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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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制定在安徽省域内的一项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徽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更好地宣传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是一份约700字的条例概述。

第一部分:总则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徽省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依法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部分: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政府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部分:安全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的安全生产标准,采取安全措施,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维护这些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部分:事故应急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应急物资。

同时,要组织员工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将要依法赔偿。

第六部分:监督和检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等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素质。

第七部分:附则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的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规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安全生产。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实施本条例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及规章,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无论是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体育、文化、娱乐活动,都要坚持安全原则,确
保安全生产。

二、工人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有关工人就业安全作出明确保证。

第六条劳动者在就业、劳动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防护工作。

第七条劳动者在就业、劳动过程中遇到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拒绝上班,而不
得受到任何损害。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安全事故,避免对劳动者的伤害。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责任追究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十二条如果安徽省安全监督部门未按照职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应当受到追究。

四、最终条款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现行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等。

一、安全生产责任。

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管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管理。

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

三、安全生产监督。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安全生产救援。

安徽省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五、安全生产宣传。

安徽省各级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提高全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四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版)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加强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高温、雨季和夏季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城市基础设施、桥梁、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夏季和汛期事故易发行业领域和场所的隐患排查,加大监控和治理力度,落实除险加固、安全防范的责任和措施,严防高温、暴雨、台风、洪水等引发事故发生。做好应急预案、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确保及时接警、迅速出动、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
(三)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顿。按照“整合重组、提升改造、做大做强、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技术装备水平低、事故易发多发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严格实施,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在全面发动、广泛排查的基础上,抓好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自然灾害易引发事故灾难等地区、单位和场所的集中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二)扎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针对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冶金有色、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特点以及事故易发环节,明确排查整治任务和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抓住重点和难点问题,限期解决。巩固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关闭整顿攻坚战成果,严厉打击非法和越层越界开采。加强客运车辆、旅游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以及重点路段、重点渡口、渡船和水域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运输行为。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等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生产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已经做出的部署,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劲头不减、工作不松、力度不弱,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铸安”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一)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积极推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抓紧制(修)订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规章,研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配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

(二)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落实去产能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

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政策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及时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研究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考核评级办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城市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范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7•【字号】皖政[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决定: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4、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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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07]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27
【实施日期】200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
产工作力度,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

公布实施《条例》,是改善我省安全生产现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条例》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我省“依法治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符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它是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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