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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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 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 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 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 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 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 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 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 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 册的限制。 (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地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 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的理由。 第九条诚信仲裁 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条仲裁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 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征求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
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仲裁收费管理,广州仲裁委员会起草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1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网址);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94;
5.电子邮箱:***************。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仲裁机构费用标准

仲裁机构费用标准

仲裁机构费用标准
仲裁机构费用标准通常由如下几个方面的费用组成:
1. 仲裁机构管理费:这是仲裁机构为管理仲裁程序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案件登记、仲裁员委任、文件管理、会议组织和协助等方面的费用。

2. 仲裁员费用:仲裁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考虑到所需时间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旅行费和住宿费等。

3. 证据鉴定费用:根据需要进行的证据鉴定工作而收取的费用。

这包括对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的鉴定费用。

4. 会议及听证费用:仲裁过程中举行的会议、听证会和庭审等所产生的费用。

这包括租赁会议场地、会议材料准备、设备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费用等。

5.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收取的额外费用,例如专家咨询费、翻译费、调解员费用和行政支出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费用标准,因此具体的费用标准还需要参考具体的仲裁机构规定。

此外,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要求,仲裁机构还可以根据协议或仲裁规则对费用进行灵活的调整。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立案告知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立案告知

申请仲裁须知欢迎垂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一)普通程序(5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简易程序(5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四、材料形式(一)仲裁申请书(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②利率;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3)签名/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4)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署上日期;(5)申请书中所有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职工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仲裁或提起反诉,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

第三条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受理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缓交。

第四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50%的仲裁处理费:(一)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二个月以上的;(二)追索医疗、生育待遇,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

第五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80%的仲裁处理费:(一)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七级伤残的。

第六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100%免交仲裁处理费:(一)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三)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

第七条职工当事人未达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减、免仲裁费条件,但经济有困难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缓交仲裁费。

第八条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确实需要减、免、缓交仲裁费的,可以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

第九条职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代理人的除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仲裁委收费依据

仲裁委收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案件处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仲裁员报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等。

2. 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的报酬也是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仲裁员的报酬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

3. 证据保全费用:如果仲裁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证据保全费用。

4. 鉴定费用:如果案件中涉及到鉴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鉴定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仲裁活动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如翻译费用、副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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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
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
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

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
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的限制。

二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案件尚未移送业务部门的,由案件受理部负责办理;案件已移送业务部门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撤回仲裁申请,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和委领导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

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伸裁申请的,按仲裁费用70%~90%的比例退回。

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费用40%~60%的比例退回。

4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予退回。

特殊情况,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仲裁费用10%~20%的比例退回。

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减少仲裁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案件审结时办理退回;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减少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6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7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费决定10天内,向本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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