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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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病历资料的封存与管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要求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确保原始病历不被篡改或销毁。

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对判定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

收集和保存证据:
除了病历外,还应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清单、诊疗记录、影像资料、化验单据等所有相关医疗文件。

如果患者遭受损害,还需保留相关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误工证明以及可能涉及残疾赔偿的相关鉴定意见等。

咨询医学专家:
针对疑似医疗事故,及时寻求独立第三方(如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

聘请律师代理:
在初步判断存在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后,建议尽早聘请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援助,以准确把握诉讼策略,撰写诉状,参与法庭辩论。

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诉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确保顺利立案。

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侵权诉讼中,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遵守诉讼程序:
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庭前准备、庭审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严格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和程序。

合理诉求:
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来计算,避免过高或过低,确保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耐心等待与积极沟通:
打医疗官司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同时与律师保持紧密沟通,随时了解案件进展并作出相应调整。

总之,打医疗官司是一项专业性强且流程复杂的事务,务必做好充分准备,遵纪守法,理性维权。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医疗事故产生的原因包括我国总体的医疗水平、从医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

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及患者家属要及时保留证据,如果要提起诉讼的,那么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事故诉讼程序(一)基本事项1、案由的选择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1)有医患关系;(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二)一审程序1、管辖法院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5、司法文检鉴定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

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应注意哪些事项

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应注意哪些事项

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应注意哪些事项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而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证据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的保全,就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依法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护措施。

那么,在纠纷中进行证据保全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要明确证据保全的时机。

一旦意识到可能会产生纠纷,或者纠纷已经发生,就应该尽快考虑证据保全的问题。

因为很多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变质或者被篡改。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现场的痕迹、车辆的受损情况等,如果不及时保全,可能会因为后续的车辆移动、天气变化等因素而改变。

再比如,在涉及网络侵权的纠纷中,相关的网页、聊天记录等,如果不及时保存,可能会被删除或者修改。

其次,要清楚哪些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保全。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书证如合同、借条、收据等;物证如损坏的物品、作案工具等;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录音等。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要全面考虑可能与纠纷有关的各种证据类型,不能有所遗漏。

在选择证据保全的方法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决定。

对于书证,可以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全;对于物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并妥善保管原物;对于视听资料,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制作备份;对于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通过公证、截图、录屏等方式进行保全。

公证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证据保全方式。

通过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在进行公证时,要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和保全的目的。

公证员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能对证据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故意遗漏重要部分。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甚至不被法庭采纳。

比如,在拍照或录像时,要全面、清晰地反映证据的全貌和细节,不能只拍摄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2024年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例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制度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根据全院统一的项目与要求,各科室需设立专册进行详尽登记,确保登记内容完整无遗漏。

二、医疗事故争议报告流程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需迅速将情况上报至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包括医务科、护理部),该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向院领导汇报,同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三、医疗纠纷与过失处理对于出现的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报告至所在科室负责人,并由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

医教科在接到报告后,需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同时,需将相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汇报,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通报、解释及调解工作。

若矛盾有激化趋势,应及时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现场秩序,保存相关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明确告知事故处理流程。

对于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负责调查核实、通报解释及调解工作,并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

接到报告的科主任需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处理。

四、重大医疗事故处理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如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涉及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必须立即按照科主任→医教科→业务院长及院长的顺序进行逐级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向区卫生局报告。

对于死因不明的病例,需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进行尸检,并需获得死者亲属的同意及签字。

报告内容需包括医院名称、医务人员基本信息、患者基本信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时间经过、救治措施、患方要求等。

五、医疗过失行为处理一旦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并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六、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报告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故鉴定),需在协商解决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向江干区卫生局提交书面报告。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想要打赢医疗纠纷官司需要一些技巧,包括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一、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证据搜集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鉴定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鄂高法--湖北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高法--湖北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高法[2009]24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2、“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是指非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3、本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下列纠纷:(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安全管理瑕疵致患者损害而发生的赔偿纠纷;(2)因在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美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3)因医疗机构的擅自解剖(留用脏器)、火化尸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4)因其他非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二、管辖的确定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被告的确定5、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被告;(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事业法人资格的,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以及企业设立的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设立单位为共同被告;(3)依法设立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4)因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卫生室(所)的医疗行为发生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摘要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需要注意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平等关系,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存在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从追求法律的公平的角度来说,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都需要被法律保护。

因为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医疗证据保全的规范化实施,同时加强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为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可靠保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介绍医疗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体制完善的意义,医疗纠纷过程中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体制合法权益作者简介:车玉涵,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49-02因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医患双方的举证压力差别明显,患方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中接受诊疗,并且于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证明,医方则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自己的诊疗措施无关的证明,往往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另外,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定性、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方面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解决目前医疗纠纷的证据在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体制。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意义随着我过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过程中,病历书写以及诊疗资料的保存工作,都在不断地规范化。

但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对医方提供的证据持怀疑态度,在没有确切可信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也会陷入困局,因此建立规范化的证据保全措施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的意义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特性,医疗证据的涉及面广,部分证据易灭失,或容易被篡改,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的垄断又导致患方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又导致医患双方互相之间的信任度都极低,因此医疗证据的有效保全,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对医疗诊疗行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

二、适用范围全院临床、医技科室三、流程(一)一般纠纷或投诉1、患者与科室发生纠纷后,科主任、护士长及管床医师应积极协调解决,争取科内化解。

若学科不能解决,可通知医教部或投诉办协调解决。

2、医务科(投诉办)接到患者或家属对我院诊疗行为有异议后,能当场解决的给予协调沟通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便于调查了解情况。

收到材料后告知患方,院方将于 7 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3、医务科(投诉办)将患方提交材料交给当事科室,要求根据患者反映情况查找我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无相应关系,进行科内认真分析讨论,二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至医教科(投诉办)。

4、医务科组织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调阅病历等相关资料。

及时组织院内分析、病案讨论、死亡讨论等,掌握事实真相,做好协调工作。

5、医务科结合患方提交材料及调查的情况和当事科室提交的诊疗经过的情况说明,提出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

确因医疗过失给患方造成损害的,将方案向当事科室及当事人反馈,确定解决途径。

6、积极做好与患方协调和沟通的工作,并将医院初步调查意见反馈于患方。

确定医院无过失、无责任的,应将整个诊治过程向患方解释清楚,取得患方的理解。

确定因医疗过失给患方造成损害的,若能与患方达成一致,则签订协议书。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建议患方到第三方(医调委)调解或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在处理纠纷的同时,相关科室应做好随时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诉准备工作。

(二)重大医疗纠纷1、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患者死亡、家属聚众闹事等),当班人员应立即通知学科主任,学科主任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沟通后,将相关信息编成汇报短信发给医教部主任、医调办主任及分管院长(信息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出院时间及纠纷情况)。

由分管院长转主要领导并请示是否汇报卫计局和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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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及运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而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病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的取得及运用。

一.病历。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就是说,要想证明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必须要先有病历。

如何取得一份双方都比较容易认可的病历?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

因为,经过封存的病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

1.病历封存的提出及办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是对实物的封存,本文暂不讨论)根据该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就是,医院或者患者认为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

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

同时,对该条例规定的病历(主要是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医院也不能拒绝。

2.封存病历对医患双方均有利。

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封存病历是针对医院的,似乎只对患者有好处。

而事实上,有时候也证明患者的担心不无道理。

案例a:某患者因眼科疾病在某医院治疗,后认为治疗不当出院前封存了病历,不久诉至法院。

在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了全套病历,含对患者的知情告知书。

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病历虚假,治疗时并未真正告知,于是要求医院提供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拆封后,法官发现知情告知书上只有患者签字,无手术方案、术者、时间等要件,遂认定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案例不是太多,多数情况下,医院提供的病历与封存的病历是一致的。

那么,封存病历是不是只对患者有好处呢?实践中,医院也经常的以未出院、未整理完、患者无权要求等理由拒绝患者的封存及复印,这种行为的背后就是认为,封存病历对自己没有好处的。

但笔者认为,封存病历作为保全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医院也是有利的。

案例b:某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在某医院治疗,因认为医院不认真输药多次与医生及护士争吵,并在出院前封存了病历。

诉至法院后,患者向法官提出,护士根本就不给及时换药。

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原始病历,含护理记录。

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是出院后添加的,当时的护理不是这样的。

法官让他确认封存袋无拆封痕迹后打开封存袋,取出里面的护理记录。

护理记录非常详细的记录了给患者换药的情况,对比医院原始病历,无误。

患者哑口无言。

出院后篡改病历的说法不攻自破。

可见,封存病历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双方都是固定证据的一种,对守法者是有利的。

二.视听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

案例c: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做了小手术,并出现了不良后果。

但在患者复印的病历中,该手术记录却是另一位有资格的医师做的。

于是,该患者在诉讼前找到署名的医师,在探讨病情中获取了该医师否认参与手术的录音。

当然,在随后的诉讼中,患者凭借该录音证据很轻松否定了医院的手术记录。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视听资料有时候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

案例d:医院在为患者做某项特殊治疗时,需要患者签字。

患者以手指酸痛为由没签,并许诺一定补签。

当时,医生有所怀疑,于是重复了一遍要求并悄悄做了录音。

当然,患者最终也没有签字,医生也没有再坚持。

后来,患者诉至法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

于是,早有准备的医生提供了当时的录音材料。

最终,虽没有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并没有妨碍法官认定告知义务已经履行。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

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很难做到。

因为,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

而对方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几率更小。

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

所以,该种证据常因情面、利害关系等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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