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五不娶 七出 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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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中的七出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生活中

中国古代婚姻中的七出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生活中
Biblioteka 窃盗:否认了妻子的财产继承权,
无论是妻子的携入财产、婚后所得财 产的所有权或妻子的遗物都归属于夫。
妒:为人妻子必须忍受丈夫三妻四
妾,左拥右抱,夜夜春宵,或是逆来 顺受,对夫家家族百依百顺,做到无 欲无求,方为“贤妻”。
多言:妻子说话的自由无情地被剥
某些呈诉离婚:例如:男方离婚 理由可以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 妻杀妾子等;而女方则必须是: 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 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 父母,父母非礼相殴至笃疾。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有恶疾、多言、窃盗
折射:
不公、积极影响、警醒
不顺父母
不顺父母(此处指公婆) 即妻子不孝顺公婆,得不 到公婆的欢心。即使妇女 本身没有过错,但只要公 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 出妻的理由。 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 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 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 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 严重的事。
夺。 从以上对男女双方的不同的标准就可以看出:古代社会男子对女子极端 的人身占有性,两者地位极端的不公。
延续至今的积极影响
“七出”虽然已经不适用与文明的现代社会,但仍是离婚时不能不考 虑的因素。只是它不再以“七出”的名义出现而已。很难想像,男女 任何一方有“淫、无子、妒、恶疾”的极端表现下,还能继续盛开爱 情之花; 婚姻结合的目的没有改变,依然还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 以继后世也” 莎士比亚有诗曰:“哪里会有女人那么淑贞/ 她那处女 的胎不愿被你耕种?/ 哪里有男人那么蠢,他竟甘心/ 做自己的坟墓, 绝自己的血统?”莎士比亚说的就是人的本性,不论男女,不论这本 性是否来自于动物本能。 从道德层面看,“七出”主张妇女“从一而终”是有其现代意义: 1. 婚姻目的之一是 “合二姓之好”,一旦离婚就是“结二姓之”2.依 存于物质再生产的人口再生产是在夫妻双方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夫 妻双方同心协力抚养小孩。单亲家庭不利于抚养小孩。这两点正是现 代社会所接受的。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总结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总结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十分注重形式,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只有符合制度才算是合法婚姻,受到法律保护。

但其实法律上除了“三不出”外,并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益的实际内容。

因为除了婚姻的缔结必须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外,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遵守完整的离婚制度。

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虽也有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等形式,但休妻是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

“义绝”与“和离”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古代男女地位差距,对后代的婚姻法律和风俗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深刻分析该制度能够对后世的男女等级认识和婚姻法律有较强的反鉴作用。

古代离婚制度内的离婚类型有多种分类方法,有分为强制离婚和合意离婚的,也有分为离和断离的。

在此以后者为例阐述古代的离婚类型:出妻制度也称弃妻、去妻,宋代以后也称休妻,与弃妻并称“休弃”。

在周代,离婚现象是较为随意的。

周代丈夫离弃妻子的现象十分普遍,方式也很随意,谈不上什么手续,只是由媒氏记录下来罢了,叫做“书之于版”,不管他们为什么离异。

先秦时男子离弃妻子也不需要理由,直到汉代,出妻的理由逐渐归纳为七条,做妻子的触及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被丈夫合法的抛弃掉。

这就构成弃妻的法定理由叫“七出”,也叫“七去”。

“七出”,原来是礼制上的规范,最早见于《大戴礼记·本命》,内容如下:“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

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

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七出”的规定在法律上做了不许随意出妻的限制,使夫妻离异要有一定的根据。

恐怕也引导男子去找出妻的根据。

它片面要求妻子,其苛刻有时甚至也是违背丈夫的意愿的。

浅谈七出三不去制度

浅谈七出三不去制度

浅谈七出三不原则蔡嘉瑞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N152 491487073@【摘要】:七出三不去作为一个古代中国特色离婚原则,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

是维持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的一个工具。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

七出和三不去共同你了中国古代法定离婚的条件。

【关键词】:七出三不去起源发展前言中华法系独具特色。

作为中华法系的婚姻制度的七出三不去原则,更是一个中国特色。

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中国影响深远,还影响了周边其他国家。

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七出三不去虽然已经退出了法律层面,但是仍然作为一种传统思想存在夫妻关系中。

一、七出三不去的起源以及发展(一)、七出三不去的起源最早“七出”制度源于礼制上的规范,在《仪礼·丧服》的“出妻之子母”条中记载“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1但是这个时候七出只是作为一种指导性规范,约定俗成的原则,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到了周朝,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知道,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制的家庭关系为基本原则。

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必须合乎礼的规范要求。

据《大戴礼记·本命篇》所载:“妇幼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多言,去;窃盗,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此时,七出三不去有了成文法上的意义。

(二)、七出三不去的完善和发展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整个国家的精神导向。

儒家思想强调伦理道德,遵从严格的等级制度。

男尊女卑成为了社会的主流,并且深入人心。

恰好迎合了时代主流的七出三不去原则受到了的重视,并成为了一般人休妻的理由。

如杨雄在《答刘歆书》中记载到“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

古代婚姻法的历史

古代婚姻法的历史

自周朝开始,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父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可见先秦还没有具体的“七出之条”,虽犯“七出之条”者,不一定被休。

当然,丈夫休弃妻子亦不受限制。

汉朝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需要规定了“七出之条”、“五不娶”、“三不去”的条文,但只是在家庭或家族礼教范围内实行,并未正式列入律法当中。

唐朝将“七出之条”、“三不去”列入律法,如《唐令》:“诸弃妻需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

皆夫手书弃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此外,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还增加了“义绝”条款。

规定若妻子没犯“七出之条”和发生“义绝”情况而被出,男方会受惩罚。

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

可见古代的离婚法是“由礼入法”,由古礼逐渐成为明文规定的典章制度。

古代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方式有“义绝”与“和离”。

“义绝”一词最早见于汉朝《白虎通‧嫁娶》,礼规定丈夫可休妻,妻不能离夫,但若丈夫悖逆人伦,杀了妻子父母,使纲纪废绝,造成危害或影响社会统治秩序时,政府就要干预,强制离婚。

妻子可与杀死岳父母的丈夫脱离关系,因为丈夫已破坏“夫妻义合”的原则,妻子离开他也是正当的。

唐朝正式将“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且不再限于夫杀妻之父母,而是包括夫或妻对对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等的侵犯(如殴打、辱骂和伤害)。

唐宋通行的七种“义绝”条件有两条针对丈夫,一条夫妻共用,四条针对妻子,其中“妻子欲害夫”即属“义绝”条款,并规定若犯“义绝”而不离者,则被罚一年徒罪。

至元明清时,则据时变更“义绝”内容。

“和离”属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及政府允许的离婚方式,始见于唐朝《唐律‧户婚》。

当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会被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

浅议“七出三不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

浅议“七出三不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

浅议“七出三不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作者:王尚荣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七出三不去”是贯穿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解除制度的一条金律,其中更是蕴含着浓重的儒家色彩,尽管这一制度更多的是体现夫权社会下女性地位的卑微,但是其内涵却不乏值得今天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七出;三不去;婚姻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11-01中国古代有四种离婚模式: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

不同类型的离婚模式要求不同的要件和程序,倘若违背这种要求,则不会产生离婚的效力。

出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模式。

出妻,又称七出,即中国古代法定弃妻的七种理由,今天也有人将其称为单意离婚。

一、“七出三不去”历史渊源“七出三不去”制度是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定法定形式,上溯秦汉,下至明清,“七出三不去”制度的产生及其历史变迁凸显了夫权的统治地位。

礼制的“七出三不去”转变为法制的“七出三不去”,做到礼与法的统一,使得法律规范更具明确性、统一性,严格将离婚过程控制在封建礼法的道德范围内,使之具有合理性、有序性。

“七出”最初被称为“七去”,根据《大戴礼记·奔命》对“七去”的记载,说明早在东周时期“七去”之条已经在社会上出现。

[1]到了汉代,“七出三不去”至少是一项指导规范了。

到了唐朝,“七出三不去”由礼入刑,在法律上得到了全面的确认和规范,唐朝以“七出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此时离婚权仅仅属于男子,而妻子则没有这项权利。

男子可以随便寻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而妻子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也不准离开丈夫。

在夫权社会里,女子本就是家庭的附属品,没有任何权利地位可言,夫可以以任何借口去妻,妻却只能处处顺从,不得违逆。

这在今天女权主义盛行的社会里,是广大女性所不能接受的,但是今天我们真正实现了性别平等吗?我们只能说,在性别平等这件事上,经过百年奋斗,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真正的平等,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或许这平等原就不是实质上的平等,不过是相对的,这也是生理结构所决定的。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中国法律史》平时作业(一)题目1.简述七弃三不去答:“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du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

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1)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

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3)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

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是不能自己做主,二是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

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

所以才出现了《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陆游妻子唐氏的离婚悲剧。

2.简述折杖法与刺配答:(1)折杖法。

为笼络人心,关闭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宋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浅析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浅析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历经漫长演变,由原始时代的繁衍后代逐渐发展为具有法律、道德规范的制度。在文明进步推动下,婚姻被赋予更大使命和蕴意,成为人与人之间特殊的社会关系。古代婚姻注重家庭利益,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并经过“六礼”程序方能成婚。一夫一妻制与纳妾制并存,妻妾地位悬殊。婚姻解除则遵循“七出三不去”原则。这些制度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律法状况,也塑造了中华民族的生活习性、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随着时代发展,古代婚姻制度对现代婚姻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一夫一妻制成为现代婚姻的基本原则,不仅限制男性的喜新厌旧,也约束女性的移情别恋。透过古代婚姻制度,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变迁。
一个人的文化气质修养主要是在家庭环境中熏陶形成的而现背景相当其实就是门当户对的新的诠释就是希望自己的另一半与自己有类似的思考问题的意识和思维同时要有相同的价值观念否则就适合恋爱不适合结婚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新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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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五不娶七出三不去
●五不娶
五不娶是婚前的防范手段,包括:1、“逆家子不取”——叛乱家庭的女子(另说不听长辈话的女子)不娶;2、“乱家子不取”——爹妈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过绯闻,生活糜烂,不娶;3、“世有刑人不取”——祖上或父母受过墨、劓、宫、刖、髠刑者(家有犯罪的)不娶;4、“世有恶疾不取”。

又见“恶疾”,家中有恶性疾病的、有残疾人都不娶;5、“丧妇长子不取”——如果你是家中长女,婚前母亲死了,你就嫁不出去。

●七出
“七出”是对已婚妇女而设的惩罚规条。

“七出”一词起于汉代,也称为“七去”、“七弃”。

谓:不顺父母(此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并解释不顺父母因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口多言为其离亲,窃盗为其反义。

唐代将“七出”规条入律,当出不出和随便弃妻都将受律法干预;并将七出顺序改变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清律改为:“无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恶疾、多言舌、盗窃”;“七出”次序的变化反映不同时代对妇女要求的标准不同。

从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于巩固父权—夫权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为了维护家长尊严和转移养老责任给妇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缘纯正和人际和睦;(2)为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续及其象征意义、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以“无子”、“恶疾”、“盗窃”等不近情理的条规出妻。

责怪、压制、惩罚妇女使其屈从牺牲,是“七出”之条对妇女构成压迫的主要方面。

●三不去
“三不去”与“七出”相补充,“三不去”——有如下情况,即使男方休妻,女方也可不走。

规定:“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娘家父母都已不在人世,回去后无处安身,可以不走;与更三年丧,不去——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可以不走;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原本很穷,后来富贵,想休掉妻子,不行。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一种变通,有了三不去,就不能考虑七出,是不能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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