

通过合理的分级和有效的安全管理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核电厂事故风险,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推动核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抱歉,我无法完成这个要求。

三位一体的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三位一体的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核安全监管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核能的应用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医疗、工业、农业等。

要确保核能应用的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三大核安全监管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专门机构,其目的是促进和推进核能技术的和平应用,确保使用核能的安全和保护环境。

IAEA负责制定和推动全球核安全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协调国际核安全事务。

在核辐射紧急情况下,IAEA也将协助国家处理紧急事件。

其次,国际核能事故应对协调中心(IAEA国内应对中心)负责处理核辐射突发事件,委托和组织国内单位、专家和机构参与核辐射应急处置。

该机构目前是国内标准化的核应急组织。

其工作重心在于提供技术支持、战略规划和核应急准备等方面。

最后,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是负责监督通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使用和开发化学武器的国际组织。

OPCW在推进禁化武认识,保护人员和财产免受危害,确保所有国家都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OPCW的职能范围涵盖了禁止化武,禁止化武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等。

在三位一体的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中,各机构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共同为促进全球核安全事业发展而努力。

三大核安全监管组织负责监督、规范和协调核能的安全性,运用技术手段和制度机制控制核能的利用风险。

这也是中文名“三位一体”的含义,强调了监管机构的互相合作和紧密配合。

总之,三大核安全监管组织在核能应用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障人类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积极支持和加强核安全监管组织的工作,为实现全球核能安全发展贡献力量。

如何预防核战争的发生

如何预防核战争的发生人类历史上的核战争令人胆寒,它带来的破坏和人类的痛苦令人难以想象。

为了确保世界和平与稳定,预防核战争的发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以便预防这场可怕的灾难。

1. 国际合作与外交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关键在于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外交努力。

通过多边外交机制,各国可以共同制定国际法律与条约,限制核武器的扩散与使用。

同时,加强与冲突国家的外交关系,并通过对话与谈判解决争端,以避免冲突升级和核战争的可能性。

2. 核裁军与军控全球范围内的核裁军与军控是预防核战争的关键措施之一。

核大国应当承担起责任,逐步减少存储和生产核武器的数量,并签署相应的条约以确保可验证性。

同时,发展中国家应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以避免为了获取核武器而引发军备竞赛。

3. 建立紧密的国际监督机制建立强大的国际监督机制对于核武器的非扩散和防止战略误判具有重要意义。

这样的机制应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其他相关监督机构,以确保各国遵守条约和承诺,限制核武器技术的传播。

4. 加强核安全措施加强核安全措施可以减少核武器被盗或滥用的风险。

通过改进核设施的安全性和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减少核恐怖主义的潜在威胁。

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帮助那些需要加强核安全能力的国家。

5. 推动全球和平文化推动全球和平文化对于预防核战争的发生至关重要。

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加对战争的恶果的认识,培养人们对和平的追求和解决争端的非暴力方法的意识。

同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文化交流,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共识。

6. 重视经济与社会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是消除冲突和战争的基础。

通过建设稳定的经济系统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稳定得到保障,从而减少了核战争的发生可能性。

各国应致力于减少贫困、不平等和冲突,共同追求普遍安全和繁荣。

总结起来,预防核战争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合作。

通过国际合作与外交努力、核裁军与军控、建立国际监督机制、加强核安全措施、推动全球和平文化以及重视经济与社会发展,我们可以朝着一个没有核战争的世界迈进。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电离辐射是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电磁波,可以从原子或分子中去掉一个或多个电子。

这种辐射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各国都订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和规定来保护人类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电离辐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定。

一、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是全球电离辐射防护领域的权威机构,其对电离辐射防护的建议被广泛采纳。

以下是一些ICRP的建议:1. 建议采纳贝可勒尔为测量放射性浓度的单位,同时规定最高接触剂量限值不超过1毫西弗。

2. 建议采纳有效剂量来评估人体汲取电离辐射的情形。

有效剂量是各组织器官等效剂量的加权平均值,以考虑各组织对辐射的敏感度和暴露的位置。

3. 建议在辐射保护决策和规定中考虑可能存在的基因遗传效应。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局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中国政府为保障公民对电离辐射的安全,订立了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的内容。

1. 《放射性物质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该规范是国家放射性监测网络的核心文件,规定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根本要求和方法。

它包括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组织管理、测量方法、样品采集、数据评价以及传输处理等方面。

2. 《放射性污染掌控标准》该标准是规定必需实行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以避开人员接触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遵从该标准进行掌控,可使人员的常规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剂量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如必需操作时,可实行行之有效的措施使人员辐射剂量不超过200毫西弗。

3. 《工作场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该标准是规定电离辐射职业暴露的范围、受体分类、剂量限值、防护措施、人员健康监测等方面的标准。

依照该标准,电离辐射工作场所中的职业暴露剂量应当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4. 《辐射防护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当今中国电离辐射领域中最具权威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针对全部辐射源,包括天然和人工放射性物质、电离辐射引起的电磁辐射等,规定了生产、使用、运输、处置和放行一系列方面的管理要求,以起到防范和减轻辐射危害的作用。

核能安全管理措施

核能安全管理措施核能是一种既有巨大带来所益处又有潜在风险的能源。

为了保障核能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核能安全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建设及运营、应急响应、废物处理、核材料安全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建设及运营核能发电厂的建设及运营是核能安全的基石。

在核电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首先,在选择建设地点时,必须考虑地质条件、水资源和气象等因素,以确保核电厂的稳定运营。

因此,禁止在地震、火山等易引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建设核电厂。

核电厂的设计也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

设计中应包括各种安全层级,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故障和事故的扩散。

建设厂区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疏散通道、泄漏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施等细节,确保核电厂具备充足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核电厂运营阶段,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监测和管理体系。

定期对核电厂的设备、材料和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计划,包括全体员工的核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以防范潜在危险和应对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是核能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核电厂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以确保在可能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最小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影响。

应急响应计划是核电厂应急响应的核心。

每个核电厂都必须编制一份详细的应急响应计划,涵盖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此外,还必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效率。

核电厂应急响应计划必须与相关机构和组织进行紧密合作,包括政府部门、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等。

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降低事故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废物处理核能发电产生的废物是核能安全管理中的一大挑战。

废物处理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法律要求。

核电厂必须建立严格的废物分类、封存、转运和最终处置系统,以确保废物的安全管理。

核电厂应当对产生的不同类型的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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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保障制度古祖雪丁祥高2013-01-29 21:14:03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4期作者简介:古祖雪,丁祥高,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 361005)内容提要:核保障制度作为国际核能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核保障条款为依据,以核保障协定范本为基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其成员国或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保障协定为主要内容,用以控制核能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律制度。

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国家之间在核能领域开展多边合作的有效形式,既是核保障的制度探索产物,又为核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实施提供了可资依附的常设机构。

中国作为有核国家,虽然曾对核保障制度采取抵制的态度,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自身实力的增强,已经并正在为核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保障制度核查核保障制度作为国际核能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核能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律制度。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为“IAEA”)作为国家之间在核能领域开展多边合作的有效形式,既是核保障的制度探索产物,又为核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实施提供了可资依附的常设机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IAEA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核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旨在通过考察IAEA核保障制度的源流及其实施机制,认识和把握国际核能秩序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提供中国参与国际核能秩序建议的一些启示。

一、IAEA的诞生与核保障制度的源流(一)核保障的制度探索与IAEA的诞生核保障制度是伴随着IAEA的诞生而形成的。

但国际社会对核保障的制度探索,早在IAEA诞生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从最初的酝酿到诞生,其中特别值得纪念的事件主要有:1.1945年第一颗原子弹爆炸三个月后,美国总统、英国首相和加拿大总理一道发布了“原子能共同宣言”,建议联合国设立原子能委员会(Atomic Energy Commission,NAEC),研究如何限制核能只用于和平目的,如何从各国武器库中消灭核武器,如何建立保障措施以确保所有国家遵守它们基于这些目的承担的义务。

[1]2.1946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届会议的第一号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处理由原子能之发现所引起的问题”,[2] “确保其仅为和平目的而使用”,“摒除国防军备中的原子武器……”[3] 之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即提出了“巴鲁克计划”,主张对核活动实行国际共管,置于拟建立的“国际原子能开发署”(International Atomic Development Authority, IADA)监管之下,从而结束核武器的开发和生产,并销毁一切核武器。

该计划由于前苏联的反对而最终流产。

3.1953年12月,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发表“原子能用于和平(Atoms for Peace)”的演讲,提出一切有兴趣的国家均可共享核技术,但前提是接受保障监督,不得将裂变材料用于军事用途。

该计划建议政府将铀或其他裂变材料交由一家承担类似“银行”职能的机构控制,并且将这家机构叫作“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这一设想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

4.1954年,谈判首先在拥有核武器的美国、英国、法国,主要的铀资源国比利时、南非、加拿大,以及正与美国谈判采购铀的葡萄牙和奥地利八国之间进行。

最后形成的IAEA规约草案被提交给前苏联①和其他联合国成员国,要求所有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提出建议。

②5.1956年10月26日,“IAEA缔约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经工作级别会议修订后的规约草案于当天获得一致通过。

按照规定,规约于1957年7月29日生效,IAEA也在当天正式成立。

可见,IAEA是国际社会在进行核保障的制度探索中逐步酝酿产生的,它的成立无疑是核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事件。

(二)IAEA核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根据规约规定,IAEA主要有两方面的职能:一是促进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二是对原子能使用进行控制。

为此,规约第三条A款5项规定,IAEA有权“制定并执行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和管制下提供的特种裂变材料及其他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实施安全保障措施”。

但是,规约的这一核保障条款,并不具备自动执行的功能。

为激活IAEA的保障功能,承担保障义务的国家必须和IAEA签订保障协定,此种协定才是保障制度的直接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除非已经就何时以及如何对某种类型的援助实施核保障这些细节达成一致,否则即使要达成一个微不足道的保障协定也将耗时长久,不仅复杂而且易引发争议。

[4] 为了使此类协定易于达成,成员国决定制定协定范本为将来签订保障协定提供指引。

但范本本身不能实施保障,只有当其中的条款被纳入到国家与IAEA签订的保障协定时才有法律拘束力。

可见,所谓核保障制度,其实是一项以IAEA规约的核保障条款为依据,以核保障协定范本为基础,以IAEA与其成员国或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保障协定为主要内容,用以控制核能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律制度。

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on- proliferation Treaty,以下简称为“NPT”)的缔结(1968年7月)和生效(1970年3月)为标志,IAEA核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NPT缔结之前。

这一阶段的保障协定范本包括INFCIRC/26、INFCIRC/26/Add.1、INFCIRC/66③和INFCIRC/66/Rev.2。

1961年制订的INFCIRC/26是IAEA历史上第一个保障协定范本。

该范本规定,特定材料和设备,以及使用这些材料和设备产生的裂变材料“不能以促进军事目的的方式使用”,[5] 范本还详述了IAEA监视国家是否遵守承诺的权利。

之后1964年新修订的保障协定范本INFCIRC/26/Add.1将核查范围扩大到100兆瓦及以上功率的核反应堆,并且增加了“跟踪”的权利,即把核保障自动适用于各阶段生产的核材料上。

1965年,IAEA制定了INFCIRC/66,建立了可具体操作的技术性的原则与程序。

与此相比,再次修订后的INFCIRC/66/Rev.2把保障制度扩展适用于核材料和使用、加工、储存或容纳此种核材料的设施。

但是,INFCIRC/66并不要求成员国把所有的核活动置于IAEA的保障下,只涉及进出口核活动中指定的项目和设施,因此被称为“项目型核保障制度”。

④第二阶段,NPT缔结之后。

这一阶段的保障协定范本包括INFCIR/153和INFCIRC/540。

NPT缔结并生效后,IAEA制定了新的保障协定范本INFCIRC/153,以方便NPT的成员国与IAEA签订新的保障协定。

与INFCIRC/66相比,INFCIRC/153涵盖了一国境内现今和将来所有和平核活动中的核材料,因此被称为“全面核保障”(comprehensive safeguards或:full- scope safeguards)。

伊拉克的秘密核设施在海湾战争后被发现,让全世界对INFCIRC/153型核保障协定的效果表示质疑。

随着NPT在1995年被无期限延长,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IAEA制定了新的保障协定范本INFCIRC/540(1998年修订为INFCIRC/540/Corr.1),以确保“公开的核活动中的核材料没有被转用,并且没有未公开的核活动”。

[6] 迄今为止签署INFCIRC/540型保障协定的国家已经有112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有78个。

⑤从INFCIRC/26到INFCIRC/540,是保障协定范本逐步完善的过程,规定的保障范围越来越广泛,实施措施的规定也越来越具体。

最初的INFCIRC/26主要是为了增强各方的信心,所以其规定政治性较强而技术性不足,INFCIRC/66则规定了相关的技术性原则和程序,INFCIRC/153更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核材料衡算系统,INFCIRC/540则弥补了以前的范本在发现秘密核设施方面的不足。

可以预见,随着核保障认识与实践的深入,今后还可能出现新的核保障协定范本。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国先后与IAEA签订不同类型的保障协定的情况下适用哪个保障协定的问题,其实质为相同当事方先后就相同事项签订的条约之冲突问题。

根据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30条第1款、第3款和第59条的规定,由于国家与IAEA签订新的保障协定时一般不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保障协定,所以先订保障协定仅于其规定与新保障协定规定相合之范围内适用。

二、IAEA核保障制度的实施庞德说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行”。

实行即实施,IAEA核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实现核保障制度实效的重要手段,从理论上看应该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的实施。

但是,防止核能用于军事目的所涉及的只是政治问题,核保障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只关乎缔约国本身,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无关,其内容也大多是可自动执行的,无须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因此,核保障制度的实施基本上属于国际层面上的实施。

(一)IAEA的核查机制核保障制度是用来查明国家是否遵守其核不扩散义务的手段,其本质上是条约履行的监督制度,也是一种透明度工具,渗透到核不扩散机制的各个环节,包括出口控制、无核区制度,是核不扩散体系的支柱。

在实施核保障制度时,IAEA 和被核查国家在不同保障协定范本下具体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

以适用范围最广的保障协定范本INFCIRC/153为例,它要求每个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核材料衡算与控制体系,使机构能够核实和确定该国没有把核材料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7] 在技术上采取材料衡算、封隔和盯梢三种方式,在组织措施上采取报告和核查制度。

报告分为账目报告和特别报告,目的在于使IAEA能准确了解核材料的情况及变化,为核查当事国履行义务提供基础。

核查分为三类:其一,定期核查,核实提交给机构的报告是否符合运行记录,核实核材料的地点、数量、特征,输出与输入的核材料之间的差额;其二,临时核查,核实递交给机构的新设备的设计信息,核实缔结保障协定后递交给机构的首次报告,核实首次报告与定期核查之前的变化;其三,特别核查,适用于两种情形:核实国家提供的特别报告中的信息,机构认为国家提供的信息(包括国家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例行核查中获得的信息)不足以实现其在协议下的职责。

核查是为了敦促成员国履行核保障协定。

虽然IAEA规约第七条C款没有规定“不遵守”的构成,但是规定了在可疑的情况下IAEA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核查人员向总干事报告,总干事再把报告转给理事会,如果理事会发现违反的情形则可以召集相关国家要求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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