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其适用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摘要】在国际投资中,当地救济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地救济原则的定义及其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
随后探讨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地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以及跨国公司遵守当地法律的必要性。
特别强调了跨国公司应当使用当地救济措施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总结了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价值、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加深入了解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以及为什么跨国公司应当尽全力遵守当地法律和使用当地救济措施。
【关键词】国际投资、当地救济原则、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体系、跨国公司、应当使用、应用价值、必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重要性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能够在尽可能早期、高效和公正地解决。
当投资者与目标国家发生争议时,常常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
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者首先尽力通过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寻求解决,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当地法律。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有助于促进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与理解。
通过尊重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融入当地环境,避免造成文化和法律上的冲突。
投资者对当地法律的尊重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性。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合作与理解,以及保障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权益。
只有通过遵守当地救济原则,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投资环境。
1.2 当地救济原则的定义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投资者应尽量通过当地法律制度提供的救济措施来解决投资争端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应当首先寻求当地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救济手段,而不是直接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解决。
当地救济原则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和当地法律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投资环境的稳定。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

对 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 原则 以及 拉美 国家 因为外 商投资企业是依照 中国法 律在 中 依照法律, 使在其领 土内进行投资 的缔约 提 出 的 卡 尔沃 主 义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用 国设 立 的 , 于 中 国 的 企 业 或 法 人 , 同 另 一 方 国 民和 其 雇 佣 从 事 投 资 有 关 活 动 属 合
应 资 或 与 这 种 投 资 有 关 的 项 目或 活 动 引起 作 为 提 起 外 交 保 护 的一 项 习 惯 国 际 法 规 益 或 国 内幼 稚产 业 保 护 的 , 充 分 行 使 管 特 用尽 当地救济 。 国 际 公 法 问 题 时 , 国 政 府 应 尽 可 能 通 过 则 已被 广泛 接 受 , 别 报 告 员关 于 该 条 的 辖权 , 两 三、 结论 建 议 草 案也 未 在 委 员 会 引起 较 大 的 争议 , 谈判解 决。 果在谈判要求提起 的 3个月 如
一
地救济 以确定 不法 行为或拒绝 司法是 国 达 成 了 3 协 定 ,至 19 个 9 3年 6月 底 已批 家的有意行为;5 ()若是属于 国家 的故意 准 了该机构提 出的 5个担保 申请 。 该机构
行 为 ,外 国人 也 必须 寻 求 当 地 法律 救 济 , 的 索赔 涉 及 到 这 条 规 则 的运 用 。
后, 两国政府 未能解决争 议 , 经任何一 方 但对于用尽 当地救济原则的例 外情 况, 国
起 国 际 公法 问题 提 交 仲 裁 庭 。
用 尽 当 地 救 济 原 则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习
有关 国际投 资争议解 决的 政 府提 出 , 将 争 议包 括 这 种 争 议 是 否 引 际法委员会则应谨慎行事, 应 以使用尽 当地 惯 国际法原则,
论新时期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2 0 1 4年 第 4期
J o u r n a l o f Qi q i h a r J u n i o r Te a c h e r s ’ Co l l e g e
在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领域 中 , 东道 国和私人投资者之 间 投资争端 , 一 向是 国际法学界研究 的重点 。 究其原 因, 主要是 双方在 国际法上 的地位 不同 , 一般情况来说 , 个 人不是 国际 法 的主体 , 无 法平等地 同东道 国商讨争议 的解决 。 因此 , 如何 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解决 投资争端 , 往往是东道 国和私人投 资者双方都最为关心的事项。出于 自身利益的考 虑 , 投资 双 方往往都倾 向于通过 己方的司法途径来解决 争端。例如 , 发 展 中国家曾基 于属地 管辖原则 , 提 出了“ 卡 尔沃主义 ” , 即主
i n v e s t me n t s b e t w e e n f o ei r g n i n v st e o r s a n d h o s t c o u n t r i e s . Ho w e v e r , n o w a d a y s , on c s i d e r i n g s e c u it r y o f t h e i r i n v st e me n t , mo e r f o ei r g n n— i
A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a r e a o f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i n v e s t me n t . e x h a u s t i o n f o l o c a l r e me d i s e i s a t r a d i i t o n l a p i r n c i p l e wh i e h i s u s e d t o s o l v e d i s p u t e s o f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ICSID(国际中心仲裁机制)是一个致力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组织,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促进跨境投资争端的解决。
在ICSID中,涉及到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问题,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重要的投资国家来说,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以及它对中国的启示进行探讨。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应当首先寻求当地法院的救济,只有当当地法院的救济无法解决争端时,才能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者在向ICSID提起仲裁之前,必须证明已经尝试了当地法院的救济,并且当地法院无法解决争端。
这是对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当地法律程序的一种体现。
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用尽当地救济,ICSID将有权拒绝受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适用于当地法院对投资争端的解决。
这意味着,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当地法院应当成为首要的解决机构,投资者应当首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尝试通过当地法院的审判解决争端。
只有在当地法院无法提供满意的救济时,投资者才能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中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应当尊重和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应当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者首先寻求当地法院的救济,尊重当地法律程序,促进国际投资争端的和解和解决。
中国应当在国际仲裁机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仲裁机制,加强对ICSID的了解和理解,提高对国际仲裁庭的信任和支持。
中国可以利用国际仲裁机制的平台,参与国际投资法的制定和发展,促进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一项被现代社会广泛应用和承认的国际习惯,该规则得到广大国际法学家的普遍赞同以及各国实践、国际判例以及国际组织的一致肯定。
但是长期以来,关于用尽当地救济的具体内涵和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目前国际社会中没有统一定论。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双边投资条约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国际规则,随着国际交往和贸易的发展,各种国际双边或多变投资条约不断出现,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也越来越被频繁使用,其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愈发凸显。
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基本含义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又称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一个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该外国人母国也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所谓外国人是指普通身份的自然人(外交代表一般被认为是侵害了他所代表的国家,因此不适用此规则)、法人及其他实体。
损害范围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尤其是财产损害。
(二)所谓一切救济方法一般是指行政和司法救济方法。
(三)当地救济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方法,以事先存在损害事实为前提,且损害事实是否确实存在应通过利用当地救济判明,单纯的损害事实本身并不能最终构成国家的国际责任。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限制性条件,其法理依据主要是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和属地管辖权原则。
它是追究国家责任的程序性条件。
用尽当地救济不适用于国家遭受直接损害的情况,在国家损害与国民损害的混合请求中,我们应当考虑哪一种请求属于主要要素。
在国际习惯法上,用尽当地救济一直是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条件之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外交保护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专设一部分条文(第三部分)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外交保护中的运用进行系统阐述,其中既有对用尽当地救济的习惯法规则进行编纂的意义,又体现了对此规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逐步发展的总结。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作者:高骁宇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外交保护作为一项长久形成的制度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为外交保护的重要前提,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也得到了一致认可。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不确定性也逐渐显现,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一些挑战和质疑。
2006年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系统阐述,反映出国际社会对外交保护制度的最新认识。
在此背景下,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外交保护制度中的意义和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适用;例外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对于外交保护制度的意义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当某国对其领土之内的别国公民所给予的待遇不符合其所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但仍可以后的行动为该外国人获取它的义务所要求的待遇(同等待遇)时。
国际法庭将不会受理代表该外国人提出的求偿,除非该外国人已经用尽有关国家内可以利用的一切法律救济方法”。
对于这一原则,一直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外国遭受损伤时,提供外交保护的前提。
(一)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的权利之一,主要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且最主要的是属地管辖。
这可以理解为,该外国人在进入所在国后,就应当被视为同意接受该外国国内法的约束,一旦发生争议,就应当现在遭受损失国家采取救济程序。
同时,一个国家所规定的属地最高权,一方面要求境内外国人严格遵守,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其尊重,从而体现其作为在领土上充分独立、不受干扰的行使的最高权力之位。
正是因为一个国家政府对其统治领域内充分享有人或物排他性的属地优先权,而且每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应当尊重这种排他的属地有越权,在此基础上,可以相信当事国会按照本国处理程序处理其统治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对此,受害人一旦遭受损失应当积极采取有效地加害国规定的救济办法。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本文围绕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分别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在首先探讨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际运用情况,以及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分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中国的启示,包括在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及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和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启示。
【关键词】ICSID,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仲裁机制, 中国, 启示,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 总结与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投资仲裁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旨在确保投资人在涉外投资纠纷中先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进行救济,避免绕过当地法院直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国际仲裁法庭通常要求投资人在起诉外国政府时必须先尝试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以保证尊重当地主权和法律体系的独立性。
在国际中心仲裁机构(ICSI)中,当地救济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对涉外投资纠纷的裁决。
投资人必须证明已经尽力通过当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才能获得仲裁庭的裁决。
此原则的适用影响到了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也引发了对国际仲裁制度的探讨和完善。
1.2 研究意义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仲裁机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其对于保障仲裁公正性、提高仲裁效率、减少仲裁滥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情况直接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ICSID仲裁机制中,作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对当地救济的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国际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深入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情况,对于进一步完善ICSID仲裁机制、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规则理念

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规则理念作者:郝韩伟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国国民寻求外交保护的一项基本前提,有着重大的规则价值。
本文通过此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来发掘其内在的规则设置理念。
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理念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称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
意即当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只有在已经利用所在国一切可利用的司法和行政救济后仍不能获得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请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所在国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用尽”原则是一国实施外交保护权的必经程序和限制因素,是基于对国际法秩序和属地管辖优先权的尊重而设置的。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1.关于“用尽”有程序说和实体说两种学说,其中程序说认为用尽规则只是国际补偿程序的延缓条件,即未用尽当地救济仅对提起外交保护造成暂时的程序障碍,为所在国通过自身法律和行政系统进行“修复受损关系”和“自我纠错”创造时间,进而以减少国际法院的案件和国家纠纷的数量。
用尽除了程序上的限制外还有实体上的要求。
在程序上,是受害人要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可用的有效方法并将各种方法的程序走到最终,关于是否一定要将所有方法都用尽并至最终程序素来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若如此规定则悖离了立法宗旨,因为用尽原则的目的是让受害者的损害尽可能的在所在国国内得到补救,但如果这种国内救济是无用的的,那么损害非但不能得到补救,反而使其最终获得补救的时间拖延。
因此,在实体正义上予以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即受害人采取了所有所在国国内一般意义上有可能使损害得到补偿的途径并申诉到一定合理阶段就可理解为用尽。
2.对于“当地”的理解,英国学者斯塔克所说的国家有在本国行使不受干涉的管辖权利和保护侨民的义务。
当受害者寻求国内救济时,应当考虑其所在地的现有的司法体系和有可能获得救济的其他现实途径,在这一点上各国标准不必强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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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现实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和深入。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年代久远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在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中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诸多国际法领域的学者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阐释,使得我国法学界普遍的接受了这一原则。
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意义在于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国际争端层出不穷的今天,利用其更加顺利的解决国际争端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发展利益。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东道国,外交保护,国际责任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年代久远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是传统的国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学理论上,很多法学和社会学学者论述了这一原则。
但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解释,各国学者说法各不相同。
克伦福尔在《卡尔沃条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中,指出:根据国际法规则,一个国家不能代表本国在外的国民,向该国民所在的东道国提出权利请求,除非本国国民已经依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用尽当地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手段,称之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劳伦特派在著名的《奥本海国际法》中,这样认定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除非外国人已经用尽了东道国国家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国际法庭将不受理一国代表本国人提起的国际求偿,这已是一条公认的规则。
国内研究这一原则的学者对该原则也有不同表述和解释。
姚梅镇教授认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不能代表本国国民向该国民所在的东道国提出权利请求,除非该国民已经根据所在东道国国内法用尽当地一切可能利用的救济手段(司法的、行政的),而得不到救济。
余劲松教授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受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孔祥俊在《WTO法律的国内适用》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下定义为,如果因可归咎于一国的侵害行为而使外国人受到损害,该外国人必须给予该国通过其国内法律制度对该侵害行为进行救济的机会。
在该外国人用尽所有这些当地救济之前,该外国人所属的国家不能通过国际渠道对此寻求救济。
而目前,我国学者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采用较多的解释,与劳特派特的论述基本一致,同时在其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做出了更详细的解释,具体内容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
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一)国家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基本内容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领土本身的统辖权,也是国家对人和物实行统辖的首要根据和最重要的形式。
根据属地管辖权,国家有权决定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方针政策,采取立法行政措施,行使其统治权约束人和物。
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目的在于在其领土内建立符合统治者意愿的社会生活秩序,以保护和改善本领土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环境,维护统治者统治的利益,打击本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出于此目的,凡属于一国境内的人口,无论是否拥有本国国籍,也无论其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在一国境内,都必须服从该国的管辖,遵守该国的宪法法律。
所以当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活动时,必须接受东道国的国内法的约束。
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发生的争议也必须首先通过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救济,接受东道国的行政管辖和司法管辖,依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来解决争议。
这是东道国属地管辖权使用的必然结果,不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与契约。
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适用,不仅要求外国投资者个人服从管辖,而且要求其他的国家,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予以认可和尊重,这是因为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国家在其领土内充分地、独立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最高权力,排除一切其他权威的参与和千涉。
国家间不仅应从尊重别国的属地管辖出发,要求受损害的人首先采用所在国的救济办法去获得救济,而且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基于主权平等和国际合作也有必要相互信任对方国家的国内救济程序能够奏效。
正因为国家对其境内的人和物具有排他的属地优越权,而各国有义务相互尊重这种优越权,并相信各国能够按本国救济办法处理好其领土内发生的事件,所以受害的外国人必须先用尽加害国的救济办法。
(二)国际习惯法规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年代久远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确定了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从国家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要在尽可能避免国际冲突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方法解决争议。
因此,相较于外交保护权,优先适用当地救济。
其主要内容是,受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在处理东道国政府侵犯外国人利益的案件上,该规则强调了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根据国际法院的见解,“在启动国际程序之前当地救济必须用尽的规则,是一项完全确立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一国以其国民的权利在另一国遭到侵害而主张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诉讼时,一般适用该规则。
在此种情况下,在诉诸国际法院之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必须被给予机会通过自己的途径进行补救。
”(三)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为东道国对国际投资争端行使管辖提供的一个有力法律证据。
该原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国家及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争取民族经济独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与发达国家经过不断激烈斗争,逐渐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东道国法院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享有的管辖权,是与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维护永久主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东道国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投资争端首先应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解决,受侵害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先用尽东道国的救济手段。
(四)卡尔沃主义19世纪60年代南美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提出的以其名字命名学说——卡尔沃主义。
该学说旨在反对欧洲列强利用其大国地位对国际经济争端的粗暴干涉,维护主权的完整性而提出的。
在卡尔沃1868年所著述的《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一书中,强调内外国人平等待遇的原则,认为:“在今天,自由独立的国家,作为主权国家都有处于同一关系的权利。
这些国家的国内公法关于外国人的问题,不承认任何种类的干涉……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当受到任何侵略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来解决,不应有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如果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责任或补偿原则,事实上无异于为外国人创造过分的决定性的特权。
这基本上是有利于强国,有害于弱国。
其结果是使国家同外国人间处于不平等的关系……政府对外国人的责任,不能超过其所对本国国民的责任。
”总结来说,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内容有三条:第一,各国家自由独立,相互平等,其他国家不能通过武力或外交干涉其主权;第二,外国人对于投资或其他商事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第三,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
“卡尔沃主义的基本思想是各国主权平等,内外国人待遇平等。
各国主权平等,一国就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内外国待遇平等,外国人的请求就不得成为国际请求,外国人的待遇只能是国民待遇而不是国际标准待遇。
从而维护属地主权的完整性,维持各国地位的平等。
因此,当外国人在东道国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解决,受侵害的外国人必须先用尽东道国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内容根据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优先适用东道国当地救济救济这是相对于外交保护权而言的,若无条约或条约义务拘束,任何国家都无权代表本国国民向国际法院提出权利请求或行使外交保护,除非该外国人在东道国已用尽该国内救济手段,仍然得不到救济。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将从事管理权行为的主要或部分由国有资本资助的外国公司也包括在内。
还指出“……行使保护的国家的非国民如有权在第 7[8]条所指例外情况下享有外交保护,也需要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三)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手段对于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手段,我国国际法学界的说法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应包括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不能认为仅诉诸于一种或几种手段就是用尽了当地救济;有人认为国内救济手段应包括外国人在东道国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中取得的救济。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 8[10]条中指出:“当地救济方法指受害人依合法权利可以在据称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的普通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补救办法。
”我认为东道国国内的救济手段,应认定为东道国国内法规规定的一切可以适用的行政救济手段和司法救济手段。
四、用尽当地救济的理由外国国民遭到东道国的损害后,首先要用尽当地救济手段来补救自己损失,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条理由:(一)国家主权原则和预防外交保护权的滥用的要求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境内的人和物均具有排他的属地管辖权,居住在东道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服从这种属地管辖,外国人的国籍国也应尊重这种管辖。
所以当外国人在居住国境内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要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
在近现代国际关系上,外交保护权经常为欧美列强所滥用,成为干涉和支配第三世界国家的借口。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防止外交保护权滥用的有力武器。
这样给东道国提供了一个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纠正其国家机构行为的机会。
(二)通过当地救济比通过国际司法机构更为有效。
当地救济一般通过当地的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依据东道国国内法解决。
当一个争端的权利义务明确后,由国内法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很容易得到执行。
而外交保护使原来外国国民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上升为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当权利义务明确后,一般要是通过国际求偿的方式进行。
基于国家主权豁免,除非国家同意履行外,一般是很难保证得到执行的。
(三)用尽当地救济是一项国际法规则。
外国受害者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限制条件己成为一项普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这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要求,同时又得到了许多国际司法实践和权威的国际法著述的认可五、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及其例外(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开始仅适用于外交保护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因为国际人权法得以确立,同时国际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从原来仅适用于外交保护场合,扩大适用到了人权国际保护和国际投资保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