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资本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对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司法在1993年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即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资本,作为公司负债能力的基础。
此举扩大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促进了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即股东碰到公司注册时,可以先认缴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不需立即出资,等有需要时再出资,这种制度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初始的资本筹集门槛,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途径。
但是,认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虚假认缴来吸引投资者,导致股东资金的损失和企业的危机。
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公司资本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出资。
这一规定扩大了公司融资渠道和范围,允许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来增加公司资本,为企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13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规定企业应该以实际经营需要和股东认缴出资额度为准,明确股东应负担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并加强了对企业合法融资的监管。
这种改革鼓励了企业资本多元化,在特定情况下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质疑和争论,认为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促进企业的非法融资和诈骗行为。
除此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股东会及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一个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
总之,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落实。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环境下,才能营造出开放、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氛围,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关键词:公 司法;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缴付的原则 为使公司拥有 、 维持其得 以运作及从事活动的必要资本, 为 保 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 社会秩序就必须严格规 范公 司的资 本 。因此 , 传统大陆法系 的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及 资本确定 、 资本维持 、 资本不变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 典型 的
三、 出资 的 转让
资 合公 司 , 因而 资本 三 原 则 也 集 中体 现 在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 就 资本确定原则而言,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应 与公 司申请 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 不得分期缴纳 。这 规定 的 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与投机行为 , 并且与 日本、 韩国等 国家及地 区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 就 资本维持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 必须维持与其 资本额相 当的资产 。其 目的仍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以保护债权 人的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司存 续期 间, 不许向股东分配 公 司 的财 产 , 不 许 公 司股 东将 出资 收 回 。 在我 国公 司法 中 , 体 现 资 本 维持 原则 的规 定 有 : 公 司 转 投 资 的金 额 累积 不 得超 过 本 公 司 净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 ; 公司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 公益金之 前, 不得 向股 东分配利 润等法条 。
一
、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如果是 以现 金以外的资产 抵 充其 出资 的股款 , 应 该将 该 股 东 的姓 名及 其财 产 的种 类 、 数量 、 价格或估价的标准记载于章程 中, 并报请主观机成立时的股东对公司 负有缴纳其差额 的连带责任 。
一
就资本不变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变更 章 程程序 , 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 和 程序 进 行 。 这 项 原 则 的 目的 在 于 防 止 资本 总 额 减 少 导致 公 司 责任范围缩小 , 以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 。因此, 我 国公司法规定 , 公 司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必 须 编制 资产 负 债 表和 财 产 清 单 ; 要 求 公 司 减少注册 资本时提 出公告 ,以及债权 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 或提供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最低限额等均 属于资本不变原则范畴 。 二、 股东资本出资 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为 的一定给付 , 且必须 根据法律规 定履行 出资义务 。为遵循资 本维持原则,保护交易 安全,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 由股东全部缴足 , 一般不得分期 缴纳。如 日本 、 韩 国等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即明确要求股 东必须在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 以现金或实物方式缴足全部股 份出资, 不 得 分 期缴 纳 。 我国公 司法规定: “ 股 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股东 以货 币出资的, 应 当将货 币出资足额 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 采用一 次全额 的缴纳方式, 也即股东应与公司设立 登记时 , 全部缴足所 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公司法所规定 的股东旅行 出资义务原则 , 公司法 也有例外规定, 如“ 合营各方应 当在合营合同中定 明出资 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合 营合同规 定的期限缴清各 自的出资” 等。 对于中外合 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 , 仍允许股 东在 公司成立后一次 或分期缴清所认 的出资。 我国公 司法 中有限责任公 司的 出资类别 , 不 以现金为限, 而 只能 以财产 出资, 不得采用劳务或信用等无法确实计价的资产 价值。被称作 资产 的既可 以是金钱或实物 , 也可 以是财产权 , 根 据 公 司法 规 定 , 股 东可 以用 货 币出 资 , 也 可 以用 实 物 、 工 业产 权 、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对 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强化市场监管。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 格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2、规范出资方式。对于多元化的出资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以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优化授权资本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 避免公司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和 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纳全 部注册资本。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资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兴的出资形 式如股权、债权等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现行制度对新兴出资形式的认可度不高, 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
5、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社 会监督,防止资本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守信者得到奖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 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 的、公平公正的、高效有序的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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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出资程序。应当简化公司出资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降低公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提 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对于公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生态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最新的《公司法》在2018年已经正式实施。
本文将会介绍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所做出的新规定。
公司股东的权益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公司必须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了公司股东的信息公开、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处置资产等方面。
首先,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告等资料,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公平分配利润,并且不得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提出了新的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通过新增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可以低于50%,但要求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
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减轻新创业公司开办成本的负担。
此前,以往公司要求在公司注册时实缴全部注册资本。
对于新创业公司来说,这往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新规定的出台,为新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股份认购和转让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份认购和转让的流程和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求公司股份交易的公开透明,禁止内幕交易。
根据新规定,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司上市前的净资产值,这有助于促进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股份转让价格被不正当地低估。
此外,新规定还禁止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和炒作,保障投资者和市场的公正。
股东会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了维权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利。
首先,新规定强制要求公司必须召开股东会,以便股东行使权利。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__-20__学年第一学期《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教学站: ****市文远学校学号:姓名: *** 摘要:时代的发展伴随着相应体制的完善与改革。
特别是对于公司资本体制而言,《公司法》的颁布则体现出显著的作用,而且对于国内市场经济的转型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而且当前时代背景下,《公司法》的进展都是围绕公司资本体制完善方面进行改进;本文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方面:研究以往的改革流程;第二方面,研究公司资本体制的具体情况;第三方面,论述对于当下资本体制改造,会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第四方面,根据国内公司资本体制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分析相应的方法。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程;经济影响;完善正文: 1993年我国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并以此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其首要目标为“安全”。
实践中,《公司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从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而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得以增加。
并且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过程,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事,理性评价各种资本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到的功能和作用,分清社会现象产生的真正原因,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过去和现在我们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坚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中心构造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大厦以实现“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
了解三大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模式和价值追求,更能清楚的知道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不仅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公同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史与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久之后社会就慢慢的出现了“公司”这个词汇,也就有了“公司”这个概念。
公司法资本制度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
评估作价。
客观贬值不担责,除非合同约定着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 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 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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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
实物出资先过户,还是先登记?
实物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该公说司注法册有资本何登19法记96管律理依暂据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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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
实物出资先过户,还是先登记?——法律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授权资本制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 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 但不将资本总额全部发行, 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 也不予严格限制,未认购 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 立后随时一次性或分次发 行或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 制度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 资本总额。
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 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 性发行完毕。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其余部分由股东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五百万 元。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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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维持原则
禁止股东退股
公司股份不得折 价发行
无盈利,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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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资本 增加资本
(三)资本不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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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人力资本出资做为现代企业资本制度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对于现代企业无疑是高收益、高风险。
本文阐述了人力资本出资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而分析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在我国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框架,并进行了初步的论证,为我国将来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建立提供可行性分析结论。
关键词: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出资;人力资本准入;人力资本退出
Abstract: with the knowledge economy era,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as a modern enterprise capital in the system of a kind of new things, to the modern enterprise is undoubtedly high yield, high risk.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framework, and carried on the preliminary demonstration, for our country the future financial contribution system of human capital of created to provide feasibility analysis conclusion.
Keywords: human capital;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Human capital access; Human capital out of
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出资概述
人力资本是寄寓在劳动者身上并能够为其使用者带来持久性收入来源的劳动能力,是以一定的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为表现形式的非物质资本。
一般地,劳动者的知识、技能以及体力等构成了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出资就是投资人将自己特定的人力资本使用权转变成公司可以支配的资源,为本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服务,投资人基于此获得等额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对劳务人力资本等依附于自然人身上的无形财产,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然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了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二、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凭借国内丰富廉价的人力资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因此在我国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具体归纳如下:1.允许人力资本出资是对人力资本价值最直接、最有效的确认方式,它有利于引导人们重视和增加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资,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2.实行以人力资本持股的公司对各类人才更具有吸引力,也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同时促使职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技能,使公司更具有竞争力;3.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将打破原公司治理结构中“股权至上”的资本结构体系,导致公司控制权和股东权的分离,使职工参与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中,促进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三、人力资本出资制度框架的构建
建立人力资本股权制度,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出资方式,使人力资本获得股权法律形态,就是对人力资本的合理控制和充分利用,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公司制度发展和创新的必然要求。
建立单独的人力资本出资登记制度
人力资本综合了无形性、变动性、人身依附性、生产性等特点于一身,无形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出资要有独特的折价评估方式,变动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出资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重新评估定价,人身依附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出资要有独特的抵押担保和出资准入限制[这句话的意思是,人力资本依附于人身,当企业负债时无法强制执行,这就决定了其必须在出资时要有担保或者其它的出资准入限制,从而保护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决定了人力资本出资不能像其它出资一样进行一般登记,所以要建立单独的人力资本出资登记制度。
人力资本出资不仅要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也要单独写入公司章程。
人力资本总额包含于注册资本总额当中,也包含于实缴资本总额当中,并且是一次性认缴,不能像其它出资一样允许分期认缴。
人力资本出资要有独特的抵押担保和出资限制,人力资本因其独特性,出资人应为其设立相应的抵押担保,并且进行登记,其抵押担保要经过绝大多数股东的同意。
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其作为抵押担保的形式要受到很多限制,比如人力资本不能像实物一样为本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人身性很难保证执行,但是股东凭借人力资本获得的本公司的等额股份可以为其个人设立抵押担保而不受影响。
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本准入制度
1.建立人力资本出资市场
为方便人力资本出资和人力资本评估,进一步开发我国的人力资本资源,完善我国的人力资本制度,应当建立人力资本出资市场。
2.签订人力资本准入协议
人力资本出资风险很高,要建立合理的规避机制,以确保人力资本出资安全和良性发展,防止对社会和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建立人力资本出资要考虑到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原则,所以要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把它们合称为人力资本出资市场准入协议。
人力资本出资比例限制
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企业的资本联合是非人力资本的体现,并且企业是通过人力资本来运作非人力资本从而实现价值的。
][[8]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 (6):11-36][8]。
对人力资本出资的比例宜规定一个比例范围,不宜作硬性的限制性规定。
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力资本在社会中的实际价值和作用确定适当的比例范围。
应防止比例过大,影响其他出资方式者的利益,也要防止过小,不利于人力资本在公司中发挥作用。
具体应该规定一个什么样的比例范围,还是要用经济学来分析,并通过实践验证,获得一个黄金比例范围。
建立人力资本出资风险责任制度
1.人力资本退出
大多数情况下,人力资本股东因掌握了对公司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技术,或管理经验而享有公司股份。
那么在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人力资本股东是否可像其他股东一样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呢[ 这里讲的人力资本退出是指的正常情况下人力资本出资者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
]?公司是资本和人的结合,故公司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人力资本的退出必影响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受损必将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公司利益相关人利益。
因而不应该让人力资本出资者自由退出,而应进行必要限制。
第一,人力资本出资要退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核。
第二,立法上必须规定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得退出公司。
第三,人力资本股东退出时,应对资本价值重新进行评估。
2.公司破产
人力资本出资向公司提供的是一种预期服务,并且这种服务具有持续性,当公司破产时,人力资本出资者应当承担怎样责任?应该建立一套完整且具有可行性的人力资本出资破产责任制度,此制度应包括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
事前救济
所谓事前救济就是在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损害后果。
人力资本出资可以设立事前救济措施,在人力资本出资之前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来提前预防和解决公司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
在实践中真正可行的应该是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定金担保只是部分担保,显然不适合;质押担保是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出质,如果出资人享有这些权利,那他也就没有必要用人力资本出资了,所以质押担保现实可行性较低。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应该规定在抵押担保时,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担保无效。
事后救济
所谓事后救济实际上就是损害发生后的补救措施了。
人力资本出资也可以设立事后救济措施,就像现在学界流行的观点一样,修改现行《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许可设立股东承担有限保证责任的公司,明确规定人力资本出资者在公司破产或因其他经营性原因而导致歇业、解散时,应对公司承担有限保证责任,即保证此时将其入股的人力资本数额如实地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权利缴纳到位。
但这是不够的,事后救济毕竟是事后,如果事后人力资本出资者不能补足其出资的时候那应当如何处理。
人力资本出资有其特殊性,当企业破产时企业的人力资本很难被执行,事后救济可以在企业破产时要求人力资本出资者承担有限保证责任,但是当人力资本出资者无法承担有限保证责任的时候,该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可这样规定,当人力资本出资时,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措施公司必选其一。
当有事前救济措施时,不需要设立事后救济措施;当选择事后救济措施时,人力资本出资者承担有限保证责任,如果出资者无法承担有限保证责任,则公司其他股东承担有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