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对我国税收的影响——以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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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计划在我国涉外企业税收转让定价管理中的应用

BEPS行动计划在我国涉外企业税收转让定价管理中的应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企业跨国经营和涉外贸易呈现出日益蓬勃的发展态势,我国涉外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税收转让定价管理方面的挑战。
为了维护税收基础和避免跨国企业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行为,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定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防止企业跨国利润的不当转移和避税行为。
对于我国涉外企业而言,BEPS行动计划的出台将对其税收转让定价管理带来深远的影响。
1.影响企业的成本结构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方式来在不同国家之间调整利润,从而避税。
对于我国涉外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其在涉外贸易中的成本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其在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成本构成,确保合理合法地将利润纳入纳税范围。
这将对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营运策略产生影响,需要加强成本管理和内部审计,确保符合相关税收规定。
2.加强跨国合作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我国企业在涉外贸易中需要与各国税收机构展开更加深入的合作,积极配合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和内容。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税收转让定价管理流程,确保合规经营。
3.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BEPS行动计划对涉外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加强对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税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确保在涉外贸易中遵守当地税收法规,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企业还需要与国际税务专家合作,积极应对BEPS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和规定,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二、“合规经营、合理报税”的原则在应对BEPS行动计划的影响时,我国涉外企业需要秉持“合规经营、合理报税”的原则,加强税收转让定价管理,确保依法纳税和合规经营。
1.制定合规的税收转让定价政策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转让定价政策,根据BEPS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和国际通行的税收转让定价原则,合理确定跨国交易的定价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税收转让定价工作合规进行。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对中国企业跨国税收筹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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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方略下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及中国应对措施

BEPS方略下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及中国应对措施随着《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国际税收领域正迎来一场重大的变革,这将给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政府带来深远影响。
BEPS方略的目标是解决跨国企业利用税收规避手段转移利润和避税的问题,通过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的税收避税行为,实现税收公平和有效税制。
在国际税收新秩序下,各国政府将更加关注跨国企业的税收申报情况,加强税收合规监管,遏制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各国将加大信息交换力度,加强跨国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税收合作体系,防范跨国企业利用税收漏洞和税收优惠规避税务监管的行为。
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国际税收合作与竞争将成为未来税收领域的主要特征。
中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也将受到国际税收新秩序的影响。
中国政府将积极响应国际税收的呼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企业的税收避税行为。
中国将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法法规,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税收逃避行为。
同时,中国还将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标准的制定和协商,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税收体系。
中国应对国际税收新秩序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加强税收征管。
中国政府将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加大对跨国企业的税收检查和审计力度,防范和打击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2.完善税法法规。
中国将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法法规,填补税收法律漏洞,保障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中国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加大信息交换力度,建立更加紧密的税收合作体系。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标准的制定和协商,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税收体系。
4.提高税收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中国将加大对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投入,提高税收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强化税收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beps15项行动计划中英对照

beps15项行动计划中英对照【原创实用版】目录1.背景介绍:BEPS 行动计划2.BEPS 行动计划的 15 项具体内容3.中英文对照的内容及意义4.我国对 BEPS 行动计划的响应和措施5.总结:BEPS 行动计划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1.背景介绍:BEPS 行动计划BEPS,全称为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全球税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
近年来,随着跨国企业的不断壮大和税收筹划的日益复杂,各国税收体系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 BEPS 行动计划,旨在通过改革国际税收体系,遏制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维护各国税收公平。
2.BEPS 行动计划的 15 项具体内容BEPS 行动计划共包括 15 项具体内容,分别为:1)制定统一的税收协定框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2)加强税收透明度,提高税收信息交换的效力;3)强化对跨国企业的税收征管,防止利润转移;4)制定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税收规则;5)制定防止滥用常设机构原则的税收规则;6)制定防止滥用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规则;7)制定防止滥用利息扣除的税收规则;8)制定防止滥用受控外国公司的税收规则;9)制定防止滥用资本弱化的税收规则;10)制定防止滥用双重征税的税收规则;11)制定防止滥用避税天堂的税收规则;12)制定防止滥用信托的税收规则;13)制定防止滥用基金的税收规则;14)制定防止滥用不动产的税收规则;15)制定防止滥用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则。
3.中英文对照的内容及意义BEPS 行动计划的 15 项具体内容在中英文对照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各项行动计划的翻译和解释上。
中英文对照有助于我国税务部门和国际组织更好地理解和沟通,确保行动计划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此外,中英文对照还有助于提高我国税收政策的国际透明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
4.我国对 BEPS 行动计划的响应和措施针对 BEPS 行动计划,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改革,推动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与合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与信息交换;完善国内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等。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评价及启示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评价及启示【摘要】本文通过介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的主要内容,综合分析相关评论,揭示该文件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与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从而指出该文件对我国应对国际税收制度改革问题的起到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反避税;国际税收2013年7月19日,在莫斯科举行的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该计划的推出标志着国际税收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是国际税收规则发展的转折点,国际税收发展的重心向打击国际避税行为转移。
根据OECD组织的定义,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是指一些税收策划策略,利用税收规则中的差异与不协调来使应税利润“消失”或者将利润转移到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地方,从而获得免征税或者低征税的避税行为。
[1]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与国际税收规则修改滞后的矛盾助长了国际避税规模的扩大。
大规模的国际避税已经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随着各国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公平性诉求越来越强烈,跨国企业以牺牲税收公平为代价换来的“经济繁荣”已经遭到了大多数国家诟病。
因此,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税收条约,严厉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未来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诉求。
应G20的要求,《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G20莫斯科财长会议的引入,表明了各国联合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决心。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出现的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际税收对传统国际税法规则与概念的冲击。
数字经济具有依赖无形资产、大量的使用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从免费产品的外部性中获取利益的新商业模式以及难以确定价值创造产生于哪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特点。
BEPS行动计划背景下利润分割法在我国应用的探讨

BEPS行动计划背景下利润分割法在我国应用的探讨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而国际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也逐渐受到关注。
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国公司逃避税务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即通过利用不同国家税法之间的差异,跨国公司可以在低税率的国家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这对国家的税收稳定和公平性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24年发表了关于“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优化国际税收规则,遏制税收避税行为,确保跨国公司纳税公平和透明。
其中,利润分割法作为防止利润转移行为的重要工具之一,被纳入了BEPS行动计划中,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是一种将跨国企业的整体利润按照合理的分割标准分配到各个涉足国家的方法,以确保跨国公司在各国合理分配收益,避免因利润转移而导致税收避免或减少。
根据利润分割法,各个涉足国家应根据其在跨国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程度来分得相应的利润份额。
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税收政策的变化,利润分割法的应用也逐渐受到关注。
我国税法体系相对复杂,跨国企业在涉及海外业务时常常面临税收规划的挑战,容易出现利润转移行为,导致税收避免或减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开始引入利润分割法,作为防范利润转移行为的一种手段。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利润分割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利润分割法的具体计算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不明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这给税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跨国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内部业务结构和关联交易定价来规避利润分割法的约束,从而继续进行利润转移行为。
此外,利润分割法的应用也需要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跨国企业需要同时遵守不同国家的规定,增加了企业的税务成本和风险。
BEPS行动计划年度总结和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报告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欧洲运营 设立在荷兰
2014年6月,欧盟正式对苹 果在爱尔兰的避税问题进行调 查,在此之前欧盟委员会已经 批评过爱尔兰对大型跨国企业 的税收政策太过宽松。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公司的总部在美国,需承担38%的税负。苹果公司在爱尔兰开设了爱尔兰运营国 际公司(“苹果运营国际”),是一个壳公司,它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加勒比,属于避税 地。根据爱尔兰的税法,其税收管辖权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爱尔兰而定 的,如果实际管理机构不在爱尔兰,那么企业不需要在爱尔兰缴税。所以苹果公司把 第一层的爱尔兰公司(拥有无形资产)也就是总部设置在无须缴税或者低税率的 地方。
7. 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跨国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取现金流的主要渠道,税务总局通过下发 《关于开展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从交 易的经济实质来排查那些不应对外支付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8. 如果六项测试均通过,税务部门允许境外企业向中国关联方收取相关服务费,接下来要进行定价的 合理性测试。在合理性测试中,税务部门将审查费用分摊机制的合理性(费用归集方式、分摊方式及分 摊因子等)以及成本加成率的合理性。
Contents 目录
为你指引前进方向
您的诉求,我们愿意倾听; 您的困难,我们愿意帮忙; 我们愿做为您指路的明灯!
摘要
2014年12月11日,F-Council邀请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嘉宾举行线下研讨活动,本报告根据 活动主要内容编写,包括苹果公司反避税案件介绍、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国税总局BEPS 项目成果宣讲会、146号文后续跟踪情况以及六项国内经典避税案件分析,涵盖了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弱化等转让定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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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1BEPS项目2014年成果(颁布于
2014年9月16日)
•数字经济(第1项行动计划):
指出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混合错配安排(第2项行动计划):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更有效打击有害税收行为
•税收协定滥用(第6项行动计划):
防止滥用协定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
修订了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并确保价值创造的一致性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修改及完善有关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并提供按国别报告的模板以增加其透明度•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
制订多边税收协定指引
•转让定价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第10项行动计划):
已出讨论稿,将于
2015年1月14日出版正式稿
1.2国税局对BEPS问题的关注
国税局的观点:
BEPS行动计划将增加转让定价问题的透明度。
国税局将重点关注部分关键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领域,特别是争论较为激烈的观点。
尽管有BEPS的支持,但是国税局不愿参与到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国税局对BEPS的关注点
•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市场因素
•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相一致
•xx企业对集团利益的分配
分歧的领域
•关键人员职能(战略与执行)
•无形资产的创造
•制造业作为IP的来源?
•管理服务vs.关键人员职能
1.3税局列出的15项不可接受的行为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双重或多重免税
3.不良税收筹划
4.不透明的税收制度
5.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架构与安排
6.不合理的费用列支
7.xx企业在xx单一功能子公司亏损
8.滥用税收协定
9.虚高无形资产定价
10.与企业功能及价值贡献不相匹配的回报
11.“高科技企业”低回报
12.不尊重xx市场的特殊性
13.xx损失向xx转移
14.企业不配合资料提供
15.以避税为目的的混合错配
1.4税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新的重点是“风险管理+遵从管理”。
1.依托数据仓库,开展风险筛查
2.建立风险区分框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3.依据监控结果,实施风险分类应对
4.提升反避税调查层级,加大反避税管理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地方税局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展开一次摸底排查。
2146号文——国税总局关于境外非贸易支付公告
2.1重点关注的服务费类型:
•股东服务费;
•集团管理服务费;
•自身可完成/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
•与接受服务企业自身功能风险无关,或与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关但与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
•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已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的服务费。
1.受益方测试
通过
2.需求方测试
通过未通过
3.重复性测试
通过未通过
4.
价值创造测试
通过未通过不允许向xx收取服
务费
5.
补偿性测试
通过未通过
6.真实性测试
通过
允许向xx收取相关服务费未通过
2.2
2.3
2.3.1服务费安排的六项测试
146号文——xx费用支付内部指引
内部指引-重点关注的xx使用费类型
•向避税地支付xx使用费
•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2.3.2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全球品牌在xx的价值
•当前或现有阶段对受益的测试方法(如,亏损企业)
•常规的专业技术/专业知识
2.4
2.4.1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焦点问题及挑战
•全球分摊机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可能由于在使用相关分摊方法后中国所需要承担的服务费的份额被认为是对中国企业不利;
•重点关注服务提供方式
•不涉及中国地域特殊性问题,服务的实质是监管或是协调
•没有考虑到“备用服务”的特殊性
2.4.2涉及的领域
•为了确保服务费能进行抵扣,企业需要:
•创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确定利润是否由中国与海外共享,如果利润是共享的,那么服务的成本不应该完全有中方承担
•需要再次对分摊的模型进行确认,以确保其地域分配的合理性
•评估xx是否需要在实践中使用备用服务
354号公告(关于特别纳税自行调整)的应用
3.154号公告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3.2
3.2.154号公告的利与弊
54号公告的益处
•鼓励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主动补税。
•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
•避免繁琐和长期的正式转让定价调查可能带来的更大调整。
3.2.254号公告的弊病
•可能带来双重征税
•税务机关仍可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处理该调增金额在增值税、出口退税、海关以及外汇等方面问题存在难度4成本分摊协议的规范管理
4.1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第45号公告”)。
该公告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简化行政流程,并通过加强后续管理,以达到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目的。
第45号公告主要针对原《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号文”)第六十九条对成本分摊协议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如下更新:
简化流程,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制
原2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45号公告取消了原来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而要求“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新增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由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因此,第45号公告要求,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加强后续管理,取消“审核判定”制
原2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第45号公告取消了原来由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审核以及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明确了通过加强后续管理,来进行调控和规范管理。
516号公告的实施
5.1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6号公告”),是中国应对通过接受跨国企业境外服务和取得无形资产特许权并支付费用而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工具。
继201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转让定价问题向联合国工作组提交的致信、以及同年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对当地公司于2004至2013年期间向关联方所支付的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排查之后,今年3月出台的16号公告强化了独立交易原则,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能体现独立交易实质和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备案,列举了一系列向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不得税前列支的情况,并赋予了税务机关在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权利。
自16号公告发布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跨境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
尽管我们没有看到依据16号公告进行转让定
价正式调查的案例数目的急剧上升,但是这些不同程度的加强措施已经对许多纳税人形成了挑战。
本期税务快讯着重于1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和各地税务机关对16号公告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