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我的犯罪原因观

我的犯罪原因观摘要:犯罪的原因可以分成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
犯罪是这三个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对犯罪个体的影响非常大,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犯罪率会有很大的差别。
我们在研究犯罪原因时也要从多方面入手,不能一叶障目,顾此失彼。
只有将各种因素联系起来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犯罪原因体系,并从犯罪原因入手去预防和控制犯罪。
关键词:犯罪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犯罪控制一、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和评论。
(一)犯罪人类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指利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犯罪学学说的总称。
犯罪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其内容主要是利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试图从犯罪人身上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用犯罪人的异常的体质特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索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者。
在龙勃罗索之后,还有一些人也按照龙勃罗索开创的研究路线,进行了一些犯罪人类学研究。
1、龙勃罗索的理论切萨雷·龙勃罗索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
被许多西方犯罪学家称之为“近代犯罪学之父”。
龙勃罗索在1876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简称《犯罪人论》)一书中,论述了他的犯罪人类学理论。
龙勃罗索的生来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生来犯罪人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龙勃罗索在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最初仅仅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原因——隔代遗传,后来,也逐渐认识到其他的因素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
包括人类学原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
2、格林的犯罪人类学研究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
从先天遗传来看,所有正常的人在精神和道德上都是一样的。
论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论

关于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价随着当代社会犯罪的日益滋长,社会道德德尔沦陷和法律力量的减弱,人们开始意识到刑罚并非是抑制犯罪的最有利方法。
深入的研究犯罪的原因,挖掘犯罪的根源,从源头找到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才能真正的抑制犯罪的连续产生。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
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
犯罪根源源不同于直接引发犯罪的因素,即犯罪原因。
它具有终极性这个根本特征。
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莫衷一是,分歧很大。
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面是我总结的几种观点及对其的个人看法:一、哲学派哲学派的学者主要是从社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和人性根源论证犯罪的根源。
代表人物有马克思、沃尔德、康德、莫尔和我国的储槐植教授等。
马克思曾说过“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段话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根源、本质及其在社会现象中的地位:犯罪和现行统治一样,都根源于一定生产方式的自相矛盾。
这清楚地说明,犯罪根源是生产方式自身矛盾。
可见, 所谓犯罪根源是指引起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 具体说就是现实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
莫尔也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
沃尔德和康德的“意志自由论”中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用沃尔德的话说就是“除了想飞或在水中行走这样一些显然不可能的事情外,当个人做他能做的事进行选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
康德对意志自由有一段非常简明的解释,他说:“人是可以不受感性世界的摆布的,能够按照灵明世界的规律,即自由的规律,来规定自己的意志的”。
它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们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人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对苦乐进行计算,并根据这种计算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比如为什么出现强盗和杀人犯?这是因为穷人遭受着空前的痛苦,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决定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纠正命运的荒谬”。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问题。
首先,社会环境的恶
劣影响了青少年的成长,比如贫困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率较高,这说明经济条件对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影响。
其次,家庭教育的不足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不够重视,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家庭教育的加强,才能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名人名句,孟子说过,“教养者,父母也;无始者,乡也。
”这句话说明了家
庭和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
经典案例,美国芝加哥曾经实施了一个叫做“芝加哥青少年就业计划”的项目,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成功降低了青少年犯罪率,证明了改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反方辩手观点: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体的道德品质和自我管理能力的不足。
首先,即
使在恶劣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中,仍然有很多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这说明个体的品质和能力对青少年犯罪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一些青少年犯罪者并非来自贫困家庭,他们的家庭条件并不差,这也说明了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并非青少年犯罪的唯一原因。
因此,应该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才能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罗素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们能够自律、有
道德和有品格。
”这句话说明了个体品质和能力对教育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瑞士的青少年犯罪率较低,这与瑞士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管
理能力培养有关,证明了个体品质和能力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
关于人类犯罪的根源

关于⼈类犯罪的根源
⼈类犯罪的根源第⼀是由于⽣存的本能。
⼈在饥饿、贫穷、疾病、苦难的境地容易⾛上犯罪的道路。
第⼆是由于⼼⾥的不平衡。
由于⼼⾥的不平衡可能会使⼈做出许多错误的选择,甚⾄⾛上犯罪的道路。
据说有⼀个艺术院校的学⽣在⼀次成功的演出之后,被⼈下了毒,说是⼀种很难被⼀般⼈弄清楚的⾦属-铊中毒,使她成了废⼈。
这是⼀宗典型的由于嫉恨的不平衡的⼼理造成的犯罪。
由于⼼⾥不平衡所造成的过失和犯罪,似乎诱因不在犯罪过本⼈,但犯罪过的⼈,却把⾃⼰推向了⼀个更加不幸的地步。
关⽻死后,刘备急于为弟报仇,不听劝阻,⾄使损兵折将,造成很⼤损失。
所以,⼈在选择做某项事情之前,都要想清楚是什么促使你这样做的,这样做的结果对你有帮助吗?如果能够想清楚,那么你的选择也许是相反的。
犯罪 调研报告

犯罪调研报告犯罪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而犯下的罪行。
犯罪行为给社会安全和秩序带来严重威胁,影响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品质。
为了深入了解犯罪的原因和影响,下面将就犯罪进行调查研究。
首先,犯罪的原因有多种。
经济问题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贫困和失业导致一些人为了生存而从事犯罪活动,以获取物质满足。
缺乏教育和文化也会使得一些人无法找到合法的就业机会,从而选择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社会环境和家庭因素也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
社会环境的不稳定,如贫民窟和暴力犯罪多发区域,容易诱发犯罪。
家庭环境的不良,如缺乏父母关爱、家暴等,也会使得某些人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犯罪对个人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个人而言,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刑事犯罪记录,这会使得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认可遭受困扰,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发展空间。
对社会而言,犯罪行为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破坏,导致人们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犯罪行为还会破坏社会信任和社会凝聚力,使得社会环境更加紧张和不稳定。
然而,犯罪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首先,应加强教育和就业机会。
通过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就业机会,降低贫困和失业的风险,减少人们因经济问题而选择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社会治安和法律执行力度。
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治安维护的效力,有效吓阻和制止犯罪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公平审判和保护人权。
此外,加强家庭和社区关怀。
通过提供家庭辅导和心理支持,改善不良家庭环境,预防年轻人走上犯罪道路。
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凝聚力,从而使社区成为监督和帮助犯罪分子改造的重要力量。
总而言之,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严重的影响,解决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教育,就业机会的提供,改善家庭和社会环境,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安维护,我们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达到减少犯罪行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1.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犯罪原因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制度、
经济发展、文化背景、家庭教育等。
例如,贫穷可能导致犯罪率的增加,因为贫穷的人可能面临更多的经济压力和缺乏机会,从而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2.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是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心理因素包括个人性格、心
理状态、情绪稳定性等。
例如,一些人可能因为情绪不稳定或存在心理障碍而容易发生攻击性行为或犯罪行为。
3.生理因素:生理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生理因素包括遗传、生物化学
因素、药物滥用等。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某些基因可能增加一个人犯罪的风险,而药物滥用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环境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学校
环境、社交环境等。
例如,家庭暴力或虐待可能导致儿童长大后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而学校环境的不良也可能增加学生发生欺凌或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认识和预防。
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从社会、心理、生理和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和培训,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论犯罪的人性根源与社会根源

论犯罪的人性根源与社会根源
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对社会秩序、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既有个体的心理、行为和人性因素,也有社会的制度、结构和文化因素。
一方面,犯罪与个体的人性密切相关。
人性的阴暗面可能会导致恶意行为的出现。
比如,人类天生具有攻击性和暴力倾向,如果无法正确控制和表达这些情绪,就容易产生暴
力行为。
此外,一些心理障碍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也可能导致人们犯罪。
比如,酗酒、
吸毒等会改变人的行为特点和社会关系,从而刺激他们采取非法行动。
另一方面,犯罪也与社会根源密切相关。
社会的制度、结构和文化环境对人的生存方
式和行为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在权利和机会的分配上存在不平等、贫富差距和阶级矛盾,
会导致一些人因为失去机会而对社会产生敌意和不满。
此外,社会上的教育、家庭和工作
环境也可能影响着人的犯罪倾向。
比如,如果一个人从小受到暴力和负面影响,就更容易
产生暴力倾向。
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对待,就会产生不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不信任。
犯罪的个体、社会根源的存在,证明了犯罪难以单纯以个体的行为看待,必须结合社
会根源来分析。
治理犯罪,就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对个体的教育和引导,提
高个体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改善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平等。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产生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对策

产生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对策找准犯罪的原因,是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产生犯罪的原因,一起来看看。
产生犯罪的原因(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
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
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
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特权思想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
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
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拜金主义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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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
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
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
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
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著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
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
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
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
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
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真正原因呢?龙勃罗梭不无感叹地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
另外如,有学者(如黄风)认为贝卡利亚的罪因说也包涵了社会因素决定论的观点;龙梭罗梭晚年也修正了其关于“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菲利的“犯罪饱和论”虽着重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他也不否认人性因素,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社会防卫理论其的主要理论价值并不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而在于刑罚方面的贡献。
犯罪根源
一、犯罪根源观概
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与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
(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如果仅仅把私有制、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的杀人行为才称为…犯罪‟,那么这种认识与其说是原因分析,不如说是法律分析。
”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私有制犯罪根源观的理论误区
◆《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有三个关键词必须正确理解:
(一)“孤立的个人”。
(二)马、恩文中用的是“统治”,而非“阶级统治”。
什么是“统治”?德语中,“统治”就是“支配、控制和治理”。
“统治”,就是社会管理。
列宁也曾给统治下过定义:“统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应当这样理解:犯罪和现存统治—社会管理—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三)“相同的条件”。
(一)既然犯罪根源是关于犯罪的终极原因,在其背后再“也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就应该对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都具有阐释力。
(二)私有制根源论,是“残余论、流毒论、外来论”和“犯罪的本质是阶级性”的理论根源。
(三)那些承认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的学者,为什么仍然认为私有制是犯罪根源呢?
三、犯罪根源论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的生产方式是整个社会结构最“隐蔽的基础”和变化的根本动因。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恩格斯指出,“历史中的决定因素”是“两种生产”,一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发展阶级,体现为社会生产方式;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体现为家庭发展阶段。
这就是人类的物质生活的组成部分。
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因,它体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过程,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的最基本矛盾。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既相适应,又相矛盾,二者相互适应;旧的矛盾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与解决,又达到更高程度的适应。
适应是相对的,矛盾是永恒的。
没有二者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停滞了。
一切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如私有制的出现或被消灭),都是二者矛盾运动的结果。
所以考察社会现象仅仅看到生产关系变化是不够的,必须看到变化的原因。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因为那时色经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
我们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捣乱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捣乱的必要性”。
二、社会生产力与犯罪
马克思曾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
“犯罪,无论是作为群体犯罪现象还是作为个体犯罪现象,其根源都是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与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的生产力相联系。
”(二)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现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1、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因此急需进行科学技术革命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科学技术革命在带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同时,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各种危险和灾难,从而影响着社会犯罪结构的变化。
“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
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
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
”
2、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决定了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在整个社会财富的人均分配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甚至不公平的现象,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甚至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产生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3、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发展市场经济是重要环节,因而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的推动力是巨大的。
但是,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和竞争,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集团,诸如权力经济集团、企业经济集团等,这些利益集团由于尚缺乏合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