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变型拖拉机按农机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变型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16〕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变型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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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型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问题的复函
苏财综〔2016〕51号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变型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中明确免征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型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亦属免征范围。
为此,请你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函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5月31日
——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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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手扶拖拉机,不带动力,执行时间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386号
【发文日期】2003-10-22
【实施时间】2002-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84年4月28日)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四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有关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调整乡镇企业(即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一)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在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当年所得额超过一九八三年所得额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乡镇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比照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归还百分之六十;对部分企业还款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
(三)乡镇企业生产属于国务院文件规定必须征税的二十种产品和省规定的七种产品,不得减免工商所得税。
其它需要减免税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规定给予减免工商所得税。
其中:对新办的冷库、仓库、食品、饲料、建材、节能工业和建筑业,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对淮北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照顾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
第二款乡镇企业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确有困难的,对超过百分之二十税负的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征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范围以内的照顾。
(四)乡镇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村)办企业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仍按我省现在规定的项目,免征工商所得税。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苏农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19〕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处理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6日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产销企业)在参与本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现的各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产销企业的联动查处。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程等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苏农机行[2015]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程等制度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9号)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现将我局制定的《江苏省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程》、《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程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3.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15年12月29日附件1:江苏省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补贴信息系统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
第四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积极协商、争取投入,加强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发文日期:2009年01月19日【部分失效】【主动公开】失效时间:2014年07月01日失效原因: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农机管[2008]27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农机管[2008]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d947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20.png)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6月30日苏农机管〔2008〕27号)各市农机局:2008年6月29日上午9时50分许,在我省331省道201KM处淮安市金湖县境内,一辆车牌号码为江苏N-J1669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与一辆五菱面包车相撞,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
“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全国人民喜迎奥运、各行各业深入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之际,也是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第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6.29”事故调查组的部署,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变拖”)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暂停变拖登记业务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变拖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隐患治理、摸清变拖底数,自2008年7月1日起,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暂停办理变拖注册登记和外挂转入业务。
待专项整治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恢复变拖注册登记和外挂转入业务。
二、迅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由徐顺年局长任组长,王勇副局长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管理处,孙俊华处长兼主任。
各市、县也要迅速成立由一把手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管理处(科)、监理所负责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自查自纠,坚决整改各地要认真汲取“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更加认真、更加细致地查找农机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05•【文号】国税函[2001]248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5日国税函〔2001〕24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业。
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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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变型拖拉机按农机征免增值税的通知【标 签】变型拖拉机,农机,增值税政策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03﹞82号
【发文日期】2003-04-28
【实施时间】2003-04-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地区对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存在争议,从而造成该货物征免增值税政策不统一,要求省局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的解释,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农机”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