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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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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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参考了有关法律规定、有关行政规章和最佳实践,就贵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给出下列法律意见:一. 贵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1. 贵机构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并获得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2.贵机构应代表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一次性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二亿,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3. 贵机构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设立并配备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承担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等职能,并确保人员的资格、素质、技能等符合业务操作的要求。

4.贵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要求制定并履行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内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投资者利益。

5. 贵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防范和避免潜在风险。

二. 贵机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设立、运作和管理私募基金,明确经营方向并责任落实,加强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您的业务原则。

三. 其他建议:1. 建议贵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增加投资者信任。

2. 建议贵机构加强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增加投资者风险意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地址:年月日导言致: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或“律师”)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接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对公司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一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则,并根据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于年月、月分别至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所在地进行了现场的调查。

律师审阅了由公司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文件;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并复制了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备案资料;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站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律师还就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情况向先生、先生、先生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同时向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询问。

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及本次登记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是公司已向本所如实披露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信息,并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副本材料等是真实、完整且有效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登记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对本次登记申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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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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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姓名/公司名称][管理人注册号][地址][日期]尊敬的委托方/投资人:经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我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管理人名称]的客户委托和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管理人出具如下的法律意见:一、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具备基金管理的条件。

对此,我们对[管理人名称]公司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认为[管理人名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二、基金的构成及合规性1.基金合同的合法性我们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基金合同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基金份额、到期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2.核实基金设立的监管手续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已经完成了基金设立所需要的监管手续,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在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方面,[管理人名称]公司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了操作,并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基金的运作与合法性经过审查,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其他补充意见1.我们认为,在基金设立和募集的过程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和当时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募集过程中执行了一连串的内部控制程序。

2.我们认为,在基金的管理、投资和退出等制度的规划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制度,以保证基金的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损害。

在此,我们为[管理人名称]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遵守法律、制定规章的行为向其表示认可。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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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地址:【】邮编:【】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目录释义 (6)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7)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8)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8)四、公司的股东 (8)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的关联方 (10)七、公司的运营 (11)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2)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3)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十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6)十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6)十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6)十四、结论性意见 (16)【】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要点总结

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要点总结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到协会登记备案,以下结合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仅就法律意见书需审查的内容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十条注意事项1.提交申请前务必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三者间的高度一致;2.实缴注册资本宜在250万人民币以上(否则会要求增加实缴资本,或者要求解释现有资金如何保障公司运营);3.经营范围宜简不宜繁,参考近期通过登记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4.风控负责人等重要职务要求全职,并且从业人员要有一定数量,有可能会要求上传相应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出现兼职的应当制定《兼职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5.高管与员工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从业资格情况都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并且员工经历要有相关从业经验,否则,协会会要求补充相关从业经营并说明如何能胜任相关工作。

同时,保证系统及法律意见书之间的一致性;6.关联方机构中名称含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的,应详细说明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应说明未登记原因。

应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将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7.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可行性、可操作、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人员场地等),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并对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8.尽职调查过程需要完整,需要通过现场走访、高管访谈、网络舆情查询等方式,并且要上传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9.股权投资类基金有可能会被要求上传储备项目;10.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务必核对本文所列的反馈意见,预判是否会遭遇同类反馈,并提前预防之。

第二部分具体审查内容一、申请机构的设立与存续【审查内容及资料】1、申请机构基本信息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1)申请机构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该如何出具?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该如何出具?

私募基⾦管理⼈备案法律意见书该如何出具?⾸先,需要与管理⼈签约;然后,对管理⼈进⾏法律尽职调查;依据调查结论制作⼯作底稿,并对发现的问题进⾏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备案;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找什么样的来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基协给出的指引,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限定,只要是执业律师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

但指引所列⼗四条审核意见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胜任,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对证券相关法律熟悉,了解全部监管规则,这对普通律师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定要找熟悉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律师出具,才有可能满⾜基协的要求。

⼆、律师应如何出具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基⾦业协会出具《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及中国基⾦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管理⼈公司进⾏法律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作底稿并留存,独⽴、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是什么?⾸先,需要与管理⼈签约;然后,对管理⼈进⾏法律尽职调查;依据调查结论制作⼯作底稿,并对发现的问题进⾏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备案;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成本多少?这项业务⽆疑对律师来说是⼀项新的业务,没有明确的收费指导意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律所以及不同的可能都不同,但律师⾼质量的⼯作是需要时间的,律师的时间成本是很⾼的,要价太低的律师在专业程度和⼯作时间上就很难保证,律师业内出具⼀般性专项法律意见书价格⼀般都超过⼗万元,故私募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也会在⼗万元左右,部分已是管理⼈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能收费会低点,但也不应该低于⼈民币五万元;正常的收费应该在8-15万元之间,具体视⼯作量内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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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

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

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私募资格的最新规定
(一)新注册:6个月内发产品;
(二)登记满12月,16年5月1日前发产品;
(三)登记不满12月,16年8月1日前发产品。

逾期未发行,协会注销私募资格。

根据私募资格最新规定来看,相关机构对此的监管趋势越来越严格,2016年,是监管规则快速丰富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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