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论文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论文

一、引言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管理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通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注册资本制和实收资本制两种模式。

1. 注册资本制

在注册资本制度中,公司首次注册时需要设定一个初始注册资本,而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款。这一款项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标准。注册资本制度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实现了股份的公开认购。

2. 实收资本制

而实收资本制则是指公司缴纳上述款项之后实际收到的出资款项。实收资本制的优点在于,它更能够反映公司现实的实力和财务状况,便于监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公司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制度间的转换也有了一些规定和改进。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公司制度的改革。

1. 股份结构权力不均

目前,我国公司资本市场上资本较为集中,股份结构权力也比较不均衡。少数股东多数占据公司的管理控制权,而一些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数据,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公司约占60%。这就容易导致大股东过度干预公司的决策,对其他股东而言具有一定的不公

平性。因此,如何实现股份结构的平衡和权力的均衡是当前公司资本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 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不足

公开透明是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中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存在欠缺,信息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使得股权投资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影响了公司的公众信誉度和银行信贷的授信力度。因此,当前需要大力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及机制,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3. 监管不够严格

在监管方面,我国监管管理欠缺规范和制度化的特点,监管的角色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多次出现的金融风险和严重的债务危机表明,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监管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四、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进建议

因为存在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来解决一些问题,并探索一些创新的方式来适应和引导经济的快速发展。改进方案应涉及各个领域,包括加强股份结构平衡、完善信息披露和提高监管水平等等。下面是一些改进建议:

1. 股权结构平衡

应当加强维护股东的利益,加强股份投票权的平等性,尽可能地降低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的无力感,形成更为公平的公司治理格局。

2. 完善信息披露

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规范,尽可能实现公司业务和财务的信息公开,提高市场信息和投资者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3. 加强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公司运营的监管,尤其是合规性和风险防范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同时加强监管协同,发挥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总结

公司资本制度不仅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也对整体的市场环境、投资发展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公司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推进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未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行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来破解当前的问题,促进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和迈向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浅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论文

浅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论文摘要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公司成立时应具备的最低资本额度。该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在创立之初过度借贷,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 的情况发生。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与国外的公司注册 资本制度的异同点,以及分析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弊端,提出改 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定义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系成立之初,公司必须拥有一定 的注册资本,该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公司 注册资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成立时应具备的最低资本额度。注册资本是 公司成立后必须缴纳的资本,主要用于保证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对 公司债权人的保障。 二、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制定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制定,主要是基于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以 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考虑而制定的。 自2006年颁布《公司法》以来,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重 大的变化。2006年版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

30万元,而在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万元。 三、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实施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对公司的成立和运行有 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在成立之前,必须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并通过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身份。 在我国企业成立的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是一项非常重要 的事项。缴纳的注册资本必须满足国家的规定标准,否则,将无法取 得企业法人身份。 四、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弊端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虽然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方面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公司注册资本的制度过于形式化。在我国的公司注册系统中,公司需要缴纳的资本额度过低,导致一些公司成立时即便是借贷 资本,也可以轻松达到要求,这样一来,就导致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的实际效力大大降低。 其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弊端还体现在其导致了公司成立时的“坑蒙拐骗”现象。一些公司为了达到要求而采取“圆周运动”等手段,来欺骗企业注册机关,这样一来,就加剧了公司间的不公正竞争。 最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某些企业 会将注册资本设得过高,使得一些小企业难以成立和发展。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度 班级:13级财本2班学号:2013102030217 姓名:廖亨 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资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典型形态。自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来,确立了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通过结合公司法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影响、发展 一、公司法的性质和影响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人力资本出资做为现代企业资本制度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对于现代企业无疑是高收益、高风险。本文阐述了人力资本出资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而分析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在我国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框架,并进行了初步的论证,为我国将来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建立提供可行性分析结论。 关键词: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出资;人力资本准入;人力资本退出 Abstract: with the knowledge economy era,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as a modern enterprise capital in the system of a kind of new things, to the modern enterprise is undoubtedly high yield, high risk.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framework, and carried on the preliminary demonstration, for our country the future financial contribution system of human capital of created to provide feasibility analysis conclusion. Keywords: human capital;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Human capital access; Human capital out of 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出资概述 人力资本是寄寓在劳动者身上并能够为其使用者带来持久性收入来源的劳动能力,是以一定的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为表现形式的非物质资本。一般地,劳动者的知识、技能以及体力等构成了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出资就是投资人将自己特定的人力资本使用权转变成公司可以支配的资源,为本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服务,投资人基于此获得等额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对劳务人力资本等依附于自然人身上的无形财产,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然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了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1. 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 (1993 年之前) 在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发行且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出资期限的限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2. 授权资本制时期 (1993 年至 2005 年) 1999 年颁布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的概念,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东或者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 当前认缴资本制时期 (2005 年至今) 2005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再次修改,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改为由股东自行决定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或者分期缴纳全部出资。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对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的要求,由 100 万元降至 50 万元。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分析 1. 注册资本制度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或者分期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使得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 2.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虽然认缴资本制已经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许多行业仍要求公司具备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例如,金融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5000 万元,房地产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1000 万元。 3. 实缴资本制的影子 尽管我国已经实行了认缴资本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实缴资本制的影子。例如,在设立公司时,股东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并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缴资本的缴纳。此外,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可能会要求公司必须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才能开展业务。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1. 推动资本的自由流动 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限制,例如股东出资比例的限制、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等。未来,我国应该推动资本的自

企业战略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文档资源★★★ 内容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资本制度立法价值取向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营运和破产之全过程.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以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为基本点,研究如何构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 立法价值取向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取舍和价值选择.它既反映了立法的目的,也是解释和执行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由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所以,公司法的性质不可能背离商法的基本价值的指引,公司资本制度也必然要符合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一个真实运营公司的总资产来自于两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即公司股东原始注入的资金和债权人的资金.由于股东和债权人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利益风险分配机制的不平衡,造成任何公司资本制模式都无法消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于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必须要考虑怎样与公司经营资产不同部分的作用相吻合,与提供不同性质资本的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风险相对应,使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成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撑点.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交锋的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或缓和,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关.一方面在强调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即获取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等.同时,在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的同时,又要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潜在冲突. 公司资本制度变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演变 法定资本制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践.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2005年的修订,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源于立法之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极不成熟;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司缺乏信用,虚假出资、虚假验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盛行,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而以遵循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格的资本要求,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内在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的价值目标重在保护公司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论文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论文 一、引言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管理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通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注册资本制和实收资本制两种模式。 1. 注册资本制 在注册资本制度中,公司首次注册时需要设定一个初始注册资本,而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款。这一款项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标准。注册资本制度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实现了股份的公开认购。

2. 实收资本制 而实收资本制则是指公司缴纳上述款项之后实际收到的出资款项。实收资本制的优点在于,它更能够反映公司现实的实力和财务状况,便于监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公司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制度间的转换也有了一些规定和改进。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公司制度的改革。 1. 股份结构权力不均 目前,我国公司资本市场上资本较为集中,股份结构权力也比较不均衡。少数股东多数占据公司的管理控制权,而一些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数据,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公司约占60%。这就容易导致大股东过度干预公司的决策,对其他股东而言具有一定的不公

平性。因此,如何实现股份结构的平衡和权力的均衡是当前公司资本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 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不足 公开透明是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中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存在欠缺,信息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使得股权投资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影响了公司的公众信誉度和银行信贷的授信力度。因此,当前需要大力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及机制,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3. 监管不够严格 在监管方面,我国监管管理欠缺规范和制度化的特点,监管的角色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多次出现的金融风险和严重的债务危机表明,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监管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 .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其实,对于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立法者确立此种制度初衷是为了平衡因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给债权人所带来的利益失衡。但从《公司法》运行的实际来看,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仍然很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此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过分迷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公司资本功能定位过高。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不只是公司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作更重要的作用。[15]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利于公司营运,公司开始运作时将随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投资计划、增加投入,法定资本制所规定的修改章程、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等烦琐程序无法适应市场的瞬息变化。因此,唾手可得的商机也可能失之东隅。[16]诸多不足导致债权人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该制度也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最低资本限额过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都有最低资本限额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3条及第78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都能看出最低资本额过高的现象。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大多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美国公司法及部分洲已取消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因为任何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篇一:中国资本形成制度 我国资本形成制度浅析 20xx旅游管理专业硕士汪俊 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次全部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出资额要求全体股东一次认缴。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起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实收的股本总额。第二是允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规定了首次出资额、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

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三是公司资本有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等形态。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认缴或实缴出资额,实缴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在价值上往往小于注册资本。 对于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法定资本制;二是授权资本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这是因为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一次还是分次进行的,而不是股东缴纳出资的次数。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资本一次发行,而不是一次性缴纳股款,它允许股东分期缴纳股款。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分次进行的,而对已发行或认购的公司资本反而一般要求一次性缴纳。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的特点分析可以 得出,我国公司资本是一次全部发行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因此,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为法定资本制。 二、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模式的缺陷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主要有以下弊端:第一,从公司设立的角度看,不利于公司的快速成立和资本募集。法定资本制要求资本的募集只能是公司设立中的行为,而不能在公司成立后进行(增资另当别论),而且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__-20__学年第一学期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 教学站: ****市文远学校学号: 姓名: *** 摘要:时代的发展伴随着相应体制的完善与改革。特别是对于公司资本体制而言,《公司法》的颁布则体现出显著的作用,而且对于国内市场经济的转型也带来了重大影响。而且当前时代背景下,《公司法》的进展都是围绕公司资本体制完善方面进行改进;本文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方面:研究以往的改革流程;第二方面,研究公司资本体制的具体情况;第三方面,论述对于当下资本体制改造,会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第四方面,根据国内公司资本体制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分析相应的方法。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程;经济影响;完善正文: 1993年我国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并以此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其首要目标为“安全”。实践中,《公司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意义。从整个社会的总体利

益而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得以增加。并且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过程,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事,理性评价各种资本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到的功能和作用,分清社会现象产生的真正原因,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过去和现在我们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坚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中心构造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大厦以实现“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了解三大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模式和价值追求,更能清楚的知道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仅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公同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史与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久之后社会就慢慢的出现了“公司”这个词汇,也就有了“公司”这个概念。但是,这里的“公司”,包含了很多种类型的企业,有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等。久而久之,就有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就直接挂起了“公司”的招牌,然而“公司”就成为当今一个非常流行的词汇。过了不久之后,大量的皮包公司、批文公司等等,无任何实际资本的公司,只要获得工商注册,并在社会上从事交易和经济活动等,都可以挂起“公司”的招牌。1993年《宪法》就确立“国家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分析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分析 公司资本是设立公司必不可少的一项,公司资本制度的种类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我国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如今不断变迁。比较公司资本三次修订中缺陷与改善的内容,有助于更好的了解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也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 标签: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缺陷与完善 一、1993年公司资本制度 1993年通过的对公司法的第一次修正,确立了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应该明确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应全部一次性发行,股东一次性认购,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因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需要强制规范来约束。最初的资本制度是存在缺陷的。 1.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过高,还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设立公司高门槛,会大大加重投资者资本压力。 2.造成公司资本的浪费和闲置。一次性缴足的高注册资本,并不会全额的运用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再依资本维持原则,这些闲置的资本根本没有用武之地,不利于更多公司的设立。 3.发起人易虚假出资。由于无法筹集那么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就会采取投机的措施,如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出资后抽逃出资等等。这样产生的负面影响,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4.不能实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是由注册资本来决定的。所以,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能实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标。 5.对验资机构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由于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无法落实验资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无法保障资本的真实性。 二、2005年公司资本制度 2005年公司资本制度仍属法定资本制度。不同的是是允许分期缴纳与一次性缴纳相结合的法定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有进步,但也需要注意它的缺陷。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统一规定,缺少灵活性。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如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的数额仍是阻碍公司设立的一个门槛。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doc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一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获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的原因。《公司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当时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公司法在进行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但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安全得到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具体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 (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 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虽然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可以分期缴纳。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的弊端便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其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人为的劣势地位;二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必须要统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设立的难度加重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并且要求公司设立时就必须一次性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资本的募集、投入行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成,而不可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全体股东认缴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才可成立。最低注册资

浅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XX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对这些新规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其完善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其完善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基石,对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日前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公司法》修订看来,我国意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创新政府监督管理方式,促进微小企业发展。本文主要从公司资本地位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来研究我国公司资本改革动向。 【关键词】公司资本;资本制度;改革利弊;完善措施 一、现行改革措施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司法》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设立条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一切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投资。此外还给公司以充分地自主权: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特殊审批,公司都可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超越登记的范围,按照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公司制定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可,法无明文禁止便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2013年下半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工商登记制度上做出了众多”宽进严管”的尝试: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试点成功后,国务院召开常委会议,研究部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注册登记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12月23日,吸取了以上改革精神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目前,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改革的原因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是我国既2005年修改《公司法》后的又一勇敢尝试,并且是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的革新。 (一)公司资本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 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 (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 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 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 减少资本 六、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与弊 合理之处:我国新公司法在05 年的基础上对其完善修改,目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 论文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 论文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一)

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一) 摘要:本文通过对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其局限性,有必要改革。授权资本制不适合我国现实国情,不宜采用。而认可资本制是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应当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认可资本制;选择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建的。随着国际大市场的形成,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面临着新的考验,即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知识经济时代,在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将何去何从?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演变发展过程的比较研究,在检讨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一、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一)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模式评判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三种不同模式的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大都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精神。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实现“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加强对公司资本安全性管理而设计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历史上,曾留下了4O年至60年的痕迹。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指发起设立)或全部募足(指募集设立)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法定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其次,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最后,发起人在承诺出资后,必须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法定资本制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其优越性主要在于:(1)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健全公司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能使公司资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相应的可靠度。(2)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法定资本制加重了设立人的责任,能够避免公司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不同而给社会公众及投资者造成的混乱局面。(3)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法定资本制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了足够的运营资本,这就确定了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使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有足够的资本担保其债务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法定资本制的缺陷为:(1)不利于公司的尽快成立。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地筹到大量资本,由于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往往数额巨大,发起人和股东一般不易一次认足和缴清,这就势必影响公司的尽快成立。(2)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由于公司成立之初,经营活动尚未全面展开,可公司一成立就筹到了大量的注册资本,这就很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积压和闲置。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这种一成不变的资本制度,因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而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如果实际需要的资本量增加,股东缴纳出资所构成的资本就必然处于缺乏状态,从而无法发挥公司资本的规模效应。如果实际需求的资本量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那么自然会有大量的资本闲置和浪费。(3)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使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增资或减资)极为不便,因为,变更注册资本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办理一系列的法律手续,这一过程所费时间往往较长,所涉手续也比较繁琐。2、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甚为周到,但仍有不甚合理的地方。为了方便筹资,配合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弥补“法定资本制”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创立了“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原指国家授予发行权能的公司在其章程中所确定的股份资本。因为在特许主义时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公司研究论文 浅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背景 原先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产生两种不合理形势:一是原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登记的限额过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较高的创业门槛。二是各地出现承接垫资业务的中介公司为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行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其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放宽市场主体的准入,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促进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也体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放宽行政管制,减少行政审批,通过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20xx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主要涉及到两方面。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以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向社会公示并对出资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除法律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方案》解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还废除了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且剩余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的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改革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不再进行年度工商检验,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查询相关信息,使得信息透明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发现年度报告不符合真实情况或有虚假内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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