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仲裁规则用于审理符合
本规则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
第一条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
第二条提起仲裁请求。
(1)仲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仲裁前向仲裁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预先通知。
(2)仲裁请求书应当清楚地提出本案仲裁要求,若以数额计算,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指出金额类别、金额数额及理由;应当附有申请人
认为适用的有关证据。
第三条立案。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本会申请文件、仲裁请求书、相关
证据、仲裁费及仲裁协议或仲裁申请约定的费用,供本会审查。
(2)本会审查结果,若认定仲裁条件已具备,将依据仲裁规则立案;若认定未具备仲裁条件,将作出通知书拒绝立案。
第四条仲裁裁决。
(1)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证据。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xx一名,副xx两名(xx和副xx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xx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广东 劳动仲裁 规则

广东劳动仲裁规则
广东劳动仲裁规则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时需要遵守的相关
规定和程序。
劳动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独立裁决的方式,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和矛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广东劳动仲裁规则,劳动争议的仲裁地点一般为劳动者所在地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次,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递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将通知用人单位答辩,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进行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另外,根据广东劳动仲裁规则,劳动仲裁裁决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适当
延长。
劳动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的确认。
总的来说,广东劳动仲裁规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劳动争
议的机制,通过仲裁可以公正、快速地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广东劳动仲裁规则的规定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遵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有力的保障。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由 $名仲裁员或者 %名仲裁员组 成"由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暂 行 规 则 的 规 定 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 裁 员 后"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重 新 进 行"是 否 准 许"由 仲 裁 庭 决 定(仲 裁 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 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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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二 #仲 裁 事 项 $ "三 #选 定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意 思 表 示 % 第五 条 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或 者 无 效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请 求 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 求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另 一 方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应 当 在 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出 $当 事 人 协 议 不 开 庭 的 &应 当 在 首 次 提 交 答 辩 书 前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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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 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 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 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 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 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 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 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 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 册的限制。 (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地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 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的理由。 第九条诚信仲裁 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条仲裁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 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 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六)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法人及其 分支机构有效。
(七)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主体相同的从合同有效,从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案件的管辖权有异 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 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 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 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会先于人民法院 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同时向本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 异议申请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四)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本会认为通过开庭审理 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授权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仲裁 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依据表面证据作出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决定,不妨碍 仲裁庭组成后根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事实或者证据重新作出与 原决定不一致的管辖权决定。 (六)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 驳回仲裁申请;作出有管辖权决定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2019 年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 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 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 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 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 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 裁中心。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 (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
第三条受理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 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依 法驳回仲裁申请。 第四条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视为同意 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 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 的,由本会或者分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分会或者仲裁庭有权 按照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推进仲裁程序。
(四)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表示有仲 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未作否认并参加庭审,视为接受仲裁协议。
第十一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转让、解除、 终止、无效、未生效、被撤销或者仲裁协议所依附的合同存在与 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分会名称不准确, 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本会或者分会的,视为同意将争议 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 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 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