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域下的唐代律赋

合集下载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同时还融合了外族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律、民律、户律、礼仪、徭役等方面,并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修订和细化。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一、律令制度唐朝的律令制度主要由《大唐律疏》和《唐六典》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唐太宗时期,将《魏律》、《周礼注》、《燕语》等既有律法进行整理,增添、删除,颁布实施,以确立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后者则是在隋朝的基础上,由唐文宗于隆庆三年下令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经、史、子、集、古、今六部,其中也包括了许多法律的内容。

在唐朝,大部分重要的法律都由朝廷发布,向全国各地进行推行。

同时,《律》也规定了律法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唐代的刑律以鲜明的轻重之分为基础,即依照罪行大小,将刑罚分为“大辟”、“小辟”、“杖”和“笞”的四个等级,且有“罪不至死不足以平民之心”之规定。

《律》规定对于“小辟”和“笞处”可进行代罪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大辟”处罚中的无期徒刑则被称为“穿凿”,处人于海西之间。

只有在某些重要的场合下,举办某些特殊的节日或有特使进献的时候,律法中规定的处罚才不被执行。

唐朝的法律规定严格,但应用普遍,适用对象包括了朝廷、官府、普通百姓和地主富农。

唐代的户律主要涉及到人口统计、户口管理等问题。

唐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每户都需要上传一份详细的人口名册供政府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报告户口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有人虚报户籍或者逃避户口登记等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代的户律还规定了抽调各地人口到京师作为劳役的制度,这被称为“徭役”,其中包括了五十种工、十种差役等不同种类的劳动服务。

四、礼仪制度唐朝的礼仪制度主要涉及到各种公共场合下的礼仪规范以及官员的服饰、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追溯到唐太宗李世民时期,当时的法律制度为日后的唐朝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随着唐朝的兴起和发展,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直到唐朝的灭亡,留下了丰富的法律遗产,对中国历史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太宗李世民建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秉持“律者,治国之基也”的理念,强调律法治国的重要性;二是尊重和发展唐代以前的法制传统,如晋代、北魏的法律制度;三是注重实践,经过多次的修订和修改,确保法律的执行效果。

唐太宗李世民建立了律令法制,以魏晋时南北朝法律为蓝本,对法令进行统一和完善。

他下令进行审查整顿,形成了唐朝的刑法、刑律、输财律等法令。

刑法包括了律、列、狱、讼、赛等五律,律法详细规定了罪刑等事项;刑律则是关于犯罪与罪行的法律制度;输财律则是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

这样的法律制度使得社会秩序得到有效地维护和管理。

唐太宗李世民建立的唐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种类、刑罚执行的程序和依据,内容丰富、系统完备,被后世法律制度所借鉴。

其中,《律令》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律典籍之一,它分为十卷,将各类罪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盗窃、杀人、伤人、奸污等刑事犯罪到土地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犯罪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唐律对于犯罪分子的惩治也非常严厉,刑罚包括了死刑、鞭刑、徒刑、充军等。

其中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较为多样,如斩、磔、车裂、凌迟等。

然而,在科学文明进步的背景下,唐律也逐渐受到一些批评,认为刑罚过于严厉,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刑法的论述逐渐减少。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除了律令体系外,还有官署和官吏的设立和运作体系,以及法官和法律宣传教育等辅助机构的建立。

唐朝的刑部、吏部等政务机构,承担了维护法律制度的管理工作。

法律执行由专门受命的官员负责,他们依法审判案件,制定刑罚,确保法律的执行效果。

总的来说,唐朝法律制度以律令体系为基础,包括刑法、刑律和输财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唐律对于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较大,刑罚严厉,但也存在过于苛刻的问题。

制度视域下的唐代律赋

制度视域下的唐代律赋

制度视域下的唐代律赋作者:高如月来源:《名作欣赏·学术版》 2017年第9期要:纵观文学史的发展历程,文学与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在以宫廷为主体的赋学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

辞赋在王权话语中出现,经由作家开辟了一条新的文学道路,而又回归王权的怀抱成为科举取士的工具,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产物,影响着文学的兴衰和得失。

律赋在唐代产生和繁荣,又逐渐成为唐宋科举考试采用的一种试体赋,“诗赋取士”的说法意味着唐代科举制度的实施与唐代文学繁荣有着一定的联系。

律赋重格律和对偶的特点将文学的形式主义之美发挥到了极致,其中也充分体现出赋这种文体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唐代科举制度律赋诗赋取士演变律赋是唐赋的代表体式,它从六朝骈赋中蜕变而出,因为被纳入科举考试制度而形成创作高峰,活跃于唐、宋、金、清四朝。

唐代律赋作品众多,思想性强,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对当时乃至其后的千百年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从科举制度的角度入手研究律赋,在学界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当今学界无论是赋史还是唐代文学史对唐代律赋地位的研究和评价都不够,缺乏系统性的文献整理,这是律赋研究的薄弱环节,值得今人重视。

本文从科举制度在唐代的发展脉络入手,从不同角度来论述制度视域下的律赋。

一、科举制度在唐代的发展一种文体的产生和演变有着其必然的历史逻辑,也是文体变革的根本动因。

随着历史推进,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形态发生变迁,文体作为社会实践的反映也在随之发展变化。

考试及选拔制度作为选贤任能的主要方式自古以来都受到当权者的广泛重视,它提供了一种强制性或约束性的社会规则来划分人在社会中的等级空间,来支配人的行为方式。

这种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伴随着利益主体的更替而发生改变、扬弃的语境化产物。

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相对成熟的选拔制度,它萌芽于南北朝,创始于隋,真正定型在唐代,延续至元、明、清,经历了一千三百年的历史。

考试科目由朝廷开设,士人自由报考,根据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大致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其中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以写文章来考察应试者的思想政治水平、思维逻辑能力、知识结构掌握和语言表达能力。

《2024年唐代经济制度视域下的农事诗研究》范文

《2024年唐代经济制度视域下的农事诗研究》范文

《唐代经济制度视域下的农事诗研究》篇一一、引言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高峰时期,其经济制度与文化繁荣为后世所传颂。

在众多文学体裁中,农事诗以其独特的视角展现了当时农业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状态。

本文旨在从唐代经济制度的视角出发,对农事诗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后的社会背景、经济基础及文化内涵。

二、唐代经济制度概述唐代经济制度以农业为本,重视农耕文明的发展。

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农业发展,如均田制、租庸调制等。

此外,商业活动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丝绸之路的畅通使得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工商业的繁荣也为农业提供了必要的物资保障。

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农事诗应运而生,成为反映当时社会生活的重要文学形式。

三、农事诗的文学特点农事诗是唐代诗歌中一种重要的题材,它以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为创作主题,通过对农村自然景观、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民生活的描绘,展现了唐代农业社会的风貌。

农事诗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季节性,它通过对农业生产的描述,体现了人们对自然的敬畏与感恩之情。

四、农事诗中的经济制度反映农事诗不仅是对农业生产的描述,更是对当时经济制度的反映。

在农事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唐代均田制的影响,诗人通过描绘土地的分配、农民的劳作,反映了当时土地制度的实施情况。

同时,租庸调制等经济政策也在农事诗中得到了体现,诗人通过对农民的劳作成果、税收情况的描述,反映了当时的经济状况。

五、农事诗中的农民形象与情感表达农事诗中的人物形象主要是农民,他们辛勤耕作、劳作不息的形象被生动地刻画出来。

通过对农民生活的描述,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当时农民的生活状态,还可以感受到他们对生活的热爱和对自然的敬畏之情。

此外,农事诗还表达了农民的情感世界,如对丰收的期盼、对自然的敬畏、对劳动的尊重等。

六、农事诗的文化价值与意义农事诗作为唐代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与意义。

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制度,还体现了人们对自然的敬畏与感恩之情。

通过对农事诗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唐代农业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态度。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在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其中,律令制度是唐代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唐代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保障之一。

本篇文章将从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律令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律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等几个方面来阐述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研究。

一、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唐代时期处于中唐和晚唐两个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迅速繁荣。

然而,在唐代时期国家实力的增长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管理一个庞大的国家。

在这个时期律令制度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唐代管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唐宗室曾经在公元618年到907年间建立了七个都城,包括洛阳、长安、成都、荆州、汴京、太原和北京。

这些城市是唐朝时期的繁荣中心,因此也极具影响力。

在这些都城中,都设有中央机构,便于国家的管理。

这些中央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司法、政治和其他方面。

另外,在唐代时期,法律也被覆盖到了所有的地方。

并且,唐朝时期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惯例和传统。

二、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律令制度是唐代时期的基础法制工具,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官方性强唐代时期的律令制度主要都与政府行动有关,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显得更加正式和公开。

同时,这些律令也具有明确的行动规范,而对于实施者是具有强制性的。

2、重视司法在唐代时期,司法机构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司法机构不仅负责处理犯罪行为,还负责监督、制约官员的行为。

同时,唐代的司法机构也非常规范,包括了下级法院和上级院,法律程序也十分严谨。

3、内容具有广泛性唐代时期的律令制度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管理、税收、农业、文化等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犯罪处理方式、公共服务、财政管理等方面。

这些法律规范在当时被广泛应用,对于唐代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唐代大唐律令制度制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中国传统法治的传承和弘扬,保证了唐代政权的稳定和发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永徽律疏》,又称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二)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唐朝税赋制度

唐朝税赋制度

哎呦喂,一提到税赋制度,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头疼”二字。

毕竟,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税收都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话题。

不过,要是说唐朝的税赋制度还挺“接地气”,甚至还带着点幽默感,你是不是觉得有点儿反常识呢?别急,咱们这就来聊聊唐朝的那些“理财经”。

唐朝,那可是咱们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佬”朝代,不仅文化繁荣,经济也是杠杠的。

不过,别以为那时候的老百姓就过得轻松自在,不用为税收发愁。

其实啊,唐朝的税赋制度也是几经变革,才最终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点。

一开始,唐朝的税赋制度主要是继承隋朝的,以租庸调为主。

租是田赋,庸是力役,调则是户税。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慢慢就开始“水土不服”了。

老百姓们发现,自己辛苦一年种出来的粮食,交完租庸调后,剩下的也就不多了。

再加上那时候天灾人祸不断,老百姓的日子那叫一个苦啊。

于是,唐朝政府就开始琢磨着改革。

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横空出世,成了唐朝税赋制度的一次大变革。

啥是两税法呢?简单来说,就是把以前的租庸调等各种杂税都合并起来,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

这样一来,老百姓们就不用再为各种名目的税收发愁了,政府收税也变得更加简单明了。

不过,别以为两税法就是“万金油”,啥问题都能解决。

实际上,两税法也有自己的“小脾气”。

比如,那时候的税收有一部分是用绢帛来交的。

可是,绢帛的价格可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候涨得跟坐火箭似的,有时候又跌得跟跳楼机一样。

这样一来,老百姓们交税的时候就得提心吊胆了,生怕自己交的绢帛到时候不值钱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又想出了虚实估这一招。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先定个估价,老百姓交税的时候就按照这个估价来。

可是,这个估价也不是固定的,有时候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

这样一来,老百姓们交税的时候就又得开始琢磨了:这估价到底合不合理啊?我交的绢帛到时候能不能卖到这个价啊?虽然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但总的来说,它还是为唐朝的经济繁荣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稳定和完善;而宋朝则进一步深化了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唐代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律制度以《隋书·刑法志》为基础,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唐律以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细致性闻名,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唐律》。

唐律详细规定了各种刑罚,对犯罪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确立了大刑小赦的立法原则。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许多日常事务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和契约买卖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士族和属下的法律权益得到了保护。

唐代推行的世袭士族制度使得士族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士族与普通平民的法律差别。

士族的法律地位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普通百姓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二、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宋代,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宋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规定了不同犯罪的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在宋代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制胥革刑”和“二教司法”等重要观念。

其中,“制胥革刑”就是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完善,通过加强官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而“二教司法”则是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人民的权益。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宋代的法律著作不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撰写上,还注重解释和宣传法律。

通过编写法律评论、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更多的人,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唐宋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唐律和宋律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原则和内容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度视域下的唐代律赋作者:高如月来源:《名作欣赏·学术版》 2017年第9期要:纵观文学史的发展历程,文学与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在以宫廷为主体的赋学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

辞赋在王权话语中出现,经由作家开辟了一条新的文学道路,而又回归王权的怀抱成为科举取士的工具,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产物,影响着文学的兴衰和得失。

律赋在唐代产生和繁荣,又逐渐成为唐宋科举考试采用的一种试体赋,“诗赋取士”的说法意味着唐代科举制度的实施与唐代文学繁荣有着一定的联系。

律赋重格律和对偶的特点将文学的形式主义之美发挥到了极致,其中也充分体现出赋这种文体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唐代科举制度律赋诗赋取士演变律赋是唐赋的代表体式,它从六朝骈赋中蜕变而出,因为被纳入科举考试制度而形成创作高峰,活跃于唐、宋、金、清四朝。

唐代律赋作品众多,思想性强,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对当时乃至其后的千百年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从科举制度的角度入手研究律赋,在学界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当今学界无论是赋史还是唐代文学史对唐代律赋地位的研究和评价都不够,缺乏系统性的文献整理,这是律赋研究的薄弱环节,值得今人重视。

本文从科举制度在唐代的发展脉络入手,从不同角度来论述制度视域下的律赋。

一、科举制度在唐代的发展一种文体的产生和演变有着其必然的历史逻辑,也是文体变革的根本动因。

随着历史推进,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形态发生变迁,文体作为社会实践的反映也在随之发展变化。

考试及选拔制度作为选贤任能的主要方式自古以来都受到当权者的广泛重视,它提供了一种强制性或约束性的社会规则来划分人在社会中的等级空间,来支配人的行为方式。

这种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伴随着利益主体的更替而发生改变、扬弃的语境化产物。

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相对成熟的选拔制度,它萌芽于南北朝,创始于隋,真正定型在唐代,延续至元、明、清,经历了一千三百年的历史。

考试科目由朝廷开设,士人自由报考,根据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大致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其中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以写文章来考察应试者的思想政治水平、思维逻辑能力、知识结构掌握和语言表达能力。

要研究科举制度对唐代文学的影响首先要了解科举制在当时的发展状况。

清人徐松对唐五代科举制度的发展演化进行考查,并搜集整理了唐宋时期杂文、笔记、诗、文中的大量史料,写成了一部内容丰富的编年史《登科记考》。

根据书中记载,唐朝共289年,贡举进士为266次,及第进士为6442人,唐一代约有五十万人参加了进士考试,平均每年及第人数在23—24人之间。

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笺证稿》第一章《长恨歌》中曾对唐代科举状况做出概述:“盖唐代科举之盛,肇于高宗之时,成于玄宗之代而极于德宗之世。

”由于安史之乱的影响,及第人数在唐肃宗、唐代宗两朝有所下降,其余时间大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唐代二百八十多年的总趋势看,科举发展相对稳定繁荣。

科举制度受唐代政治经济影响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但并没有因唐代灭亡而被取缔,说明了其制度本身有它的优越性,有着旺盛的生命力,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唐代科举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牢固了唐朝的统治根基,加强了中央集权,扩大了人才的选用范围,笼络了大批士族和庶族地主,取得了他们对唐朝统治阶层的拥护,同时也使统治集团上层人员不断更新,在士族与庶族势力一消一长中得到制衡;其次,为唐代政府培养了大批优秀官僚,这些进士出身的官员大都出身平民,了解社会下层情况,从九品主簿、丞、尉做起,直至最后登上高层,如著名宰相房玄龄、张九龄、张说都是科举出身,古文运动领袖韩愈、柳宗元也具有卓越才能;再次,科举制度对唐代文学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唐代是封建社会中文学取得辉煌成就的时期,这当然与唐代稳定的政治经济分不开。

由于唐代科举“诗赋取士”的特点,士人对诗赋创作的努力学习和刻苦钻研,使其文学素养大大提高,优秀的作家诗人更是数不胜数,诗赋、小说、古文大放异彩。

当然,事物必有其两面性,科举制虽然在唐代经历了稳定和繁荣,但也带来了一定弊端,例如地主阶级利用其社会地位上的优势与上层统治者勾结在科场徇私舞弊、同年门生在仕途上结党营私争权夺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但就总体而言,科举制度对唐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科举制度与律赋的关系(一)唐前重赋传统与辞赋在唐代的转变要想了解律赋的演变过程,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赋,以及赋在唐代之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赋是一种介于诗和散文之间的有韵文体,兼具二者的特性。

《周礼·春官·大师》中提到:“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

”汉代《毛诗序》的作者据此提出“诗之六义”,后来又有唐代孔颖达《毛诗正义》说:“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

”意思是前者是作诗的方法,后者是诗的文体。

这样看来,“赋”最开始是被用作一种作诗方法,用朱熹《诗集传》中的说法就是“赋者,敷也,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而这恰恰是赋这种文体的最大特征。

自战国时期荀子的《赋篇》以来,赋体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自身也有一定复杂性,形式众多,如骚体赋、散体赋、诗体赋、律体赋等,在汉代达到了鼎盛,成为两汉的标志性文体。

东汉班固在《两都赋序》中称:“赋者,古诗之流也。

”可见赋体已经成为源于古诗又独立发展的一种文体了,它赋予古诗传统意义上的现实功效,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功利性。

古人重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文体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升高能赋”“可以为大夫”,在唐前很多朝代的正史上都有士人因赋拜官而得到升迁的记录,因此汉代献赋之风蔚然盛行,这大大促进了赋体的发展,也使赋体和取士制度有了一定必然的联系。

从唐前献赋到唐宋“试赋”并非一蹴而就,献赋虽在唐前并非主流入仕途径,但客观上讲在选拔人才方面也做出了突出贡献,到了唐代这一举措得到了文人的继承和发展,并逐步演变为科举考试科目。

随着赋体自身的演进和时代审美特征的影响,辞赋在唐代也像诗一样近体化了,形成了讲究韵律和谐的律赋,在“以诗赋取士”的科举制度推动下律赋理论和律赋创作逐步繁荣壮大,成为唐赋的主流文类。

律赋在唐代作品众多,据学者叶幼明、马宝莲统计,《全唐文》中以赋为名的作品1622篇,其中律赋有950篇,约占59%;唐赋可具名的作者551人,律赋作者353人,约占64%。

即便是韩愈、柳宗元这样崇尚“复古”的散文大家,也不得不从事律赋创作来适应科考。

到了中晚唐,律赋发展逐渐成熟,作家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大大提高,涌现出诸如王维、陆贽、元稹、白居易、白行简等杰出的辞赋作家。

由此可见,辞赋从王权话语中出现,经由作家开辟了一条新的文学道路,而又回归王权的怀抱成为科举取士的工具,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产物影响着文学兴衰和得失。

(二)“诗赋取士”说评议宋人严羽在《沧浪诗话》中说:“唐以诗取士,故多专门之学,我朝之诗所以不及也。

”这里的“以诗取士”可以理解为以诗赋取士,礼部试常科中的进士科和制科中的博学宏词科多有考诗赋的记载,“诗赋取士”的说法意味着唐代科举制度的实施与唐代文学繁荣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

律赋在唐代产生和繁荣,又逐渐成为唐宋科举考试采用的一种试体赋,但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科考试赋有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未贯穿始终,“诗赋取士”的说法并不准确。

因为“唐一代任何时候、任何科目之考试,绝非只有诗赋一科或一场考试,而是与帖经、策论等形式和内容的考试相互配合”,越向后发展考试的形式就更加翻新,内容越复杂多变,制度也日臻完善。

单就诗赋科目就包括进士科、博学宏词科、文辞清丽科、日试万言科等,狭义上的试赋即指进士科试赋。

那么为什么在众多文体中,诗赋可以成为检验才能的标准呢?史学家钱穆认为:“对策多可抄袭,帖经惟资记诵,别高下、定优劣,以诗赋文律为最宜。

故聪明才思,亦奔凑于此也。

”可见从考试测验角度来看,诗赋取士有一定合理性,能使考生成绩拉开距离以便区分优劣,使真正有才华的人脱颖而出。

对于诗赋取士的看法,现今文坛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一些看法值得参考。

首先,唐代士人通过科举出仕,将诗赋与科举相结合使其成为进入仕途的敲门砖,这一方面使诗赋创作受到了功名利禄的冲击和诱惑,另一方面也使诗赋普及化和通俗化,文学的下行逐渐使诗赋不再是贵族的独享,为其注入了新鲜血液。

世人争相学习钻研,文人相互切磋诗赋创作,在作者与读者的互动中激发出新的创作灵感,催生出无数名篇佳作,极大提高了全民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程度。

其次,诗赋创作不同于经学术数,文学崇尚个性的突出、灵感的萌发,文人士子可以凭借自身才能创造脱颖而出,标新立异,同时又能将文学与自身价值观、社会经历结合在一起,通过写作来揭露人生哲学和宇宙精神,为唐代兼收并蓄的社会提供了开明的文化氛围。

当然,在唐代也有一些人对“诗赋取士”提出诸多不满,他们无法接受诗赋这种新形式,要求回到乡举里选的察举时代或侧重帖经、策论此类较易准备的考试门类,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当权者面对不断的责难也在考试形式上有所调整,但诗赋取士从未彻底禁绝,由此可见,在无奈之中也存在一定合理性因素。

三、律赋的演进过程及其特征(一)唐代进士科试赋的嬗递与律赋的演进科举制度作为唐代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随着唐代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和演变。

隋末唐初兴起的新势力为了压制旧贵族,巩固自身的阶级利益,借助制度力量选拔优秀的可用之才时便特别重视进士科考试,确立了“重辞赋而不重经学,尚才华而不尚礼法”的基本思路。

诗赋取士在进士科考试地位的提升,标志着文学与学术进一步分离也使社会下层知识分子开始大规模地走向文学舞台。

初唐时期,进士科变革考试内容,提高诗赋的地位,集中在高宗、武周时期。

武则天被立为皇后参与朝政,在科举制度上变革的主要举措就是提高进士科地位,由崇尚儒学转向文艺,冲破了儒学独尊的局面。

考试内容和程序的改变、强调文章辞采是武则天培养自己的政治势力、谋取最高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到了盛唐玄宗即位后,为了巩固高宗、武后以来强调文章的积极成果,在重经术的同时,同样注重文辞,只是不同于初唐比较宽泛的注重文辞,转而更加强调文辞的规范,即律诗和限韵之律赋。

这一时期律赋的数量和名家参与明显增加,律赋也开始显现出自己独特的个性,逐渐进入它的繁盛时期。

初唐、盛唐时期,进士科的考试顺序最终确立,《唐会要》卷四《礼部》曰:“凡进士先帖经、然后试杂文及策。

”赋属杂文,位列第二,安史之乱后,这种考试顺序发生了变化,赋成为考试的第一科目,地位明显提升。

中唐以来,伴随着诗赋变三场考试的第一场、博学宏词科的兴盛,律赋创作从内容到形式都变得丰富起来,创作热情高潮迭起。

中唐律赋数量高达六百余篇,名家辈出,流派众多,尹占华认为:“贞元后期的律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流派:博雅典正派,有李程、王起、张仲素;清新俊丽派,有白行简、蒋防;俊肆豪硕派,有元稹、白居易;平直朴拙派,有欧阳詹、吕温、皇甫缇、侯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