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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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

事实上证人出庭作证比率非常低。

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比率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而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机制,才能打消证人的后顾之忧,让其大胆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保护;保护主体;保护范围一、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而最后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

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诸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证人担心其因作证而遭到打击报复, 我国曾有学者对证人拒证心理进行了分析,认为“证人为怕受到威胁和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的占到78.3%。

”因此,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将成为证人出庭的重要保障,能极大地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二、简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大多数国家的证人保护主体是国家机关,同时一些国家的民间保护组织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各国关于保护手段的规定更是多种多样,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对证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为证人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

第三,采取特殊的佐证方式等。

与国外相比,我国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一)证人保护机构不统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我国证人保护是分段进行的,即公检法各管一段,具体来说就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这一规定表面看似合理,实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或相互推诿责任。

(二)保护范围过窄我国证人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范围过窄及客体范围过窄。

其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保护的主体范围为证人及其近亲属。

然而近亲属只是表明证人与其他人存有血缘和精神上的联系,实践中,证人的精神依托是多方面的,相应的这些人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重大的影响,近亲属只是其中之一。

其二,国家机关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容易让人狭义地理解为只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而忽视其他安全的保护。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保护证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在历史沿革中,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问题,如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证词不一致等。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身份保护制度等。

加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继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重要性、历史沿革、问题、现状、完善建议、待完善、发展前景、加强、证人保护。

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案件查清真相的关键人员,其证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性。

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和干扰的可能,鼓励更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证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审理上,更体现在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1.2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真实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也逐渐被重视并逐步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威胁和打压一些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会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施加压力。

一些证人可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安危而不敢前来作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2、证人证言缺失或变更当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证人,如果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被证明有偏差或变更,很可能会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推翻。

同样的,如果有证人选择不予作证或者不愿意提供全部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

3、证人身份泄漏证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泄漏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再次处于风险之中。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针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压行为,相关法律应当增加犯罪和处罚,以此来震慑恶势力团伙。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告知制度,以及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2、加强证人管理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应当建立严密的证人管理制度,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剔除虚假证言,保护正当证言,从而维护证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3、落实证人身份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改变证人的住址、提供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证人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应当注重与证人的沟通和协商,为证人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计划。

4、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证人保护不仅仅是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也应当注重证人家属、朋友、邻居和雇主等人的权益保护。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全面加强对证人和其周边人群的保护。

证人保护机制浅析

证人保护机制浅析

自觉 性 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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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证 人 提 供有 效 的 保 护 机 制 可 能 比 强 制 证 人 作 证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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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 期 : 2 0 0 9 0 4 作 者 简介 : 涂 国 章 (
( )没有将 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 结合起 来。我国相 四 关法 律对证人 的保 护总体上看更多 的是一种事后保护 ,即
在证 人受到打击报 复后对打击报复 者的惩罚 。这种事后保 护 事实上对证人来说 意义 已经不大 了。同时刑事诉讼 中对 证人 及其家属安全 的保障制度 主要 是立足于对 已然行 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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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香港 和台湾地 区的证 人保护制度 ,有 几点做法值得 我们 注 意 :一是建立 专门的证 人保护机构 ,通 过专 门的机 构保 护证 人效果是非常 著 的。二是注重事后 保护与事前保 护 相结合 。 三 是保护 对象 范围 比较广泛 ,证 人保护基本 涵盖 了证 人可能遭受 的蔓方 面损失 :人身 安全 、名誉 和财 产利 益 ;保护的对象除证人 外 ,还包括其 家属及近亲属 。四是 保 护手段或方式多样性 。根据不 同的情 况采用不 同的保护 方式 。如可以 为证人 的身份和住所保 密 ,可以转移证 人住 所甚 至可以为证人 做整 容手术 ,在审判 中可以采用技 术性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法律文秘081张亚琴摘要。

证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证据之一,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它对于案件的查明往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据调查,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时证人到庭率为5~7%,有些地方甚至只有2%。

现我国对证人权利保障法律条文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措施也缺乏衔接性,致使证人拒证现象愈演愈烈,让正义所负载的成本过高。

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势在必行。

关键词:证人出庭保护制度——制度缺陷——制度构想一、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一)、证人出庭在庭审中的重要性1、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但是查清案件事实并非是一件易事,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揭露和证实犯罪是一个对过去的事实作回溯证明的艰难过程”。

[1]crulf)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都是在社会上发生的,总是隐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犯罪事实和往往会被人民群众所感知,这就是证人提供证言的客观根据,也是公安司法人员借以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证人陈述的情况多为证人亲自看到或者听到的,也有些是别人看到后转告他的。

应该说在大多情况下,证人以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作证要比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推理、判断形成的结论更容易接近于事实,特别是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不仅可以听其言词而且可以观其表情,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2、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公开原则我国刑诉法修改以后,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可以不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提供所有证据,而只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即可,也不用在庭审前将其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展示;因此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

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

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这样,控辩双方处于一种极不均衡、平等的地位,所以,辩护方迫切需要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面对面讯问、质证,分析判断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可以对证人的感知能力、精神状态、心理状态等进行质疑,揭示控诉证据的矛盾,从而降低、否定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弥补辩护方阅卷和调查取证方面的不足,也有利于法官对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作出更加全面、客观的判断、认定,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审判的公正。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于涉案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二是对于涉案证人的证言保护。

本文将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涉案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1. 客观情况涉案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压力。

首先,刑事案件涉及到了敏感信息和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可能采取报复行动。

其次,涉案人员往往是一些地位低下、受教育程度较低、经济状况较差的人员,能力薄弱,社会地位低下,对于自身安全的保护能力有限。

此外,涉案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牵扯到很多人担心个人安全问题,还可能面临威胁、恐吓和被利用的风险。

2. 制度保障为了保障涉案人员的安全,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在犯罪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遭受报复、恐吓和被利用的人员实行重点保护。

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1)适用保护措施。

涉案人员有权要求保护措施,如秘密办案、不披露身份、不公开审理等,并且有权拒绝与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其他人员接触。

(2)安全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可包括:监视、隔离、逗号居住、改换住所等。

(3)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指定官员、执勤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警力来进行保护、提供警卫、警车等物资,为涉案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4)证人改变身份保护。

当需要对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涉案人员进行保护时,会将其身份修改,例如将其名字或身份证号进行修改。

这可以提高个人安全保护的隐蔽性。

二、涉案证人的证言保护证人往往面临着证言泄露、被利用、遭受恐吓报复等风险,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达到自身目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会采取暴力行为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要求证人作出虚假证言。

二是一些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以及与之有关的群体和组织可能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攻击。

为了保障证人的证言不受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保护,包括:(1)证人犯罪前科不作为定性的判定。

这个规定确保了证人在犯罪前科等方面的境遇不会影响到证言内容、真实性的定性。

(2)证言的保密性。

证人的证言应当在司法机关内部保密。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目前已经有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实施了一些相关制度和措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一、法律法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作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保护。

被传唤的作证人不得用威胁、贿赂等手段进行干扰或者打击报复。

”同时,刑法也对于打击威胁、诈骗和暴力霸凌等针对证人的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流程进行明确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我国的一些地区还制定了一些细化措施,如北京市公安局就颁布了《关于作好涉案证人保护工作的通告》等。

二、证人应获得的保护我们分别从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层面来分析。

1. 人身安全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安全应予以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公安、法院、检察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证人。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保护证人的安全居所、协助警方开展专业保护、参与司法机关的保护计划等。

2. 财产安全证人的财产安全主要表现在对其生产和工作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已经无处不在,由此导致的欺诈和诈骗行为,可能会直接威胁到证人的财产安全。

一些地区已经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如北京市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提出了“保障作证人经济权益”这一条目。

三、证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和北京市都颁布了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应该说,我国的证人保护工作还是比较成熟和规范的。

警方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专职的证人保护团队,对证人进行详细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对于证人的防范教育虽然在发展中也有所提高,但教育力度还是应该进一步加强,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警方和法院的相关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巧和流程。

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

证人提供的证言往往是案件的关键,可以帮助法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然而,证人也面临着被恐吓、被报复的风险,这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从而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司法的正义。

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证人的安全,保障证人不受外界干扰和威胁,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证人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人身份保密在涉及敏感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和相关部门通常会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处理。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证人受到威胁和伤害,增加其安全感。

2. 证人信息保护除了证人的身份外,其个人信息也需要得到保护。

相关机构应当妥善处理证人的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

3. 证人安全保障对于受到威胁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这可能包括警卫护送、安全居住等措施。

4. 证人心理援助证人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心理压力和创伤,需要得到相应的心理援助。

司法系统应当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证人度过难关。

5. 证人权益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外,也需要保护证人的各项权益,确保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保护证人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其他相关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希望各国在建立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为司法正义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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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

事实上证人出庭作证比率非常低。

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比率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而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机制,才能打消证人的后顾之忧,让其大胆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保护;保护主体;保护范围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而最后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

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诸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证人担心其因作证而遭到打击报复, 我国曾有学者对证人拒证心理进行了分析,认为“证人为怕受到威胁和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的占到78.3%。

”因此,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将成为证人出庭的重要保障,能极大地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二、简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大多数国家的证人保护主体是国家机关,同时一些国家的民间保护组织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各国关于保护手段的规定更是多种多样,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对证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为证人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

第三,采取特殊的佐证方式等。

与国外相比,我国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一)证人保护机构不统一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我国证人保护是分段进行的,即公检法各管一段,具体来说就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这一规定表面看似合理,实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或相互推诿责任。

(二)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证人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范围过窄及客体范围过窄。

其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保护的主体范围为证人及其近亲属。

然而近亲属只是表明证人与其他人存有血缘和精神上的联系,实践中,证人的精神依托是多方面的,相应的这些人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重大的影响,近亲属只是其中之一。

其二,国家机关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容易让人狭义地理解为只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而忽视其他安全的保护。

(三)规定过于抽象化,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应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保护措施不具体。

很多证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的生命、身体、名誉、财产乃至职业受到犯罪嫌疑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的威胁或破坏。

这种情况如果难以有效抑制,将形成“寒蝉效应”,使越来越多的证人逃避作证义务,不仅社会正义难以伸张,也会渐次造成公民道德感麻木。

(四)注重事后保护,而忽视了事前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对证人的保护总体上看更多的是一种事后保护,即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对打击报复者的惩罚。

这种事后保护事实上对证人来说意义已经不大了。

同时刑事诉讼中对证人及其家属安全的保障制度主要是立足于对已然行为进行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措施。

三、对于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构
我们可以仿照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那样,建立一个独立于公检法的证人保护机构,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其权利,同时明确规定其工作程序、手段及措施,另外中央应每年保证该机构足够的费用。

需注意的是,证人保护机构的建立并不是将公安司法机关排除在证人保护之列,因为证人始终处于诉讼活动中,与公安司法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法律应规定,在必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证人保护机构的合理要求。

(二)明确证人保护的主体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即保护的主体有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显然不够的,其范围过于狭窄。

我们可仿照菲律宾和美国的规定,适当的扩大主体范围,其不仅包括证人和他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和证人密切关系的人员如其男女朋友、未婚对象等。

同时对于证人的理解也应放大,即除了在法庭上做过陈述的证人之外,在侦查阶段作证或同意作证的人,甚至潜在证人都属于受保护的对象。

(三)事前与事后保护相结合
我国对于证人的保护往往是事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公安司法机关才对证人予以保护,其造成的损害是相当大的,这往往会使得证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放弃作证。

因此我们应完善保护机制,将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相结合。

总之,法律的公正不在于个案的极端正义,而在于诉讼程序上的充分救济,一个缺乏程序正义或者说丧失诉讼权利的裁判必然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判。

证人保护制度的设立即是为了达成合理的诉讼结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

不论从国外立法、司法实践,还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都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证人保护制度,从而适应于我国的司法需要。

[参考文献]
[1]王蕾.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9(19).
[2]中美证据法研讨会纪录,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2001-8-6.
[3]齐树洁.《英国证据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106).
[4]王芳.国外证人保护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9(6).
[5]沈德咏.刑事诉讼证明的程序性问题[J].法制与经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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