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借新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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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二)

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二)

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二)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背景最近,人民银行发布了一项新政策,要求借款人在借新还旧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债务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1. 还款能力验证借款人在借新还旧之前,首先需要通过还款能力验证。

这意味着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维持借贷行为。

还款能力验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借款人的收入稳定性 - 借款人的负债情况 - 借款人的信用记录2. 借贷合规性审查除了还款能力验证,人民银行还要求银行对借新还旧的借贷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

这是为了防止潜在的违法行为和风险。

借贷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 借款人的身份验证 - 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 借贷行为的合规性3. 有效利率限制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人民银行对借新还旧的借贷行为设定了有效利率的限制。

这一措施旨在防止高利贷和过度放贷,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有效利率限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利率不得超过一定的上限- 综合费用必须合理且透明4. 数据报送要求最后,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借贷业务时遵守严格的数据报送要求。

这有助于监控债务风险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数据报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借新还旧交易的记录 - 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 借款人的其他关键信息结论借新还旧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借贷行为,如今人民银行出台这4个条件,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并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借款人应在借新还旧前仔细了解并满足这些条件,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和信用。

同时,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合作伙伴,也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履行监督责任。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内容提要: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

关键词:借新还旧效力风险防范一、借新还旧概述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

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

两者缺一不可。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

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

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

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

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

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它的基本原理是借款人通过向借贷机构借入新的资金来偿还旧的债务。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借款人的负担,但同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实现。

以下是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良好借新还旧的核心在于借款人能够获得新的借款,而这需要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包括个人信用评分、信用报告、还款记录等,这些记录都是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如果借款人信用良好,借贷机构就会更愿意向其提供新的借款,从而实现借新还旧。

二、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样才能够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

借贷机构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明其收入来源的材料,以便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的收入来源不稳定,借贷机构就会担心其无法按时还款,从而不愿意提供新的借款。

三、借款人有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以便保证借贷机构的资金安全。

抵押物可以是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可以是信誉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人或机构。

借贷机构通常会对抵押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靠性。

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借贷机构就会担心其无法按时还款,从而不愿意提供新的借款。

四、借款人有清晰的还款计划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有清晰的还款计划,以便保证按时还款。

还款计划应该包括还款金额、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借款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借贷机构通常会对还款计划进行审核,并要求借款人签署还款协议,以便保证还款计划的执行。

如果借款人没有清晰的还款计划,借贷机构就会担心其无法按时还款,从而不愿意提供新的借款。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收入来源、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以及清晰的还款计划。

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借款人才能够成功实现借新还旧,从而缓解债务负担。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2006-11-07 14:43:3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借新还旧”贷款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在借款人旧的贷款到期后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信用社再次为其发放一笔新的贷款,用以归还或部分归还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并在信贷管理过程中逐渐被广泛应用,近年来更呈愈演愈烈之势。

该类贷款的存在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大量该类贷款存在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借新还旧”贷款行为具备合法性。

其实贷款借新还旧问题很早就已存在,信用社的俗称是“转贷”,但数量较小且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也不具有合法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25日在《不良贷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也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

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至今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信贷人员应当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的相关手续,把好借新还旧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二、“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状况。

借新还旧作为信用社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借新还旧有利于信用社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是在另一方面“借新还旧”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1、容易引发借款人信用风险。

随着借新还旧次数增加,借款人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还款意愿也随之降低,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也产生着负面影响。

2、加大了信贷风险。

借新还旧容易导致短期贷款长期使用,挪用贷款、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问题。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会选择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

借新还旧,顾名思义,即借款人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旧债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方面对借新还旧进行探讨。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涉及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因此,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财产的保管人保管抵押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抵押权,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担保,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三、借新还旧的实务分析1. 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增加债务风险: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债务累积,增加还款压力。

(3)涉嫌欺诈:借新还旧可能涉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借新还旧的实务应对(1)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借新还旧行为。

(2)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3)完善担保措施: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完善担保措施,降低债务风险。

(4)提高法律意识: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借新贷还旧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借新贷还旧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以分为 以下 情形 :
序 号 新贷 旧贷 新贷 保证 人是 否承担 保证 责任
定 的借 款 用途 并 非 “ 借 新 贷 还 旧贷 ” , 即可初 步 认 定 其 不知 : 其次 , 如果 银行 或者 借款 人能 够举 证证 明保 证 人 明知“ 借 新贷 还 旧贷 ” , 即可 予 以认 定 ; 如 不能 举
田 田
乙 无
否 ( 如 果 明知 或应 知 ,则是 ) 否 ( 如 果 明知或应 知 ,则是 )
从 字 面意 思理解 《 担 保法解 释 》 第 三十 九条 第一 款。 该 条款 针对 的 只是 为 “ 借 新贷 还 旧贷 ” 提 供 担保
的保 证人 。但 是 , 实务 中经常 使用 的物 的担 保形 式 , 即抵 押 、 质押 担保 , 与保 证担 保 同为法 律 明文 规定 的 担保 方式 ,在 债务 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以其 所有财 产 为
务款 。 否则 担 保 人 不 承担 担 保 责任 。 “ 借新贷还 ) 日贷 ” 产 生 的 大量 诉 讼 争 议 和较 大 法律 风 险 , 如何 界 “ 借 新 贷还 旧 贷 ” 十 分 关键 。 银
行应密切关注“ 借新贷还旧贷” 借款人的状况 , 谨 慎 考 虑 该 业务 的 可行 性 。
第 3 0卷 第 2期
2 0 1 7年 3月
濮 阳 职 业 技术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P u y a n g V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o l l e g e
Vo 1 . 3 0 No. 2 Ma r . 2 0l 7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称 《 担保 法解 释 》 ) 第 三 十 九条 规定 : “ 主合 同当事 人双方 协议 以新 贷 偿还 旧 贷, 除保 证人 知 道或者 应 当知道 的外 , 保证 人 不 承担 民事 责 任 。 新贷 与 旧贷 系 同一 保证 人 的 , 不适 用前 款 的规定 。 ” [ 1 1 据此 , “ 借 新贷 还 旧贷 ” 的保证 责 任承 担可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答与第一个问题是有关联的,因为从合同有效的前提 是主合同的有效。另外是对贷款用途“流动资金”的解释,如果认为企业的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用于清偿企业债务,除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等应 付款项外,亦包括偿还银行欠款,那么就不能认为与实际的借款意图不符而认 为存在欺诈,保证人自然亦不应逃脱其保证责任。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借款合 同为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时应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意思予以 解释,因此只要保证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理解该贷款用途包含“借新还旧”的 意思,其免责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使银行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的 保障。
从法理来讲,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借新还旧”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无禁止不为错,只要是银行和企业就还款和贷款达成的合意,其主合同和依法订立的抵押、担保等从合同 的效力就应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上文提到的人民银行的复函可视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法律及规章例如 《商业银行法》、《货款通则》有关内容的有权法律解释,司法部门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是应当参照和采纳的。 所以根据高法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承认了该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一、事先防范风险,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因素 二、规范行业操作,明晰合同条款,避免保证人免责抗辩 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
在目前法无明文、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 身的经营行为,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 如进行“借新还旧”业务的前提是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 对逾期贷款原则上应采取依法催收或诉诸法律为妥。对经营情况不佳, 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贷款银行应采取依法催收 或提起诉讼为上,谨慎办理借新还旧。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应慎办 或少办借新还旧,以避免陷入诉讼导致败诉。对于已在法院审理阶段的 借新还旧的案件,涉讼银行应积极举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解释人 民银行有关贷款及借新还旧的法律文件规定,及高法的最新《解释》, 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借新还旧五级分类

借新还旧五级分类

借新还旧五级分类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要来唠唠“借新还旧五级分类”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看,借新还旧就好比你有一双旧鞋子,已经有点破破烂烂了,但你舍不得扔掉,就想着找双新鞋来替换它,让自己还能继续走路。

就像有的企业,之前借的钱可能快到期还不上了,那咋办呢?那就再借一笔新的,把旧的还上呗!
那这五级分类又是啥呢?这就好比给这些借新还旧的情况分个等级。

比如说,一级可能就像是新鞋特别合脚,一切都顺顺当当的;二级呢,有点小瑕疵,但也还能凑合用;三级可能就开始有点让人头疼了,得花点心思去处理;四级呢,哎呀,问题有点大啦;五级那可就是糟糕透顶啦!
比如说有个例子,有个小企业之前借了一笔钱,经营过程中遇到点困难,到期还不上,然后去借了新的来还旧的。

这时候银行就得根据各种情况来给它分个类呀。

要是这企业只是暂时困难,后面有希望好起来,那可能就是二级分类。

但要是发现这企业问题很严重,快撑不下去了,那就可能是四五级啦!
我觉得这借新还旧五级分类可太重要啦!它能让我们清楚地了解这些资金的状况,就像给我们的经济世界点了一盏明灯,让我们能看得更明白呀!所以啊,咱们可得好好重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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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借新还旧”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肯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1、定义
借新还旧,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其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2、作用
积极作用: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加强或完善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消极作用: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进一步弱化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积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3、本质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

其特点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归还前一笔到期的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

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
了延期,而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罚息。

4、“借新还旧”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1)、当旧贷与新贷系同一保证人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不管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的担保责任。

虽然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了贷款用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

因此,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保证人应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
若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无效。

若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即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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