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上金所的有关规定向法人客户借出实物黄金库存,在约定的日期收回实物黄金库存;并向法人客户收取相应的黄金租赁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法人客户是指已经在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并获准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法人。
第四条本行租出和收回的黄金是以货权转移的方式发生,本行与法人客户不牵涉任何实物金条或金锭的交付,所有实物黄金进出库行为由法人客户在上金所自行完成。
第二章业务审批第五条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从事黄金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五)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优先选择交易所会员单位或我行代理交易的非会员单位客户。
(六)为黄金加工公司,黄金生产公司,和其他主营业务与黄金相关的企业。
(七)经办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人客户资质审核后,分支机构向总行审批部门提交的专用授信额度书面申请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一)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文件、贷款卡等。
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承租人未来一段时间的黄金租赁计划。
(三)企业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客户信息、发票信息和黄金仓储信息。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须提供担保的,应按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有关担保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托管黄金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拥有一定数量的黄金实物,希望委托乙方进行托管,以确保黄金安全及方便交易;2. 乙方具备专业的黄金托管服务能力,愿意为甲方提供黄金托管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托管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黄金实物委托乙方进行托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运输、交易等。
1.2 乙方负责对甲方托管的黄金实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二、托管期限2.1 本协议的托管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2 双方如需延长托管期限,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三、托管费用3.1 乙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托管费用向甲方收取托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1)保管费:按【保管费率】收取,按年计算。
(2)运输费:按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收取。
(3)交易手续费:按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的【交易手续费率】收取。
3.2 乙方应在每月【具体日期】前向甲方开具托管费用发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随时了解其托管的黄金实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量、成色、数量等。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黄金实物保管、运输、交易等服务。
(3)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托管费用。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妥善保管甲方托管的黄金实物,确保其安全、完整。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黄金实物保管、运输、交易等服务。
(3)乙方应在每月【具体日期】前向甲方开具托管费用发票。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或同实物贵金属产品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由各支行代销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产品类别:(一)主要指黄金、白银及铂金等,贵金属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及金银砖等。
(二)除上述产品外,镶嵌玉石、宝石类金银制品也视为贵金属产品。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并就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规定特定交易时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其职责:(一)零售金融部:为主管部门,在本行经营范围内开展贵金属业务,负责与供货方签订代理协议、产品订货、分配、销售业务的管理等;负责制定、修改实物贵金属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办法,检查督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现金中心负责贵金属产品保管、调拨及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配合各部门做好贵金属销售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系统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安全保卫、宣传策划等工作。
(五)各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开办贵金属业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八条协议签订及准入标准总行零售金融部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经法律合规部合规审核),各支行不得与供货方另行签订协议。
各支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时需取得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贵金属业务。
第九条产品订货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各支行需求数量向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是指客户通过银行购买实物黄金后,将其出租给银行,由银行代为保管并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服务。
下面将介绍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的操作流程。
一、开户流程1.填写开户申请表客户在选择银行后,需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开户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符合开户条件,例如年龄、国籍或居住地等要求。
3.签署合同经审核通过后,银行需要与客户签署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条款。
4.缴纳保证金客户需要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租金保障,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及时归还租赁物。
二、购买黄金流程1.选择黄金种类客户需要选择要购买的黄金种类,常见的包括金块、金条、金币等。
2.支付付款客户需要将购买黄金的款项支付给银行,可以通过银行网银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3.提取黄金银行在确认客户支付成功后,将为客户提取相应的黄金物品,客户可以到指定的存储点进行提取。
三、黄金保管流程1.入库验收银行在收到客户黄金后,将对黄金物品进行入库验收,确保黄金的规格和品质等符合要求。
2.保险托管银行将为客户购买相应的保险,对黄金进行保险托管,确保黄金安全。
3.定期盘点银行定期对黄金进行盘点,确保黄金数量、质量等符合租赁合同要求。
四、租金支付流程1.计算租金银行根据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比例和黄金质量计算客户需要支付的租金。
2.支付租金客户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银行支付租金。
3.提取黄金租赁期结束时,客户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取回黄金物品。
五、结算流程1.结算黄金质量在客户取回黄金时,银行将对黄金物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黄金质量一致。
2.退还保证金在客户归还黄金和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后,银行将退还客户的保证金。
3.发放结算款项银行将向客户支付剩余的结算款项。
总结: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的操作流程包括开户流程、购买黄金流程、黄金保管流程、租金支付流程和结算流程。
客户在租赁前需了解租赁合同中详细的条款,确保理解租赁流程和费用结构。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
第二十条 主板交割品种租借业务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国际板交 割品种租借业务不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 对于黄金、铂金品种,借入方借入的实物办理出库手 续(打印提货单时选择“租借提货”),且归还的实物为通过交易所买 入的实物,交易所根据其出库及买入成交记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借入方自行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的实物用于归还其借入的实物 时,交易所不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白银品种,借入方归还 的实物为经交易所买入的实物,由卖出方直接向买入方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易日通过交易所卖出的实物(包括借入实物), 根据财税[2002]142 号和国税[2002]139 号文规定,卖出方会员 及客户应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据此换取结算联。
□ 权限申请
□权限注销
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
单位邮政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办理人信息:
姓 名:____________
第三章 租借
第十三条 办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业务手续,借入方与借 出方根据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通过交易所会服系统(或国际交易系 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租借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 完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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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获得自动过户权限的借出方借出实物时,租借双方在系统 提交租借申请后,系统自动校验,将实物由借出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入 方实物账户。 第十五条 未获得自动过户权限的借出方借出实物时,借出方将双方 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详见“附件 3”)传真至交易所,交易所对“已配对”状态的 租借审核通过后,将实物由借出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入方实物账户。 第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借出方提供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但租借 合同与申请表不一致的,以申请表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建总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4日建总发[20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
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
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
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贵金属租借业务,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金属租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对企业(或银行同业)开展贵金属租入或租出,同时,为自身创造盈利的业务。
第三条贵金属是指品种、成色、重量、规格等要素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规定的黄金、白银、铂金等实物贵金属标准条、块、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各一级分行以及经一级分行批准或授权的二级分行、支行均可作为经办行开展本业务。
总行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向同业、客户借入贵金属或向同业、分行借出贵金属;各一级分行及下辖经办行可以向客户借出贵金属,向总行借入贵金属。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全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租借基准利率、提供租借用实物贵金属并自行或代理分行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办理租借交割。
第六条一级分行是分行本级和下辖经办机构的贵金属租借业务牵头管理部门,须对下级经办行开展本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岗位的设定、人员和职责的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操作流程的规范。
一级分行还负责审核经办行提交的贵金属租借客户准入、贵金属租借申请、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授信额度审批、向总行询价、应客户需求向总行申请借入贵金属以及向总行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辖内市场营销、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对客签约、对客报价、租借交易确认、贵金属交割、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提货,以及向总行及所属一级分行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贵金属租借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并对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业务审批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贵金属租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金租借办法”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9月30日附件1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租借业务,是指一方通过黄金账户将黄金借给另一方,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费率(利率或者租赁费率),收回等量黄金或者等值货币资金及孳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黄金账户是指用以记载黄金持有人所持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等情况的簿记系统。
黄金租借业务的账户服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其他机构不得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
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
非金融机构借入方应当为涉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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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管理,促进实物黄金租
赁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规
定条件的法人客户(以下简称“承租人”)租出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到期承租人归还等额黄金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牌交易并能交割的标准黄金金条或金锭。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由银行向法人客户租出自有货权的黄金,到期日收回相同重量相同成色黄金的租赁业务;企业法人按约定的日期向银行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交付指的是银行和企业法
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租赁平台完成货权转移。
第六条企业法人用于归还租赁的标的必须是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且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金条或金锭。
第七条银行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营业日;货物属性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自有库存”的属性。
第八条缴费方式为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一次性收取方式:租赁费在黄金租赁交付日或黄金租赁归还日一次性全额收取;分期收取方式:租赁费按月度或季度收取。
具体收费操作由经办分支行和法人客户协商决定。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
(一)金融市场部
1.负责全行租赁所需实物黄金的统一调度、安排和管理,黄金市场风险管理;
2.负责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租赁结算价报价,定期发布黄金租赁基准费率;
3.协同承租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黄金货权转移和询价交易等工作;
4.对客户持有的黄金本金逐日估值,预警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5.负责法人客户黄金租赁业务逐日盯市,适时调整实物黄金租赁专用授信额度;
6.根据逐日估值情况监督检查。
(二)经办分支行
1.负责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的市场营销;
2.经总行授权,和法人客户签署实物黄金租赁协议;
3.协助客户提交租赁实物黄金申请和归还实物黄金申请;
4.完成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
5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审批。
(三)风险管理部
1.管理并监督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2.拟定经办分支行和企业客户签署的各项法律协议文本;
3.负责与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相配套的信贷系统改造。
(四)总行审批部门
1.负责权限范围内实物黄金租赁专用授信额度审批以及实物黄金租赁业务审批。
(五)计划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