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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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市深入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促进首都生态文明与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建引领街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大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街巷环境品质,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关于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党建引领街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实施方案》,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到每条街巷有人抓有人管,特制定"街巷长制"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时的系列重要讲话为遵循,全面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我市深入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促进首都生态文明与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要求,以精细化管理为主线,在每条街巷设置"街长"或"巷长",全面推行"街巷长制"。

通过"一街(巷)一长"的设立,把街巷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让城市每个角落都干净整洁有序,不断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长期开展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一)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认同性、广泛性最强的领域,是时代的呼唤、社会的需要、人民的期待。

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新形势下动员群众广泛参与道德建设的有力措施,对于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

2007年9月,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评选表彰了首批全国道德模范,充分展示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民道德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对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和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

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有利于深入持久地运用榜样的力量,普及道德规范,引领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道德模范具体生动形象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开展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弘扬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有利于加深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认同,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的有效途径和成功实践。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5•【文号】国资党办宣传[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国资党办宣传[2008]44号)各在京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根据首都文明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精建办[2008]40号),首都文明委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评选表彰2008年度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分配给国资委首都文明单位53个,首都文明单位标兵10个。

为做好在京中央企业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2008年度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推荐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国资委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推荐范围(一)凡是符合推荐标准,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京中央企业均有资格申报。

推荐工作要向基层倾斜,成系统、规模大的集团公司不可整体申报,原则上在京中央企业只申报1个单位,在京单位较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申报2个单位。

(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从上一届荣获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或连续三年荣获首都文明单位称号的在京中央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首都文明单位,从上一年荣获系统或集团公司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在京中央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推荐标准根据首都文明委《首都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的特点,本次推荐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如下:(一)组织领导扎实有效。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并列入重要议程;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抓好创建活动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公室》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公室》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2.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公室》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4月4日召开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努力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二00二年四月四日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使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建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是坚持两上文明一起抓,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获得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

要把“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活动贯穿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中,要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8•【字号】京发[1996]21号•【施行日期】1996.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1996年12月18日京发〔1996〕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对本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第三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提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立项申请的单位,为申办单位;经批准,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承办单位。

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第五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

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两年以上(含两年)。

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但须由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六条在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发文字号】精建[2003]8号【发布部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04.12【实施日期】2003.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国资委文明办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附: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建[2003]8号)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

长期以来,首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热情参与,人民群众积极拥护。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提高首都文明单位建设整体水平,首都文明办对1995年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03年4月12日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使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建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两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是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列入议程,制度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

要把“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活动贯穿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中,要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

党政工团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职工齐创共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组织落实、总结推广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评选、表彰文明单位。

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办事机构要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首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首都文明单位在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美丽北京”实践、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提高首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文明单位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在首都地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单位;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委)授予的,反映单位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是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紧密结合,实现基层单位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不断满足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单位业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全面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第五条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首都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风景旅游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单位,除单独标明外,本办法表述的“首都文明单位”范围均涵盖单位和风景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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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
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表彰
(一)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

(二)精神文明创建表彰主要面向社会各界,对社会各界实施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勤俭节约,关注社会发展,致力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
先进表率或示范建设者。

(三)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每年设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表彰,鼓励并肯定更多出色的参与者。

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程序
(一)产生评选对象:对象从全面发展、勤俭节约、关注社会发展等
多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社会先进者中选拔。

(二)评议审核:成立由上级政府和有关机构代表组成的专家咨询委
员会,对提名材料进行认真深入的评议审核,并经上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审定,建立起科学客观的评审制度。

(三)表彰颁发:按照评选的结果,依据政府规定,授予国家级、省
级和市级三级表彰,颁发表彰书、奖牌、金像及奖金。

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一)上级政府、行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合理制定和及时修订政策法规,对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有效的指导和管理。

(二)主管部门要及时充分的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及时
向社会分享成果信息,让社会更多关注和热衷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三)上级政府和行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精神文明创建表彰对象的护航,对其受表彰的贡献进行奖励。

(四)上级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工作,加强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新式、高水准,加大表彰力度,营造崇尚精神文明创建的良好氛围,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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