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说明
2017考研党须知: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介绍之国家奖学金

2017考研党须知: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介绍之国家奖学金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1、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2、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三、评审组织1、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2、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3、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教育学部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说明

教育学部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说明为了保证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参评者应该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等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奖学金评奖所需的全部材料(学业成绩、科研成果、获奖证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逾期者,不可计入相应分值。
奖学金评定提交材料的时间范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因公出国交流同学,开题成绩时间截止到本年度的9月30日)。
一、学习成绩课程成绩是指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
学分加权平均分=(各科成绩*各科学分)相加和/学科总学分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学术型研究生必须具有公开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含译文、摘编、访谈、对话、书评、会议综述等非学术论文,以及发表在书刊上的论文)。
2.硕士三年级与博士三年级同学需要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完成开题且成绩合格。
因公出国交流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硕士生同学,需要在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完成学位论文开题。
在境外交流的同学,如果通过视频方式开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第一、符合开题流程。
第二、学部的中期考核小组至少有3名硕士生导师参与现场开题,同时,境外有一位教师(必须具备我校开题组成员资格;或为我校备案的兼职教授、特聘教授)陪同参与。
答辩现场全程录像。
第三、答辩过程需有相关书面性的记录材料,学生答辩完成后需填写并提交《中期考核情况表》。
逾期开题者,不可参评国家奖学金,但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开题成绩不予计分。
3.硕士二年级,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专业排名前50%(含)。
二、科研创新对于学术论文、著作、咨询报告等科研成果,参评者的署名所在单位均需为北京师范大学或北京师范大学校内单位。
无署名单位不计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非北京师范大学不计入。
(一)主持科研项目1.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课题经费需划入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是课题管理单位。
2017年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7年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因疾病等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全部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爱校荣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4.参评申报时,学位课程尚有不及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理学院指标3个:学术型指标2个,专业学位型指标1个。
四、领导小组及评审机构:(一)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李金发陈浩成员:吴承春邓小炎江洪石峰(二)成立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时,也应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冀教财〔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属各高等学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我们对《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4月7日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章评审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7 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本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
二、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评选办法
孤儿20分,烈士子女18分,单亲(父或母其中一方已去世)且低保15分,单亲、低保、重病户、纯农户、双下岗、低收入、无收入12分。
(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在评选办法积分相同情况下,以下积分高者优先。
1、2017-2017学年学校一等奖学金3分/次,二等奖学金2
分/次,三等奖学金、翔宇励志奖学金1分/次。
2、其他类型表彰的:2017-2017学年省级三好学生、优干5分/次,市级三好学生、优干3分/次,校级三好学生2分/次,优干1分/次。
(三)评选程序
各班级由班主任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不少于5人),严格按照评选办法取积分排在前列者(名额由各院系分配)报所在院系。
各院系将各班级所报学生的积分由高至低排列,取规定名额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参评对象:
我校2017级、2017级、2017级在校生。
7。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2号)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2号)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3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000元。
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发放计划根据当年财政实际划拨情况确定。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017年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7年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给予特别优秀研究生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院研究生的优良学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规范我院研究生2017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 1号)以及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北工商研字【2012】07号),外国语学院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评审原则第三条评审应该坚持下列三项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
2.统筹兼顾,优中选优。
3.树立典型,激励先进。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在《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的研究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绩点不低于3.0;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学术型研究生应该具有比较强的科研创新精神和能力,并且要有科研成果,有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的申请者优先;能主动参与课题研究,一般应参与一项校级以上课题。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具有比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5.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学科竞赛以及科技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6.申请人按要求参加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
7.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由国家和学校资助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1.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2017年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2017年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一次性发放。
二、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小院系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答辩;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领导小组指定学生处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二)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须回避),并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备案。
院(系)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受理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选、公开答辩、第一阶段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负责受理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选、答辩候选人公示、协助异议受理等工作。
三、参评对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中国籍在读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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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暂行办法》,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基本条件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具体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根据《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突出表现等方面对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
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
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