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推进我行本外币业务联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浦发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保险人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见附件1-1《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本办法所述保险单及其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信用期限、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外责任、出口等定义,按照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确定。
具体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承保风险类别等要素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各买方的信用限额、信用期限、赔偿比例、支付方式等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样本见附件1-2,以下简称“承保通知书”)。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指在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汇入汇款(T/T)的出口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以中信保批复信用限额的特定买方的出口业务向我行申请融资,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在我行、中信保、出口企业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转让和索赔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等前提条件下,我行给予出口企业的出运后短期融资。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专项额度(以下简称“专项额度”):指我行给予出口企业本项业务融资的最高限额,可以是单笔额度或循环额度。
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或其它授信品种。
第三条业务管理专项额度纳入我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审批权限参照对公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专项额度内单笔融资无需审批,直接办理放款审核。
除本办法规定外,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审核、操作等仍需按照相应的授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的业务管理,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出口企业出口后应收账款由于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系指县级联社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凭借获得出口信用险保险单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国际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信保融资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信保融资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二)与国外进口企业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三)企业在县级联社已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且核有相关的授信额度;(四)企业在县级联社无不良结算记录;(五)有真实贸易背景: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六)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七)企业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能出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确认的《出口申报单》(附件一),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八)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单赔款权益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保险公司及县级联社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附件二);(九)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县级联社签订《代理索赔协议》(附件三)或《索赔权转让协议》(附件四);(十)合同约定卖方购买运输险时(如价格条款为CIF 或CIP),企业需购买约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十一)尚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十二)对于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的企业不得进行融资;(十三)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谈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下贸易融资业务

目前,贸易融资业务已经引起了各个商业银行的重视,与保险、中间业务等内容结合的新产品也已经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竞争的有效手段。
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业务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主流的产品之一,因此本文主要从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内涵、作用、风险及防范措施、贸易融资业务的拓展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内涵(一)出口信用保险内涵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了推动本国出口,确保企业出口收汇安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的保险业务。
此类保险多为国家财政的支持,为企业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收汇保障服务,同时又提供风险管理和融资便利等方面的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结合国家的外交外贸政策,引导企业的海外经济活动。
它还是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认可贸易促进政策,不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手段,故而被各个国家广泛采用。
信用保险是比较有效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是许多国家出口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相关的研究表明,大约15%左右的出口贸易额必须通过保险的支持才能实现,部分国家的信用保险承保额可以占到出口总额的近三成,2016年,出口信用保险对同期我国出口总额的渗透率达到18.9%。
这些保险承保的对象就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主要承保因商业风险以及政治风险造成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的损失。
按照信用期限来分,可以将其分为中长期和短期的出口信用保险。
其中,中长期信用保险是信用期限2年以上的业务,短期信用保险的信用期限则通常不超过360天。
本文主要讨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二)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内涵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时,可要求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的权益转让给银行,这就是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假若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就会根据相关规定将全额的赔款支付给融资银行,从而保障银行贷款安全。
同时背靠信用保险,银行因面临较低的违约风险而可以给予企业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银监会规定中国信保承保的信贷风险权重为0%)。
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一、我国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1.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美国、欧盟、日本是中国传统的出口市场,2005年至2012年,对以上国家的出口总额都占中国年出口总额的55%以上。
我国出口目的国过于集中,对一些老牌贸易国家的出口依赖度较大,加之产品迅速且过度出口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引起贸易摩擦;并且,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使我国的贸易增长也极易依赖于国际市场经济状况、进口国政策以及其他国际环境的影响,一旦这些老牌进口国对我们的产品实行贸易壁垒限制政策,例如进口关税上调,或者提高产品准入门槛,我国的出口将会受到重创。
2.外贸发展环境不容乐观。
从外部看,世界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期。
美国经济虽然保持复苏势头,但企业利润主要量化宽松后遗症没有完全消除。
欧元区大规模失业、债台高筑、银行危机等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
日本及一些新兴经济体货币急剧贬值“,金砖国家”风光不再,开始沦为“脆弱五国”。
总体来看,国际市场需求很难再回到金融危机前的持续高增长阶段。
3.人民币升值、劳动力及原材料成本上升导致部分出口市场流失。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如人民币升值会导致产品销售利润下降;增加了纺织出口合同签订的汇率风险;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出口数量减少等。
人民币的升值会削弱产品的价格优势并引起物价的上涨,劳动力及原材料的成本也会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必然增加,成本增加出口价格比会有所提高,如此产品就会降低出口的竞争力。
近两年国外的进口商已开始转战越南采购。
商务部消息,越南林产品协会副主席阮宗权称,2012年越南林产品出口为46.7亿美元;今年1月份出口4.25亿美元,同比增长47.3%。
许多原从中国进口林产品的欧美企业现转到越南,在越南寻求林产品出口商。
越南软件与通信技术服务企业协会秘书长范进攻称,2012年越南软件与通信技术服务企业出口快速增长,今年前景继续看好,预计增长达20-30%。
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的主要风险及防范_王新良

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的主要风险及防范_王新良KNOWLEDGE外汇实务与知识PRACTICEAND□王新良为扩大国内企业的出口,解决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国内各行陆续推出了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以满足出口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促进国际结算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的共同发展。
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解决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企业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凭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单据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有关凭证,按一定比例向出口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支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它是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近期合作推出的一项贸易融资业务新品种,它集保险与融资于一体,投保企业既可得到付款的保证,又可得到融资的便利。
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之前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险,无疑是给融资银行提供了多一层保障,但由于存在超出了融资银行的控制范围的各项免责条款,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1、保单的有效性。
有效保单是银行受理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与前提,而在实务中融资银行往往无法控制和保证出口信用险保单的有效性。
解除保单往往有两方面的可能性,一是被保险人单方面解除保单;二是被保险人如存在欺诈和拖欠保费2个月以上等情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单。
即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商和融资银行三方在此前已经签署了《赔款权益转让授权书》,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和买方信用限额审批表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将赔款直接支付至融资银行指定账户,但如果此时保单失效,则融资银行在保单下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
相应对策:银行在办理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尽可能选择那些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出口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杜绝投保企业自行解除保单。
2、投保企业是否全部投保。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一、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介绍1、出口信保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对以LC、DP、DA、OA方式结算的业务,可以在办理一定手续后,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2、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
主要应对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承办该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于2001年12月挂牌运营,已在国内多个地方和伦敦设有代表处。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其它商业保险:首先,出口信用保险有政策性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保障和便利,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体现政府主导作用。
营运资金来源和损失弥补均由国家预算安排。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实质上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及融资业务发展情况截至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为6%,累计扶持的出口超过350亿美元,为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同时,出口信用保险还带动银行融资500多亿元人民币,支付赔款2亿多美元。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的作用日益显现。
目前,天津市多家企业如天钢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家银行也基本都开展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部分银行甚至列为重点扶持业务。
我行该类业务尚未真正开展。
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买方国家风险和买方商业风险。
国家风险包括外汇管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风险;买方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拒付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
因此,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产品质量带来的商业纠纷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或商业纠纷风险)可以通过出口商品审核、交易对手历史纪录、产品检验证书等手段进行控制。
对于买家以产品质量为由无理拒付,出口信保公司通过国外信息渠道和其它有关单证,基本都能够确认和理赔。
出口信用保险如何补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下贸易融资风险识别及防范
出口信用保险如何补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下贸易融资风险识别及防范摘要:在中小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量日益增长以及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背景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下贸易融资对应收账款账期较长和资金压力比较大的中小出口企业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对融资银行来说,识别和防范风险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在中小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量日益增长以及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背景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对应收账款账期较长和资金压力比较大的中小出口企业有着较强的吸引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正在快速发展。
对出口商来说,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仅有安全收汇、获得免担保、低成本的融资支持、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等好处,而且投保和贷款手续简便、快捷。
对银行来说,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仅可以带来贷款利息收入,而且可以带来可观的结算和结售汇等中间业务收入,办理手续也相当简便。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涉及的主要当事人银行: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出口商: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向银行申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出口企业。
进口商:又称国外买家、买方,是出口商的国外客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指有权受理出口商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简化流程(一)银行1 初选目标客户(出口商),对目标客户营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并提前着手做好评级授信基础工作。
2 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受理客户提交的融资申请。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_国际结算_课程的新内容_冀志斌
2010年第3期总第141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A B CW u h a n T r a i n i n g C o l l e g eN o.3 M a y.2010S e r i a l N o.141·教学与研究·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国际结算》课程的新内容冀志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摘 要] 《国际结算》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课程,要想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学内容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成为一项商业银行争相发展的新业务,规模迅速增大。
《国际结算》贸易融资部分应当反映这一新兴贸易融资的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内涵、作用、运作、方式拓展等。
[关键词] 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国际结算[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17(2010)03-0051-03 《国际结算》是高校财经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应用性课程,其实务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该课程内容设置应紧跟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与时俱进。
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出口信用保险成为我国促进出口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
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全年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
2010年以来,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势头更为迅猛,仅第一季度就实现承保金额285.7亿美元,同比增长253.5%,占我国同期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0. 2%,比2009年全年水平上升1.6个百分点,覆盖面也显著提高。
与此同时,随着银行保险合作不断加强,一种新的贸易融资方式———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应运而生,并且规模也不断扩大,当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争做的新业务。
从国际结算的角度看,它是一种新的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方式,属于《国际结算》课程的重要内容。
由于它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业务,在《国际结算》课程内容设置中还没有反映,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课堂教学与实践的脱节,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浅析出口信用保险在贸易融资中的作用
浅析出口信用保险在贸易融资中的作用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则在这一领域运用专业的手段进行风险控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使融资银行可以在比较安全的前提下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保险与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的结合,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中小企业一、出口贸易融资困局我国实行改革开发以来,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同时伴随国际贸易融资艰难的问题也来越突出,虽然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出口融资的政策性银行为我国的出口商进行贸易融资发挥了大作用,随着我国出口额的急剧增长,已是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出口商的融资需求。
首先,商业银行惜贷,没有能力提供高风险的出口信贷。
由于国际贸易融资“线长、面广、风险大”的特点使广大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太多,即使在资金比较充裕的今天商业银行宁可将资金投向房地产等热门行业。
其次,政策性出口信贷在国际上越来越受限制,并可能视为“补贴”而遭诟病。
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贷通常不宜盈利为目的,有国家财政补贴,执行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政策,却受到WTO反补贴协议以及OECD“君子协定”的诸多约束和限制,而且政策性出口信贷效率较低,不能随意广大规模。
第三,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加剧了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凸显出口贸易融资困局。
美国次贷使进口商偿付能力减弱,加剧我国出口上收汇风险。
我外贸企业面临严峻考验。
时至今日,我国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涌现诸多商业银行,资金充裕。
而是随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和长足发展,使融资银行可以在比较安全的前提下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保险与商业银行业务的结合,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提供了条件。
二、出口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出口商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协议,贸易发生后由于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导致的收汇损失,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协议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前主要经营二大类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一、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介绍1、出口信保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对以LC、DP、DA、OA方式结算的业务,可以在办理一定手续后,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2、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
主要应对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承办该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于2001年12月挂牌运营,已在国内多个地方和伦敦设有代表处。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其它商业保险:首先,出口信用保险有政策性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保障和便利,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体现政府主导作用。
营运资金来源和损失弥补均由国家预算安排。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实质上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及融资业务发展情况截至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为6%,累计扶持的出口超过350亿美元,为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同时,出口信用保险还带动银行融资500多亿元人民币,支付赔款2亿多美元.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的作用日益显现.目前,天津市多家企业如天钢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家银行也基本都开展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部分银行甚至列为重点扶持业务。
我行该类业务尚未真正开展。
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买方国家风险和买方商业风险.国家风险包括外汇管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风险;买方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拒付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
因此,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产品质量带来的商业纠纷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或商业纠纷风险)可以通过出口商品审核、交易对手历史纪录、产品检验证书等手段进行控制.对于买家以产品质量为由无理拒付,出口信保公司通过国外信息渠道和其它有关单证,基本都能够确认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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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国际经济与贸易1103014024孙悦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长期以来,出口信用保险都被误认为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且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也有意混淆两者的概念,导致银行方在签订合同、主张权利、请求赔付时认识上往往存在瑕疵,导致索赔不能的情况。
其实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充分认清两者区别有助于维护银行方权益。
第一,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而为自己投保信用保险;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则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赢得交易机会,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而为债权人投保保证保险。
第二,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既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任何损害,更不会享有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而保证保险中,债务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证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学界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信用保险是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即他人不守信用造成自身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一种纯粹的保险业务;而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由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适用担保的各项原则。
中国政府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开发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其出发点是保障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目的是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计时并未过多考虑对银行利益的保护。
另外,银行方主张权利的过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权,介入出口企业与保险人之间,这又与该保险品种的设计理念相违背,因此,银行承接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
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
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
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
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
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
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
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
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
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
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2.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思考(1)对出口信用保险性质的思考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来发展,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7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开办下去,只是要针对现存的问题作出一定的改进。
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险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像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
即便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该险种的风险复杂、要求保险人对国际局势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在拥有巨大的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涉足国际市场热情不高。
另外,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
政府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地位不容动摇、也不会动摇。
而且,国外的私人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
(2)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的思考在确定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前提下,当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机构安排就出现了问题。
同时存在两家承保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不合理的,并且,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也不合理。
两家都有责任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但两家都有可能没有全力办理。
而人保公司作为非政策性保险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责成人保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是受当时的条件限制,在1989年,保险复业经营也不过十年时间,人保公司是最大、创办时间最久的保险企业。
国家理所当然地会把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任务交给人保公司。
为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笔者建议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交由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除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块之外,还包括农业保险、存款保险。
负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人员可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原来的工作人员组成。
这样,既能避免二者的重复工作,又可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3)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的思考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国家就没有必要规定企业对所有的贸易出口业务都要进行投保,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一国的国际贸易。
在统保方式规定下,有的企业考虑到费用、手续的问题,就干脆不再投保了。
可以说,外贸界要求改变现有统保方式的呼声还是很高的。
当然,实行统保也有其优点,能使承保公司的业务风险分散,降低保险费率。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 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我们应努力督促企业投保,减少风险与损失。
这不是说就一定要采用统保的方式,因为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如果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性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就会大大地上升。
与此同时,风险也会急剧上升,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业务必然会是企业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
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加强风险管理,政府还可适当地让保险公司制订与风险相适的费率。
在原来的费率厘定中,保险机构是根据各国各地区的资信等级、风险状况及进口方的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在外贸出口利微且全部业务都要投保的情况下,投保的费用就略高了些。
除了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使出口信用保险深人人心,保险机构应改善服务、开发新险种,使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的外贸出口保驾护航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4)对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问题的思考(一)出口信用保险性质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运作,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脸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象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
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
即使这样,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为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有学者建议成立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交由该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
对此,笔者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门的政策性外贸银行,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上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将出口信用保险从中脱离弊大于利。
建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全权负责我国的进出口保险业务,出信用保险中的短期业务可借鉴国外的作法,委托给人保公司,这样既明确了二者的权限与责任,又能充分利用人保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的优执,在机构设置上避免了大调整。
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种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我们应努力督促企业投保.减少风险与损失,但这不是说就只能采用统保方式,因为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如果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就会大大地上升。
当然风险也会急剧上升.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业务必然会是企业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
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出口信用保险中政府作用理顺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后.政府主要应当在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以推动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一是增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基金,二是提供网络信息系统平台。
我国1998年的出口总额为1838亿美元,承保能力明显不足。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跨国境性质使信息的收集与识别相对较难.而信息在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中至关重要,政府可以调集财力物力致力于建立一个完善、权威的网络信息平台,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除了加强风险管理,政府还可适法地让承保机构制订与风险相适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