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2023年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详细规定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9万元-30万元,根据被害人年龄、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2. 医疗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伤者住院治疗的实际天数,每天补助60元。
4. 救治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救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5. 护理费用:根据伤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6.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收入为准。
7. 残疾赔偿金:残疾程度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根据评定结果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为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机动车辆修理费:根据受害人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2. 机动车辆残值损失:根据担保修理厂或拍卖行估价,折旧系数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四、丧葬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5万元不等。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被扶养人生活需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维修保养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实际维修保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以上仅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同时,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医疗费用收据、工资收入证明等,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鄂价费[2003]100号)(1)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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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年
100
利用公路设施设置广告
80
11
龙门架
国、省道
个/年
10000
县道
5000
乡道
1000
12
路边加水、洗车点(站)
处/年
360
13
非超限运输车辆试车
辆/天
100
不足一天按一天收
附表1-3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五
损坏公路行道树
1
损坏落叶乔木
株
40
胸径6CM以下
80
胸径7CM-10CM以下
100
胸径11CM-16CM以下
120
胸径17CM-20CM以下
180
胸径21CM-30CM以下
250
胸径30CM以上
2
损坏常绿乔木
株
60
胸径6CM以下
100
胸径7CM-10CM以下
120
胸径11CM-16CM以下
160
胸径17CM-20CM以下
220
胸径21CM-30CM以下
350
胸径30CM以上
3
损坏灌木
株
20
高度30CM以下
30
高度31-50CM以下
50
高度50-70CM以下
80
高度71-90CM以下
100
高度90-110CM以下
120
高度110CM以上
按实际损坏程度计收
4
损坏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延米
300
5
堵塞涵洞
孔
500
四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背景在车辆事故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损失的价值。
对于受损车辆的物品和设备进行评估,以确定赔付比率和赔付现金;尤其是对于二手车市场的决策,对于损失的价值的准确鉴定显得格外重要。
因此,提出了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
总体方案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是为了确定车辆物品和设备受损伤后的价值、确定赔付比率和赔付现金的计算方法。
具体来讲,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鉴定方法鉴定方法包含:询问车主、查看物品和设备使用时间和状况、查看同款物品和设备的价格、分析现场,综合比对多种方法对物品进行鉴定。
价格确定方法针对不同物品有针对性的价值评估方法,如下:1.车辆本身的价值:车辆本身的价值是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使用时间和车况进行评估。
可以参考各大二手车网站或车市场,或者找专业的车辆估价师进行评估。
2.机械部分价值:机械部分价值的评估主要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行驶系统等核心部件的价值。
目前市场上存在很多专门的“机械补偿比”公式可以作为参考。
3.车内设备的价值:车内设备的价值包括音响设备、导航仪、行车记录仪、手机支架等,可以查阅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及专业报价进行参考。
4.轮胎的价值:根据品牌和类型进行比对,确定相应的并查阅平台上的参考报价。
5.其他部分物品的价值:其他部分物品的价值是指除上述物品之外的其他物品,如座椅、门板、挡泥板等,可以查阅保险理赔的标准进行参考。
各项损失的估价各项损失的估价包括:车辆本体损失、机械部分损失、轮胎损失、设备损失、其他部分物品的损失。
针对不同的损失,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通过拍照、视频、现场查看等方式确定车辆损失的范围和程度,然后基于价格确定方法估算出损失的价值。
综合估算销售市场和保险公司等机构会根据上述鉴定方法和价格确定方法综合估算受损车辆和设备的损失,并在受损车辆所有者同意后进行车辆调拨或者赔付。
结论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为车辆受损伤后进行价值鉴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方法和流程,通过该方案可以客观、准确地计算受损物品的价值,为车辆的销售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了决策支持。
湖北省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湖北省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湖北省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条第⼀款规定,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确定下⼀步应当做什么。
⼆、对于未造成⼈⾝伤亡的交通肇事怎么办《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可以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协商处理。
三、对于造成⼈⾝伤亡的交通肇事怎么办《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条第⼀款规定,造成⼈⾝伤亡的,车辆驾驶⼈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过往车辆驾驶⼈、过往⾏⼈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交通事故造成⼈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
如果事故发⽣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员必须⽴即治疗,同时⼜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可以利⽤发⽣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法确定的车辆、⼈员倒地位置等进⾏标划。
当事⼈可以利⽤⽯块、砖头、⽩灰等物品在地⾯进⾏明显标注。
四、《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2、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或者遭受损坏的时候,除了车辆本身的修复外,还需要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的价值。
而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是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方案。
第一步:确定损失物在开始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前,首先需要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
这些损失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车轮、轮胎、保险杠、车门、车窗、座椅、仪表盘等等。
在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时,需要确保仔细检查每一个部位,并将所有损失物一一列举出来。
第二步:确定损失物的属性每一种损失物都存在不同的属性和规格。
例如,车轮的尺寸、型号、品牌等等。
在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时,也需要确定这些损失物的属性和规格。
这些信息对于后续的鉴定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到损失物的价值。
第三步:查询市场价值查询市场价值是车辆损失物鉴定过程中最核心的步骤。
只有准确的市场价值才能保证车主的权益不受损失。
市场价值的查询方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在互联网上查询商品最近的销售价格;•在汽车市场中查询同款车的二手车价值;•通过询价,获取相关商品近期的市场价值。
第四步:进行比对分析通过查询市场价值后,我们需要将其与车辆上的损失物进行比对分析,以确定损失物的具体价值。
在进行比对分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比对的市场价值必须是最近的还价;•对于特殊损失物需要找专业鉴定,需要考虑其专业知识和经验;•预计损失:损失物的价格可能随时间变化而发生变化;•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可以有多种,可以根据车主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标准。
第五步:进行报告撰写在完成比对分析后,我们需要将分析结果通过报表的形式进行展示。
在报表中主要需要包含以下几点:•损失物名称及编号;•损失物属性;•比对分析结果;•损失物价值。
总结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是一个比较严谨的过程,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
在进行车辆保险理赔时,车主可以选择将鉴定的过程交由专业的车辆鉴定机构进行处理,以确保车主的权益不受损失。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关于发布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详细: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湖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852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84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681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681元。
5、湖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3217元/年。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至少为50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在生活中,由于车辆的增多,醉驾或者疲劳驾驶或者疏忽等因素常常导致发生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
一般处理方式是交警过来协调,若无惨重人员伤亡,一般按责任划分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即可。
但若涉及因素较多较复杂,一般会按照交通法处罚条例来执行,那么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解答疑惑。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
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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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省内从事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的年审工作。
第十条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
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或认证车物损失时,以书面材料为主,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事故当事人申请或有关部门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后,鉴定人员必须到相应的事故车辆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填写《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申请人、委托人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签章,
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价格认证中心按成本法、市场法等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申请或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事故3个工作日,重大事故5个工作日,特大事故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完成鉴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确需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车物损失,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注明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由申请人或委托机关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特别复杂的复核案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别涉及面广,物品繁多,
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的,应与有关单位另行约定时间。
发生的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