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管控环境风险及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环境管理的方针是“预防污染、防治结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发包谁负责”。
第四条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环境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则。
(二) 工艺研发选型、工艺过程设计优先考虑环保材料和环保工艺。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防止污染设施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三) 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规程,彻底杜绝乱扔、乱放、乱堆等现象。
(四) 对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使环保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环保设备纳入公司设备管理中,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相应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将管理落实到位,倡导勇于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资产能源管理部是公司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能源管理部主要职责(一) 宣传贯彻环境法律、法规,普及职工环保法律知识;进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的环保政策贯彻、指标分解。
(二) 整理、统计公司各项环保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向公司决策层反馈公司环境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制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方案,为公司建设项目和工艺改进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责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推动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监测、减排、治理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居民等,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合理,通过采取综合防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设漂亮中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
第八条提倡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第四章环境保护机制第十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力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2. 环境监测计划表3. 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申请表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法律。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立法文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作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垃圾以及弃方等有害物质对当地环境的污染,防止扬尘、噪音和汽油等物质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标准,确保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力争将本工程建成优质环保路。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设专职环境保护员。
环保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环保经验,经过专职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书记和总工为副组长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项目其他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具体如下:环保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环保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各类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及时作出总结、评比,做好对下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工作。
第三章环境管理目标第六条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有毒有害气体及施工扬尘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施工弃土、弃碴,按指定场地进行弃置,杜绝随便倾倒;施工废水排放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生活污水控制达到国家标准;有害废弃物排放处理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要求;加强节能降耗管理;做好施工过程环境保护,100%按环保设计施工;重大污染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第四章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七条建立和落实工程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
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明确领导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引言环境保护是我们作为一个责任感强烈的企业公民所必须关注和积极实践的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我们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制定了本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指导我们的工作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二、目标我们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标是:1. 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2. 降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3.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责任1. 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2. 监理人员要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所有项目工作人员都有责任遵守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提供积极的环境保护建议和意见。
四、施工前的环境评估1. 在施工前,我们将进行一次全面的环境评估,以了解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土壤、水源、噪音、振动、粉尘等因素的评估和分析。
五、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1. 噪音控制: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噪音污染,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 振动控制: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振动不会对周围建筑物和设施产生负面影响。
3. 粉尘控制:我们将使用湿式施工等措施来控制粉尘的产生,并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
4. 废弃物处理:我们将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确保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5. 水资源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用水量,并确保废水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六、环境监测与评估1. 我们将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修正不良影响。
2. 环境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方面的监测。
七、环境培训与宣传1. 我们将定期组织环境培训,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2. 在工地内张贴宣传标语,展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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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促公司项目投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装备修造、电力生产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分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管理工作做到法治化、规范化。
第三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有效遏制一般及较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四条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产业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科技产业。
第五条公司发展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积极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宏观管理、分级管控模式。
安全环保部为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安全环保部1.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工作计划;4.负责对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管控。
5.指导各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验收工作;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7.负责监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8.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9.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等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10.负责对公司控股的投资项目相关环境保护申报及审批工作进行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11.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战略发展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资金核算与支付工作。
(四)科技部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
(五)工程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管理工作。
(六)信息化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工作。
(七)三个事业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相关工作职责按照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直管企业的职责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研究改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企业环境保护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管责任。
各单位主要职责为:(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
(二)负责落实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三)负责公司、项目部、等下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工作机构的通知》(中电建股安环〔2014〕9号)要求,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及岗位,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
(五)负责申报环保技改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组织实施环保技改项目,并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过程控制,做好环保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环保技改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企业自筹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环保专项治理资金。
使用企业自筹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使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会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六)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七)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八)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根据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九)负责完成公司要求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公司投资控股的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要求,符合国家和企业的产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时,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参与人员必须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保护设计报告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并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勘测设计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从事环境保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工作。
第十七条勘测设计产品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应提出防治措施,倡导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绿色环保设计理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五章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计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条款进行施工,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施工设备及材料,并优化施工方法,秉承工程施工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理念,杜绝破坏环境的野蛮施工。
第二十条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环保验收工作。
第六章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确保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单位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能源审计等多种形式对环境保护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事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并按相关要求报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1.环境保护管理总体情况;2.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3.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4.环境保护重要科研成果;5.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年度考核情况;6.环境保护重大事件及违规情况;7.环境保护成效及存在的问题;8.下个报告期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七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是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中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评价工作在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采用分级考核,即公司对直管企业、单位实行考核;对三个事业部的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管理评价考核,管理评价考核程序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三个事业部对所管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办法,按照考核内容相应设置考核指标,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企业考核分数=100-被扣分数,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四十条根据业绩考核办法,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比例折合为子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评价考核对应的分值,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对直管企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直管企业、单位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并将自评结果报送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公司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直管企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等方面,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直管企业、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考核结果。
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各单位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全部分值并通报批评,处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经济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二万元至三千元经济处罚,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六)被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罚, 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度将环境保护管理考核结果90分以上,以及在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方面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评选为环境保护管理先进企业并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1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注:根据企业产业特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项目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