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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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冀文物发[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问题的通知(冀文物发[2010]162号)各市文物局(文物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工作,促进和保障我省考古工作有序进行。

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项工作所需费用应继续依法收取和妥善管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规定:“凡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事先会同文物业务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勘察、考古发掘工作。

对文物业务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

”2009年1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将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物调查、勘探、鉴定费予以取缔,是符合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

取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影响各级文物业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此项业务和管理、使用建设单位支付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

但是,取缔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在一些市县出现了影响该项考古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此情况应予以纠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结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让文物活起来,确保文物安全。

”二、将第五条中的“宗教行政部门”修改为“宗教事务部门”,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务、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条中的“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进文物保护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
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7.22
•【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施行日期】2004.07.22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
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19年整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2019年整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关键字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 地方政府和部门[颁布日期] 2001年2月7日[实施日期] 2001年2月7日[效力状态] 有效[国家地区] 地方【文号】冀政函20019号【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1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7日(2001年2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文物局提出的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32处)和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现予公布。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通知》(冀政〔1998〕25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132处)编号名称时代地点古遗址(27)处Ⅳ-1-1北田村遗址新石器时代武安市北安乐乡北田村Ⅳ-1-2徘徊遗址新石器时代武安市徘徊村Ⅳ-1-3安二庄遗址新石器时代武安市康二城镇安二庄村Ⅳ-1-4青岗遗址新石器时代一战国涿州市东仙坡乡青岗村Ⅳ-1-5朗石台遗址新石器时代一战国滦县榛子镇Ⅳ-1-6东仙坡杜村遗址新石器时代涿州市东仙坡乡杜村Ⅳ-1-7岔沟门遗址新石器时代承德县岔沟乡岔沟村西Ⅳ-1-8大赤鲁遗址夏徐水县遂城镇冯家町村Ⅳ-1-9栲栳山遗址商隆化县唐三营镇哈上村Ⅳ-1-10双桥遗址商唐山市开平区双桥村Ⅳ-1-11邢侯墓地夏、商、周邢台市桥西区葛家庄村Ⅳ-1-12沙丘平台遗址商-秦广宗县大平台村Ⅳ-1-13后迁义遗址商滦县响堂镇后迁义村Ⅳ-1-14贺家山遗址商迁西县罗屯镇贺家山村Ⅳ-1-15勒庄商代遗址商藁城市丘头镇勒庄村Ⅳ-1-16长城堤战国大城县刘演马村等Ⅳ-1-17炮台山遗址战国滦平县虎什哈镇南炮台山Ⅳ-1-18邑城古城战国-汉武安市邑城镇邑城村西Ⅳ-1-19乐城遗址汉献县河城街头乡魏村Ⅳ-1-20昭惠王祠遗址唐永年县临名关镇Ⅳ-1-21花园遗址宋武强县花园村Ⅳ-1-22溃水堤遗址宋武强县街关镇Ⅳ-1-23刘伶醉酒厂古烧金徐水县刘伶醉酒厂锅遗址Ⅳ-1-24圣姑庙遗址元安平县城内Ⅳ-1-25大岭寨明长城砖明迁西县大岭寨村窑群Ⅳ-1-26大岭寨明长城灰明迁西县大岭寨村南房子窑群Ⅳ-1-27三屯营城址明迁西县三屯营镇古墓葬(19处)Ⅳ-2-1齐盖墓西汉蠡县南庄镇Ⅳ-2-2紫罗古墓群西汉武安市邑城镇紫罗村Ⅳ-2-3任敖墓西汉隆尧县城关镇丘底村Ⅳ-2-4常庄汉墓汉冀州市常庄村Ⅳ-2-5孟岭汉墓汉冀州市孟岭村Ⅳ-2-6辉庄汉墓汉冀州市辉庄村Ⅳ-2-7十八亩冢汉饶阳县东韩村Ⅳ-2-8东黄城墓群汉安平县东黄城村Ⅳ-2-9李宪墓北魏赵县高村乡段村Ⅳ-2-10南流村甄氏墓地北朝无极县南流乡南流村Ⅳ-2-11上炉辽墓辽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Ⅳ-2-12下八里二区辽墓辽张家口市宣化区下八里村北Ⅳ-2-13南董元代古墓群元藁城市南董镇南董村Ⅳ-2-14路晔、路升墓明饶阳县王同岳乡路同岳村Ⅳ-2-15乔氏墓群明临城县乔家庄村Ⅳ-2-16小架梅花拳创始清平乡县油召乡八辛庄村人张从富墓Ⅳ-2-17涂氏先茔清涉县合漳乡白芟村Ⅳ-2-18李恕谷墓清蠡县留史镇西曹佐村Ⅳ-2-19成兆才墓清滦南县文物管理所院内古建筑(49处)Ⅳ-3-1南岗塔宋武安市磁山镇南岗镇村Ⅳ-3-2通济桥宋井陉县天长镇石桥头村Ⅳ-3-3方顺桥宋-明满城县方顺桥村Ⅳ-3-4佛真猞猁迤逻尼辽宣化县塔儿村塔Ⅳ-3-5燕峰山炬禅师灵金涿鹿县矾山镇塔寺村塔Ⅳ-3-6彩亭石桥金玉田县彩亭桥村Ⅳ-3-7定州清真寺元-清定州市中山中路Ⅳ-3-8九江圣母庙元-清武安市管陶乡管陶村Ⅳ-3-9新乐玉皇殿明、清新乐市第二中学Ⅳ-3-10净明寺明、清武安市管陶乡小店村Ⅳ-3-11金河寺大殿明鹿泉市铜冶镇永壁小学Ⅳ-3-12广宗官署正堂明广宗县老城西大街Ⅳ-3-13洪山口戏楼明遵华市小厂乡洪山口村Ⅳ-3-14背牛顶太清观明抚宁县平市庄林场背牛顶Ⅳ-3-15金山岭长城明滦平县巴什克营镇Ⅳ-3-16万里长城-九门明抚宁县驻操营镇口Ⅳ-3-17万里长城-紫荆明易县紫荆关镇关Ⅳ-3-18土门关明、清鹿泉市东、西土门村Ⅳ-3-19于家村古村落明-民国井陉县于家乡于家村Ⅳ-3-20磁县崔府君庙明、清磁县磁州镇府君庙街Ⅳ-3-21圣井岗龙神庙明、清邯郸县户村镇Ⅳ-3-22贺进十字阁明武安市贺进镇贺进村Ⅳ-3-23行唐文庙大成殿明行唐县城内行唐中学院内Ⅳ-3-24禅房寺明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Ⅳ-3-25涿鹿观音寺明涿鹿县城关北Ⅳ-3-26涿州药王庙明涿州市桃园区南关大街Ⅳ-3-27天齐庙明蔚县城东关Ⅳ-3-28文昌阁明张家口市桥西区堡子里Ⅳ-3-29邢台火神庙明邢台市府前街Ⅳ-3-30白衣庵明卢龙县刘家营乡桃林口村Ⅳ-3-31先师庙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西大街三中Ⅳ-3-32韩文公祠明昌黎县北五峰山Ⅳ-3-33北戴河观音寺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山公园内Ⅳ-3-34行善寺及鬲假楼明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Ⅳ-3-35潮音寺清乐亭县石臼坨岛Ⅳ-3-36直隶总督署清保定市裕华路Ⅳ-3-37杨露禅,吴禹囊清永年县广府镇故居Ⅳ-3-38南河底南阁清武安市石洞乡南河底村Ⅳ-3-39十八里汰戏楼清隆化县韩麻营十八里汰村Ⅳ-3-40滦河大铁桥清滦县滦州镇老站村Ⅳ-3-41穹览寺清滦平县西地滦河镇粮食所Ⅳ-3-42新乐清真寺清新乐市彭家庄村Ⅳ-3-43平泉清真寺清平泉县平泉镇Ⅳ-3-44吉星楼清蔚县鼓楼后路Ⅳ-3-45苑庄灯影台清蔚县涌泉庄乡苑家庄村Ⅳ-3-46丰宁关帝庙清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Ⅳ-3-47庆成寺清滦平县金沟屯镇上旬子村Ⅳ-3-48兴州行宫清滦平县大屯满族自治乡Ⅳ-3-49郭家庄园清武安市管陶乡管陶村石窟寺及石刻(8处)Ⅳ-4-1艾叶交石窟北齐涉县木井乡木井村Ⅳ-4-2祀三公山碑、白东汉元氏县封龙山下石神君碑Ⅳ-4-3堂沟石窟隋、唐涉县木井乡木井村Ⅳ-4-4赵王庙石刻隋磁县陶泉乡南岔口村Ⅳ-4-5天佑寺观音像唐高碑店市高碑店镇南方中村Ⅳ-4-6白家庄摩崖造像北宋武安市马家庄乡白家庄村Ⅳ-4-7济渎岩摩崖石刻宋、清曲阳县独古庄村Ⅳ-4-8雾灵山清凉界石明兴隆县北水泉乡大沟村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9处)Ⅳ-5-1义和拳议事厅清威县固献乡沙柳寨村Ⅳ-5-2陈调元庄园民国安新县同中镇村Ⅳ-5-3井陉煤矿老井、1903年井陉矿区井陉矿务局院内皇冠塔Ⅳ-5-4井陉煤矿总办大1905年井陉矿区井陉矿务局机关院楼内Ⅳ-5-5正丰矿厂区1906年井陉矿区井陉三矿工业广场Ⅳ-5-6段家楼1906-井陉矿区井陉三矿桥西1913年Ⅳ-5-7车轴山中学原校1914年丰润县新庄子乡车轴山中学址院内Ⅳ-5-8晏阳初旧居1926年定州市中山东路Ⅳ-5-9王顺庄园1932-武安市伯延镇南文章村1935年Ⅳ-5-10喜峰口长城抗战1933年迁西县喜峰口旧址Ⅳ-5-11光明戏院1934年河间市城内Ⅳ-5-12平北抗日根据地1937-赤城县大海陀乡大海陀村旧址1945年Ⅳ-5-13八路军“一二九1938年南宫市北大街”师东进纵队司令部旧址Ⅳ-5-14晋察冀边区爆炸1938-新乐市北李家庄村英雄李混子制雷1946年旧址Ⅳ-5-15黄土岭战役旧址1939年涞源县银坊镇黄土岭村Ⅳ-5-16行唐县抗日烈士1939年行唐县上南庄村纪念塔Ⅳ-5-17陈庄歼灭战旧址1939年灵寿县岔头乡横山岭水库Ⅳ-5-18水闸屯侵华日军1941年怀安县西沙城乡水闸屯村碉堡Ⅳ-5-19潘家峪惨案日军1941年丰润县潘家峪村指挥部旧址Ⅳ-5-20小西天三壮士墓1943年兴隆县六道河镇Ⅳ-5-21野场惨案遗址1943年顺平县大悲乡野场村石沟Ⅳ-5-22中国人民银行总1948年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行旧址Ⅳ-5-23清风店战役旧址1948年定州市西南合村Ⅳ-5-24中央人民广播电1948年井陉矿区天户村南台旧址Ⅳ-5-25苏蒙联军烈士纪1957年张北县油篓沟乡小狼窝沟村念塔Ⅳ-5-26邯郸展览馆建筑1968年邯郸市中华北大街群Ⅳ-5-27河北省博物馆1968-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969年Ⅳ-5-28河北矿冶学院原1976年唐山市河北理工学院图书馆楼地震遗迹Ⅳ-5-29“八0二”军事1981年万全县万全镇盆天村演习观礼台河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东仙坡杜村遗址新石器时代涿州市东仙坡乡杜村保护范围:以遗址中心标志桩为基点,向四周各外扩200米,南至民房,东、西、北至农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冀政字〔2022〕34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
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冀政字〔2022〕3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更好的将文物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河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文物保护意识,落实责任,加强协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完善记录档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管控要求,持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切实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河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河北省省级文
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省文物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号】冀政函〔2008〕108号【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实施日期】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260处)和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文物保护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260处)古遗址(69处)编号名称时代地址ⅴ—1—1栾武台遗址春秋石家庄市栾城县内营村北ⅴ—1—2东垣古城遗址战国至汉石家庄市长安区东、西古城村ⅴ—1—3双庙遗址商、周至战国石家庄市赵县前大章乡双庙村ⅴ—1—4千秋台遗址明石家庄市高邑县南花园村ⅴ—1—5东粱大地遗址新石器时代承德市承德县邓上乡杨树底村ⅴ—1—6白河口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承德市承德县上板城镇上板城村ⅴ—1—7小坝子障城城址西汉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坝子乡ⅴ—1—8鸽子洞元代窖藏遗址元承德市隆化县白虎沟乡ⅴ—1—9老阳坡遗址新石器时代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乡韩吉营村ⅴ—1—10石佛梁遗址新石器时代承德市滦平县平坊乡东山村ⅴ—1—11太平梁遗址商、周承德市平泉县平坊乡太平梁村ⅴ—1—12化子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承德市平泉县党坝镇ⅴ—1—13佟杖子遗址商、周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佟杖子村ⅴ—1—14铅南沟遗址辽至元承德市平泉县杨树岭镇铅南沟村ⅴ—1—15五窑沟古窑遗址清承德市双桥区喇嘛寺村等ⅴ—1—16广安寺遗址清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殊像寺村ⅴ—1—17小锥子山古城址战国至汉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ⅴ—1—18海苏湾遗址新石器时代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ⅴ—1—19新营子村北梁遗址新石器时代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湾乡ⅴ—1—20付将沟遗址战国承德市兴隆县李家营乡付将沟村东南ⅴ—1—21平安堡土城子城址隋、唐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土城头村ⅴ—1—22竹林寺遗址明张家口市阳原县东城镇水峪口村ⅴ—1—23大宏城城址汉至北魏张家口市沽源县闪电河乡大宏城村ⅴ—1—24石头城遗址元、明张家口市沽源县小河子乡石头城村ⅴ—1—25独石口砖瓦窑遗址群明、清张家口市赤城县独石口古城ⅴ—1—26西土城城址辽、金、元张家口市康保县二号卜乡西土城村ⅴ—1—27新庙村北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张家口市尚义县县城ⅴ—1—28水岩寺遗址辽秦皇岛市昌黎市城北ⅴ—1—29板厂峪砖窑群遗址明秦皇岛市抚宁县板厂峪村北ⅴ—1—30白云山庆福寺遗址清秦皇岛市抚宁县驻操营镇温庄村西北ⅴ—1—31山海关副都统衙署遗址清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内胜利胡同ⅴ—1—32龟地遗址商、周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后刘城子村ⅴ—1—33白各庄遗址商、周唐山市丰润区白各庄村南ⅴ—1—34古石城遗址商、周唐山市丰润区古石城村ⅴ—1—35韩家街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韩家街村ⅴ—1—36土垠城址战国、汉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银城铺村ⅴ—1—37独幽城遗址汉、辽至明唐山市乐亭县独幽城刘庄村ⅴ—1—38小贾庄莲台寺遗址商至汉唐山市滦南县大马庄乡小家庄村ⅴ—1—39小贾庄汉代古战场遗址汉唐山市滦南县大马庄乡小贾庄村ⅴ—1—40东庄店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东庄店村ⅴ—1—41西张士坎遗址商、周至汉唐山市滦南县西张士坎村ⅴ—1—42马哨小山子遗址商唐山市迁安市五道沟乡马哨村ⅴ—1—43万军山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唐山市迁安市杨各庄镇万军村ⅴ—1—44汤泉遗址明唐山市遵化市汤泉乡汤泉村ⅴ—1—45小王东遗址商、周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小王东村ⅴ—1—46临泃故城城址战国至隋、唐廊坊市三河市东关村ⅴ—1—47王子山院(王子寺)遗址唐保定市曲阳县东庞家洼村ⅴ—1—48洪城古城址战国保定市唐县齐家佐乡南、北洪城村ⅴ—1—49北放水遗址先商至金、元保定市唐县高昌镇北放水村ⅴ—1—50东都亭遗址汉保定市唐县县城都亭乡ⅴ—1—51瀑河遗址新石器时代保定市徐水县解村北ⅴ—1—52七里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战国保定市易县七里庄村ⅴ—1—53河沟遗址晚商至汉沧州市东光县秦村镇ⅴ—1—54海兴制盐遗址周至汉沧州市海兴县军区盐场ⅴ—1—55武帝台遗址战国至西汉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ⅴ—1—56旧城古城址汉至明沧州市黄骅市ⅴ—1—57补要村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邢台市临城县东镇补要村东ⅴ—1—58临城煤矿遗址清邢台市临城县黑城乡祁村ⅴ—1—59临清古城城址北魏至金邢台市临西县县城仓上村东ⅴ—1—60后底阁遗址北朝至唐邢台市南宫市紫冢镇后底阁村ⅴ—1—61小关村遗址北齐邢台市南宫市北胡办事处小关村ⅴ—1—62钜鹿郡城遗址秦至汉邢台市平乡县县城平乡镇ⅴ—1—63王固遗址商至汉邢台市平乡县县城王固村ⅴ—1—64张家屯遗址商邢台市平乡县旧城ⅴ—1—65董家村寺庙遗址宋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家村ⅴ—1—66鹿城岗城址战国邢台市旧城西北ⅴ—1—67东武仕遗址战国至明邯郸市磁县东武仕乡东武仕村ⅴ—1—68新桥遗址旧石器时代邯郸市涉县石门乡新桥村ⅴ—1—69东洞桑树地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战国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古墓葬(30处)编号名称时代地址ⅴ—2—1尖岭古墓汉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村ⅴ—2—2正定王氏家族墓地唐石家庄市正定县木庄村、于家庄村ⅴ—2—3唐家垴古墓群唐、五代、宋、金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东关村ⅴ—2—4柴武台古墓汉石家庄市栾城县栾城镇四下村ⅴ—2—5晋州朱氏家族墓地明、清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镇大尚村ⅴ—2—6小东庄古墓群商、周唐山市迁安市龙泉山东侧ⅴ—2—7李松墓明廊坊市大城县王香屯乡东陈村ⅴ—2—8王处直墓五代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西燕川村ⅴ—2—9曲阳赵氏家族墓地明、清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ⅴ—2—10宋祖陵晚唐至宋保定市清苑县望亭乡东安村ⅴ—2—11高阳李氏家族墓地明末至清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南庞口村ⅴ—2—12马致远墓元沧州市东光县马祠堂村ⅴ—2—13刘谬王墓地汉沧州市东光县县城东南ⅴ—2—14毛公墓汉沧州市河间市区三十里铺村ⅴ—2—15沧州戴氏家族墓地明、清沧州市新华区戴家坟村ⅴ—2—16刘焘墓明沧州市运河区ⅴ—2—17刘师傅墓地清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ⅴ—2—18王浚墓明邢台市威县郭安陵村ⅴ—2—19广宗王刘如意墓西汉邢台市威县洺州镇大高庙村ⅴ—2—20王伯大墓元邢台市威县东关乡潘家庄村ⅴ—2—21南宫白氏家族墓地明邢台市南宫市紫冢镇西白塔村ⅴ—2—22游雅墓北魏邢台市任县县城ⅴ—2—23内丘宋代家族墓地宋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张家沟村东ⅴ—2—24永年赵氏家族墓地明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ⅴ—2—25永年徐氏家族墓地明邯郸市永年县大北汪镇徐北汪村ⅴ—2—26胡瓒墓明邯郸市永年县小龙马乡西张固村ⅴ—2—27曲周段氏家族墓地北齐邯郸市曲周县白寨乡北油村ⅴ—2—28魏县刘氏家族墓地元、明、清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南刘岗村ⅴ—2—29郭彬墓元邯郸市大名县金滩镇娘娘庙村东南ⅴ—2—30乐毅墓战国邯郸市邯郸县代召乡大乐堡村古建筑(85处)编号名称时代地址ⅴ—3—1永安桥明石家庄市新华区于底村ⅴ—3—2清明桥明石家庄市栾城县窦妪镇北赵村ⅴ—3—3栾城文庙大成殿清石家庄市栾城县城关镇ⅴ—3—4中同龙王庙明石家庄市新乐市中同村ⅴ—3—5正定梁氏宗祠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南大街ⅴ—3—6膏梁桥明石家庄市鹿泉市寺家庄镇高迁村ⅴ—3—7皆山书院清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城内村ⅴ—3—8天长镇大石桥清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东关村ⅴ—3—9天长镇王家大院清、民国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城内村ⅴ—3—10吴桥北宋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ⅴ—3—11十字街戏楼清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十字街ⅴ—3—12琳霄观清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ⅴ—3—13张家口堡清、民国张家口市桥西区ⅴ—3—14立化寺塔明张家口市宣化区ⅴ—3—15宝峰寺清张家口市涿鹿县谢家堡乡上疃村ⅴ—3—16涿鹿清真寺清张家口市涿鹿县东关礼拜寺街ⅴ—3—17瑞云寺塔(温泉塔)明张家口市赤城县温泉度假村ⅴ—3—18独石口城明张家口市赤城县独石口镇ⅴ—3—19开阳堡明、清张家口市阳泉县浮图讲乡开阳堡村ⅴ—3—20西洋河城墙明张家口市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ⅴ—3—21洗马林城明、清张家口市万全县洗马林镇洗马林村ⅴ—3—22旧羊屯戏楼清张家口市万全县郭磊庄镇旧羊屯村ⅴ—3—23峰山寺清张家口市蔚县宋家庄镇郑家庄村ⅴ—3—24弥勒寺清、民国张家口市蔚县涌泉庄乡弥勒院村ⅴ—3—25南留庄泰山庙明、清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ⅴ—3—26代王城三面戏楼及财神庙、龙王庙清张家口市蔚县代王镇内二村、三村ⅴ—3—27蔚县财神庙明、清张家口市蔚县古城ⅴ—3—28故城寺明张家口市蔚县宋家庄乡大固城村ⅴ—3—29蔚县城隍庙明张家口市蔚州古城七街ⅴ—3—30北方城真武庙明张家口市蔚县涌泉庄乡北方城村ⅴ—3—31宋家庄穿心戏楼明张家口市蔚县宋家庄镇宋家庄村ⅴ—3—32玉泉寺明张家口市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ⅴ—3—33南留庄关帝庙明、清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ⅴ—3—34暖泉当铺清张家口市蔚县暖泉镇煤市街ⅴ—3—35沙子坡老君观明、清张家口市蔚县暖泉镇ⅴ—3—36苏官堡华严寺明张家口市蔚县下官村乡苏官堡村ⅴ—3—37西高庄玉皇庙明张家口市蔚县西高庄村ⅴ—3—38西北江泰山庙明张家口市蔚县南杨庄乡西北江村ⅴ—3—39双阳塔明秦皇岛市昌黎市荒佃乡陈青坨村ⅴ—3—40西山场赵家老宅清秦皇岛市昌黎市十里铺乡西山场村ⅴ—3—41永平府城墙明秦皇岛市卢龙县县城ⅴ—3—42多宝佛塔明唐山市古冶区王辇乡任庄子村ⅴ—3—43达王庄王氏宗祠清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达王庄村ⅴ—3—44保安塔辽唐山市遵化市西下营乡塔头寺村ⅴ—3—45玉煌塔明唐山市丰润区押库山村ⅴ—3—46胜芳张家大院清廊坊市霸州市胜芳老城区ⅴ—3—47胜芳王家大院清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ⅴ—3—48直隶审判厅清保定市北市区法院街ⅴ—3—49山西村砖塔明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ⅴ—3—50定兴文庙大成殿清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ⅴ—3—51兴国寺大殿明保定市唐县大洋乡明伏村ⅴ—3—52孚公禅师塔金保定市唐县军城镇娘子神村ⅴ—3—53广善延禧寺明保定市唐县县城ⅴ—3—54涿州古城墙明保定市涿州市ⅴ—3—55永安寺塔辽保定市涿州市刁窝乡塔照村ⅴ—3—56澜阳书院清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ⅴ—3—57庆云县衙署二堂明沧州市盐山县庆云镇ⅴ—3—58盐山武庙大殿清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ⅴ—3—59捷地分洪闸设施明、清沧州市沧县捷地镇ⅴ—3—60阜城文庙大成殿清衡水市阜城县县城ⅴ—3—61十二里庄教堂清衡水市故城县西半屯镇十二里庄村ⅴ—3—62大德昌钱庄清衡水市深州市永昌大街ⅴ—3—63蔡氏贞节牌坊清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耿家村ⅴ—3—64蛤蟆桥清邢台市临城县黑城乡午河ⅴ—3—65潘氏贞节坊清邢台市临城县临城镇南程村ⅴ—3—66息波亭及护城石堤明邢台市临城县县城ⅴ—3—67镇水楼清邢台市南宫市旧城ⅴ—3—68七里河御路石桥清邢台市桥东区柴家庄村南七里河ⅴ—3—69八里圈清真寺明、清邢台市临西县东枣园乡八里圈村ⅴ—3—70兴固寺清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窦冯马村ⅴ—3—71英谈古寨明邢台市邢台县西部山区路罗镇ⅴ—3—72武汝清故居(武家大院)清邯郸市永年县广府镇东大街ⅴ—3—73磁县滏阳桥民国邯郸市磁县城南关滏阳河ⅴ—3—74大名古城墙明、清邯郸市大名县县城ⅴ—3—75伯延历史建筑群清、民国邯郸市武安市伯延镇ⅴ—3—76沙洺戏楼及龙王庙清邯郸市武安市贺进镇沙洺村ⅴ—3—77玉峰塔宋邯郸市武安市午级镇玉峰山ⅴ—3—78淑村朱家庄园民国邯郸市武安市淑村镇大淑村ⅴ—3—79安子岭古村落及山寨明、清邯郸市武安市冶陶镇安子岭村ⅴ—3—80武安古城墙明邯郸市武安市城区ⅴ—3—81大智寺明、清邯郸市武安市磁山镇中孔壁村ⅴ—3—82张氏节孝坊清邯郸市武安市淑村镇野河村ⅴ—3—83风月关明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黑龙洞村ⅴ—3—84通济桥明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张庄桥村ⅴ—3—85常乐龙王庙元邯郸市涉县温村乡常乐村石窟寺及石刻(21处)编号名称时代地址ⅴ—4—1尖岭石造像唐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村ⅴ—4—2两岭口摩崖造像金石家庄市行唐县口头镇两岭口村ⅴ—4—3磐锤峰摩崖造像清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喇嘛寺村ⅴ—4—4潘家店岩画新石器时代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潘家店村西南ⅴ—4—5护国寺石窟明张家口市赤城县云州乡云州村ⅴ—4—6温泉碑刻明、清张家口市赤城县温泉度假村ⅴ—4—7正沟街摩崖石刻清张家口市桥西区正沟街ⅴ—4—8下花园石窟北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ⅴ—4—9磕头山造像(罗汉洞摩崖造像)辽唐山市滦县九百户镇小井峪村ⅴ—4—10五里山摩崖造像北魏唐山市迁安市五里山ⅴ—4—11卧佛寺摩崖造像北宋保定市唐县白合镇柏山村ⅴ—4—12海码头石菩萨明沧州市沧县大褚村乡海码头村ⅴ—4—13广阳山石窟宋、元邢台市沙河市刘石岗乡渡口村ⅴ—4—14平乡大观圣作之碑北宋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ⅴ—4—15沙圪塔诫碑清邯郸市大名县沙圪塔乡沙圪塔村ⅴ—4—16祥符寺碑刻隋、明邯郸市涉县鹿头乡龙泉寺村北ⅴ—4—17炉峰山碑刻明、清邯郸市磁县炉峰山ⅴ—4—18柏林后土祠及石刻明、清邯郸市武安市阳邑镇碧霄山ⅴ—4—19赵国易阳南界石刻汉邯郸市武安市活水乡口上村ⅴ—4—20瑞云庵石刻明、清邯郸市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ⅴ—4—21慧果寺石刻南宋、明邯郸市武安市贺进镇寺西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5处)编号名称时代地址ⅴ—5—1石家庄电报局营业厅旧址民国石家庄市桥东区ⅴ—5—2石家庄市政府交际处309号院旧址20世纪三十年代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建街ⅴ—5—3石家庄日本宪兵司令部旧址民国石家庄市桥东区民生路ⅴ—5—4合作路81号院1953—1955年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ⅴ—5—5正太路局路章碑清石家庄市桥西区ⅴ—5—6懋华亭1935年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ⅴ—5—7正太饭店1907年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ⅴ—5—8石家庄车辆厂法式别墅1905—1907年石家庄市新华区ⅴ—5—9华北制药厂办公楼1955—1958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ⅴ—5—10洪河槽村聂荣臻指挥部旧址1940年石家庄市井陉县辛庄乡洪河槽村ⅴ—5—11华北育才小学旧址1948年石家庄市井陉县孙庄乡孙庄村ⅴ—5—12挂云山六壮士跳崖遗址1940年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挂云山ⅴ—5—13井陉矿区南大沟万人坑遗址1899—1947年石家庄市井陉矿区ⅴ—5—14沕沕水电厂旧址1947—1948年石家庄市平山县北冶乡沕沕水村ⅴ—5—15罗汉坪军工烈士纪念塔1949年石家庄市平山县北冶乡罗汉坪村ⅴ—5—16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1945年承德市区牛圈子沟ⅴ—5—17锦承线日伪铁路碉堡群抗日战争时期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吉余庆村至上板城镇东营村ⅴ—5—18二道河子“人圈”遗址抗日战争时期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二道河子村ⅴ—5—19四道沟“人圈”遗址抗日战争时期承德市隆化县湾沟门四道沟自然村ⅴ—5—20滦平铁路隧道遗址抗日战争时期承德市滦平县ⅴ—5—21大庙村炮楼1937年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大庙村ⅴ—5—22水泉沟“万人坑”遗址近代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ⅴ—5—23倒流水金矿遗址1933年承德市兴隆县挂兰峪镇大鹿圈村ⅴ—5—24六拨子“人圈”遗址1942年承德市兴隆县挂兰峪镇六拨子村ⅴ—5—25蘑菇峪“人圈”遗址1942—1946年承德市兴隆县蘑菇乡蘑菇村ⅴ—5—26直隶省立第十六中学校礼堂民国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街ⅴ—5—27“爱吾庐”冯玉祥将军图书馆1911年前后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西街ⅴ—5—28新保安战役遗迹1948年张家口市怀来县新保安镇ⅴ—5—29天主教永平主教府修道院清秦皇岛市卢龙县县城ⅴ—5—30贵贞女学馆贵贞楼1910年秦皇岛市昌黎市四街汇文街ⅴ—5—31田中玉公馆1920年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内西大街ⅴ—5—32山海关近现代铁路附属建筑1894年、1903年、1938年秦皇岛市山海关区ⅴ—5—33南大街绸布庄民国初年秦皇岛市山海关城内南大街ⅴ—5—34耀华玻璃厂旧址1922年秦皇岛市海港区ⅴ—5—35秦皇岛港口近代建筑群1881—1949年秦皇岛市海港区ⅴ—5—36冀东二十五县烈士陵园与抗战胜利纪念楼1946年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池家屯村ⅴ—5—37张佩纶墓1904年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北黑山沟村ⅴ—5—38张人骏墓1927年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大齐坨村ⅴ—5—39北疃烈士陵园1942年保定市定州市北疃村ⅴ—5—40保定“稻香村”糕点铺民国保定市西大街ⅴ—5—41陈子正故居1905年保定市雄县昝岗镇李林庄村ⅴ—5—42冯国璋故居1913年沧州市河间市西诗经村ⅴ—5—43孙福友故居1934年沧州市吴桥县沟店铺乡孙龙村ⅴ—5—44正泰茶庄1914年沧州市文庙东侧ⅴ—5—45青县铁路给水所清末、民国沧州市青县运河西岸ⅴ—5—46冀州旧城街区20世纪六十年代衡水市冀州县县城兴业街ⅴ—5—47冀鲁豫边区抗日根据地领导机关旧址抗日战争时期邢台市南宫市ⅴ—5—48直隶第四初级师范学校旧址1910年邢台市桥东区师专街ⅴ—5—49侵华日军碉堡1938年邢台市桥西区ⅴ—5—50大贺庄影壁民国邯郸市武安市午汲镇大贺庄村ⅴ—5—5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旧址1941—1945年邯郸市涉县索堡镇弹音村ⅴ—5—52宣圣会医院旧址1925年邯郸市大名县县城ⅴ—5—53王占元宗祠民国邯郸市馆陶县县城永济路ⅴ—5—54晋冀鲁豫烈士陵园1946年邯郸市陵园路ⅴ—5—55邯郸战役革命烈士墓群1945年邯郸市成安县闫长巷村与现有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2处)编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ⅴ—6—1陈庄歼灭战贺龙指挥部旧址1939年石家庄市灵寿县归入陈庄歼灭战旧址ⅴ—6—2宣化天主教堂清张家口市宣化区归入察哈尔民主政府旧址(天主教堂)名称:察哈尔民主政府旧址—宣化天主教堂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 栾武台遗址春秋石家庄市栾城县内营村北保护范围:以栾武台台基边线为基线,向东150米至栾城镇加油站西侧,向南100米至内营村农田,向西150米至小裴村农田,向北100米至小裴村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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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颁布日期】 19931222【实施日期】 19931222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对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机关、部队、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等级鉴定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中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并聘请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管理、清理发掘、科学研究、收购、奖励等项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开放的文物单位,其门票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上缴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我省发展文物事业。

【章名】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省及省以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妥善保护。

第七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有污染的工厂和高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在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征得同级及其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征地。

第九条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进行迁移、拆除文物建筑或者需要在纪念建筑、古建筑遗址上进行重建的,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迁移、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详细记录、测绘、登记、照像,存入资料档案。

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须按原状恢复修建。

拆除的建筑材料由文物部门保存或者用于文物建筑维修。

第十条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一条占用文物保护单位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不得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改建、添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对不按规定保护文物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原批准机关可责令限期迁出,所需经费由占用单位解决。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所有权。

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管理、使用权的变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在本省区域内划定开发区或者成片出让土地时,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涉及文物时,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协商文物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可以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全面规划,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和文物风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名城特有风貌的建筑。

名城内的文物建筑的拆迁必须征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对具有悠久历史文化或者光荣革命传统又有较多文物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注意保持其特有的风貌及其历史特点。

【章名】第三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第十七条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调查研究,有重要发现时及时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及跨市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下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因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和抢救性发掘,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下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凡因配合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省外文物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需要在本省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批准计划和发掘证明后,始得进行调查、发掘。

第二十二条进行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发掘情况报告。

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写出考古发掘学术报告。

未经考古发掘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

考古发掘的所有出土文物,应当及时详列清单,除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给发掘单位的文物标本外,其余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博物馆或者文物保管机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考古勘探单位及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格,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未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文物勘探,也不得出具文物勘探结果证明。

【章名】第四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设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

收藏和展示文物以及标本,进行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是各级博物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全民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研究所、保管所、文化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统称为馆藏文物。

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必须登记建帐,建立藏品档案,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级文物藏品、价值贵重的文物藏品和保密性文物藏品,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重点保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珍贵文物藏品档案;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建立适合文物收藏需要的库房并配备相应的科学技术保护设施。

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单位,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珍贵文物交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保卫组织,配备安全设备,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馆藏文物严禁出卖和赠送。

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的不够藏品标准的文物和标本需要处理时,应当分类造具清单,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章名】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第二十八条私人所有的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文物购销由文物部门经营。

各级文物单位开设文物商店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凡经营对外销售业务的文物商店,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旧货市场以及在旧货市场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者,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对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章名】第六章拓印、复制、拍摄、展览第三十一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当地文物保管机构可以做为研究资料拓印并妥善保存。

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拓印的,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凡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或者天文、水文、地震等科学资料以及未发表的墓志铭石刻,禁止随意拓印、拍摄或者翻刻副版出售。

有关单位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文物的复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复制品应当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生产数量。

文物的复制、临摹必须确保文物安全。

一级文物的复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三级文物的复制和古代壁画的临摹,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收藏文物的机构不得私自向复制单位提供文物资料。

第三十三条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在拍摄时,不得超越原批准范围,不得损坏所利用的文物。

第三十四条国内单位要求拍摄考古发掘现场,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外国人参加的摄制组到非开放地区拍摄文物的,应当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始得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参加的摄制组到非开放地区拍摄文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文物出国(境)展览,须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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