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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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答: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或借入标的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2.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18个月、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3.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4.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了解该证券公司是否获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并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提供证券公司要求的征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5.融资融券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答: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波动风险: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放大普通证券交易的市场波动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遭遇较大资产损失。

投资者既要提高投资能力,又要制定严格投资纪律,设置严格的投资止损标准,避免市场波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当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如果不能及时提交资金、符合要求的证券等担保物,将面临强制平仓带来资产损失的风险。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劵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劵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劵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属于()。

A. 股份有限公司B. 国有独资公司C. 有限责任公司D. 既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Ⅰ.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Ⅱ.明确授权Ⅲ.业务隔离Ⅳ.风险监控A. Ⅰ.Ⅱ.ⅣB. Ⅰ.Ⅱ.Ⅲ.C. Ⅰ.Ⅱ.Ⅲ.ⅣD. Ⅰ.Ⅲ.Ⅳ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证券公司代销基金产品,下列不属于禁止性情形的是( )。

A.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B. 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C.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D. 从基金管理人处收取客户维护费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B.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要设股东会D.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正确答案:C,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面关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B. 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C. 同一投资主办人可以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D.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并经交易所认可的()。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及其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及其风险控制
的资金 该资金偿还融券负债前,客户不能动用 特例:对于长期停牌或异常证券,合同约定客户可以现金偿还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交易的区别
基本业务定义
普通证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
客户差异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符符符符 符 符 符
与券商关系
符符符符
+符符符符符 符
交易期限
账户区别 客户投资风
贷款的罚息利率,试点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2、公司将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及时公布、更新融资融券业务息费率标准
(三)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计算 1、融资利息按照每一交易日终融资投资者实际占用公司资金的金额计算,算头不算 尾,即T日实际占用开始计算,还款当日不计算。融资利息按日计算,到期后自动 结清。
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融资利息=∑每日融资所占用资金金额×融资利率。
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不接受该客户使用 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二、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1、投资者教育 2、客户选择 3、征信 4、信用评级 5、授信 6、合同签署 7、开立信用账户 8、融资融券交易 9、逐日盯市与强制平仓 10、通知送达 11、债务追偿 12、客户回访服务
定期调整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临时调整:研究所、风险管理部门、融资融券部可提出及时调整 建议
核心业务参数发布:每日在公司营业场所、网站、交易系统发布
四类异常事项、八种异常情形的处理
我公司跟踪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强制平仓损失概率0.08%,个别异常证券 本金损失率可达到30%。从合理性、可操作性出发,公司制定了异常证券处置的 明确规定,并在合同予以约定。
限售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问题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一、关于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在客户持有某些特定证券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资金融资,或借出某些特定证券,以便客户借此卖出获利的业务。

证券融资融券是国内证券市场中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也能够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证券融资融券的合约证券融资融券的合约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特定证券作为抵押,签订的融资融券合约。

合约内容包括:融资规模、融资利率、融券数量、融券利率、保证金比例、还款和偿还融券数量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客户需要认真阅读合约内容,并确保充分理解后再签订合约。

三、证券融资融券的风险1.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是不可预测的,波动较大的市场风险会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借助权益证券融资融券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客户借助自己持有的股票融资进行融资融券,一旦股票价格下跌,客户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证券公司可能会收回持仓。

此外,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客户借款负担增加或亏损。

3. 借助券商资金融资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客户借助券商的资金进行融资融券,一旦价格下跌,客户还款可能会受一定影响。

此外,客户需要承担融资利率,增加了融资成本。

4. 融资融券交易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的流动性不足可能会导致交易延迟、难以成交等问题。

5. 市场政策风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还受到金融市场政策的影响,客户需要关注市场政策风险。

四、客户应注意以下事项1. 客户应充分了解证券融资融券的相关知识和风险,确保自身有能力承担相关风险。

2. 在选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详细了解各项融资融券规则,并掌握担保物、融资利率、融券利率、最高融资额度、融资期限、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的信息。

3. 客户需要保证投资者账户资金余额充足,一旦客户资金余额不足,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以保证持仓不被强制平仓。

4. 客户需要时刻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与创编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与创编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您在开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本公司及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

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长期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而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出现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的,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
– 目前沪深两市各有50、40,共计90只标的证券 (具体见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集中授信模式
国际主要授信模式:
(1)分散授信模式 (2)集中授信单轨制 (3)集中授信双轨制
分散授信模式——美国为代表,中国香港
集中授信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 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 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 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 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职能 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便于监管,适合金融市场 欠发达的地区
强行平仓 到初始线
满足 不足
在规定 时间内 追缴保 证金到 初始线
股价下跌
保证 金比 收到证券公司 率跌 追缴保证金通知 破维 持线
买入证券记 入客户信用 证券账户; 账户中同时 记入一笔资 金负债
股价上涨
协议持有期内( 最长不超过6个 月)继续持有
余额继续持有
业务流程——融券买入
融券卖出 (报单)
业务实施细则 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有关融资融券业务
规定条款
业务操作
基本业务
– 杠杆操作 – 买空交易
套期保值
– 个股 – 股票组合
趋势投资交易
– 一般趋势投资 – 130/30策略
杠杆操作
融资交易:最大杠杆不超过2.8倍
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为 70%,则可以获得的最大杠杆比例为2.4(1+0.7/0.5)倍; 非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为 65%,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最大杠杆比例可达到2.3 (1+0.65/0.5)倍;此外,若投资者做多的组合与ETF相 同,可以买入该ETF为保证金,再融资买入更多的ETF成份 股,由于ETF的折算率可达90%,此种方法构建杠杆投资组 合最大杠杆可达到2.8(1+0.9/0.5)倍。

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doc

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doc

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文号:中证协发[2006]289号发布日期:2006-9-5执行日期:2006-9-5生效日期:1900-1-1各证券公司: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必备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二、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

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三、试点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不得再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

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

四、试点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o六年九月五日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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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引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与普通证券交易共有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像普通证券交易一样具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投资杠杆放大的风险。

二、证券公司资质风险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如果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投资者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强制平仓风险1、如果投资者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包括应提前了结债务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上市证券价格波动或因证券公司对担保物公允价格做重新评估导致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投资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如果投资者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如果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发生其他符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的事件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执行强制平仓时,平仓顺序、时间等将不受投资者的控制,其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平仓结果;同时,一旦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偿还相关负债的,其将面临继续被追索的风险。

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在强制平仓时,投资者可能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7、发生强制平仓后,证券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的违约情况,调整该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等级和/或授信额度,调整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其他信用业务的信用等级和/或授信额度,列入证券公司重点关注投资者名单甚至被纳入投资者黑名单。

同时有权视情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行业类黑名单、人行征信中心等诚信管理机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强制平仓后或平仓期间已经发生资不抵债情况,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包括限制取款、限制转托管、限制撤消指定交易)、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

四、信用资质、各项业务指标的调整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调整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利率调高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投资者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情况或要约收购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违反监管要求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其他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可能会发生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提前了结相关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通知与送达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

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未能妥善保管资料形成的风险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不慎遗失、被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盈亏被放大的投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的损失也越大,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十、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1、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3、投资者须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或身份证明失效未能及时更新等情形,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4、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降低信用级别、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率、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5、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

否则,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7、投资者在融券交易期间,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如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8、如果投资者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9、如果投资者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投资者有被限制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10、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有被限制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一、逾期偿还被收取违约金的风险如果投资者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有被收取逾期违约金的风险。

十二、被追索债务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投资者将面临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

追索过程中,证券公司有可能禁止投资者从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其他账户中转出资产。

十三、授信额度被调整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提交的保证金情况、证券公司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已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由此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实现预期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

十四、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某时点证券公司实际融资融券总规模,以及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资融券规模等各项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公司规定的规模上限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足额使用已获审批的授信额度的风险。

十五、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偿还融券负债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券交易期间,如其未了结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发生突然停牌或终止上市等情况的,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偿还该笔融券负债,同时投资者还需承担期间相应的融券费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六、无法行使证券权利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权利无法行使或无法全部行使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七、信托财产被处置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其信用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均是以证券公司名义持有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如投资者出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处分上述信托财产,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八、减持规定限制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的配套规范,如投资者持有作为担保物的证券属于受前述规定规范的股份,则该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集中度、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乃至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九、适当性管理相关风险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证券公司有权采取禁止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投资者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措施,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十、集中度控制风险1、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超过证券公司规定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集中度指标等触及监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十一、法律法规修订带来的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

二十二、不可抗力风险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证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证券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证券公司可免除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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