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继承得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得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二)申请继承得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得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得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得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得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得死亡证明;(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得亲属关系证明;(五)申请人得承诺书;(六)与申请公证有关得其她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得身份就是否属实;(二)被继承人死亡得事实;(三)当事人就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疑义得,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得条件;(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得其她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产继承关系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遗产继承公证是维护遗产继承秩序、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针对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定义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产金额较小的继承关系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金额范围通常为10万元以下。
以下是对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详细解析。
三、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意义1. 维护遗产继承秩序: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遗产继承关系,避免因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有助于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提高继承效率:通过公证机构对遗产继承关系的审查、证明,可以简化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四、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条件1. 遗产金额符合规定:遗产金额应在10万元以下。
2. 继承人具备继承资格:继承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继承资格,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3. 继承关系明确:继承人之间应明确遗产继承份额。
4. 无争议: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无争议。
五、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流程1. 申请公证:继承人向公证机构提出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申请。
2. 提供相关材料:继承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遗产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对继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遗产继承关系。
4.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经审查无误后,公证机构出具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书。
5. 继承人领取公证书:继承人领取公证书,依法继承遗产。
六、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 继承人应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瞒、伪造。
2. 公证机构对继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 继承人应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配合完成公证程序。
4. 继承人应了解遗产小金额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七、案例分析某甲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条件

⼩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条件
当被继承⼈的遗产涉及⾦额较⼩时,公证处针对⼩额遗产继承公证会简化程序,那么⼩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相关知识。
⼩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名下的存款、养⽼⾦、公积⾦、基⾦、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等财产;
(三)申请⼈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四)申请⼈保证被继承⼈⽣前⽆遗嘱且⽆遗赠扶养协议。
⼩额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的⾝份证件;
(⼆)被继承⼈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全部第⼀顺序法定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材料的审查、询问申请⼈和相关⼈员,进⾏最低限度的核实后,对当事⼈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疑义的,即可出具公证书。
3、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受理之⽇起7个⼯作⽇内向当事⼈出具公证书。
以上就是“⼩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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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1、首先,应该了解相关继承公证的相关政策规定,比如继承人需满足一定条件、申请程序等,可以至当地政府部门了解相关法律政策,或到有关部门咨询或咨询律师。
2、准备好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具体包括原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文件、印章、委托书等。
3、找到正规合法的公证机构,使用他们的继承公证服务,可以先拨打服务电话,了解相关事项,然后到办理机构提交申请。
4、在提交申请后,公证机构会审核相关证件的合法性,核实实际情况,再作出决定。
5、填写正确的继承公证表格,如有疑问应及时当面询问咨询,以确保表格信息准确。
6、按照公证机构要求及时将证件、相关钱款等提供给公证机构,准备好服务费用,费用缴纳后,公证机构可以给你办理完毕。
小额继承公证指导意见(2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继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为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公证机构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效率和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小额继承公证,即涉及继承财产价值较低、继承关系相对简单、继承纠纷较少的继承公证事项。
三、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基本原则1. 依法办理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时,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公正、便民原则:公证机构应公正处理继承公证事项,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 实事求是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时,应充分调查核实,确保继承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4.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小额继承公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四、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
(2)继承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如有)、财产清单等。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赠与合同、赠与公证、分割协议等。
2.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继承事实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1)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如有)的真实性。
(2)核实继承人的身份及继承权。
(3)核实继承财产的价值。
4.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根据核实情况,出具小额继承公证文书。
5. 公证机构送达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五、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 公证机构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相关案件信息,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
小额遗产继承告知书 (2)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法律事宜告知如下:1、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权资格。
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
2、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依法或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发生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做出一般不得反悔。
继承人表示继承的,即代表取得遗产。
继承遗产的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提出且不得由他人代理。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特别告知:1、小额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的储蓄、基金、股票、有价证券、养老金、公积金、工资、企业年金补贴、金融产品及其它动产。
2、依据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具的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非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及遗产的唯一所有人,如领取或保管的财产损失或有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向其他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取得遗产后,负有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的义务,且须及时将所涉遗产交付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确定具体标准;(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申请人的承诺书;(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确认、分配和转移的公证活动。
在我国,继承公证是维护家庭财产权益、保障继承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为规范继承公证工作,提高公证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继承公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继承公证的原则1. 依法原则:继承公证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2. 公正原则:公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办理继承公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便民原则:公证机构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继承公证服务。
4.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应当对继承公证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继承公证的适用范围1.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遗嘱内容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
2. 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
3.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
4. 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
四、继承公证的办理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继承权证明材料;(4)财产状况证明;(5)其他与继承有关的材料。
2. 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3)继承权证明材料;(4)财产状况证明;(5)遗嘱等。
3. 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包括:(1)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2)核实继承人的身份;(3)核实遗产的权属;(4)核实遗嘱的真实性等。
4. 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审查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出具继承公证文书。
五、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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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
遗赠的权利;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
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承诺书
(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
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公证书
(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
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李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 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XXXXXXXX)由被继承人张A和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