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合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根据《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合民[2019]41号),从今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县(市)城关镇以外地区,且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三、资金筹集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四、申领程序1、个人申请。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填写《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扶贫手册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初审。
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相关材料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
3、县(市)民政部门审核。
县(市)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报送的初审合格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合格人员从下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乡(镇),乡(镇)书面通知到人。
4、按季度发放。
县(市)民政部门填写《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徽:合肥探索居家养老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安徽:合肥探索居家养老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人人都会老,家家有老人。
极速而来的银发浪潮,居家养老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的不断加快,省城合肥居家养老服务状况如何?4月29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专题询问,询问表明省城合肥居家养老服务较以往有大幅提升,但在农村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服务设施等方面仍存不少短板。
一项统计显示:省城合肥是我省最早进入老龄化城市之一,截至去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6.38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7.56%,,其中65周岁以上老人为87.03万人,80岁以上老人为18.35万人,百岁老人369人。
全市失能失智老人约占老人总数的9.8%,城市老人空巢家庭比例约为49%。
预计到十三五末,合肥市老年人口占户籍人口总数的比率将达到或超过20%。
据介绍,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传统思想,弘扬“孝道”文化力量,合肥市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市政府2014~2015年社会事业改革任务中,连续三年将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市级民生工程中加以实施,确保居家养老不差钱。
截至目前,合肥市政府已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3个,并大力推进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近三年来,已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267个,财政投入资金4300余万元。
建成提供老年人就餐的社区食堂15个,为老人提供无偿、抵偿、有偿就餐和送餐服务。
2014年开始,合肥市老龄办与该市人寿保险公司共同推出实施了“银龄安康行动”计划,旨在解决老人意外伤害和疾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50元,特困老人由各级民政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目前该市已有40万居家养老的老人加入这项行动。
专题询问中,就居家养老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不足;围绕居家养老的医养结合;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及监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和资金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严重滞后等等短板问题,代表们做了详尽而仔细的提问和追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立足合肥市情,以托住底线、保障基本、促进发展为原则,注重统筹城乡,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城乡,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
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显著增加。
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
居家养老上门工作管理制度

居家养老上门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工作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二、工作范围1.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按照被服务者的需求和医生的建议,为被服务者提供相关的日常生活照料、饮食照料、卫生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2.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不得擅自进行医疗行为或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3.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尊重被服务者的意愿和隐私,保护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三、岗位职责1.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负责根据被服务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包括日常生活照料、饮食照料、卫生护理等;2.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负责定期与被服务者及其家属沟通,了解被服务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3.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工作日志,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被服务者的身体状况。
四、工作流程1.接单: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接到服务请求后,与被服务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服务需求和被服务者的具体情况;2.制定服务计划:根据被服务者的需求和医生的建议,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与被服务者及其家属进行确认;3.执行服务计划: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按照服务计划,进行日常生活照料、饮食照料、卫生护理等服务;4.记录工作日志: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定期记录工作日志,包括工作情况、被服务者的身体状况和服务效果等;5.定期沟通:定期与被服务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被服务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工作规范1.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不得擅自离开被服务者的家庭,不得随意更改服务计划;2.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3.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护理规范,确保服务质量;4.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尊重被服务者的意愿和隐私,不得泄露被服务者的个人隐私信息;5.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护理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被服务者的安全。
居家养老休息室规章制度

居家养老休息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家养老休息室的管理,保障老年人休息室正常秩序,充分发挥休息室的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休息室是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休息、交流、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进入休息室的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家养老休息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居家养老休息室管理人员负责休息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维护休息室秩序、保障老年人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休息室进行巡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确保老年人使用安全。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休息室进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整洁、空气清新,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做好休息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老年人行为规范第八条老年人进入休息室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保持安静,尊重他人。
第九条老年人应爱护休息室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私自搬离。
第十条老年人使用休息室内的设施设备时,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老年人不得在休息室内吸烟、饮酒、赌博、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第十二条居家养老休息室实行预约制度,老年人需提前预约使用休息室。
第十三条预约成功后,老年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休息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老年人使用休息室时,应按照预约时间进入和离开,不得擅自延长使用时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老年人损坏休息室设施设备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老年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社区居家养老休息室所有。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居家养老休息室的管理涉及到老年人的行为规范、管理人员的职责、老年人的预约与使用以及违规处理的方方面面。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合民〔2018〕248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安徽巢湖经开区社会事务局: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8-067),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6月29日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合民[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4〕15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5月28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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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批准部门】8;812;81201;
【批准日期】2016.11.10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临终关怀;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
(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五)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
(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
(四)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
(五)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
(七)提供遗嘱公证、房产公证、追索赡养费等法律援助服务;
(八)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九)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九)建立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十)支持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