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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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毕府办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毕节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2〕2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36号)精神,结合毕节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十二五”中后期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不断推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全面完成了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毕市府通[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毕市府通〔2010〕1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有关工作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着力抓好的工作重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逐步实施乡村一体化从2010年起在镇乡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起“三制四有七统一”的管理机制,“三制”即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养老保险制,“四有”即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七统一”即对村卫生室实行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的统一管理。

理顺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关系,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为辖区群众服务。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紧紧抓住国家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投入的大好机遇,积极争项立项,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扭转我市城乡卫生资源配置中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问题,逐步实现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均等化,为城乡百姓创造优美、舒适、便捷、高效的就医保健环境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全市卫生系统人才紧缺的严峻形势,树立人才兴医、人才强卫的观念,以改革创新精神,充分发挥职能,对卫生人才的学历提升、进修培训、人员配置等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让有限的卫生人才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毕府办发[2017]54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7【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5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基本原则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政策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1.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近年来,毕节市积极开展健康扶贫工作,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创新性的医疗保障机制,其实施目标是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和医疗风险。

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项公共服务,需要合理规划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计划落地实施。

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制度内容1.财务管理人员设置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毕节市设立了财务管理员岗位,并正式任命具备财务管理经验和知识背景的人员担任。

2.财务管理流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基础,采取“预算管理、采购管理、付款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个步骤。

其中,各步骤的具体流程如下:(1)预算管理①编制预算以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出资方案为依据,明确产生医疗费用的范围及标准,据此编制预算。

②审批预算预算经申报后由财务管理员提交审查机构审核,审核过后准予执行。

(2)采购管理①招标结合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

②录入将招标结果录入财务管理系统,确保采购流程的严格执行。

(3)付款管理①制定支付计划财务管理员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预算安排,制定支付计划。

②支付审核付款前须经受领部门和采购管理人员审核同意。

执行财务支付流程,确保付款时效和资金安全。

(4)监督管理①内部审核日常工作中,定期进行财务内部审核,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②外部审核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外部审核机构检查,确保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范标准。

3.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毕节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信息进行公开,确保公正透明、规范有序。

具体公开内容如下:(1)财务收支情况(2)采购招标情况(3)财务报表(4)财务管理规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健康扶贫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市府通[2010]14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05【实施日期】2010.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毕市府通〔2010〕1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有关工作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着力抓好的工作重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逐步实施乡村一体化从2010年起在镇乡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起“三制四有七统一”的管理机制,“三制”即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养老保险制,“四有”即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七统一”即对村卫生室实行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的统一管理。

理顺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关系,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为辖区群众服务。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紧紧抓住国家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投入的大好机遇,积极争项立项,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扭转我市城乡卫生资源配置中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问题,逐步实现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均等化,为城乡百姓创造优美、舒适、便捷、高效的就医保健环境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全市卫生系统人才紧缺的严峻形势,树立人才兴医、人才强卫的观念,以改革创新精神,充分发挥职能,对卫生人才的学历提升、进修培训、人员配置等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让有限的卫生人才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毕府办通〔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4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决定》(毕党发〔2015〕8号)精神,积极探索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为基础,整合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对农村重点困难对象实行特殊医疗保障和补助,着力提升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力促进精准扶贫,切实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精准扶贫为重点,以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为载体,提高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和服务能力,力争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的目标人群政策范围内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以上,切实推动农村贫困人口2020年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毕府办通〔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8日毕节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黔府发〔2012〕36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全市范围内住院即时即报;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一个年度内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基本原则全市范围内实行“八个统一”的市级统筹管理,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服务监管、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现场减免、统一考核标准”。

(一)统一参保范围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外地录取到我市就读的大学生。

(二)统一筹资标准1.2013年筹资标准为3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28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中央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50元/人/年。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毕府办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7号)等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居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市级统筹、政策统一、风险共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坚持提高质量、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扩大覆盖人口,提高保障水平,降低运行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参保城乡居民省内就医现场直补、即时结报,逐步实现省内就医“一卡通”。

城乡居民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步提高。

三、具体内容(一)统一参保范围。

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预产期在筹资年度的胎儿需提前缴费参保。

(二)统一筹资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县(区)政府(管委会)为筹资主体,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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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地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68号)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形成组织协调机制、资金筹措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系统的运行管理机制,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

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帮助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风险,使全市农民逐步享有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参合对象
(一)农村户口常住农民。

(二)城镇因城市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的村改社区城镇居民。

(三)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外地到我市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可参加务工所在地的新农合及其它医疗保险,按当地的政策方案执行。

)(五)符合以上条件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的孕妇在筹资期间可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金。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科学管理、定期审计和适时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四)坚持市办市管,全市统筹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职责
1.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督促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年度计划等的审定、修改、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预决算的审定;
(3)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2.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在市合管委及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修定)本市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管理章程、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
(2)在市合管委的领导下组织收取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3)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4)收集和整理合作医疗信息,填写和上报统计报表;
(5)编制资金预结算材料,审核报销医药费用,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取、使用情况;
(6)开展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督促检查以及选定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7)定期向市合管委汇报工作;
(8)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审批定点医疗机构。

(二)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职责
1.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乡办事处合管委)。

负责本镇乡办事处的政策宣传、动员及筹集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确保按上级精神完成农民参合的任务。

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及各村委会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有关制度等;
(2)严格按照规定指标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收缴;
(3)向市合管委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4)监督、指导和管理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成市合管委安排的其它工作。

2.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全面负责本镇乡办事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动员农户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2)负责协助收缴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
(3)负责登记、收集参合人员信息并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参合人员的住院审核、转诊审批、医药费用补偿及到市合管中心报销等工作;
(4)定期向镇乡办事处合管委和市合管中心汇报工作情况,并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对镇乡办事处卫生院和村级定点卫生室新农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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