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_沈丹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特点、社会危害、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分析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梳理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与特点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发表、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示、传输等行为,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行为与营利性相结合,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等。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社会危害侵犯著作权罪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侵犯著作权行为会削弱原创动力,阻碍文化创新。
其次,侵权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后,侵犯著作权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版产品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一)构成要素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 以营利为目的;3. 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4. 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失或产生了其他严重后果。
(二)犯罪类型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方式,侵犯著作权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复制发行类;2. 表演类;3. 播放类;4. 展览类;5. 网络传播类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
五、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一)法律体系发展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第一篇范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些平台上,用户不仅可以观看各类短视频,还可以进行二次创作,将自己的想法和创意融入到原有作品中,形成全新的短视频。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日益流行,关于其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原作者的权利、二次创作者的权利以及观众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未经原作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其次,二次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短视频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最后,观众在观看二次创作短视频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中,平台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制,对涉嫌侵权的短视频进行审查和处理,保护原作者和二次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平台还可以通过技术和算法,对原创作品和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区分,为原作者和二次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展示和推广机会。
此外,政府也应当加强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监管。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二次创作的边界,规定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使用方式。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原创者和二次创作者的权益。
第二篇范文在探讨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这一议题时,我们不妨从3W1H(What、Why、Who、How)模型和BROKE(Background、Reason、Outlook、Key players、Enforcement)模型两个全新的视角进行分析和讨论。
3W1H模型:What(是什么):二次创作短视频,指的是在原有视频基础上,通过剪辑、重组、添加音乐、文字等元素,创造出新的视觉效果和内涵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广泛传播,深受用户喜爱。
Why(为什么):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乎创意自由、原作者权益及平台责任。
作品被续写的赋权与保护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总758期第二十四期2021年8月作品被续写的赋权与保护柳可(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续写行为已逐渐成为著作权领域争议的焦点。
由于续写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其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其是续写者独立创作的作品,是合法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研究续写行为的性质,确定续写作品的法律地位,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续写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24-0130-04Empowerment and Protection of Works Being ContinuedLIU Ke(Law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450000)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age,continued writ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Since there is no provision for sequel in our country's current"Copyright Law",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it infringes the original author's right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the work,which is an infringe⁃ment;and others believe that it was created independently by the Sequel Works are legal works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Therefore,studying the nature of continuation works and determi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continuation work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country's copy⁃right system.Keywords:continue writing;originality;infringement;renewal right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续写权进行规定,续写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性质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传承、创意激发和社会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界定了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属性及特点。
随后,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归属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著作权法》修改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包括新增条款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及可能的改进空间。
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优劣。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
本文展望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二次创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二次创作作品概述二次创作作品,又称为衍生作品、再创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改编、注释、翻译等方式形成的新的作品。
这种创作形式在文学、艺术、影视、网络等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下,二次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
二次创作作品与原始作品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始作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又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审美体验。
浅谈续写行为的性质:兼谈著作权法的完善

浅谈续写行为的性质:兼谈著作权法的完善
姜朋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00(000)001
【摘要】'任何人不能基于自己的过错获得利益。
'根据这条古老的法谚,擅自对他们的作品进行续写(以下称续写行为)所产生的'作品'(以下称后续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认定续写行为的性质。
对此本文拟作初步的探讨。
一、续写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续写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其实是一个寻找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姜朋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J], 凌宗亮
2.论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兼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的立法完善 [J], 李杨
3.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J], 邓社民
4.民法典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性质再探析
——兼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J], 吴迪;王冰
5.日本民法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刍议——兼谈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完善 [J],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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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作者:沈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当今网络信息时代,续写行为越来越活跃。
而续写作品涉及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续写者的著作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其法律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
并且,就目前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而言,均无明确的规定或司法判例,导致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试从独创性的角度剖析续写作品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续写者与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演绎权合理使用作者简介:沈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7-02一、续写作品之概念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学界一直没有定论。
有的观点称:“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尚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造而形成的作品”。
也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对于续写作品的概念,笔者略倾向于第二种。
笔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续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并且读者能从续写作品中回忆起原作的部分内容,即续写作品不可避免地烙有原作的印记。
但是,如果他人仅利用原作品的思想、观念或理论进行创作,由此产生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已无实质性相似,那么新作品并非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更不是本文所讨论的续写作品。
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以下四种:(1)对作者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关系或续写合同的续写;(3)對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有完整作品的续写。
本文主要针对第四种情况中的对他人完整作品的续写进行讨论。
二、续写作品之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续写作品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创作或发展的作品。
对续写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促进文学创作的繁荣。
在法律上,续写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著作权归属、使用和转让、以及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都需要在法律范围内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创作核心、原作著作权人等因素。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会更加注重对续写作品的保护,也需要规范性建议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对续写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更好地激发文学创作的活力和创造力。
【关键词】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依据、归属、使用、转让、违法行为、司法实践、重要性、发展趋势、规范性建议。
1. 引言1.1 续写作品的定义续写作品是指在其他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延续原作品情节或人物进行进一步写作的文学作品。
续写作品通常是基于已有的经典文学作品、影视剧或其他艺术作品进行创作的,其目的是为了延续原作品的魅力,满足读者对故事发展的好奇心。
续写作品不仅限于文学领域,也可以涉及电影、电视剧等多种形式。
在续写作品中,作者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精神内涵和版权归属,同时在创作中加入自己的独特见解和想法,使作品更具有独特性和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出现丰富了文学创作的形式,为读者带来了更多的阅读选择。
续写作品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平衡原作品的版权与续写作品的创作自由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续写作品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原作品的延续,更是对文学创作的一种创新和探索。
1.2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义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原著作品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续写者提供了一定的创作空间和激励。
续写作品通常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延续原著作品的主题、情节或人物,并赋予其新的表现形式或发展方向。
著作权保护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著作权保护意义在于维护原著作品作者的精神劳动成果。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
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原作品瑕疵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
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
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
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犯罪,对文化创新、经济发展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且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作品一旦被创作完成,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
其中,复制是指以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行为;发行是指为营利目的而销售或出租作品的行为;传播则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等行为。
3. 主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主要犯罪主体。
4.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这里的营利目的既包括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包括间接的利益如提高知名度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五、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作品传播速度加快,范围扩大,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2. 侵权行为手段多样化:侵权人通过改变作品形式、使用技术手段等方式进行侵权,使得取证和认定难度增加。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如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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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
《六十年后——走过麦田》是《麦田里的守望者》的续作,沿用
使读者误认为后传与《星辰变》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 原作第一人称的叙事方式,语言上仍然大量使用与原作类似的俚
《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 语与俗语,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也保留着原作中的行为风格。法院
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造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飘然而逝》是《飘》的续作,对原作中部分人物形象给予颠覆
其中,对于“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本文 性的塑造,反驳了原作者的观点和判断,使原作中的人物、故事情
以国内的几个案件为例进行探讨。
节及场景在新作中呈现新的含义。《飘然而逝》以其明确的批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 但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另行分析。著作权的内容是指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著作权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续写他人的作品而形成的劳动成果是否称得上是作 就意味着其能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某种特定行为。根据续写者
写作品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但是这不能改变续写作品保留了原
五、结语
作品基本表达的事实。一般情况下,续写作品足以让读者回忆起
笔者认为,首先,续写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本身
原作品的具体内容,使读者认为二者存在联系,从侧面反映了续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续写作品不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
写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未经许可的续写进一步 完整权,但在多数情况下,会侵犯原作者的演绎权,主要是改编
《星辰变后传》案虽然是围绕网站反垄断行为为中心,但是其 讽刺色彩博得美国法院的认同,法院认定其增加了新的表达方
根本源头是续写作品侵权与否之争。法院认为:两作者后传的创 式、新的思想内涵,属于对《飘》的转换性使用,即《飘然而逝》构成
作背景为《星辰变》,并采用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且在创 对《飘》的“合理使用”。
出低俗的作品,影响公众对原作品的评价和对后续作品的期待以 发,则不能够成合理使用。对于大部分续写作品而言,续写者是
及损害原作者的声誉,给原作者造成精神和财产上的双重利益损 以“搭便车”的心态对原作品进行续写,即使是出于个人的兴趣爱
失。但是,这些损失并不是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造成的。 好去续写,只要续写作品最终在市场中流通或者进行公共传播
笔者认为,多数的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演绎权,主要是 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判例。如果续写作品在部分上保留原
改编权,即续写是特殊的改编行为。续写作品大多沿用了原作品 作品的基本表达,但是其整体是对原作品进行模仿讽刺、戏谑批
的主要人物、借用了原作品的相关情节,套用了原作品的场景设 判,续写者可以引用此条款请求免责。法院再考虑使用原作品数
或续写合同的续写;(3)对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有完整作品 真正意义上的续写。综上所述,续写他人的作品而形成的劳动成
的续写。本文主要针对第四种情况中的对他人完整作品的续写 果是具有独创性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进行讨论。
三、续写作品涉及原作者著作权的问题
二、续写作品之独创性
续写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
续写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劳动,其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
写成果是续写者独立思维创作完成的。虽然续写者可能沿用了 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
原作品中的人物、场景,甚至在写作过程中极力揣摩原作者的写 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这里的“事物”和
置;有些续写者还会揣摩原作者的写作意图,模仿原作者的写作 量的适当性和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符合转换
风格,让续写作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续写者确实会在续写 性使用的情况下,满足使用原作品的数量适当和对原作品潜在市
作品中加入新的人物、情节和场景,正是这些创新性因素才让续 场基本没影响的要求,法院可以判定此续写作品构成“合理使用”。
◆法律经纬
2013 · 8(中)
护的客体是现实存在的原作品,而不是未来无法预知的后续作 项可作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前者属于个
品。所以,续写作品不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人使用,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仅限制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
有些续写者可能由于写作水平较低或者迎合大众口味创作 使用。如果使用具有直接的商业动机,或者将复制件向公众散
著作权法律问题。
关键词 续写作品 独创性 演绎权 合理使用
作者简介:沈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7-02
一、续写作品之概念
和风格。由此产生的续写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
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有的观点称:“就 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该差异部分符合“独”的要求。从
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 是场景设置方面,续写的内容都会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在人物数
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 量方面,续写者可能会根据情节发展有所增减;在人物形象方面,
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 续写者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见解侧重描写。在故事情节方
免地烙有原作的印记。但是,如果他人仅利用原作品的思想、观 景也会被赋予新的含义。况且随着故事的发展、时空的转变,续
念或理论进行创作,由此产生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已无实 写者必定会加入新的场景,甚至完全脱离原作品已有的场景。所
质性相似,那么新作品并非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更不是本文所讨 有这些变化,都是续写者智力创造的结果,符合“创”的要求。
是在他人已完成或尚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造而形 “创”的角度出发,续写成果体现了续写者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
成的作品”。也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 续写成果是对原作品的拓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原作品可能只是
(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 续写成果的一个前提、背景或衬托。不管是在人物、故事情节还
关注后传,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法院未对后传是否侵权定 认为,原作中的主要人物塞林格在续作中的变化只是因为年龄增
性。后读吧网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高院,遗憾的是就本案诉 长而导致性格特征强化,并没有加入新的特点;同时续作对原作
讼,高院仍未对此节事实作评价。
的观察和评述也趋于“平淡”不属于转换性使用。最终,法院考
侵害了原作者的续写创作空间和原作的演绎权许可市场。
权;再次,对于侵权的续写作品,续写者可以引用“合理使用”之
四、续写作品之合理使用
“适当引用”条款请求免责;最后,法院仍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进行审理判决。
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 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如果续写者的续写行为确实侵犯了原 作者的著作权,续写者是否能以“合理使用”免责呢?
作意图和方向,模仿原作者的语言和创作风格,但是作为不同的 “作品”都是指原作品,而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作
个体,每个人观察世界的角度、方法有差异,内心思想与情感世界 品,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或篡改。再进一步而言,歪曲与篡改
不尽相同,续写者独立创作的结果体现着个人的特殊才能、气质 的认定是基于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故意改变或曲解。该权利保
(二)演绎权
(包括在网络上传播),这种“个人使用”就不属于合理使用。后者
演绎权不是指一项具体的专有权利,而是一类专有权利的总 属于适当引用,这种合理使用应当在创作过程中引用合理长度的
称,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根据“专有权利控制 作品片段,而不能允许替代。续写作品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
行为”的基本理论,演绎权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 原作品的介绍、评价。本文以美国的两则版权案为例进行探讨。
此外,钱钟书先生《围城》的《围城之后》续写侵权案是由版权 虑到续作引用原作内容过多,转换性使用相对模糊,允许续作出
管理行政部门以行政方式认定续写作品侵权;《大宅门》案由法院 版将会对原作的演绎作品市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而否定了续作
调解,以被告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告终,均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 的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论的续写作品。
但是,如果有人借续写之名,行抄袭或剽窃之实,“续写”成果
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以下四种:(1)对作 只是对原作品的简单复制,既不符合“独”的要求,也不符合“创”
者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关系 的要求,只能称为原作品的“复制件”。这种“假续写”行为更不是
品,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只有弄清楚这点,我们才 的续写行为与著作权的内容进行比较得出:续写者的续写行为与
能对续写作品涉及原作者著作权的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
原作者在某些专有权利方面可能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保护作品
王迁教授对“独创性”的概念和标准做了很好的解读。他认 完整权和演绎权。
为独创性可以分解为“独”和“创”两个方面。从“独”的角度出发,
相承的。对于续写作品的概念,笔者略倾向于第二种。笔者认 面,续写者自然不能直接或简单套用原作品的故事情节,只能在
为,续写作品是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续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并且 原作品的基础上创新,创作出不同于原作品的情节。在场景设置
读者能从续写作品中回忆起原作的部分内容,即续写作品不可避 方面,续写者可能会借用原作品已有的场景,但即使是同样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