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0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点
异同点比较
无效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具有 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而具有法律效 力,但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责任与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即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法律程序与操作流程
无效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由相 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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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婚姻
涉外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涉外婚姻的定义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缔结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 离婚。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危害我国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等。
涉外婚姻的可撤销情形
05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重婚的可撤销婚姻案例分析
01
1. 案例背景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但张某在未与王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赵某结婚,形
成了重婚。
02 03
2.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09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同时,《婚姻 法》第111条也指出:“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婚 的 , 被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是修 改 前 的婚 姻 法 没有 规 定 重 婚 的民事 责 任 , 是 因 为婚 姻 将 但 这
法 没有 规 定 无效 婚 姻 制 度 。 改 后 的《 姻 法 》 重婚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更 有 力 的制 裁重 修 婚 把 将 婚行为。 2 .禁 止近 亲 结婚 。男女 近 亲 结婚 , 容 易把 双方 精 神 上 和 肉体 上 的弱 点 和缺 陷 集 中 很 起 来 遗 传 给下 一 代 , 损 下 一代 健 康 , 仅 不 利 于 下 一代 在 社 会 中生 活 , 给 国家 兴 旺 和 有 不 也
① 吕云 风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 北
35 维普资讯 源自吕云 凤 : 试论 无 效 婚 姻 和可 撤 销婚 姻 的法 律 制 度 社会 发 展 带来 不 利 的后 果 , 社会 具 有 一定 的危 害性 。 因此 , 改后 的《 姻法 》 有 禁 止 对 修 婚 将 结婚 的亲 属关 系 的人 的婚 姻 明确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3 .婚前 患 有 医学 上认 为不 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 后 尚未 治 愈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且 婚 在
制 性 规 范 。对 于不 符 合结 婚 条件 的 , 律 应 当 明确 其婚 姻 的效 力 。因此 , 立 无 效婚 姻 制 法 确 度, 有助 于 广 大公 民分清 是 非 , 止和 减 少违 法 婚姻 , 防 维护 法 律尊 严 , 高 婚姻 质 量 。 提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1 婚 第 0条规 定 了 4种 无 效婚 姻 的情 况 : 1 重 婚 ; 2 有 禁 止结 婚 的 () ()
浅论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 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 实行婚姻 自 由、一 夫一 妻 、男女平 等 的婚 姻制 度” 。
由于重婚违 反 了一夫一妻制 的原 则 ,所 以 本条明确规定 它不具有婚姻 的法律效力 , 应 当宣告 重婚 的婚 姻 为无效婚 姻 。 (2 ) 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 系的 。一定 范围的近亲属结婚 ,易将双方的缺点遗传 给后代 ,造成后代的痴呆 ,畸形 ,病残 , 智力退化等后果 ,影响人 口素质 ,这些都 以被现代基因学证实。因此 ,无论是从国 家利益 ,社会利益出发 ,还是为个人 ,家
效抑 制 日趋严 重 的重婚 现象发生 。重婚 有 法律上 的重婚和 事实上 的重婚 。法律上 的重婚 是指 已有配偶 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的 ,或 明 知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登 记 结婚 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 的人与他人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 偶 而 与之 以夫妻名 义 同居 生活 的。我 国
巴比伦王国的 《 汉莫拉比法典》就将事先
未订立婚约的那女结合视为无效婚姻 ,不 产生婚姻的效力。而在欧洲 中世纪 , “ 基 督教本诸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 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 由,经教会 当局 宣告其婚姻 无效 。从 一定 意义上来说 ,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一 样 ,是作 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而得到重 视和应用 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弄虚 作假骗取结婚登记 的,婚姻登记机 关宣告 无效 ,法院按离婚 处理。现代世界上不少 国家如 日本 ,瑞 士 ,意大利 ,菲律宾 ,俄 罗斯等都有无效婚姻的制定 ,我国现行的 婚姻法也确立 了无效婚姻的制度。
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 (婚姻法》第
十条 明确列举 了造 成婚 姻无效 的情形 ,行
庭利益着想 ,都应禁止其结婚。我国 ( 婚 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 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这是一个非常科 学 的规定 。直 系血 亲主 要指 父母 子 女之 间、祖 父母 、外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 女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兄弟 姐妹之间、亲表兄弟姐妹之间、亲堂兄弟 姐妹之间。当前的近亲结婚主要是后者之 间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凡是上述人 员之间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 应 当 宣告无效 ,从而禁止近亲结婚 ,确保优生 优育。在我 国当前 的婚姻习惯 中存在” 五 服’ ‘ 以内的亲属不得通婚 的习俗 ,对此我 们应提倡 ,但对于 非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 之间结婚的,不应禁止。 (3 ) 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 ,婚后 尚未治愈 的。这样 规定 同 样是为了优 生优育 ,同时患有 医学上认 为 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而与他人结婚 的 ,还将 为配偶 带来沉重的生活、经济 、精 神 负 担 ,甚至还会危及配偶 的健康 。为了配偶 及子女的健康 ,我国 《 婚姻法》 第七条明 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 的人禁止结婚 。笔者认 为,在此应注意三 点。一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 情是否知情 不影响该婚姻 的无效。例如 , 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 ,经多方诊治不能痊 愈。李某二十岁后经人介绍与马某 ( 时年 三十岁 ,腿部残疾) 结婚。婚后 因李某经 常犯病 ,致二人不能共同生活 ,尚未生育 子女。马某起诉离婚 ,李某之父以在婚前 已告知马某关于李某的病情为由不同意离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为;2、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对于结婚的很多规定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在结婚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属于无效婚姻,这样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了解,那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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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作者:袁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3期摘要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公民婚姻生活当中所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考虑到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这种情况将会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国婚姻法当中对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规定已经成为一大社会焦点。
本文将主要从分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入手,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来进一步分析这两个内容产生的原因、实施的法定程序、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和现实意义,以期能够为我国婚姻制度和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学的理论和实践指导,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坚持的基础。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制度建设作者简介:袁莹,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258一、引言婚姻成为法律所约束的对象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从人类步入高级别的社会形态,即阶级社会后,才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婚姻法的出现,则将婚姻当中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并为社会所普遍承认。
因此,男女双方结婚之后要想受到婚姻法的保护,首先要保证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其次要履行婚姻法当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原因(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判定依据无效婚姻作为婚姻法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国际背景。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首先步入发达阶段的国家,诸如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无效主要是针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凡是不符合婚姻法所规看是用情绪定的条件而产生的婚姻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自然而然,这样的婚姻形式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也就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并且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1.无效婚姻的概念目前,法律学界对于如何定义无效婚姻这个概念尚存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则落在“婚姻行为是否应当法律约束”。
因此,认为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学者将无效婚姻定义为“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而另一些学者则将其定义为,“无效婚姻应当建立在以成立的婚姻基础上才能实施”。
后者的观点并没有将“合法性”作为婚姻的必备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效婚姻只是因为欠缺法定有效条件而不能对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约束,而这一观点也是被大多数社会群体所接受的。
2.无效婚姻的判定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却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三是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帝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疾病已经治愈,是可以结婚的;婚后已经治愈的,不能以原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如果是在婚后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原因。
(4)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判定条件1.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 可撤销婚姻的判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我国婚姻法当中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的不同经过综合分析和考虑,我国婚姻法当中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法律效力不同。
无效婚姻行为从行为开始实施时便会确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行为,在当事人提出撤销之前,该婚姻行为是有效的。
二是权利使用者不同。
能够提出婚姻无效制裁的人,除了当事人以外,利益相关者都有权提出制裁,如当事人的父母,兄弟,朋友等;而婚姻撤销制度只允许当事人提出维权主张。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婚姻可进行补正;而可撤销婚姻行为不存在补正问题。
四是发起主张期限不同。
无效婚姻宣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可以任意进行主张;而撤销婚姻行为主要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我国婚姻法当中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的实施原则和范围,但是对于两种制度的实施细则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这就导致在条款规定之外的受害者没有办法实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仍需要对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有所欠缺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应当遵行传统伦理道德理念中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的世界古国,而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是维系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纽带。
“伦理”这一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并且在中国发展的历史长河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而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对于无效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特点。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没有对直系姻亲期间的婚姻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模棱两可之处。
应当将无效婚姻行为从血亲婚姻层面扩充到非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所不认可的亲缘关系中,以便维护不正当婚姻关系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我国婚姻法对于撤销对象限制不合理在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将婚姻撤销行为对象限制于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但是近年来因金融欺诈、人为失误而对婚姻关系有高度危害性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婚姻关系谋取私利,危害社会安全。
由于婚姻当中的胁迫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未来的婚姻法修订中,应当结合社会实力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无过错方应当向有过错方提出合理的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的概念,没有办法用实际参考物对具体赔偿数值进行限定,只能根据无过错方的估算提出赔偿要求。
这就导致了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不同的效力不同,不能用明确的数值进行规定,而是要考虑到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感情投入程度与时间来进行衡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法律参考意义。
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判无效或撤销,会给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带来精神痛苦。
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法在立法过程当中就应当考虑,等婚姻关系当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
五、我国婚姻法中实施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考虑到在我国社会当中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来自人身、精神、财产等方面的伤害,因此也成了当今我国婚姻家庭事务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对于违反婚姻法造成的违法和危害社会行为,一般采取两种制度来进行处理,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这两种制度可以从很大程度上保证将和影响降到最低,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是一大进步。
(一)完善了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在新婚姻法修改方案出台之前,旧的婚姻法并没有对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规定,这就导致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着许多利用婚姻关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例如当事人伪造身份证明、谎报年龄、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等。
对于这些不符合新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都在修正案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这样一来,中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撤销制度的施行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相关制度,而且维护了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支援了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在新的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之前,考虑到婚姻法所涉及的法律领域以及执法细则还有所欠缺,导致一些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对待和处理。
相反的,诸如重婚、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现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尤其是在我国的偏远地区,由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人权意识薄弱,违法婚姻就像在这些地区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治理,这就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我国婚姻法当中的无效婚姻和婚姻撤销制度不仅能够帮助广大公民了解自身合法权益,而且能够让公民有意识地用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违法婚姻关系当中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也是对婚姻执法、司法等程序的约束,督促相关国家机关、部委能够更好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为人民谋福祉。
六、结语结合上述分析可知,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这两种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受害人及其子女和家庭、社会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经过长期不懈的法治建设,我国婚姻制度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这两个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推广范围进一步扩大,积极影响进一步上升。
这两种法律制度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在使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参考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不同权利主体做最终决策。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尊重我国婚姻法的基础上,兼顾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让这两种制度最大化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维护我国的合法婚姻行为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注释:陈苇. 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11(4). 111-117.曾琼、何文燕.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密切联系角度.求索.2008,3(2).149-151.余延满.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法学评论.2012,20(3).57-65.赵丽丽.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法制与社会.2011,3(34).56-59.梁继红.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和完善.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9(3).134-138.刘兴树、张云.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55(5).572-576.任凤莲.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3).62-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