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三)安全第一,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四)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审计署机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审计业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等;(二)审计工作档案: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资料、审计报告审批表等;(三)审计行政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会议档案等;(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遗漏、损毁、伪造、篡改档案。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档案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来源、内容、性质、形式等进行分类;(二)分类应便于档案的检索、利用和保管。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档案编目应包括档案的名称、类别、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篡改和泄密。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介质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三)保护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泄密。
审计署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所属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审计署设立审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负责审计档案的利用、统计和报告工作;(四)负责审计档案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五)负责审计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防止遗漏或损坏;(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三)连续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连续性,便于查阅和分析;(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审计项目、审计类型、审计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编号:为每份审计档案编制唯一编号,便于检索和利用;(三)装订归档:将整理好的审计档案装订成册,按顺序归档;(四)数字化整理: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便于存储、传输和利用。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审计档案的物理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二)保密保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审计档案的泄密;(三)规范保管: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定期检查、清理、消毒等。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审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1.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等类别。
2. 各类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编号。
三、档案收集1. 审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
2. 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完整性原则。
2. 档案应按照时间、性质、地域等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2.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数量与登记相符。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档案信息。
2. 档案利用应通过正规渠道,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
七、档案保密1.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
2. 销毁前应进行审批,确保销毁程序的合法性。
九、档案信息化1. 鼓励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十、档案监督1. 审计局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防止档案的遗失、损毁和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分类、编目、保管、利用等工作有序进行。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泄露、破坏和丢失。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审计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文书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计划等。
2. 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底稿等。
3.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录音等。
4. 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电子表格、电子报表等。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规则,分为分类号、年份号、流水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审计部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及时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
2. 收集的档案应确保完整、准确,不得有缺漏、伪造和篡改。
3. 收集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2. 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a. 档案封面:包括档案名称、类别、编号、整理人、整理日期等;b. 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码、备注等;c. 档案正文: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计划等;d. 档案附件: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2. 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a. 档案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b.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柜的完好;c. 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安全。
审计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审计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三)安全性、保密性原则;(四)科学性、规范化原则;(五)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审计单位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会计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电子档案。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类别-年份-顺序号”的形式,具体如下:(一)文书档案:文A-年份-顺序号;(二)会计档案:会A-年份-顺序号;(三)声像档案:声A-年份-顺序号;(四)实物档案:物A-年份-顺序号;(五)电子档案:电A-年份-顺序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收集;(二)收集过程中,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三)及时归档,不得擅自销毁或篡改档案;(四)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三)填写档案目录,确保档案信息准确;(四)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质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保管;(二)保持档案库房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霉;(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消毒、修复;(四)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实行登记制度,查阅者需出示有效证件;(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复制、摘抄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损档案。
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人员档案管理,确保审计人员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审计人员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齐全,确保审计人员档案的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四)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审计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工作业绩档案:包括审计项目、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培训学习等。
(三)考核评价档案:包括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四)违纪违规档案:包括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计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收集:(一)审计人员入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其基本信息档案。
(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奖励等,应及时归档。
(三)审计人员在考核、晋升、培训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尘、防高温等要求。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档案利用:(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查阅、借用、复制等规定。
(二)确保档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审计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条档案销毁:(一)审计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其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齐全。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第九条审计文件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第十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交内部审计部门专人管理;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采用三点一线或无线胶装进行装订.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应填写认真、清楚;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将所有需归档的审计资料及时集中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牵涉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审计案卷,应当永久保存;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应作30 年保存;一般性审计事项的审计案卷可作10 年保存;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并应征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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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审计局审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兰州市审计局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城关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办公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对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四)定期对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将保管三年以上的审计档案移交区档案馆保管;(五)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七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案,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九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应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的文件材料,通过下列形式公布的审计结果,如:(1)广播、电视;(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3)互联网;(4)新闻发布会;(5)公报、公告;(6)其他形式。
2、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离任审计项目)、综合审计报告,以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对上述报告的批示;3、审计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处罚的情况报告及缴款、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及缴款复印件;5、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6、强制执行通知书;7、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如(1)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2)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3)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4)解除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5)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
8、审计建议书及送达回证;9、移送处理书及送达回证;10、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审计报告书及送达回证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采纳审计报告情况的文件材料;(1)审计业务部门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2)法规科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1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带文头格式)(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带文头格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表格式);(2)审计组讨论审计报告会议记录;(表格式)(3)审计组与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会(见面会)记录;(表格式)13、审计业务会记录;(表格式)14、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文件材料,如:(1)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笔录;(2)审计听证会裁定书或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及送达回证;(3)审计听证申请书;(4)审计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目录;(表格式)2、被审计人述职报告及说明;(离任审计)3、承诺书(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的承诺),后附资料交接清单、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调查表;(1)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单位);(2)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被审计人);4、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了解记录(表格式)、审计取证单(表格式)、审计证据(含审计过程中对某具体事项的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时间按审计时间填写。
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书;7、暂时封存账册资料通知书;8、审计事实认定书、调查记录。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3、审计实施(调整)方案讨论会议记录;(表格式)4、审计调整方案;(表格式)5、审计工作方案(复印件)、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材料;6、审计通知书及送回证;7、如:(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书、审计通知书)及送达文书等在同一张表格内的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不能列入前三个单元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审计组组长为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后,由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装订。
第十二条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不需出具审计决定情况下,应在法规审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登记、打印、发送、归档等工作;审计组在需出具审计决定情况下,应在局务会议审定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登记、打印、发送、归档等工作。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报经分管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长期)、10年(短期)。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1.财政收支审计项目(1)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永久)(2)本级各部门各街道决算审计(永久)(3)本级各部门各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长期)(4)本级各部门各街道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长期)(5)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2.金融机构审计项目(1)接受经授权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审计(永久)(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长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3.事业单位审计项目(1)对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全面审计(长期)(2)对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短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4.国有企业审计项目(1)对国家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长期)(2)对重要国有企业的定期审计(长期)(3)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短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5.政府投资审计项目(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永久)(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永久)(3)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审计(长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6.社会基金、资金审计项目(1)全国性社会基金、资金审计(长期)(2)地方性社会基金、资金审计(长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7.国外援贷项目审计(1)对外公证性审计(永久)(2)内部监督性审计(长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8.专题调查审计项目(1)本级政府确定的审计调查(长期)(2)上级审计机关部署的审计调查(长期)(3)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调查(长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9.经济案件审计项目(1)乡、科级人员或二十万元以上案件的审计(永久)(2)乡、科级以下人员或十万元以上案件的审计(永久)(3)其他案件的审计(长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10.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永久)(2)国有企业法人经济责任审计(长期)(3)行政单位党政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长期)(4)事业组织法人经济责任审计(长期)(5)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第十五条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
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七条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内部。
借阅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档案管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如超过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审计档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审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区档案局报送审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九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专项审计调查档案比照项目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电子审计档案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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