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餐厨垃圾处理办法
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办发〔2008〕2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餐厨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环保、工商、公安、农业、计经、旅游、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文明餐饮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下一年的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现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引导、源头减量、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集中运输、定点处置的方式。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厨余垃圾处理办法

厨余垃圾处理办法引言厨余垃圾是指餐厨废弃物,包括食品残渣、菜叶、果皮等。
它们经常被丢弃在普通垃圾桶中,给环境带来诸多问题。
不适当处理厨余垃圾会导致恶臭、蚊蝇滋生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为了有效处理厨余垃圾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厨余垃圾处理办法。
1. 堆肥处理选择合适的堆肥容器:可以使用旧木桶、塑料桶或者搭建堆肥箱等容器来集中存放厨余垃圾。
收集厨余垃圾:将食品残渣、菜叶、果皮等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避免有害物质的污染。
杂物去除:在投入堆肥容器之前,需要将无机物如塑料袋、骨头等杂物去除。
堆放处理:将厨余垃圾与适量的木屑等高碳物质、适量的水分,按照一定比例堆放在堆肥容器中。
定期翻堆:在堆放一段时间后,需要定期用铁锹或铁耙等工具将堆肥翻动,促进厨余垃圾的分解和通风。
降解完成:经过一段时间的分解和降解,厨余垃圾最终转化为有机肥料。
2. 厌氧发酵处理厌氧发酵是一种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降解为沼气和有机肥料的处理方式。
厌氧发酵处理厨余垃圾的过程如下:垃圾接收:厨余垃圾通过专用的回收桶或管道,被送入厌氧罐。
厌氧发酵:在厌氧罐中,厨余垃圾与厌氧菌进行发酵,分解产生沼气和有机肥料。
沼气回收:沼气是厌氧发酵的产物之一,可以被收集、存储和利用。
通常,沼气可以用于做饭、发电等。
有机肥料回收:经过厌氧发酵处理后,厨余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可以作为农田和花坛的肥料。
3. 分类收集与处理分类收集: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放置在不同的垃圾桶或垃圾袋中,确保厨余垃圾不与其他垃圾混合。
分类运输:在垃圾收集过程中,保证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装载和运输,避免交叉污染。
处理利用:经过专门的处理,将厨余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动物饲料、沼气等资源,实现循环利用。
4. 生物转化处理生物转化是一种利用生物(如霉菌、蚯蚓等)进行厨余垃圾处理的方法。
生物转化处理的步骤如下:生物分解:使用霉菌、蚯蚓等生物将厨余垃圾进行分解和降解,从而减少其体积并转化为有机肥料。
餐厅垃圾处理方案

餐厅垃圾处理方案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餐厨垃圾却给环境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餐厅垃圾的大量产生和处理对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解决餐厅垃圾处理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垃圾分类餐厅的垃圾主要分为厨余垃圾、餐具和饮品容器、纸质和其他垃圾。
针对这三类垃圾,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 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是指餐厨生活中剩余的食物废料和其他有机垃圾。
对于厨余垃圾的处理,可以采取物理处理和化学处理两种方式。
物理处理主要包括堆肥和填埋。
堆肥是将厨余垃圾和助剂混合,通过堆肥处理后,厨余垃圾就会被高效地转化为有机肥料。
而填埋则是将垃圾填埋进垃圾填埋场,但随着填埋场数量的减少,填埋的方式日益被限制。
化学处理主要包括生物降解和垃圾减量。
生物降解是指通过微生物将厨余垃圾转化为有用的物质,主要采用的是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理技术。
垃圾减量则采用了化学、物理和生物的技术,将厨余垃圾转化为细颗粒的气体和液体废物,从而达到减量的效果。
2. 餐具和饮品容器处理餐具和饮品容器主要由塑料和纸质包装材料组成。
这些材料通常可以通过回收利用来达到资源回收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对于回收处理不了的一些材料,还应该经过分类存储和分类转运,以确保安全处理。
3. 纸质和其他垃圾纸质和其他垃圾通常包括瓶子、金属、玻璃等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通过回收利用来达到资源回收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对于回收处理不了的一些材料,还应该经过分类存储和分类转运,以确保安全处理。
二、垃圾处理方式垃圾处理的方式可以根据垃圾的特性和数量来确定。
1. 堆肥对于餐饮产生的厨余垃圾,可以采用堆肥的方式。
通过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再生利用,可以减轻厨余垃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压缩对于数量较大而无法直接处理的垃圾,可以采用压缩的方式。
通过压缩垃圾可以减小垃圾的体积,从而减少垃圾的存放空间和运输成本。
3. 焚烧对于大量的垃圾,可以采用焚烧的方式。
四川拟规定餐厨垃圾需“当日清”成都市已率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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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金 电 器 、 废 电 线 电缆 和 废 电机 制进 口国家禁 止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
0 0 元 以上5 0 0 0 元 以下 的 罚 《 草 案 》 )。 四川省 目前 只有 防 人 处 5 据 了解 ,海 峡 国家数 字 出版
0 0 0 元 以上 1 万 元 产 业基地 将 整合 现有 资源 ,以福 治危 险废 物污 染 的政府 规 章 ,此 款 ,对 单 位 处 1 次立 法拟 扩大 到工 业 固体废 物 、 以下 的罚款 ,并责 令 限期改 正 ; 州和 厦 门数 字 出版 产 业为 中心 , 构筑 包括福 州 、厦 门、漳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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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个人 收运 或处 理 。 小时 内,应按 照规 定 时 间和 路 线 从 业 人 员 1 . 5 7 i 人 以上 ,实 现 年
2 0 亿 元 以上 。 ̄ I J 2 0 2 0 年 年 二 审稿 还规 定 ,餐厨 垃圾 收 将餐 厨垃 圾清 运至 取 得经 营许 可 产 值 I 运 单位 ,每 日至 少到 己签 协议 的 的餐 厨垃 圾处 理单 位进 行处 理 。 餐 厨垃圾 产 生单 位清 运一 次餐 厨 底 ,争 取 入 驻 数 字 出版 企 业 5 0 0 家 以上 ,从 业 人 员 3 万人 以上 , 实现年 产值 3 0 0 亿 元 以上 。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方案三篇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方案三篇篇一:餐厨垃圾处理厂技术论证方案1.1 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XX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厂2、执行单位:(1)行业主管单位:成都市城市管理局(2)建设地点:成都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生态园区内(3)设计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4)设计阶段:技术论证方案1.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成都市是我国西南部重要的旅游中心城市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主要窗口。
但长久以来,成都市环境卫生的发展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尤其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目前大部分餐厨垃圾主要处理手段有以下几种:1、被直接用于牲畜饲养,造成严重的“垃圾猪”现象。
2、被不法商贩加工成地沟油卖给餐饮企业,危害人体健康。
3、餐厨垃圾随意丢弃,给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目前成都市大规模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距国内同类型城市尚有不小的差距,与成都市较为发达的经济是不协调的。
成都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是目前成都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需要,符合生活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餐厨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并且可以改善餐厨垃圾的收运现状。
1、该工程的建设可以弥补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不足根据成都市人口、人民生活习惯并参照类似城市情况对餐厨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预计到2008年成都市中心城区的餐厨垃圾日产量将达到400~500吨左右,而目前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远不能达到该处理能力要求。
2、是餐厨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餐厨垃圾的处理关键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通过资源化途径,实现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从而构建一个环境友好的综合性处理基地,长久地提供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这样可以彻底解决成都市城区餐厨垃圾污染问题。
3、是提高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的需要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立可以保障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减轻城市由餐厨垃圾带来的环境污染。
有效解决了传统技术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瓶颈,大大减轻了由于餐厨垃圾处理而带来的大气、土壤、地下水等方面的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厨余垃圾清运及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厨余垃圾是指生活中产生的厨房废弃物和食品残余,由于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物安全隐患。
厨余垃圾的清运及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厨余垃圾清运1. 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垃圾进行分开投放,以便后续的专门清运和处理。
政府和社区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厨余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定时定点清运对于居民区和餐饮单位来说,厨余垃圾的清运应当进行定时定点的安排,避免厨余垃圾滞留时间过长,导致异味和传染病的传播。
清运车辆要按时到达,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清运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 分区域管理对于城市来说,可以对不同区域的厨余垃圾实行分区域管理,设立专门的处理站点,采用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清运,以减少清运成本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无害化处理措施1. 生物发酵将厨余垃圾送往生物发酵处理厂进行处理,利用高温和微生物的作用,将厨余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分解为肥料或发酵料,达到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2. 厌氧消化采用厌氧消化技术,将厨余垃圾进行厌氧发酵处理,获得沼气和有机肥料,既可用于发电、取暖等用途,也可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田种植,实现资源的双重回收利用。
3. 填埋处理对于无法进行生物发酵或厌氧消化的厨余垃圾,可以采用填埋处理的方式,将厨余垃圾埋入到地下,采取密闭、排液、控气等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4. 循环利用对于经过处理后的厨余垃圾产生的肥料和发酵料,可以进行循环利用,用于农田种植或城市绿化,同时减少化肥的使用,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政府管理和监督1. 制定政策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对厨余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管理要求,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开展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2.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或给予补贴的方式,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清运和处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厨余垃圾清运和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倾倒和排放厨余垃圾,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体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放、倾倒、处置于雨水管网、排水管网、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集、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八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记录,记录处理处置的日期、数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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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垃圾处理办法四川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2010.7月举行听证会第九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第五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不得将餐饮残余物、泔水排入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收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数量,登记使用用途,并每一季度定期向市、县(区)工商、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市、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处理及其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政府定点处理制度。
禁止个人私下收集提炼加工处理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向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报告其提炼加工处理质量标准及使用用途并接受监督。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行准运证制度。
进入城市建成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至市、县(区)人民政府许可指定的专门处理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作出规定,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提炼、加工和处置者、餐饮服务企业在销售、供应活动中违反食品公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设置第五十八条城市、镇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以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建设、粪便处理,环卫工人休息间、工具间等为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
规模较大、有条件的乡、集镇、中心村,可以依照镇、乡、村庄规划实施前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标准,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标准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整体建设工程造价预算。
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城市新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配套设计、建设封闭式垃圾贮存设施,并满足垃圾清运车辆通行的要求。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实用,并与周围环境和城市功能相协调。
第六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大中型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市城市应当有计划采用先进、成熟的垃圾处理发电技术,综合评估后列入建设规划。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十一条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等需要,制定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封闭式垃圾、果屑箱收集容器规划,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和设置。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有计划的分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袋装化分类处理。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镇、乡、村庄垃圾转运和简易填埋设施的统一规划。
集中处理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偏远山区、环境卫生设施不足的集镇、乡、村庄、分散的居民聚居点,应当设置简易、适用的收集垃圾、废弃物的设施。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区域内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大型商场、贸易市场、停车场、文化体育设施以及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其他人员流动集散场所,房地产开发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列入改造计划,分步限期实施。
公共厕所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广场、街道两侧、公共区域的公厕,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二)公路、铁路沿线的公厕,属于公路、铁路主管部门配套建设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单位或者乡、镇、村庄区域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内公厕,房屋建筑配套的公厕,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公厕,由管理机构负责;(六)乡、镇、村庄公共区域的公厕,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区域,属于农牧民所有并向公众、游人开放的厕所,列入改造范围的,县(区)、乡镇人民应当安排资金补助其改造。
鼓励村民小组、村民出资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厕,合格的,经批准可以实行收费管理。
第六十五条已核准收费的,夜间不得锁闭。
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及已收取门票、车辆通行费的特定区域内的公共厕所,不得收费。
除涉密等有特殊规定外,单位厕所应当对公众开放,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人不得拒绝。
临街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入厕卫生用品。
未配备入厕卫生用品的,不得收费。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不得刻画、污损、毁坏内设设施。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毁坏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新建、改建公厕应当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冲式厕所为主。
对原有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旱厕,应当制定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分期改造。
损坏严重、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改建,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区域的公厕,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按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二)其他区域的公厕,应当采用化粪池等标准设置处理设施,并满足整洁、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未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关闭、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按规划作出拆迁重建方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报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符合标准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环境卫生设施的各种资料。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处理消纳场不得混置受纳。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化工厂产生的工业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场。
违反规定的,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范围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逾期不缴纳的,应当催缴;拒不缴纳的,责令改正,并处单位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由所在单位、组织或者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通报,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服务管理第七十条从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镇容村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环卫工人的定额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突发紧急事件下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环卫工人作业时,行人、车辆应当注意安全距离,主动避让。
不得侮辱、殴打环卫作业人或者故意拒绝、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殴打、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服务许可或者依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定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协议进行作业。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的规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签定特许经营服务协议。
经营协议应当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标准。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选择和特许经营权的授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排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
本条例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城市、镇规划中确定的对基础设施用地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服务标准:(一)依据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段及时清扫、收集生活垃圾;(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三)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设施、场地和周围环境的整洁;(四)运输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密闭、完好、整洁。
第七十六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二)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丢弃生活垃圾或者未在规定垃圾处理场倾倒;(三)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单方擅自停业、歇业。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处理生活垃圾;(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应当达标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三)保证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对处理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四)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保护厂区(场区)环境整治;(五)制定处理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的利用、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对每日收运、处理的生活垃圾计量,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的环境影响监测,按规定将统计数据和报表向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