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在解除租赁合同及办理房屋交接中的神奇作用民商事裁判规则
租赁合同解除律师函

租赁合同解除律师函尊敬的[合同方名称],我代表[你的名称],作为您的法律顾问,就租赁合同解除一事向您发函。
根据我们的了解,双方于[签订合同日期]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租赁的物品为[租赁物品]。
然而,我们的客户现在希望解除该租赁合同,并且请求您尽快协助解除合同。
在此,我将详细说明我们客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和法律依据:1. 解除原因[解释客户要求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2. 法律依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的客户拥有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
3. 解除程序和要求为了实现合同解除,我们提出要求:•您同意接受合同解除请求,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您同意返还我方已支付的押金或其他支付款项,并签署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件。
•双方同意互不承担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妥善处理租赁物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清理和维护。
请您务必在收到本函后的[指定时间段]内,予以回复并确认您的解除意向。
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合同,您应当在接收此函后的[指定时间段]内,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您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请注意,在您同意解除合同并签署解除文件后,合同将被视为解除,并且双方将不再对合同的任何约定承担任何义务。
我们特此警示,如果您拒绝解除租赁合同,我们的客户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最后,我们希望双方能够以友好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并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协商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您的理解和合作。
此致[你的名称][你的职务][你的联系方式]。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作者:律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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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出处。
致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委托,指派XXX律师就阁下侵犯委托人名誉权一事,特致函如下:据委托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显示:2015年11月19日,委托人和贵方就黄梅县永宁路27号、28号商铺达成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且委托人享有无期限续租权,第一年房租50000元,房屋押金12000元。
上述租期到期后,委托人陆续续租案涉商铺。
2018年7月1日,委托人与贵方就案涉商铺再次达成租赁关系,约定租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6日,委托人于当日支付租金8万元,贵方出具《收据》予以确认。
另,委托人于2018年4月14日将28号商铺转租给案外人李欣欣,租期至2019年10月28日止。
2018年10月29日,案外人陈冬冬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案涉商铺。
12月19日,案外人陈冬冬要求委托人及李欣欣进行腾退,委托人才知晓贵方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7月16日到期,委托人即向贵方表示解除租赁关系并返还租金,但贵方一直未予处理。
后李欣欣与陈冬冬就28号商铺达成租赁协议,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李欣欣于2019年7月28日将委托人诉至黄梅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委托人返还李欣欣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租金38000元。
因案涉房屋贵方欠缺租赁权致使委托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向贵方要求返还租金,贵方一直不予处理。
本律师认为:原、贵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贵方与案外人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案涉永宁路27、28号房屋租赁租期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案涉房屋于2018年10月29日被案外人陈冬冬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该房屋上原租赁合同即已到期。
现贵方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取得案涉房屋的后续租赁权利,而转租是以承租人的租赁权的存在为基础的,故委托人与贵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贵方缺乏租赁权致使转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故委托人请求与贵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律师函(房屋租赁解除) 律师事务所(房屋租赁解除合同)

律师函编号:致: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抄送:发自:律师事务所/ 律师关于:事宜日期:年月日页数:页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
本律师依法取得(以下称“委托人”或“我方”)的授权,就委托人与贵方之间的房屋租赁事宜,郑重致函如下:有关事实:年月日,委托人与贵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合同中约定:1、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金、费用及付款方式:。
二、合同履行情况:三、实际租金支付情况: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银行明细等为证据。
有关法律意见:根据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一、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与贵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贵方欠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三、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长期合作的原则,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要求:1、贵方于年月日前向我方支付租金及共计人民币元。
2、。
如贵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处理或征得委托人同意协商处理,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与贵中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追究贵中心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律师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邮编: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函字第号先生台鉴:律师事务所接受先生的(下称“委托人”)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就贵方在履行与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事宜致函如下:有关事实:1、委托人和贵方年月日就委托人所有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对房屋状况、租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保证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XX年XX月上旬,XXXXXX社区工作人员向委托人反映,贵方存在“群租”及对承租房进行改装情形。
XXXX年XX月XX日,经委托人核实,出租房入住四户,且对客厅进行分隔搭建后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律师函

律师函致:朱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批准并依法获得法律执业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合法授权,本所律师具有合法的资格向您签发本律师函。
经某某商铺(以下简称“承租人”)授权,本所律师现就承租人承租朱某某(以下简称“出租人”)名下公建房屋相关事宜致函如下:依据承租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位于某市某街某号三套公建面积约167平方米作为营业商铺使用。
当前,该租赁合同处于第4年租赁期间。
合同签订之后,承租方在承租的公建内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但此期间,该公建房屋一楼、二楼房顶存在多处漏水、墙皮脱落的情况,阴雨天为甚。
因承租方经营中药材、中成药的零售业务,故对房屋保持干燥、不漏水的要求较高,现出租方公建房屋一楼、二楼房顶漏水的问题给承租方日常经营已造成实质性的不良影响,且部分产品因为房顶漏水的原因发霉、变质。
为维持正常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承租方已根据合同11.1条约定,与出租方多次电话协商下述事宜,均协商不成。
现承租人委托本所律师就下述事宜与出租方沟通协调。
鉴于以上事实及理由,本所律师郑重函告出租方:1、出租人本应保证房屋适用于承租方经营某某商铺药店。
按照合同第七条7.3.2约定,出租方违反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我方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房的构成违约,我方向出租方正式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且保留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依据租赁合同第四条4.1规格,第4年的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因承租方已全部缴纳该期房租,所以承租方决定在2020年7月31日前搬离出租方公建房屋。
2020年7月31日起三日内,出租方应该对公建房屋验收,预期则视为出租方验收完毕,承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根据合同第五条5.3约定,承租方尚有30,000元保证金由出租方持有,租赁期满的时候,出租方应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承租方余额。
解除租赁合同律师函模板

律师函[收件人][收件人地址][日期]尊敬的[收件人姓名]:我是[发件人姓名],担任[发件人职务],代表[发件人公司名称]。
此函旨在通知您,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们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您立即履行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
一、合同解除的事由根据合同第[具体条款]的规定,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对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2)对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具体天数]天;(3)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
近年来,由于[具体原因,例如:市场环境变化、业务调整等],我方决定解除合同。
在此过程中,我们深感遗憾,但出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不得不采取这一措施。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合同第[具体条款]的规定,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为此,我们特此致函通知您,自本函件发出之日起[具体天数]内,合同解除生效。
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您不再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应当停止支付租金。
三、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根据合同第[具体条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立即搬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恢复至合同开始前的状态;2. 支付合同解除前所欠的租金及违约金;3. 承担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维修、折旧等;4. 向我方支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金,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四、协商解决我们希望在此阶段,您能够积极配合,履行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协商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与您共同解决此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请您注意,如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我们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届时您可能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最后,感谢您在租赁期间对我方的支持与理解。
我们希望在此事解决后,双方能够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
此致敬礼![发件人姓名][发件人职务][发件人公司名称]附件:1. 租赁合同副本2.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3. 违约金计算公式及赔偿金计算依据抄送:[相关人员姓名][相关人员职务][相关人员公司名称]。
关于律师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律师函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律师函,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向相关当事人或者机构发出的正式法律文书。
律师函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目的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对方履行义务,预防法律风险。
2. 作用(1)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函可以作为维权手段,向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发出警告,促使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预防法律风险:律师函具有警示作用,能够提醒对方注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3)促进纠纷解决:律师函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促使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二、律师函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向有关当事人或者机构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权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权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权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律师函的制作要求1. 标题:明确表示律师函的性质,如“关于……事项的律师函”。
2. 发函人: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3. 收函人:写明当事人或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4. 发函事由:简要陈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
5. 发函内容:详细列举侵权行为、法律依据及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事项。
租赁合同解除律师函(2023范文免修改)

租赁合同解除律师函尊敬的[对方姓名]:我是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代表[您的姓名/公司名称],就我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向您发出该解除律师函。
根据我方的合法权益和合同条款,我们正式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要求您能同意并配合解除手续的办理。
我方与贵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订立于[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将租用贵方的[房屋/设备/场地等],此租赁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租期为[租期时长]。
然而,由于原因,我们决定解除该租赁合同:1. [原因1]:[详细说明原因1,具体描述可能包括违反合同约定、严重维修需求、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
2. [原因2]:[详细说明原因2,具体描述可能包括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合同条款争议等]。
我们相信,解除租赁合同是合适且合理的解决方案,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解除合同前,我方已经尽全力与贵方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协商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我们在此通知您:1. 租赁合同即日起解除,双方不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2. 请贵方协助办理相应的合同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我方支付的租金/押金等;3. 贵方需将房屋/设备/场地恢复至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清理、维修、拆卸等;4. 合同解除后,我方有权追究贵方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请求赔偿等;5. 若贵方拒绝配合解除手续,我方将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请您尽快回复,商议解除手续的具体事宜,并确认您已收到本函。
如无法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我方将不得不采取其他合法措施,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
请注意,本函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解释。
如您有任何疑问,建议您随时咨询合适的法律专业人士。
谢谢合作!此致。
[您的姓名/公司名称][您的联系方式][日期]。
律师函的作用和效力有哪些

律师函的作用和效力有哪些朋友,律师函的作用和效力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精心带来的“律师函的作用和效力有哪些”,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函的作用1.律师函是当事人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的一种警告。
不论在商业活动还是生活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经过多次协商,协商未果后,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可能会恼羞成怒,履行义务会消极敌对,会对债权实现产生不良影响,采用发律师函的方式会相对柔和。
2.律师函在法律诉讼中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在我国,大部分普通民事案件尤其是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过时,则权利人有可能就丧失了胜诉权。
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发函或发律师函的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保证自己权利的持续性得到法律保护。
3.律师函还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在法治环境下,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当手段进行敦促,容易触犯法律。
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或者公告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接触,避免了一些不愉快的发生。
4.费用风险的转移。
收到律师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简单说就是--赔的更多。
在收到律师函后,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在偿债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上依然还有谈判的空间,但如果依旧拒绝履行,导致诉讼发生,则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5.澄清事实。
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
6.留存证据。
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律师函的效力有哪些1.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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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在解除租赁合同及办理房屋交接中的神奇作用民商
事裁判规则
律师函在解除租赁合同及办理房屋交接中的神奇作用阅读提示:写字楼租赁中,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有法定解除权。
鉴于纠纷发生时,情形并不明朗,出租人是否违约及该行为是否一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承租人谨慎衡量。
实务中,承租人采取聘请律师发送律师函解除合同并要求办理房屋交接事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借鉴。
本案中,承租人发函解除合同后,及时再次发函要求退房及交接事宜,法院认定承租人在合同解除后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就出租人主张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并支付所谓房屋占有使用费。
裁判要旨
承租人发函解除合同后,及时再次发函要求退房及交接事宜,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就出租人主张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并支付所谓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情简介
一、2014年11月4日,李某(乙方、承租方)与马某(甲方、出租方)签订《写字楼、商业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楼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承诺此房具备餐饮条件,如果不具备餐饮条件,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合同签订后,马某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依约支付租金并接收房屋。
二、2015年4月22日,李某委托律师向马某寄送了《律师函》,称马某交付的商铺可能因无法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符合餐饮条件,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有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提议李某应支付的租金暂由第三方监管,若涉案房屋符合餐饮条件,再将租金支付给马某。
三、2015年8月18日,李某委托律师向马某发出《律师函》,李某以涉案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无法取得北京市东城区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提出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马某返还押金、设备款、赔偿损失等。
四、2015年9月14日,李某再次委托律师向马某发出《律师函》,李某要求马某收到函件后3日内与李某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要求马某返还押金、设备款、赔偿损失、退还押金等。
五、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某应当就其造成的扩大损失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经马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两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日及承租人无需承担扩大损失等责任的原因在于:
一、承租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则该解除合
同律师函送达出租人之日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双方订立《写字楼、商业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使用涉案房屋经营餐饮,但涉案房屋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营餐饮业的条件,存在重大瑕疵,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承租人于2015年8月18日致函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函件送达出租人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
二、承租人向出租人再发律师函要求退还房屋并办理交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就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及支付房屋占有费
本案中,出租人诉请承租人承担扩大损失及支付房屋占有费。
但因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函后再次及时向出租人发函要求退换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承租人在合同解除后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出租人在收到交接通知后仍持有异议,并未及时办理交接,且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欲解除合同,但其并不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异议并不成立。
因此,承租人无需就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及支付所谓的房屋占有费。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写字楼租赁合同纠纷中,律师函作为一方聘请专业律师出具的文书,具有固定证据,中断诉讼时效,尽到通知或提示义
务及主观恶意免责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纠纷发生时,律师函较多的被采用。
如本案中,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及办理房屋交接均采用发送律师函的形式,裁判在认定合同解除日及承租人是否扩大损失承担责任时均倾向于承租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二审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马某上诉主张李某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上存在明显过错,李某应当就其造成的扩大损失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承担责任。
首先,相关生效判决已考虑到李某对于合同的解除应承担责任,并判令其就消防改造费、燃气施工费、装修损失费等承担了相应损失。
同时,该生效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系依据李某行使合同解除权于2015年8月20日解除。
而在送达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后,李某向马某再发律师函要求退还房屋并办理交接。
但马某收到李某的解除通知及交接通知后仍持有异议,并未及时办理交接,且以李某拖欠租金为由欲解除合同,但马某并不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异议并不成立。
故根据上述情形,李某在合同解除后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马某要求李某就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依据,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